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民族精神及其资源
2017-03-23郭茂坤
郭茂坤
摘 要:民族精神是民族、国家形成、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民族性格、意识、文化、习俗、信仰、价值趋向等要素的总称或總和,是一个民族长期发展, 不断积淀的结果。中国法治民族精神的资源包括历史资源、文化资源、法治资源和社会资源,需要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加以运用。
关键词:中国;法治;民族精神;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2 — 0092 — 03
一、法治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民族、国家形成、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民族性格、意识、文化、习俗、信仰、价值趋向等要素的总称或总和,例如英法德美民族精神的基本要素包括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科学等。〔1〕民族精神既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是一个现实的范畴,它既表现为一个民族的生活态度。也表现为其行为方式,所以,民族精神就是一个民族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在一定价值倾向支配下的模式化, 它是一个民族长期发展, 不断积淀的结果。
法治的民族精神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民族性、本土性、自生性,而不仅仅是借鉴和移植。法律是民族国家共同生活、共同信念、共同意识的反映,体现了社会规则形成过程的长期性。法治则体现了法律的生长状态。民族精神是民族国家法律规则生长的灵魂,决定了法律的社会效果。法治呼唤民族精神,不仅仅因为法律赖此作为扎根社会土壤的必要条件,更因为从实体和程序上有民族自生性的法治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藉由民族法治实现其社会效果,法治的民族精神赋予法律生命力;仅仅完成法典编纂对于法治而言只是一个开始,或者说是远远不够的。
二、中国法治民族精神的资源
(一)历史资源
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尤其是近代反抗侵略、致力于民族振兴的革命和改革的历史,是中国法治民族精神的最宝贵的资源。历史是具有生命力的,我们可以从当下看到它的影子。正因为有了这么漫长的历史,我中华民族才拥有了可以发现和检视自我的活化石,才能有一种归属感和存在感。相对于灿烂的古代史,中华民族的近代史显得风雨晦暗,同时又充满史诗一般的浪漫主义色彩,即中华民族从屈辱到崛起的奋斗历程——直到今天,我们仍在崛起的路上,法治依然如此。如果没有古代漫长灿烂的文明,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就没有民族的根。中华民族在古代创造了很多值得今天借鉴和吸收的精华,可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资源;当然对于历史资源中落后的、不相适应的方面应当摒弃。如何对待历史的资源,萨维尼的观点较为科学,既肯定其客观的影响力,又强调其运用过程中的创造性:“历史的资源对于当下的沾溉,甚至在当下有意与历史为敌处,益且将自身展露无遗。因而,无法避免其现实的强有力影响。如果我们掉以轻心地任其摆布,则于吾人甚为有害。但是,如果我们以饱满的创造力全力应对,将我们的一切深植于历史而掌握历史,以先辈的全部智慧财富武装自身,则可受其嘉惠。”〔2〕
(二)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的自然哲学思想和辩证法对中国法治民族精神的重要资源。中国灿烂的古代文明为我们创造出了浩瀚的传统文化资源,涵盖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宗教、科技等各领域,有很多宝贵的思想成果可资借鉴。我们挖掘和利用这些思想成果并不是复活封建制度,也不是把过去的一些做法用到今天。如何正确运用传统文化资源,使其为中国法治服务, 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制度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东西,当它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时候,就会被淘汰;而思想文化的生命力要强的多,比如传统哲学中的“中庸”,其积极的方面仍然可以用在现在的生活中,可以避免左或者右的误区。还有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给现代社会的启示就是做事遵循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要和生态保护相结合,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传统文化资源的运用要避免一个误区,就是用西方思维作为判断取舍的标准。就像苏力先生说的:“关注本土问题并不是同某些主张‘弘扬中国传统的学者那样,试图从中国传统或社会中寻找某些据说是具有‘现代性的因素。例如,一些学者将儒家的‘仁解说为民主,而将‘恕解说为宽容,据说这样中国的传统就得到了继承。实际上,这种做法仍然是以西方的某些理论、观点、思想、命题甚至概念作为现代和学术的标准……这种做法的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如果条件恰当(例如熟悉外国文献、精通外语),无须改变立场就可以从中导出‘彻底砸烂中国文化传统的结论和做法。”〔3〕也就是说在弘扬中华文化,挖掘传统文化资源的时候要有中国思维、中国立场,即“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4〕
(三)法治资源
中国对法治的探索以及长期的法治实践是中国法治民族精神的直接资源。中国的法治进步离不开法治实践的探索和积累,正反两反面的经验都是可资借鉴的。一方面,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是由法治实践推动的;另一方面,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原则和精神是中国法治民族精神的直接来源。每一个司法案例都是法治之路里程碑上的垫脚石,法律依靠这种具体的法治实践与社会保持一致,而不是相反。从每一个法治实践的案例中,我们都能或多或少的发现镌刻在这些案例中的特殊性,甚至有的特殊性因为其首创性而成为影响法治进程的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正如孙志刚案终结了“收容遣送办法”这一事件,中国法治实践中还有多少个类似的事件推动着法治进步——这是一个漫长而充满争议的过程,却又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在这些浩瀚的案例中,我们把案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行归纳——有时是一种创新,有时是一种取舍——寻找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之间动态的关联,假以时日,从而把这种中国社会的具体问题同法律特殊的关联上升到原则或规则的层面,形成中国特有的法治经验,也就是具有中华民族精神的法治经验。这些法治经验和特定程式是中国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与本民族生活习惯、思维习惯和话语相吻合的,贴切于社会实际的民族法治资源。
(四)社会资源
长期的社会生活积淀、广泛而具体的社会问题是推动中国法治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中国法治民族精神赖以生长的土壤。随着科技、经濟的发展,一些新的事物进入人们的生活,一些新的社会现象产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很多问题是中国社会特有的,需要发挥民族的创造性加以解决。在经济领域网上购物的交易方式独领风骚,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何避免欺诈?如何进行监管?一些新的行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如何正确引导?这些都是社会生活的变迁给法治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给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法治民族精神的富矿,对于中国社会寻求解决问题的独特经验是一种机遇。不论发生什么,我想说对于民族法治而言,都需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社会事件。中国社会因为中华民族的创造性而丰富多彩,中国的民族法治因为这种多样性而具有自生的土壤,从而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会发挥创造性而形成自生的制度——这正是法治民族精神的土壤所在!
