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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儒与官绅:传统中国治水社会的士绅研究述评

2017-03-23蓝薇汤芸

民族学刊 2016年6期

蓝薇 汤芸

[摘要]以治水社会的内部组织和权力结构为研究切入点,韦伯、魏特夫等西方学者基于传统中国的治水组织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探寻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特质。在研究中,他们就传统中国内部不同社会阶级的构成特点进行分析,并论述东方治水社会下皇权与士大夫阶层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同于国外学者对士绅群体的研究,国内学者更强调中国的士大夫群体所具有的师儒与官僚的两个面向。通过总结与梳理,本文尝试就传统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下的皇权和士绅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就治水社会中士人阶层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展开讨论。

[关键词]治水社会;士绅阶层;传统中国;权力结构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6-0014-08

长久以来,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有何特质的讨论,一直就是人文社会科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恰如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的那样,“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可以说是‘专制‘独裁,……但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因此,“用民主和不民主的尺度来衡量中国社会,都是也都不是,都有些像,但都不确当。”围绕着士绅阶层的地位与作用,中西方学者对传统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一般性特征的探讨研究可谓是不胜枚举,而基于传统中国的治水组织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正使得此一研究主题不断地得到深化拓展。今天,以灌溉农业的社会组织和权力结构为考察切入点,就传统中国内部不同社会阶级的构成特点进行分析,进而论述东方治水社会下皇权与士大夫阶层之间的权力关系的研究,已经有了深厚的学术积淀。通过总结与梳理韦伯(Max Weber)、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费孝通等学人的相关研究,本文尝试就传统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下的皇权和士绅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进而就治水社会中士人阶层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展开讨论。

一、韦伯中国研究中的士绅:士人知识阶层的声望与支配理性化

在人文社会科学兴起的早期阶段,诸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马克思(Karl Heinrieh Ma,rx)等诸多优秀的学者都通过他们初步的考察研究指出,东方社会所存在的专制组织与这一地区以灌溉为基础的农业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作为现代社会理论三大家之一的韦伯,则是第一个系统地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研究的西方学者,他基于广泛的社会支配类型之比较,围绕着中国社会士绅阶层的特点,就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形态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启发性的观点。

韦伯在《支配的类型》一书中曾提出,每个支配系统都有其正当性,而正当性基础的差异将产生不同的服从形态行政系统和支配方式。具体到传统中国社会,韦伯认为,古代中国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家产官僚制,这种官僚制的权力基础来源于与其他古老文明类似的治水事业以及巨大的军事工程。韦伯进一步地分析到,在这种由官僚机构执掌最高权力的状况下,广大人民都沦于“被统治者”地位,他们面对着“一个分成等级的官僚统治集团”。而这个集团实际上,甚至在表面上都可能居于“完全专制地位”。韦伯对传统中国社会权力形态的这一判断深刻地影响着后世学者诸如魏特夫等人对中国治水社会权力结构的研究。当然,韦伯的研究更强调的是传统社会机制与信仰理论体系间的相互作用,其一方面支撑着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与运作,另一方面也受到此种社会结构的制约而更显牢固。因此在分析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形态和支配类型的特征时,韦伯更为关注的是儒家知识分子在其中所發挥的作用。在对儒家官僚阶级的讨论中他专门指出,主导中国人思想与行动之间辩证关系的是儒教官绅知识阶层,并且这一官绅知识阶层产生了一种推动中国整体文明进展的坚实活力。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理性化”始终贯穿于韦伯对传统中国社会支配类型的讨论之中。

