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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

2017-03-24陈万平

卷宗 2016年11期

摘 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法治进程进一步的加快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甚至上升到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到党中央的高度关注[1],各司法机关也高度重视和关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及其司法实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文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 》文件等,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日臻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的现实司法意义[2]。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制度

1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价值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意义,该制度不仅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高效率,因而大多数国家十分重视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及其实践,我国也不例外。该制度最大的司法价值和意义,无疑是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节约司法成本,是在刑事诉讼环节中具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的生动体现。正因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的优越性,其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构建和完事刑事制度的过程中该制度作为一个节点而备受青睐和关注。

在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已对该制度作出零散的指示、规定和要求,尚未制度化。比如在由“两高一部”三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试行)》[3]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4]两个文件中就对该制度作出规定,再者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通过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有对该制度作出规定。我国立法机关也对该制度作出过规定,比如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6]中有对该制度作出规定的体现。

2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理论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7]。这足以可见该制度对刑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大意义,该制度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重大意义,该制度对依法治国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关司法的整体和局部,小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到刑事制度的完善。在依法治国的战略大环境下,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问题毫无疑问地处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风口浪尖。加之,从各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来看,该制度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该制度改革已是燃眉之急。在改革行程中,需要清楚地认识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需要深刻地明确该制度改革的目标,以便有的放矢;需要认真地贯该彻制度具体的规定,以便付诸实践。

3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现实必要性

之所以高度重视改革该制度,是因为当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服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后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当事人在案件中享受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之时,也可享受到高效率司法带来的优势,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而言,双方都能分享到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带来的“利益”。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现实所趋,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要求。根据有关刑事案件的数据统计,我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已是处于高压态势,刑事庭审呈现出需求大于供给的状态,正是由于刑事案件的这种“供不应求”高压态势,该制度的改革更是刻不容缓。又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在司法活动中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甚至可以说是流于形式和套路,该制度的优点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和最大利用,以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处于尴尬的困境。

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改革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诉讼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改革范围自然地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而诉讼过程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自然会联想到刑事訴讼法,故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必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就会想到是否可以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纳入刑事诉讼法当中去。当前,我们又提倡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8],而审判是诉讼中的一个重大环节,可以试想是否可以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与该制度的改革同步进行,二者结合起来,在完善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同时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

4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自愿认罪方面。自愿认罪[9]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在每个阶段认罪的态度不同,直接影响其量刑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公诉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自首、坦白,并建议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之中,必须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庭前送达给被告人,在送达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制作送达起诉书笔录,法官会起诉书载明的根据案件事实,简要或者详细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以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轻刑快办案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一般还会随案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10]。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还会逐一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会再次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告知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11]。然而,被告人口头上表示自愿认罪,对案件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12],但是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持异议,对公诉人出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的情况,并发表了不同的质证意见。对于该类案件,被告人是否属于自愿认罪?笔者认为只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意见,并且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意见,并且真诚认罪、悔过自新,并不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在量刑上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5 刑事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缺陷

“犯罪嫌疑人,如果自愿认罪认罚从宽,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从轻从宽处罚,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认罚从宽,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从轻从宽处罚,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检察官或是法官的发问而得到实践。一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会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从宽。通过对发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从宽这样的讯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就能在诉讼的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这一句讯问是否作为一个必经的程序而在每一个案件都要作出,这是当前我该制度改革必须思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程序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司法的规定也未明确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6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制度的建立,对司法机关而言,起到一种开源节流的作用,是案件难易分流、庭审与不庭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分水岭,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前文说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制度的一个环节且是当前刑事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它虽然是独立的,却不是孤立的,它是和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制度紧密联系的,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诉讼中的改革,必须将其与前面几个制度融入在一起,使得几个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相得益彰,发挥整体功能的优势,以促进我国刑事审判的更加健全完善。

6 结束语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其中的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程序需要有关机关将其规范化、具体化、系统化。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必须将该制度予以高度重视,把刑事案件中的自愿认罪并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政策之一严格加以贯彻落实,才能促进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自愿认罪认罚吗?”在刑事实践中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囿于形式。

参考文献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章节中言辞义正地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

[2]孔令勇.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3]参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4]参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5]参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6]参见《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8]严献文.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新格局.法制网-法制日报.2016年2月24日

[9]参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10]参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和《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2]参见201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作者简介

陈万平(1991 —),女,四川泸县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