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监管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研究
2017-03-24段宇彬
摘要:面对相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不同资本特质性的商业银行会做出不同的信贷行为选择。通过调整可以达到监管最低要求的商业银行会保持适度的信贷规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会增加信贷规模;在经济陷入低迷的阶段会减少信贷规模。通过调整无法达到监管最低要求的商业银行会在管理当局的要求下,紧缩信贷规模,以期达到资本充足最低监管要求。而对始终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相对形成了软约束,商业银行会增加贷款规模,来增加其利润。最后我们仍要对不同的资本特质性的商业银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资本特质性
引言
银行业的发展伴随着一系列风险,而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自1988年以来,逐渐加强了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的监管,并且对银行风险的考虑更加详实,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涵盖进来。巴塞尔协议的颁布和实施,缩小了各国金融管理方面的差异,而且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得世界商业银行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提高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007年美国银行业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要求加强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以应对将来的危机。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再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条款。而这一严格性的监管要求对世界银行业信贷行为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恰逢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缓缓前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愈加严格的情况下,银行业的主营业务----信贷,会进行怎样的调整,这是一个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理论分析
按照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受到资本净额(分子)与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和操作风险资本(分母)两个因子的影响。资本充足率上升,需要分子增加或者分母减小;资本充足率下降,需要分母增加或者分子减少。当监管部门要求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时,短期内增加资本额难以实现并且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有调整资产规模和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监管部门将对未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采取处罚措施,限制其贷款等资产规模来满足要求。不同的银行具有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又会引起资产规模和结构不同程度的变化,包括风险资产(贷款)和无风险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变化。
在相同的资本充足要求下,不同的商业银行会面临着不同的信贷选择。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及可以调整的速度,可以将商业银行分为:第一类,柔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即本身未达到资本充足要求,但短期可以通过自身调整达到资本充足要求的银行;第二类,刚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即本身未达到资本充足要求,并且短期自身也无法通过调整达到资本充足要求的银行;第三类,多选择性资本特质性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即资本充足率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8%要求的银行。1
尽管出于资本充足率的考虑,但是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具有特殊性,需要加强对其行业的风险监管。因此,银行就必须同时兼顾两个目标,即盈利性目标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没有特殊因素的干扰下,银行会以盈利为基础,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限制条件,选择银行的信贷行为。
(一)柔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
一般情况下,银行能在短期调整资本满足监管要求,只需要维持当前的贷款和无风险资产的比例,也就是资本额、无风险资产、贷款同比例增长。正是由于资本额在短期内变动较小,当经济萧条时,监管部门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时,银行可以降低贷款规模;经济繁荣时,资本充足率要求下降,银行可以增加贷款规模。
(二)刚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
这类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般有三种可以选择的路径:第一,增加贷款,资本充足率继续降低,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第二,增加无风险资产,会带来利润,根据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对于当期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影响;第三,在增加无风险资产的同时,减少贷款,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又带来了利润。该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法在短期内通过补充资本来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只有调整资产结构来满足要求。减少贷款,会带来大量闲置资金,为了保证银行的盈利性,银行只能投资于国债等无风险资产。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风险资产的大幅度减少换来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满足了监管部门的要求。但相比于贷款而言,银行投资于无风险资产,利润减少,这是与其经营目标相背离的。总之,银行以减少利润为代价,提高了资本充足率,降低了贷款规模。
(三)多选择性资本特质性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
这类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都远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并不会考虑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限制。银行会有多余的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者进行贷款,或者进行无风险资产投资,这都取决于银行的风险偏好。若银行偏好风险,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条件下会选择增加贷款以此来获取更多的利润;若银行厌恶风险,则会将多余的资本购买国债等无风险或者风险低的资产来增加利润。当然这两者都是在资本充足率出于较高水平的范围内,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如果银行选择投资于无风险资产,相对银行的机会成本会较大,因为丧失了获取更多利润的机会,这对于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即使是特殊企业也是不理性的。因此,多选择性资本特质性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除非资本充足率下降到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在无国家货币政策干扰下会继续增加贷款规模。
政策建议
(一)对于刚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鉴于其资本充足率在短期内很难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可以效仿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过渡期安排,对该类商业银行提出分步达标的要求,并督促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实现目标,避免由该类商业银行引起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于柔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需要加强资本充足监管的风险防范意识,稳定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的范围内,时刻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所带来的对银行的不合理的问题。
(三)对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商业银行,我们不能放松警惕,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约束,还需要向世界范围内资本充足率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探索出一条更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同时适合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黄宪、马理、代军勋:《资本充足监管下银行信贷风险偏好與选择分析》,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7期
[2] 代军勋、马理、黄宪:《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贷款行为和规模—基于资本特质性的分析》,载《金融评论》,2009年第6期
[3] 温信祥:《银行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的影响研究》,载《金融研究》,2006年第4期
[4] 闫丽瑞:《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研究》,载《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5期
作者简介:段宇彬(1991—),男,汉族,山西省洪洞县,硕士研究生,山西财经大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