在其著作《中国的宗教:儒家与道教》中,韦伯详细地阐释了在以治水组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产官僚制社会中士绅群体特点,以及士绅群体与中央皇权的关系变化。韦伯首先从经济层面出发对中国社会结构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他提出,治水行动在传统中国是合理经济的前提条件。且“此一必要性乃是存在于整个中国历史上的中央政权及其家产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关键存在。”韦伯认为,在中国水利灌溉和疏浚防洪于文字产生时就已有一定的发展,例如“政”的象形字即象征着统治者持“棒”以治,即“治水”:而“法”的字形意指去水,即疏放河水。据文献记载,中国北方——帝国的核心区域——其首要工作就是筑堤以防止洪水或开凿运河以贯通内陆水运。因此,治水官吏与“警卫”构成了以文治世以前的纯粹家产官僚制的核心。另一方面,某些由治水功能所衍生出的史前时代的基本事件则表明,皇权是由巫术性卡里斯玛中发展出来。而在后世,世俗的权威与宗教的权威都由皇帝所掌控,他也必须通过军事胜利、确保农业收成、维护国家秩序等功绩来证明其巫术性的卡里斯玛。这里,皇帝的卡里斯玛形象所必须具备的个人资质由仪式主义者和哲学家共同仪式化,进而伦理化,即君王的卡里斯玛被视为由其伦理的美德而定。他们在卡里斯玛支配下的固有纯正意味下进行统治,他必须以百姓在其治下的幸福生活来证明他具备上天所要求的卡里斯玛禀赋,并为上天所确认的支配者。此外,君王一旦违反了古老的、既有的社会秩序,他的卡里斯玛在理论上就会消失。此时,君王就成为普通人,很可能被诛杀,尽管这一权力被掌握在国之重臣手中。实际上,官僚阶层也被认为分润了卡里斯玛,即官员的资格也是由卡里斯玛来决定的。如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动乱与不安,不管是自然还是社会性的,都证明该官吏是不受鬼神眷顾的,他必须辞官离开。

由此,韦伯进一步指出,在延续两千年的家产官僚制下,士人阶层才是中国社会真正的统治阶层。他们是“将行政导向合理进展的人,并且也是一切‘知性的担纲者。”士人阶层可以说是在一种优雅的世俗教养下所产生培养出来的。他们通常是来自所谓封建家族的后裔,接受书写与人文上的教育,尤其是礼仪规制上的教育。尽管平民阶层也能接受此类教育,但总体上来说仍是相当困难的。在韦伯看来,士人的威望来源于他们对书写与文献的掌握,“甚至在最古老的传统里古代的文书记录也被认为是具有巫术性的,精通它们的人即被认为具有巫术性的卡里斯玛。”而士人的理想则是成为“君子”,他们追求的是人格的完美和道德的高尚。一方面,个人以实现自己在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价值为目的,“君子不器”的思想使士人教育排斥专门且具体的职业理想:另一方面,他们所接受的教育以经典文献为主,文献传统所贯注的对道德理想的追求使士人群体轻视经商、投机等经济活动,也对官吏牟利行为表现出极端拒斥。韦伯强调,儒教的理性始终带有和平主义的性格,士人阶层就其本质而言是和平主义者,他们以追求社会内部的政治安宁为其取向。当统治者屈从于士人对仪式与典礼的要求时,士人阶层通常会臣服于政权和统治者,即便这些政权是经由篡夺或是非汉人政权建立的。而士人群体所拥有的知识、道德或者政治的权威,最终使得他们在传统权力体系中保有一席之地。

接下来,韦伯对儒教伦理的特点和儒家知识的地位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儒教伦理的本质是适应社会秩序与习俗的“人世型”俗人道德伦理,“它所代表的给世上受过教育的人一部有政治准则与社会礼仪规制所构成的巨大法典。”在这样的伦理价值中,个人始终与其家族成员联系在一起,正如儒家传统所不断强调的“亲亲”原则。儒家伦理所衍生的家族伦理,实际上支配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在传统社会中,官吏拥有累积财富的最大机会和争取家族社会身份的最有效手段。由此,家族营利共同体,致力于培养族中优秀成员入学、中举、捐官。而这些成员在出仕之后,也不断地积累财富、推荐家族成员做官,以壮大家族势力。需要注意的是,韦伯在观察中国社会时,将道教作为与儒教对立的宗教力量予以关注。他认为,“中国的政治与文化结构的关键所在,在于儒士与道教徒之间的争斗”。道教作为中国的本土宗教被认为是反对民众教育,并先后与贵族、宦官相互勾结来壮大自身的一股力量。韦伯指出,中国的宗教无论其属性如何,其始终保持着一种在世的心灵倾向。“道”是神圣的总体与唯一,而这本身是一个极为正统的儒教概念。因而,道教并不完全漠视现世或拒绝俗世,他们力求将俗世的行动降到最低点。韦伯将道教作为一个巫术力量的组织进行论述,道教被认为“是在士人的遁世思想与古老的、人世的巫师行业相融合下兴盛起来的。”道教的知识分子将被认定的灵验的鬼神与功臣纳入神界体系,并把庞大的万神殿体系以官僚体系的模式系统地整理出来。然而道教始终处在皇帝的宗教敕令之下,被视为“异端”处于主流的压制之下。由此可见在韦伯眼中,儒家的伦理价值和知识分子才是中国社会实现支配正当性的主流力量,其也推进了传统中国的“理性化”。

