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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侦查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

2017-03-23孙展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侦查视频监控保护

摘 要: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目前我国的主要表现为视频侦查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在视频监控探头设置,视频监控资料提取、保存和使用等方面对隐私权的侵犯。要解决此冲突,需要从两者的价值位阶和比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我国应从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视频监控探头设置范围,规范视频侦查程序,保障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规范。

关键词:视频监控;侦查;公民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98-02

在“科技强警”战略思想指导下,视频侦查在公安侦查领域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视频侦查这一技术手段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活动时发挥了他独特的优势,且这种作用将越发明显。然而,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因侦查人员主客观等原因造成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侵犯等问题也日益增多。因此,规范视频侦查权的运用、合理界定公民隐私权的边界等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紧迫。

一、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一)视频侦查的概念

视频侦查是指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运用视频图像中记录的信息,通过抓取、比对、分析、碰撞等多种手段,主动追踪与犯罪有关的线索和证据,查获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运用广泛,是一种新兴的侦查技术。视频侦查的载体是视频监控图像,其特点是:客观性、连续性、全面性。视频侦查正是利用了这一载体,对特定时间内的视频监控图像进行筛选、排查,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和传统侦查措施,构建集防范、威慑、打击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体系。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关于隐私权,不同学者从不同学科视角对其进行过研究和界定,尚无一个统一的学理概念。目前法学界通说認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其肯定了隐私权是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的,个人不愿意公开或者披露的私人生活秘密。”

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处于立法空白,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名誉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按问题的解答》,其中就有: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视频侦查手段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在隐私权立法保护不当的大背景下,基于平衡私权利的现实需要,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由于这些地方性法规位阶高度有限,适用的范围有限,缺乏对公民隐私权的明确保护,导致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时有出现。

(一)滥设视频监控探头

视频监控作为视频侦查的基础,已经广泛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近年来,中国视频监控设备应用从以往的集中在政府部门和金融、公安、交通、电力等特殊行业,逐步向私人领域,即私人住宅、私营企业领域发展。监控探头的增加无疑能有效转移犯罪的发生地,但是监控探头的设置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设立后的备案登记和后续监管程序的丢失,都将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等潜在问题的发生。尽管有些地方的政府要求受到视频探头监控的领域设立警示标志,提前告知公民进入了视频监控范围。但作用有限,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二)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和使用程序不规范

在视频侦查中,监控视频在调阅和使用过程中遭到泄露已经不是个例,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比如,2013年,湛江市金叶公司总经理洪某和副总经理张某,因与湛江市国资委副主任冯某有隙,便合谋跟踪冯某,后发现冯某带一名女青年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海别墅开房,随后张某联系时任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海田派出所副所长的谢某,以帮助自家亲戚为由请求帮忙调查。随后,谢某独自来到别墅,找到别墅管理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查看并用移动硬盘拷贝了冯某及女青年出入酒店215房的视频监控资料。后洪某和张某让人将该视频上传至网络,各大网络、媒体均转载了该视频,浏览量达到数百万次,造成极坏的影响。

(三)公民隐私权救济渠道缺失

当公民的隐私受到侵犯,公民的名誉受到影响甚至连私人正常的生活都受到干扰时,受害者如何利用救济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遭受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损害时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私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时如何取得赔偿。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公民可能出现“报官无门”的情况。因为,隐私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隐私权遭受侵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告可能是行使了公权力的侦查机关,依此又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总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很可能因为无法提起诉讼而造成自身权益的减损。

三、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视频侦查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价值位阶分析

视频监控因为具有隐蔽性强、可记录、可复制的特点,在使用时可能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视频侦查的开展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权力,如何与私权利平衡自古以来都是个理论难题,值得深入探讨。总的来说,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悖时,个人隐私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目的是建立一个规范、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一秩序的建立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但同时,我们又应当顾及个案的平衡。所以,这是一个价值位阶相互博弈的过程,但总体上公共利益是应该优先选择的。

(二)处理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比例原则

在优先选择公共利益或者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在侦查活动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是用作于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即“杀鸡焉用牛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以,在公民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可能地减小损害或者限制对公民隐私权损害的扩大,还应包括在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害后设定一些救济性措施。因此,有必要对视频侦查实施的程序予以规范。

四、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视频监控探头设置范围

当前,视频监控探头设置还处于法律管控的“灰色地带”,急需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完善补充。明确监控探头的安装、日常检查以及责任主体,要做到权责一致。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应当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即安装视频监控探头时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禁止个人谋求私益,同时对视频资源采取保密措施,保护资源安全,还要明确安装主体、责任主体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此进行监管。合理性原则,即在建设规划视频探头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建设的必要性,应针对重点区域布控探头,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在建立前应当与当地的建设统一规划,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或者缺少布控的情况。公开化原则是指,应当禁止安装存在隐秘、伪装的摄像头,安装位置应当局限于公共场所,而且视频监控探头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公共区域,对居民房屋的室内等无关区域要避免覆盖到。而且要用标语或者警示标志告知视频监控探头的位置或者提示市民已进入视频监控覆盖区域,警醒、防止镜头下的私密举动或者其他不当举动。

(二)规范视频侦查程序,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视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使用得当能打击犯罪,使用不当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因此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借鉴西方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经验,比如美国,统一对电子邮件按照隐私级别进行细密分割和保密。不同级别的隐私权法益,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程序上,严格管理、使用,如在调取监控资源时,明确只用于公务,禁止私自拷贝,转存于私人移动硬盘,用在与侦破案件无关的事情上。值得我国在规范视频侦查程序时,视国情予以合理借鉴。严格取证程序,在使用以及保管上面,防止外泄。此外,有权必有责,建立侵权责任制度,起到规范指引和警示的作用。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公安机关自身要做好对视频图像建设的本位作用,在方案审批、指导、检查、验收、备案、违法处罚等方面应当协同监督部门,严格把关,审慎行使权力。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抽查,检验使用情况。

(三)畅通侵害隐私权的救济途径

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权力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应当属于行政救济范畴。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以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个人隐私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视频侦查属于行政行为,由此导致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通過行政救济渠道解决。条件成熟后,立法部门应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包括因视频侦查导致隐私权被侵犯时公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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