家庭电梯未定检是否构成违法
2017-03-26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现在该怎么办》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7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丁某使用的一台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这台电梯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证上登记电梯使用单位为丁某,但电梯检验合格证上注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5月1日,丁某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经现场向丁某了解,丁某承认这台电梯没有申请定期检验,但认为自己所有的这栋楼房原先是有部分出租给王某开小宾馆住宿,客房只有8间,现王某经营不善,今年3月份已经自行终止经营,刚好丁某自己家兄弟也要住,所以就把出租的房子收回来。4月底特检院的检验人员来定期检验,丁某向检验人员说这台电梯现在是自己个人使用,没有对外出租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不需要申请检验。检验人员告知丁某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才行,检验人员就没有对这台电梯进行检验。经查,丁某尚未申请电梯的注销登记,电梯存在超期未检的行为,电梯现在属于丁某家庭个人使用,没有对外出租。A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洪革认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7年第10期刊登了《这台电梯该怎么办》,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不能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一是案例所述电梯已经不再属于应该管理的特种设备。根据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没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通过案例介绍,涉案电梯系丁某自己个人家庭使用,而且整栋楼所有楼房都属于自己,没有外人进出,应该不是公共场所,因此,该部电梯没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内,不应该属于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
二是应尽可能减少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通过《特种设备目录》的多次修改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范围在逐步减少,能够由社会或协会自主管理的,政府尽可能的少参与,即使管理的,也是管最应该管理的,或是参数要求较高的,如对于起重机械中的塔式起重机就由以前的大于或等于2吨提高到目前的最少3吨;一般的汽车吊车也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因此,目前在尽量减少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情况下,该部电梯能够不管理更符合要求。
三是应该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丁某使用的该部电梯,由于早期已经进行了注册登记,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目前已经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就应该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防止管理混乱。同时,丁某作为使用者,应该自己加强对所用电梯的管理,可以委托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保养,也可以委托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确保该部电梯的正常使用。
总之,正确处理该案,应该厘清丁某使用电梯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后续手续如何办理,如何进行后续管理,从而真正从依法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保证该部电梯的正常运行。
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王碧波认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释义:“特种设备目录的确定,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输送水和口径较小的压力管道等”。根据上述条文释义,家用电梯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因此,不需要强制验收。
本案中电梯检验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丁某是2017年3月开始个人使用该台电梯。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该台电梯从2017年3月投入个人使用开始就不需要强制检验了。
第一种意见把现在使用的电梯界定为特种设备,显然是不正确的,既然该台电梯不是特种设备,就不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罚。
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家房子有电梯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家用电梯有别于商场、高层住宅的公共电梯之处在于,后者使用前必须通过强制性检验,而家用电梯则不用强制检验。如果用户出于安全考虑想对电梯进行检验,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是参照《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这一国家推荐性标准,检测费用则由委托协议而定。第三种意见,把家用电梯用户自愿检验变成了强制检验,显然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再说若电梯检验合格,笔者认为丁某可在检验有效期内不办理电梯注销登记手续,因为该台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值得注意,正如第二种意见所说丁某也应做好电梯使用安全和日常维修护保养,确保家人和来访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