历史上儒教士人阶层与皇权之间的关系互动情况,从士人阶层的地位变化即可窥见一斑。在封建制衰微的战国时期,诸侯利用士人即“具有文字知识的人”,来理性化行政以增强国力。他们保管文献、处理外交事务,以及策动结盟甚至从事战争的准备。此时,诸侯之间相互干涉对方取士,并离间士与敌对者的关系;而士人们则互通讯息,互换职事,并形成一种游历仕宦的局面。同时,在军事领域也发生着变革,如诸侯创设亲卫军,并由职业军官统率,由政府来装备并给养。由于,贵族与平民阶级总是分开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强大的身份性对立。因此,只有在家产制国家开始发展时,诸侯才会与毫无特权的阶层联合起来对抗贵族,其余时候平民阶层大多是朝不保夕的。秦始皇建立帝国后,将中国整体据为支配者之家产,并将之置于官僚制行政管理下。如此,平民出身的人只有属于士人阶级者,以及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政治上具有影响力。帝国统一之后,带有理性、反传统的独裁君主专制与士人的社会势力发生冲突。这样一来,纯粹的专制政治开始出现:以私人宠幸为基础的状况逐步取代了原本的唯出身论,出身或教养不再成为取得地位的标准。刘邦再次统一帝国后,士人重新登上舞台,他们的理性行政与经济政策在皇权的基础上得以重建,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且在行政技术的手段上超越了宠臣与宦官;同时,他们因为拥有经典、礼仪、文字等知识,享有极高的社会权威与声望。

韦伯认为,从总体上看专制皇权与儒家士绅的关系成为了理解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关键。在这里,治水工程、家产官僚制、儒家官绅的知识伦理声望和皇权支配的理性化相互交织在一起,形塑了传统中国独特的“理性化”的政治权力形态。

二、魏特夫中国研究中的士绅:工具性的官僚阶级与专制极权化

受到了马克思和韦伯等人研究的启发,德裔美国学者魏特夫开始了其对东方治水社会及其官僚机构和治国策略的考察,比最终根据其搜集有关中国的社会经济与历史方面的材料,于1957年出版了《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这一影响力巨大的著作。实际上,魏特夫在对治水社会的阶级构成进行分析时,就是以韦伯的思想为基础将整个社会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并特别强调“由于突出政府的重要作用,我所命定的‘治水一词是要提醒人们注意这些文明的农业管理和农业官僚机构的性质。”然而在分析传统中国社会权力形态的特质时,魏特夫与韦伯对儒家知识伦理价值的关注和强调不同,他借鉴了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以更为政治经济学的考察倾向论证了东方社会中的政治专制组织与水利灌溉工程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治水的社会功能导致了专制体制的论断,进而将东方社会概括为“专制君主”统治下的“东方专制主义”社会。

