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将伦理留在家庭,把社会还给契约
2017-03-23理钊
理钊
前一段时间有两个社会新闻引起了评论,一则是德云社的师徒纠纷,一则是内蒙古林西县一对公职夫妻殴打老人。如果要从热度上看,当然是德云社受到的关注度更高一些,因为“名人效应”在其中起着酵母的作用;而殴打老人之所以能受到关注,则是因为打老人者和身份,即公职。这也反应出眼下中国社会上的一种现象,就是如果不是有“特殊因子”在其中起作用,很多事情,即便发生了,也如同没发生一样,寂寂无闻地自生自灭了,比如德云社的师徒纠纷,社会上每天不知会有多少起“师徒”或者“类师徒”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地闹着,至于慢待、殴打、“抛荒”老人,可能更是多得难以胜数。
我这样说,是基于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即中国是一个极其重视伦理的国家,或者说是一个伦理文化渗透到整个社会角角落落的国家。在讨论问题之前,我想应该确定一下伦理的概念。伦理,英国《韦氏大辞典》的定义是: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与义务的学科。除此之外,对于“伦理”还有其他定义,意思与此相差不多,但这些都是西方学术上的概念。我在这里使用的“伦理”,则是纯粹的“中国概念”,“伦,次序之谓也。”“伦理”即长幼尊卑的道理,比如“天地君师亲”之类。
弄清了概念,就會发现,我们这个社会差不多就是由这个“中国特色的伦理”(以下均称“特色伦理”)在维系着。家庭是这个伦理的发源地、修炼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个大丈夫“治国平天下”的秩序观念、行为习惯和雄韬伟略,都在家庭或家族之中修炼而成。而修炼的内容,就是“特色伦理”中的长幼有序、上下尊卑。每一个人在家庭或家族中,皆有一个与生俱来的名份,即人父、人子、人夫,而这个名份只要确定下来,就基本把这个人的“人生模式化”了,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惟一的变化是由自然规律来推动的,起始为孙子,到老成祖宗。这一个伦理,一言一蔽之,即家长制。
人,在家如此,走出家门也是如此,即要找到一个符合“特色伦理”的、自己应该在的一个位置,而这时候的“家长”是君主,君为臣纲,人尽为臣子。这样的社会,家庭是小社会,社会是大家庭,“特色伦理”依然是构成社会的经纬。从这一次两则新闻引出的议论看,依然如此,比如对于公职人员殴打老人,议论最多的是违孝的逆子,公职人员更应该为“孝道”做楷模等;而对于德云社的师徒纠纷,师父要讲“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旧训,试图紧紧抓住“特色伦理”这根稻草,把德云社这个大家庭维系下去,而弟子则觉得你既为师为父,当尽为师为父之道,不可一味地奴役弟子。总之,仍然是在“特色伦理”里面打滚周旋。
“特色伦理”的特点,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一是讲人情而不讲原则,社会上流行的“熟人好办事”即是这一“伦理”的反映。二是顾面子而不讲求真知,师父说了,便一锤定音,稍有违拗,就是不孝。王者发话,便成为真理,谁要质疑,就是不忠。三是要仁义而不要正义,事情一旦到了“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地步时,公平正义往往不复存在,只有仁义冲天、豪气干云的英雄气概了。四是重等级而无平等可言,这一点无需多言,“家长制”的根本就是一言九鼎,不但“官大一级压死人”,而且辈大一级也可增加说话的本钱。五是重约束而憎恨人的自由。“不打不成人,不严难成器”是这一伦理对于人的基本认识和做法,把这一认识放到社会上,就是看管万民的意识,用现在的话讲,把社会上的所有人,都看成是权力的敌人,所以要严防重罚,管控得如铁筒一般才可放心。因此,平等自由是“家长制”的天敌,“特色伦理”对此有着天然的憎恨,可说是它的本能。
有着这样特点的“特色伦理”,放在家庭之中,对事理可能无伤大雅,对于家庭和睦可能也无大碍,况且这一伦理中还有对父母要孝,对长辈要尊,对幼子要爱、要教的好的一面,再加上因血缘而具有的天然亲情,实行起来,也会化解其中的一些“毒素”。但把这个“特色伦理”施之于社会,便问题百出、破绽尽显了。在家庭之中,因为血缘的存在,不论是尊长爱幼,还是管束责罚,都出于一种真情,出于一种不可推掉的责任。但把这个“伦理”施之于社会,除了君王对待自己的天下,或者是对掌控天下的权力有一种真情真爱之外,其他的人,看上去也在忠君尽责,看上去也是年兄年弟,看上去也是拜了把子、不求同生但求同死,可往极深处去看,不过是虚与委蛇,维持一种表面的存在罢了,因为它毕竟缺少这个“伦理”在家庭中施行时,那种因血缘带来的真情和不容辞掉的责任所有的“真行真做”。
这个“特色伦理”看上去在社会上施行着,但背后的支撑却是利益。王家如此,王家以下的万家也是如此。古代的臣子在皇家的殿堂上,大讲“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可下得堂来,就把本该收上来交到君王“圣库”的银子拿到自己家里去了。在“特色伦理”之下,贪官不但有罪,且更违“伦理”。至于普通民众一层,经年流传的“买卖好做,兄弟难久”的俗语,一语道尽“特色伦理”在社会上的破产。因为其中没有真情充填,没有必须履行的责任支撑,而在明面上却还要大讲“特色伦理”,所以,假道德、假仁义、假诚信大行其道,实在是这种社会的必然。现在很多人大叹“人心不古,仁义流失,道德沦丧”,其根本,还是因为“社会人”各逐其利,却在拿这个“特色伦理”要求社会、评价社会。中国的传统文化为什么崇古,觉得古代比现在好,原因也在这里。
