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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理性审视与实现路径

2017-03-23伍林生

重庆医学 2017年24期
关键词:医学院校医学生培育

伍林生,石 婷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医学人文研究中心 400016)

·医学教育·

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理性审视与实现路径

伍林生,石 婷△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医学人文研究中心 400016)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民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背景下,为适应医学事业与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医学院校在加强医学生专业技术的同时,应该注重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育,尤其重视法律素养的培育,推进医法结合,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本文通过对当前高校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情况的理性审视,指出其不足,然后深度剖析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强化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路径。

1 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情况的理性审视

目前许多医学院校由于医学教育背景单一,普遍重视医学生专业技术的学习,忽略了人文素质的教育,法律素养培育尚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法律公共课程内容杂且课时少 目前,在校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渠道主要是现有的公共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是该课程是2005年进行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的结果,即由原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相合并,法律基础的内容在改革后的课程中所占的比例大幅度减少,总共只占了八个章节中的三章,其内容虽然面面俱到,但是知识结构多由法律文件和重要法律概念组成,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读性。而且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该课程为3学分,课时安排通常为54个学时。这意味着在大部分医学院校的公共课教学中,现有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已由原有《法律基础》的36个学时压缩到现在的14个学时[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内容更多的是倾向于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学,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仅仅占比不到整个学时的三分之一。如此,授课老师只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将基础法律知识进行简略的讲解,在教材内容粗略和缺乏可读性的基础上,医学生因此无法系统地掌握我国的基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感受极其粗浅,难以有效地提高法律素养。

1.2 法律基础教育的授课方式单一 首先,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大部分是由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文科类教师担任,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授上,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传授主要停留在传统的课程式理论灌输上,缺乏与医疗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分析,在教材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情况下,无法有效地引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其次,绝大多数的医学院校没有具备精良的法律教学软硬件设备,无法像一些法律专业院校般可以开展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活动,没有与司法机关形成良性的合作模式,开展“引法入校”等系列有关典型的医疗事故司法实践解析教学活动。

1.3 医学生法律综合知识欠缺 医学院校大部分的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法律综合知识缺乏,法律素养有待提高。一方面,通常医学生专业课程任务繁重,对类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公共课程的学习,大部分是以被动应付的方式对待,无法在时间与精力充裕的情况下去掌握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在重医学素质培育的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相对薄弱,医学生仅仅是在短期的课时内接触到宪法、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内容即不全面也不深入,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极其浅显,无法有效地获得有针对性的医用法律教育。大部分的医学生在期末时往往以死记硬背的方式突击过关,考试结束后就已经忘记了以往学习的法律知识,至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生们主动关注度比较低,生活中对最新法律知识的了解主要是被动的从电视或网络宣传中获取。

2 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不足的原因

许多国内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完成质量情况不容乐观,培养出的医学生法治观念有待加强,主要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2.1 法律素质的培育理念与教育观念传统 目前许多医学院校没有充分发挥其培育医学生法律意识和素质的阵地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医学院的法律素质培育理念与教育观念传统。一方面,医学院校专业性强,长期以来只注重于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育,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不够重视,法制教育的理念与观念相对传统和保守,在医学生的培育理念上没有将法律素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才衡量指标,培育模式未能从技能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方向有效转变[2]。另一方面,基于传统教育观念与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素质的培育体系缺乏长远周密的规划,法制教育仅仅停留在粗浅的知法、守法教学层面。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未能很好地融入医学生的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医学生法律观念的培养和法律践行能力难以得到锤炼和养成,校园法制氛围难以形成。

2.2 法律素质的培育空间与资源局限 许多医学院校都存在医学生法律综合素质不高的现象,这与医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律素质培养空间与教育资源局限有很大的关联。一方面,大部分的医学院校医学生的课程主要由基础医学课程、临床医学课程、公共课程大三部分组成,其中医学专业课程就占据了整个课程的2/3,而作为学生法律素质培育主要渠道的法律基础公共课程则是属于短期性基础教育。授课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比较系统地讲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知识,大部分医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认知也转变为完成任务、修满学分的课程。尽管某些医学院校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定的步伐,开设了卫生法、医事法等法律课程,但在专业课程量非常大的情况下仅仅只能作为选修课,远远达不到系统地培育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医学人才的目标。另一方面,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共同发挥多方教育资源的作用,在强化校园教育的同时,作为医学生实习与技能学习的医院也是重要的法律教育阵地[3]。然而许多医院执业者其接受的法制教育与现在的医学生受教经历相似,通常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整体法律素质欠缺,再加之其注重对实习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常常忽视法律观念和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因此医学生依法执业等法律素质的养成得不到有效地强化,权利和义务意识薄弱。