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魏特夫对治水社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并指出,治水社会国家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工具”国家。在治水文明中,执政者阻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国家会变得“比社会强大”。治水领导者具有政治上和财政上的最高权威,他能够借助于国家驿站制度(交通组织)、各地次要的控制中心(情报网络)将全国有效地控制起来,军队也成为他独断决定和统一指挥的对象。同时,在国家中占优势地位的宗教也依附于治水政权,它以种种形式成为治水政权的权力系统的构成部分。而这些重要职能的集中,最后使治水政府成为真正专制的极权性力量。这种于治水专制主义下产生的极权力量,则向世人展示了绝对权力的极其严厉残酷的形式。一方面,极权力量不受任何法典的制约。因为治水社会中的专制政权所代表的一定的结构与活动模式即是这个社会中的一种“宪法”,它由治水社会的统治者们制定、维护,它所规范的是除统治者之外的所有社会群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这一绝对权力也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因为极权统治下的社会不存在能与之并行的、独立的权威,且反叛的力量又是极权统治者们致力于打压的,在这里,自然法则与社会文化模式对极权力量虽有一定限制,但始终起不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书中,魏特夫从不同方面表明治水专制政权的发展事实上是不受制约力量的一种累积趋势,进而强调极权力量统治下的治水国家实质上是一个管理性质的国家,除了与其他农业文明共有的目的外,治水国家着重于维护和平与秩序。魏特夫分析到,治水社会的政权代表们在进行国家管理时,一方面强调满足人们需求的重要性,一方面又从自身需要和利益出发考量人民“需求”,即考虑政权维持的最低限度的合理性。这一合理性包括三个因素,分别是维持经济发展、征收赋税但不使人民反抗、维持社会安稳以保证再生产的进行。统治者通常强调满足自身利益,而人民利益则被放置在满足最低限度的要求上,成为达到最适合统治者的理性条件时的牺牲品。由此,魏特夫推断东方专制制度下的人民生活困苦而统治者生活奢靡的根本原因在于,统治者“旨在维持最适宜于统治者而不是适宜于人民的消费条件的政策”。魏特夫认为,尽管在治水专制主义下统治者的行为展现出了对人民有利的“仁慈”的一面,但事实上专制统治者是按照有利于他们的权力和财富的方式来策划治水事业的,其为所欲为、暴虐的实质始终无法被掩盖。如此,魏特夫以“全面的恐怖——全面的屈从——全面的孤独”的模式来展现治水专制主义的暴虐实质。由于,治水政府始终是以威胁手段进行统治的,它以威胁手段、对暴力的控制与由刑罚造成的心理威慑力阻止了反对力量的发展,湮灭了人们追求独立政治行动的愿望。因而魏特夫认为,“在大多數治水文明中,统治者充分地使用了管理、财政和司法方面的一切主要恐怖形式”。通过使用一系列恐怖手段,统治者们建立正常的秩序,并把这些程序形成为法典。这些一般程序能满足政权运作的需求,统治者采用这些恐怖手段既能够在短期内获得成效,又为实施程序者带来额外的收入。古代中国作为东方治水文明的代表,自然也就成为了魏特夫论证“东方专制主义”的最好范例。魏特夫在其论述中国时提到古代中国由于处在“半干旱的北方”,其对水资源的敏感性使得中国必然走向“治水文明”。作为治水工程领导者的大禹,在传说中是由一个最高的治水工作者做到国王的,他为中国第一个世系王朝的开辟打下基础。中国在公元前第一千纪后半期就发展出了以专制皇帝为首的强大的治水官僚机构。魏特夫以种种事例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即是其所论述的东方专制主义,并强调“专制”与“暴虐”是对中国传统社会最本质的定义。可以说,围绕着传统中国社会权力形态的特点如何定性,魏特夫的观点和韦伯的判断呈现出了极大的差异。

由于官僚机构在魏特夫的治水专制主义理论中被认为是构成和推动专制主义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因而在他的治水社会研究中,其对官僚阶级的作用做出了详细的分析。针对治水社会的复杂结构与存续问题,魏特夫做出了这样一个判断:“一个治水地区的制度上的性质随着它在空间上紧密结合的程度,及其治水制度的经济和政治影响而不同。”通过对治水社会下不同区域的对比研究,魏特夫指出,复杂的治水农业与官僚系统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治水社会中官僚机构的强度和治水强度之间的关系则受到诸如交通、军事组织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但无论在治水核心地区还是边缘地区,都可以用一定的公式来表达治水工作强度和官僚机构强度之间的明确相互关系。在一定条件相同时,专制官僚机构的强度往往随其职能的增减而有所变化。此外,统治者对治水工作的关心程度也会对官僚机构的强度产生影响。书中,魏特夫选择从权力支配角度观察治水社会下的阶级互动,他对治水社会阶级的划分上承袭了韦伯的思路,首先将治水社会分为“完全专制地位”的统治者阶层和被统治者阶层。而官僚阶级在整体政权阶级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使他们都具有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身份,更为他们提供了个人致富的特别机会。作为专制国家代表者的官吏,从权力、威信,有时从收入方面来看,他们均置身于被统治的群众之外,对立地凌驾于被统治阶级之上。在对各阶级内部的具体划分中,魏特夫则是将国家政权当作是阶级结构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即人们与国家机构的关系成为阶级的划分标准,而重要的财富因素则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凭借这一标准,魏特夫在统治者阶层中划分出了“国家机构人员”和“附属于统治机构人物的等级”:官僚阶层归属于国家机构人员,并被细分为高级官吏和下级役吏。士大夫集团处在统治机构人物的以亲属为基础的附属关系中,常常担任辅助性的行政、司法或宗教职务。这里,士大夫集团作为高级官员的家属,他们并不一定都是做官的,但能凭借高级官员的权力获取利益。事实上,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治水社会使士大夫阶级能够较快地积聚起财富,并由此过上令人艳羡的生活。这些被积聚起来的财富始终呈现着逐渐减少的趋势,但一旦其亲属中有人恢复官职后财富又将迅速积累起来,这一趋势被魏特夫认为是治水社会中士大夫阶级的特征之一。在具体谈到中国传统社会时,魏特夫指出“绅士”概念虽然出现较晚,但它涵盖了极大范围的人群:“在某一个特别地区做官的或者曾经做过官的当地人,以及主要通过考试或捐班取得功名的人,尽管他们并没有担任官职。”

