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项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7-03-25姜国强赵建平
姜国强,赵建平
(1.鹰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江西 鹰潭市 335000;2.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长沙 410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姜国强1,赵建平2
(1.鹰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江西 鹰潭市 335000;2.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 长沙 410012)
根据多年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实践与体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公安部有关规定,探讨了爆破作业项目及爆破器材监督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建议与改进措施,确保爆破器材及项目的管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期望对公安机关管理工作提供帮助,并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爆破作业;爆破器材;项目管理
0 前 言
近年来,随着《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和有关爆炸物品管理与涉爆人员管理通知的相继出台,形成了完整的爆破作业人员与爆破器材管理系统文件,是基层民警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进行安全监管爆破项目的依据,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有效促进了爆破行业管理水平与安全监管方式的进步。
1 问题的提出
长期在涉爆管理工作第一线,经常接触不同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各类爆破作业人员、多种类型的爆破项目及不同类别的爆破器材等,各类涉爆工作所提出的要求与目标不同,公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爆破行业实际情况给予解决、办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1)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与《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中,对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作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和职责规定,但未对影响爆破企业决策与安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治安保卫负责人进行资格要求和职责规定,致使各地公安机关在审批爆破作业单位时,对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治安保卫负责人采用不同标准,导致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技术决策、安全决策与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监督责任人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影响爆破企业安全经营。
(2) 目前运行的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上,购买炸药是以“箱”或“包”为单位,即炸药的最小购买单位为24.0 kg或30.0 kg;雷管是以“盒”为单位,即雷管的最小购买单位为100.0发。但实际爆破拆除烟囱、水塔与小型钢筋混凝土基础、特种爆破炉瘤、废轧辊、钢渣及岩土爆破单个基础、塔基及沟槽等项目工程,所需炸药与雷管数量远小于最小购买单位,同时,受到各项目的爆破器材专用属性限制,各项目间爆破器材不可通用,小型项目剩余爆破器材的处理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并给爆破作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与器材处理难题。
(3)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对现场爆破施工指出:在项目施工中,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在场,以确保爆破项目安全实施,但对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是否到场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常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变化,因此造成对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实施过程中方案的调整留下程序上的监管漏洞,而导致爆破方案评审、评估及审批流于形式。在实际中,公安机关较难追究评估单位责任,甚至在发生爆破事故后,即使安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爆破评估单位责任,其以“现场未按照评估方案进行施工或现场施工人员非评估报告中指定人员”为由推脱责任,从而使《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流于形式,极容易造成评估单位不按要求到现场实际勘查,只依据设计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的现象发生,未达到制定标准的目的。
2 改进措施
(1) 公安机关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经常涉及爆破器材、爆破现场检查、爆破事项决策等情况,考虑鹰潭市整体管理水平,要求担任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治安保卫负责人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而使其更加主动参与各项爆破工作,进一步了解涉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掌握爆破行业动态等,使其更有效地管理企业并行使权力和尽责任,同时与技术负责人形成有效监督。
