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2017-03-25程涛
【摘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具有很强的弱质性,在发展中面临诸多风险,需要借助外在措施来降低因不可预测的风险给农业造成的损失。农业保险可有效转移农业的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本文从贵州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发,对贵州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推进贵州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农业保险 巨灾风险 可持续发展
贵州因其独特地质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每次自然灾害的发生都能给农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农业保险作为风险防范的手段,对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扩展我国保险业保障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近几年,虽然贵州省在积极的发展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也越来越大,但其对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还没能足够的体现出来。
针对该情况,国内学者曾做过相关研究。刘枰汐在《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研究》中指出:“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以及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更要根据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地制宜的选择具体的经营模式[1]。”李海军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中认为:“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等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从而使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下去[2]。”
虽然专家学者已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做出诸多研究,但针对贵州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所以笔者想通过本文的阐述,以期达到农业保险在贵州省的发展过程中有理论基础及指导意义。
一、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贵州省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农业保险,最早的险种是耕牛保险,此后曾经停办了几年,直到1983才得以恢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农业保险承保范围在贵州省逐渐壮大。期间农业保险主要有森林、烤烟和农房等几十个品种。但由于中国人保公司体制改革,运行模式转向商业经营,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其难以达到利润最大化,其在贵州省经营农业保险越来越困难。
数据显示,2006年贵州省全省的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大约在90万[3]。2007年由于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贵州农业保险的承保率逐渐增加。2008年农业保险在政策性的推行以及保险公司对险种的积极创新,贵州省农业保险的保费额度创下7150万元3的新高,但随着政策性带动效应热度的减退,2009~2010两年的保费收入还不及2008年全年,只有6436万元[3]。
此后经过保险行业业内的分析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从2011年到2013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比例逐年上升。但较之其他省份,如内蒙古、青海省及新疆,发展较缓慢。主要原因是随着农业保险在贵州的发展,影响其的不利因素逐渐凸现出来,但尚未有可行性的办法来降低不利因素的影响。
二、贵州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随着贵州省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应运而生的产物,自然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就目前保费收入情况来看,贵州省农业保险的发展仍有很大空间,但其在发展的道路上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不均衡
贵州省的农业保险供给不足。一是因为该险种受自然灾害损失概率较大,使保险公司获取的利润无法达到期望值,导致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得该险种供给远远达不到市场的均衡值。二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发展水平远达不到欧美国家,这也是我国专业的保险人才较缺乏的原因之一。
贵州省农业保险的之所以不能达到供需均衡,一方面是因为该地区的农民接受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收入较少,导致他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较低,对保险的功能不了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存在,大多农户认为出现自然灾害,政府会对他们做出相应的救助。这也是贵州省农业保险的承保密度低以及该险种不能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农户对险企服务的不满意
首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对损失的合理性即保险责任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其应当偿付的金额。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展业时,误导农户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在对保险责任认定时,不能让农户满意。以至于降低了农业保险在他们心中的认知度。其次,险企在进行理赔时,往往处理时间过长,不能及时对农户进行赔付。其理赔的标准较低。农业保险较其他的险种来说,风险系数很大,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测量也很复杂。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损失计算方法和准则,理赔款很难到达参保农户的预期。
(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不完善
农业保险对险企来说是高赔付、低利润的一种险种,这与其商业运营的目标不一致。导致险企不积极主动的设置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大多数欧美国家的险企针对农业巨灾风险,通过设置风险保障基金或再保险来分散自己面临的风险,而我国的此类的现状是当巨灾风险发生后,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只能自己承担责任,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其经营的稳定性。
(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保险市场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險法》,但相对于农业保险的特性来说,现有的条款对其并不适用。虽然我国在2013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其的颁布在完善农保的法律制度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但该条例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近年来贵州省缺乏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引导其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可依据的法律制度来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
三、推进贵州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农业保险持续健康的发展,既有利于减少农户因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也有利于提高其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通过前文的分析,针对贵州省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贵州省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一)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及产品创新
保险公司要增加农保的业务量,加大对其的宣传十分必要。当政府或保险公司在宣传保险时,一方面必须将该险种的业务流程、投保的流程及理赔程序明确告知农民。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宣传工作。要尽可能的利用互联网平台,使保险知识得到普及。在“互联网+”的大时代,保险公司应当利用大数据,对传统的保险产品做到推陈出新。对大众接受度较快的保险产品,应当做到精益求精;对市场接受度不高的产品,在分析的基础上改善其保障的功能。除了对传统保险产品创新外,对目前国际上发展较好的指数类保险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作物多种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当加大险种品种的研究及创新力度,结合贵州省各地区农业经营及生长的特点,设计出更多符合贵州农户需求的指数型保险产品。
(二)加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农户对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的不满意,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同行业的公司应当吸纳懂得该行业技术的人才,这样公司才能健康运营,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专业化的服务能增加农户对农保的认知度。增加其购买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加强经营农保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首要的是加强其业务管理。
首先应制定承保时的规章制度,对推销农业保险的业务员应当做到每次展业时,用媒体设备录下其向农户介绍保险条款的过程。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来测定损失程度,核损的标准及计算的方法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户。对于不同的投保对象应采取交叉的核损方法。最后,在确定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当尽快对农户进行赔偿给付,使农户真正的感受到农业保险是规避农业风险最有效的工具。
(三)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若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需要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在农业保险中,因其业务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当前首要考虑的是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否有效的分散风险等问题。然而,目前的情况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并不具有这个实力来应对巨灾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大力完善该风险的分散机制已是必然。
鉴于此,贵州省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建立保险公司之间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4]。在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时,也可以在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有利于完成对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原始积累,以此使得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发生时,损失降到最低。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三农”问题是阻挡农业经济发展的的拦路虎,能不能很好的解决该问题,是各级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而农业保险就是解决该问题而存在的。欧美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非常迅速,究其原因都是在农业保险这块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來支撑其的发展。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这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使得农业保险在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各主体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其的权责不明确。在《农业保险法》颁布之前,贵州省的相关部门应在认真学习《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的行政法规。目前,贵州正在建立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议总结各个区域经验,在该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农保的经营服务体系,从而提高三农的服务水平,以此来确保农业保险能够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枰汐.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研究[D].燕山大学,2010,5.
[2]李海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9.6.
[3]数据来源:《贵州统计年鉴》.
[4]李海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9.6.
作者简介:程涛(1990-),男,汉族,江西都昌县人,就读于贵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保险与风险管理,指导老师:马绍东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