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一)
2017-03-24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并通过,以最严的法治保障,落实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建立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最严监管的长效机制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条例》自2017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上海市现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監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文数量,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55条,修订幅度达93.8%。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1.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相关职责。
3.《条例》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从而为上海市完善食品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监管体制,形成上海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管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条例》规定,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加强源头治理
上海的食品供应对外依赖较高,呈现大流通、大市场的特征,必须强化源头管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
1.严格市场准入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并明确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上海市。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条例》还规定,上海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2.加强存储运输监管
为了消除食品安全产与销的监管缝隙,《条例》规定,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6个月。
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