(2)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与发展,爆破项目细分化日益明显,早期较多采用岩土爆破的项目,目前可采用机械开挖法。此外,随着拆除机械设备技术的迅猛发展,机械可拆除30 m高度左右的楼房与构筑物,其效率高、安全性好,价格比爆破拆除更合算,因此,爆破市场规模萎缩,整体使用炸药与雷管量在减少。但是类似烟囱、水塔等一些小型构筑物,不宜采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拆除,一般采用爆破拆除法,其实际需用炸药量约为3.0~5.0 kg、雷管用量仅为30.0发左右,同时,技术方案设计要求采用2.0~3.0个段别,若按照现行爆破器材购买要求,炸药最小购买量为一箱,即24.0 kg或30 kg,雷管为200.0~300.0发,因此与实际所需量差别较大,与此同时,标准要求每个项目的爆破器材需单独审批、管理和使用,原则上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允许在其他项目上使用,若需使用,则必须经公安机关再次审批或同意,且爆破作业单位须做退库处理,同时在新项目上办理申报、领用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作非法使用爆破器材行为,但其前提条件是新爆破项目所在地与前一个爆破项目在同一行政区内,否则就必须销毁剩余爆破器材。销毁剩余爆破器材不仅给爆破作业单位造成巨大浪费,同时给社会安全留下巨大安全隐患,销毁前同样需向公安机关进行审批,且对销毁地点的选址有严格要求并需保证安全可靠,防止造成其他安全事故。
因此,依据基层爆破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对一些小型爆破工程或拆除爆破项目与临时性爆破项目,使用爆破器材量较小时,应在民爆信息系统上更改民爆器材购买最小单位设置,即将炸药最小购买量调整为3.0 kg或是以包为单位购买,雷管购买量调整为以10.0发为单位,这只需增加每包炸药条码,只需扫描雷管条码就可实现细化爆破器材管理的要求,并方便大型项目爆破器材现场使用与退库操作,有利于爆破器材的严格管理,也有利于推进爆破项目的精细化管理,保证项目安全高效的开展。二是针对一些使用爆破器材量较小的项目,可采用爆破器材分段分步管理,即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批民爆器材供应时,将爆破器材供货商由民爆销售企业变更为爆破作业单位,该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下列条件:须在项目所在地;拥有民爆仓库;目前有正在施的爆破项目;有库存的炸药与雷管;拥有合格的炸药运输车辆;具有健全的民爆器材配送与管理经验。
爆破施工企业在小型项目上申请购买爆破器材时,可以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向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所需数量的爆破器材种类,同时由该企业负责销售与配送,且由该企业承担爆破器材销售、购买及配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爆破施工企业承担接收爆破器材后的使用、管理与退库的安全和责任。职责分明,可极大减少爆破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与责任,也能较好地保证爆破器材的安全,防止流失,有利于社会稳定。
(3) 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爆破安全评估是爆破项目许可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拖二”的现象,即一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拖着一家爆破安全评估单位与一家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共同完成一个项目,致使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流于形式,尤其是较多安全评估单位未到爆破项目现场查看情况,并未向业主方询问工程概况,未了解地下构筑物情况及该工程可能引发的纠纷等,仅仅依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评估报告。不仅给公安机关审批增加了风险,同时容易引起施工后纠纷出现,此外,即使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不存在问题,爆破施工现场环境与条件随时都会变化,因此施工的各种参数也会随之而变化、施工设计和方法就与评估不一致、施工人员及设备也会与设计不一致等等。因此,爆破安全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纸上谈兵,对爆破现场施工安全不存在任何指导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措施是:对于拆除爆破或一些特殊项目的爆破,要求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在装药前,必须与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同时达到爆破现场,并与爆破施工单位确定装药量、研讨确定爆破参数变化及实际爆破施工方法,确保爆破施工安全;对一些岩土爆破及工期较长的项目,要求爆破安全评估单位须在项目首次爆破时到达爆破现场,并与爆破施工单位及爆破监理单位共同确定爆破参数,同时指导下阶段施工作业。在爆破项目进行过程中,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应了解施工变化和风险,为项目安全提出意见与建议,确保项目安全进行。
每个项目审批前,业主、爆破设计单位、爆破施工单位、爆破安全评估单位、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及公安机关、涉及安全利益的单位共同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各方职责与责任,共同确保项目安全顺利开展。
3 结 论
我国目前对爆破器材及爆破项目监管进一步加强规范并从严管理,责任已具体到各个环节及具体工作人员,但在审批与使用环节的一些制度与方法未及时更新,一直沿用老的一套程序与步骤,对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及公安机关监管产生巨大压力与风险,因此有必要根据现有形势,对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爆破器材及项目的管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利于安全施工。
[1]GA990-201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2.
[2]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2.
[3]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4]GA990-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与管理要求[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5.
2017 ̄10 ̄09)
姜国强(1960-),男,江西鹰潭人,主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技术工作,Email:3310755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