在借鉴了费孝通、张仲礼、艾贝哈德(Eber,hard wolfram)等人对中国土族的研究后,魏特夫总结了中国士大夫的阶层的一大特点就是明显的官僚化趋向。首先,有功名但还没有做官的士绅群体是中国社会中候补官僚集团的典型范例;其次,绅士的地位取决于它同政府机关的关系,在中国,“地主特别是受过教育的地主和大地主,大部分都是官僚地主——也就是士大夫阶级中的典型成员。”魏特夫同样对庞大的士绅群体做了不同阶层的划分:绅士阶级的最上层是由现职官员或卸任官员,以及有希望很快出仕的、有很高功名的人组成的;而在“绅士”的低级阶层中,他们取得的功名较低,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做官,他们从事各种各样半官方活动,例如促进地方公益,负责地方防务和保安措施,管理救济和福利事业,以及为政府征收捐税。政府让有功名的人担任某些半官方的工作,使得官僚阶级意识在这些士绅群体中进一步得到巩固。

魏特夫认为,在与统治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官僚阶层既有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义务,又有迫切希望左右统治者意志的需求。官僚阶层希望能从自身利益着想的角度采取行动,又不得不为统治者利益着想做出判断。而专制君主始终抱着依赖而又怀疑的态度来对待官僚阶层,他需要依靠官僚阶层来进行国家治理,同时又不断地对掌握权利的官僚产生忌惮与猜疑。统治者常常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官员以同等权力,以此来建立横向的牵制:另一方面,他通过报告和监督的多重体系来维持对官员的纵向约束。有时候,专制君主可以通过任用外人来破坏高级成员清一色的社会成分,他可以把出身微贱的人安插在有上层阶级背景的官员之上,以此手段来用维持他的专制权力。除此之外,魏特夫更加关注官僚阶层在内部交往时产生的冲突,即高级官僚与下级役吏之间的对立、在职官僚与士大夫之间的对立。魏特夫认为这两种对立形式都与和权力争夺有关,具有明确的政治性质。在高级官僚与下级役吏之间的对立中,二者都力求最大限度地控制办事程序和人事问题的具体细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对权力的追求,另一方面是为了要增加各自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份额。由于低级公务员熟悉地方事务和专门知识,并且实际负责一切行政工作的最后执行,因此低级役吏更容易从地方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获取明确的利益。高级官吏使用各种监督方法,控制着幕僚吏役的雇佣和解职,竭力发挥他们所掌握的一切行政和纪律手段,并在适当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对下级役吏进行打击。在另一类对立的情形下,作为国家机构人员的在职官员掌握着权力,在治水社会中享有独特地位,而士大夫阶层则拥有更强的势力。一方面,地方官员在地方事务的处理中可能遇到士绅阶级成员的抵制。士绅阶级的人力图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地方政治,他们强调统治者的最大合理统治限度。为了在地方上维护他们的利益,士绅阶级通常会借助亲族间的官宦势力,甚至可能求助于统治集团的最高级官員。而在政治力量衰微时期,士绅更是以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地位,尽管一个强大政权的官员们常常坚持要士绅满足他们的要求。另一方面,治水社会下的士绅即使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由于私有财产的软弱性,也不能组织起来和自由地集会。只有官员们有这种特权,他们控制着全国大部分的剩余财富,垄断着强制权力,他们毫无困难地把重点放在统治阶级官僚集团的利益上面。

由此可见,在魏特夫看来,传统中国的士绅只是一个附庸于极权统治机构的官僚集团,其权势并非来自于自身对价值伦理和仪式规范的知识垄断,而是来自于其与统治者的权力关系。这里,治水社会、极权统治、官僚集团的工具性和皇权支配的专制化交织在一起,型塑了其眼中传统中国令人恐惧的政治权力形态。