六、中国法治民族精神资源的运用
(一)历史资源的运用
寻找和挖掘历史资源的现实生命力,中国古代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时期,发生了很多政治、社会、法治事件,虽世殊事异,其中蕴藏的丰富的经验和方法论值得学习。研究并挖掘历史资源,在于研究中华民族的性格、精神的变迁及其精神深处的内在需求。法治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治理方式,要处理好人的事情,首先要了解人。换句话说,要想处理好法治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我们针对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民族,需要实行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究其根源就是我们法治应当具有一种什么样的民族精神,才能适应本民族生存发展的需要,才能体现本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及精神归依。要了解这一点,就必须把视角放宽到中华民族发展变迁的历史长河中,去研究影响中华民族性格、精神的事件,去探索其根源,用历史映照现实,把现实的问题用历史的方法梳理清楚,这样才能找到恰当的解决途径。从法治社会效果上讲,只有把民族生活方式、精神状态的历史成因、历史根源探究清楚,才能找到解决民族法治问题的根,才能对症下药,法治也才能成为有本之木;从法治的精神特征上讲,只有探究当下民族精神的历史变迁、从而研究其现实需求和立足点,才能以此为基础开创出具有本民族精神特质的法治事业。
(二)文化资源的运用
复兴中华文化,对传统思想文化进行解释。对古籍进行研究,一方面忠实于原著,最大限度地挖掘中华文化;一方面把传统文化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加以评论和解释,使传统文化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生命力。具体到法治方面,除了古代法治思想,还有政治思想、哲学思想等等可以用来借鉴,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民族法治实践。当前世界的竞争是各个领域的,但归根结底是民族的竞争,文化的竞争。各种文明都有其优秀的方面,各个时期的文明成果都有其进步的方面。对于中华文化而言,虽然从制度上、器物上与现代社会大相径庭,但我们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差异性就摒弃中华文化。就现代社会而言,历次工业革命和全球化浪潮都是以西方商业文明的扩张以及西方文化的传播为表现形式。任何一种文明都不是完美的,我们需要学习西方文明,在开放中融合;但我们更需要复兴中华文化,寻找中华文化对当下的救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西方文化暴露出一些弊端。就拿法治来说,其本身也不是完美的制度,或者很大程度上需要完善。特别是当中华民族复兴事业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跟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小,就需要用一种新的文明来引领社会发展。中华文化的魅力越来越为世人重视,不仅仅因为它在历史上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更因为它比起西方文化有很多优点,能够弥补现代社会的弊端。从这个角度上说,复兴中华文化意义重大。就法治而言,我们用中华文化丰富民族法治精神,会更加符合中华民族的生活习惯和民族性格,解决法律移植和实施过程中“水土不服”的问题。
(三)法治资源的运用
建立案例编撰体系,对案例进行学理分析和评论,一方面整理并归纳出解决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原则和标准,指导法治实践;另一方面形成一套本土判例法学研究体系和规范的本土审判程序。法治的民族精神是在法治实践中发现并得到升华的,要想形成本土、本民族个性、精神的法治模式,就要立足个案、立足基层、立足司法,把视角放到现实的制度变迁和法治问题中。司法过程是一个充满创造性的过程,这种创造性是原则范围内、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却又是一种默默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通过这种创造性,针对中国法治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式,创造出一套符合民族实际、本土需要的实体和程序模式,并上升为惯例、原则甚至立法,用制度方式固定下来,形成一套自生的、与法治实践保持交流与互动的、具有开放性和独立性的法治模式。
(四)社会资源的运用
对民商事习惯进行调查研究,民间习俗、生活习惯、民风民俗的调查、也包括潜规则的调查,一方面用来作为制度生成的背景,一方面检验制度运行的合理性。社会生活是法律生长的土壤,也是法治的镜子。民间的风俗习惯是社会规则中一种强大的力量,它取决于民族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传统以及现实需求,总体上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即使是广为诟病的潜规则,也是一种民族精神的体现,应当引起重视,因为就像黑格尔说的“存在即合理”。法治不是一种文化符号、不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现实需要,只有适合本国、本民族实际的法治才是最好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需要对中华民族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风土人情、甚至潜规则、隐性社会进行彻底全面的研究。只有做到了解本民族实际情况,才能进行有效的、可持续的法治。我们所要做的一切,就是要走出一条符合本国、本民族实际的法治之路,而这样做的第一步,就是了解我们自己。
〔参 考 文 献〕
〔1〕顾銮斋.民族精神的传承与自觉——以英法德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为例〔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2〕〔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自序)Ⅲ-Ⅳ〔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2004年5月28日下午胡锦涛同志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05-31(第一版).
〔责任编辑: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