2.3 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重要保障条件就是须具备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但是目前许多医学院校的师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制教师的教育背景非专业化。为有效地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应该由法律专业毕业并精通法律知识体系的教师担任法律教学工作。但是目前许多医学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教师都不具备法律教育的背景,担任该课程教学的老师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老师,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也是自学完成,在课堂上深入详解相关法律知识存在一定的难度,致使医学院校的课堂法制教育效果不佳。其二,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提升空间有限。医学院校的法律授课老师的的资质结构不合理,绝大多数教师的职称级别都是讲师,副教授或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非常少。在学历层次上,大多教师是研究生学历,具备博士学历的教师非常少,甚至一部分早年入职的教师仍是本科学历。而且,这些医学院校的法制教师能够获得法律进修或者基础医学知识培训的机会缺乏,使得懂法又懂医的复合型师资力量极为短缺,限制了教学及科研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医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 强化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实现路径

在法治改革不断深化,卫生法规不断出台的社会背景下,医学院校应拓展教育改革思想,加强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力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实现。

3.1 改变传统的培育理念与教育观念 其一,充分认识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重要性,特别是其对未来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的重要影响。在美国、德国等国的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一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并且在医学生的素质培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有必要重视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工作,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医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形成医学、道德和法律素质教育相结合的综合培养机制。将医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较高的医务工作人员,推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其二,改变传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加大医学生法制教育的范围。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不再局限在理论教育层面,还要在医疗、司法等实践活动中增加培养法律素质的环节。还应将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工作和全校职工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素养,使得师生在法律素质培育体系中形成学法和用法的良性互动[4]。

3.2 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其一,增加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量。为保证法律素质教育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应该增加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量至30个学时以上,以强化法制教育,培养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素养。其二,改革教材的编排。不仅要考虑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保障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体系性;而且要针对学生的实际专业进行内容的针对性编排,如医学类专业的学生有必要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材应当侧重卫生法、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医疗卫生法律知识的编排。其三,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授课教师有必要采用与时俱新的多样化教学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视频等现代教学工具,实行案例分析、主题研讨、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与学习的主动性[5]。还可以开展丰富的教学实践活动,在学校组织学生实行模拟法庭审判,使其更加深刻的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运行程序。

3.3 建设高素质的法律师资队伍 其一,应该加强高素质法律教师的引进力度。医学院应该完善法律师资队伍的结构,在引进人才时保障法律教师的师资比,以从源头上优化法律师资队伍的素质。其二,注重法律教师的专业素质培养。应该激励青年教师去专业法律院校积极的进修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和职称级别。充分利用医学院校的教学优势资源,鼓励教师学习医学知识,旁听如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等基础医学课程,以增进法学教师对医学相关知识的理解,从而能够将法学和医学知识有效的结合和运用,加强课堂教学能力。其三,与司法实务部门采用“互聘互派”。医学院校可以与司法实务部门达成合作意向,聘请司法部门审理有关医疗卫生案件的法官兼任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或者选派本校的法律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接触更多的法律案件,提高法律综合运用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医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任务[6]。

3.4 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与氛围 其一,增加法律资料的购置力度,改善图书馆的学习环境。图书馆应该具备与法律相关的较为全面的书刊杂志,特别需要增加一些与医用相关的法律资料,供医学院校的师生查阅和使用,以多方面地增进医学生法律素养提高的渠道。其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与法院实行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医学生旁听有关医疗案件的法院庭审,或将法院的医疗案件庭审引进校园。利用学校的宣传栏、展览橱窗、广播站等,宣传与医疗相关的法制内容及国家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或者借助“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契机,在校园内组织老师和学生开展法学知识的宣传活动。还可以邀请校外知名的法律专家到本校进行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学术专题讲座。使学生在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氛围中提升法律素养。

[1]李武.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现状的深度检讨[J].教育与职业,2012,96(20):112-113.

[2]高雪娟,曾真,金浪.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证调查与优化[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15-16.

[3]高梅梅,高翔.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探析[J].扬州大学学报,2015,19(1):16-18.

[4]吴秀云.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途径之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4,22(4):113-114.

[5]胡祎赟,潘玉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专题教学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3,7(2):140-142.

[6]宋丁博男.刍议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34(4):61-62.

201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4SKSZ10)。

伍林生(1966-),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通信作者,E-mail:1017226067@qq.com。

10.3969/j.issn.1671-8348.2017.24.043

D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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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348(2017)24-3440-02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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