时移势易,“特色伦理”过去未能维系好旧的社会,现在更难以复兴出一个新文明。首先,以现在中国之大,难以用“特色伦理”维系。我们知道,“富贵之家,三世而斩”,一个家庭发展壮大之后,都难以用这个伦理来维系不倒,何况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50多个民族的大国,再明里暗里、希望用尊君勤王、等级有序的“特色伦理”来维系,怎么能维系得好呢?其次是现今的中国,已经不是“老死不相往来”、自给自足的农耕时代,而是人口流动频繁、工商业文明兴起,再幻想着用“兄弟爷们”式的“特色伦理”来构建社会关系,岂不是刻舟求剑?再就是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人的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平等观念迅速觉醒,而各级权力者仍以家长自居,以威严行使权力,实在是缘木求鱼了。
所以,就当下的社会而言,亟需的是舍弃“特色伦理”,以契约精神来塑造全新的社会关系。首先,契约是协调利益的最好方式。现在,我们不能再无视人“各有自利、各求自利”这个现实,更不能再以“特色伦理”中为家族无私奉献的要求来要求社会人,为社会这个“大家庭”奉献自己的利益。面对这一现实,通过契约,明确划定各个“社会人”的利益,是最好的方式。其次,契约的本质是订约者地位平等。在契约面前,人无上下卑贱之分,人格与尊严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可以在家庭中为爷爷、为父亲、为儿子,可走出家庭之后,虽有年龄大小、男女性别之分,但不应再有上下高低之别,均应以平等心对待对方,相互之间,凡有往来,无论立字为据,还是口说为凭,都以契约或契约意识来相互明确、互相约束。其三,契约以协商妥协为成立的途徑,锻炼的是人们互相之间的尊重。立约的双方都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争,但最终达成一致,无不是协商共议、妥协退让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明白,这个社会上并不是只有自己最有权威,更不是只有自己的利益最重要,就会明白要想自己得利,也要让对方得到好处,要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相互尊重。其四,契约以守诺言、讲诚信为立身的根基。契约精神使立约的双方明白,只有重诺守信才能使契约得以兑现,才能实现立约的目的。其五,契约精神中最重要的,是整个社会有一个共守的评判规则,即法律。当然,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契约,但它一旦确立,就会成为日常契约活动共守的最低规则。因为一旦契约不被遵守,立约的双方会信服一种裁判,就是法律的裁判。没有这一条共识为底托,契约社会也难以形成。
张千帆先生前一段时间曾撰文《中国需要自己的契约伦理》。张先生在文章中也用了“伦理”这个词,但这个“伦理”是前文讲过的西方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与“特色伦理”有很大的相异之处。张先生在文中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欠缺契约是一种麻烦事……契约精神是‘宪政文明的基础,宪法就是国家契约的集中体现。”他还举1780年约翰·亚当斯为麻省起草的州宪法为例:“政体是个人自愿结社形成的,它是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每个公民和全体人民立约而产生的社会契约。”文章中,张先生还讲了大量的史实,用来说明契约精神的重要,以及西方民众是如何把契约意识落实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之中的。
张先生提出了一个意味深长的愿望。他说:“中国要走向文明,契约伦理是绕不过去的关口。与其抱怨政府爽约,不如从我们自己的‘五月花号开始,在日常生活中一步一个脚印地建构我们的契约文明。”他希望每一个普通的“社会人”,从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先行养育出契约精神,应用起契约伦理。我想,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非常值得人们思考,一是在当下社会,除了在社会管理者所约束下的社会空间外,是否还有一个普通的“社会人”能够自我控制的空间;另一个是在这个空间内普通人可否以契约精神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觉得这个“空间”还是存在的,即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不涉及社会管理者的关系空间,这里面是纯公民的个人事务,比如个人财产的转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贸往来,以及类似于德云社里的劳动、用工关系等,在这个空间之内,存在着可以不受社会管理者约束的关系,而这个关系则给我们实践契约伦理提供了小小的天地。
显然,要想我们这个社会维新为契约社会,还有一个首选的问题,那就是要与“特色伦理”所经纬的社会进行决裂。当我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会发现,我们如果真的用契约精神来构建自己的社会空间,需要有多么大的理性力量,多么坚定的不为外界所扰、所动的意志力量,同时还要有促动社会管理者从“家长制”思维中觉醒过来的耐心与毅力。由此也可以看出,生为一个传统帝国的后人,想要有一种现代文明的社会,过上与世界潮流同步的日子,又是多么地艰难,要付出多大的努力!
而当前最重要的,还是请把“特色伦理”留在家庭,把社会还给契约。因为对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帝国传统的国家来说,这是走向新的文明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