三、国内学者对士绅的判断:拥有两个面向的士人群体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权力形态之特质的判断,韦伯的“平和”与“理性化”之认识与魏特夫的“暴力”和“专制化”之论断正代表了西方学界在论述此问题时所持有的两种互相矛盾的观点。而这种观点分歧正缘起于他们对传统中国社会士绅群体之认识的不同。在韦伯这里,士绅被描述为有巨大声望的儒家知识阶层,而在魏特夫那里,士绅则被视作附庸于极权统治机构的官僚阶层。不同于国外学者对士绅群体的这种单一化的认识,国内学者更倾向于强调,中国的士绅是官僚与文人士绅的有机结合体,他们不仅参与行政事务管理与文化活动,还承担着儒家的正统意识形态。虽然在社会现实中,文人士绅与官僚具有明显的分化,但二者最终又融合成为一个士大夫群体在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可以说,士人群体自其产生以来就天然地具有这样一种两面性,官僚是士人入朝做官时的称呼,绅士则是士人在野居乡时的社会身份。

传统中国社会中皇权与士绅的关系是费孝通先生考察中国社会结构的核心问题。在《乡土中国》《皇权与绅权》等研究中,费先生不断地强调了历史上中国的政治体制并非全然专制的观点。他认为,传统中国始终存在一个自下而上的平行轨道,这使得人民的意见能通过某种非正式的轨道向上传达。而这一平行轨道即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下防止专制皇权的两道防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无为主义”与地方的自治团体“乡绅”。无为主义要求政权尽量不去干扰人民的社会生活,相较于西方社会,中国长期推行的政治政策是软禁权力以避免人们感到不安,而作为专制皇权与民众接触的缓冲器,士绅阶级能通过体制外的渠道,一方面使君主权力贯彻至底层,一方面适当地保护地方农民的利益。事实上,这两道防线都与中国社会的官僚与士绅的结合体——士大夫阶层有着紧密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生活中,士大夫阶层一方面用思想约束政治权力,一方面又去限制行政体系的范围。由此,集权的中央被悬置,使其无法进入与百姓日常相关的地方范围,避免了专制皇权在社会中的肆虐。

在《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一书中,费孝通对士大夫阶级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讨论,系统地阐述了士大夫阶级在传统社会中表现出的二重性。费孝通认为,士大夫阶级是一个没有技术知识的阶级,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建立传统行为的指导而维持已有的规范”。传统士大夫阶层的政治意识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观念——“道统”。在“道统”的概念下,文人知识分子通过表达意见、归纳原则来产生实际的影响,尽力地提出一套伦理规范来限制政治权力的威力。尽管他们被排斥于政治权力之外,但仍享有社会威望。“道统”思想被士大夫接受为其政治活动的标准,它也作为一种伦理道德体系服务于士大夫。实际上,由统治者所掌握的政权常常压迫道统。此时,师儒通过塑造“天-皇-儒-民”的等级关系,使得统治者必须依靠师儒通过自然现象来解释天意,皇权通过宗教的形式被限制。与此同时,另一派儒家提出了以做官侍奉皇帝的方式来迎合皇权,这一派儒家官僚在到韩愈时最终成为支持皇权的工具,他们认为政统即道统,作为士,他们的作用是侍奉皇帝。在地方空间上,士大夫阶层作为统治者与民众的联结者发挥着作用。统治者的命令通过地方官员向“地方的自治团体”,即由士绅群体组成的地方管事传达,此时士大夫群体代表民众在与政府打交道。在士绅们不愿意接受命令时,他们通常拒绝政令并将它退回给乡约,由乡约去回复地方官府,以迂回方式保住皇帝的“脸面”。同时,管事的士绅会凭借其相当的功名地位拜会地方官长,就政策进行协商。有时,士绅也会通过其在朝为官的亲属向上级统治者活动、说项,尽可能地维护地方的利益。最后统治者与地方达成利益的协议,统治者适度地调整政策,保全中央与地方各自的利益。所以在费孝通看来,士大夫阶层更像是一道屏障,保护着地方事务不受来自中央的统治者权威的干扰。

与费孝通先生倾向于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分析皇权与士绅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同,余英时的相关研究和观点因受到韦伯的影响更倾向于从思想史、政治史的层面出发去描述士绅与皇权的关系互动。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一书中强调,中国的文化发展过程中是三教并立的,这里人世的儒与出世的释之间始终保留着动态平衡,而道教亦徘徊于出世与人世之间。因而在士的传统之中,“超越世界的‘道和现实世界的‘人伦日用之间是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由于士人阶层始终持有“即世间而超越世间”的态度,也因此具有“超然性”与“人间性”两重属性。在政治生活中,由士绅组成的官僚组织既提供了皇权统治所需要的行政与功能,也由此产生了超世间的“道”与世间的“势”之间相抗衡的紧张关系,其具体表现为以君权为代表的统治者阶层与以相权统率的士大夫阶层之间在互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君尊臣卑”的政治传统。余英时在对中国“君尊臣卑”的政治传统进行研究时,通过对君权与相权关系的论证进一步阐述了士大夫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所谓的相权实际代表着士大夫的权益,它处在官僚阶级运转的枢纽地位,然而君权与相权从来就不是平行的,它们之间是有明显的上下等级差别的。在中国传统政治生活中,君权对相权既依赖又压迫,相权对君权既有服从又有监督,统治者与士大夫始终处在不断摩擦、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在余英时看来,士绅群体的二重性直接导致了政治史上“道”与“势”之间相抗衡的紧张关系。由于士绅群体既是臣子也是帝师,所以作为专制皇权的特殊约束力量,他们在受到专制皇权约束的同时,也不断以卫道士的身份在维护中国政治生活的“道统”,守护社会基本价值。不过在“君尊臣卑”的传统下,士绅的“道统”在与皇权的“权势”之竞争中总体上是处于弱势的。所以,中国社会也确实有一种走向魏特夫所描绘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倾向。

与前述两位中国学者基于一种皇权与士绅的二元关系来论述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不同,张亚辉在其对晋祠水神信仰的研究,则借助官方與民间对晋祠中三位神祗身份的几次塑造行为之分析,来阐述了从北宋到清朝初年士大夫与统治者、民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其研究中,士大夫阶层呈现出一种忽上忽下的中间状态,他们可以与民众合作共同对抗统治者入侵地方生活,也可以向统治者妥协、联合,构造一种新的和谐共处模式。从而让我们看到了士大夫阶层作为社会调和器的历史作用。在与统治者互动的过程中,士人阶层一方面阻止了来自统治者的中央权力一次次对地方事务粗暴地入侵与干扰,同时也在为中央权力进入地方塑造更为民众所接受的合理身份。而当他们面对民众时,士大夫则尝试将自身的儒家道德与民众对丰产的追求创建联系,不断加强它与乡民社会的联系,增强其代表地方社会的合理性。张亚辉的研究提醒我们,在传统中国社会里,专制统治者、士大夫和民众三者是彼此交错嵌合,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整体图景。也正是皇权、士绅与民众这三者在一起才形构了中国社会的整体结构,所以缺了其中任何一角,都无法正确地理解中国社会。

上述国内学者的研究虽然承续了韦伯、魏特夫的讨论,但他们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士绅阶层的理解则显得更为多维复杂。这些研究向我们揭示了士人阶层的复杂面向,特别是对士绅群体两面性或者说双重性的分析让我们看到,士人阶层不仅发挥着连接统治者与民众的中继器作用,同时还承担着社会传统与伦理规范的塑造与延续之职责,是传统中国社会整体性形塑的一个主要力量。而关注到“师儒”和“官僚”这两个中国士绅阶层所具有的特殊面向,则能帮助我们理解士人群体与统治者和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之特质,从而对中国历史上各个社会阶层的对抗与互补、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进行整体性的把握,进而对中国社会的治水组织和权力形态的特征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可以说,只有认识到了士人群体的双重面向,我们才能在皇权、绅权与民权三者互动的社会历史图景中,看到传统中国社会的整体性形塑之机制。从治水社会出发,重新理解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我们需要做的也正是在士人群体的双重面向中去检讨各种单一化的认识。这正像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导江分水机制所隐喻的那样,外江的狂野和内江的平和其实都是构成支配正当性不可或缺的要素,而都江堰水利工程旁屹立的禹王、李冰和二郎神诸塑像则表明了一个整体性社会的塑造并非是一种权力单一性的彰显。

收稿日期:2016-08-30 责任编辑:许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