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古代荐举制的积极意义与当代启示
2017-03-22王忠军
王忠军
试析中国古代荐举制的积极意义与当代启示
王忠军
荐举制是古代选官最常用且存续时间最久的一种制度。从西周到明清的数千年时间里,这一制度经过各个朝代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在荐举官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如把荐贤举能作为官员应尽的重要义务,把真实广泛的民意作为荐贤举能的基础,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荐举制不脱离安全轨道等。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当代启示,对于解决当今干部选拔裙带化、私利化、“带病提拔”等问题,不无裨益。
古代荐举制;积极意义;当代启示
在中国古代的官吏任用诸形式中,荐举制以其最常见和持续时间最久而为人们格外重视,甚至被视为国家治理的根本。“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1]荐举制之所以能在传统政治文化中上升到如此高的地位,除了体制因素外,还因为它方法简便、成本低,并能较好地满足当权者的愿望和要求。由于领导体制、历史传统及国情因素的影响,荐举制仍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荐举制的积极意义,对于今天的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古代荐举制的历史发展脉络
有史可考的荐举制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由于分封制和国家管理机构趋于精细,传统世官制满足不了对官吏数量与质量的双重要求,打破出身限制、吸贤纳士成为了统治者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于是荐举制应运而生。《尚书·立政》记载了当时的转变:“文王惟克厥宅心,乃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继自今立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其惟克用常人。”意思是说,从今以后要破除世袭制,荐举有德才的人做官。西周的基层官员(伍长、乡吏)多由乡举里选产生,王室直属的一些低级官员则从国学中荐选。另外,各诸侯国也要按定制向中央荐举官员。当然,这种荐举一般有圈子限定,“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战国时期,这种圈子被逐渐打破,不少中下层乃至刑徒、奴隶由荐举实现了身份与地位的转变,有些成为了国家政权的核心人物,如“五羖大夫”百里奚被秦穆公以五张羊皮从楚国赎回拜为上大夫。汉代的察举制将荐举制度化、标准化,是中国古代荐举制度的里程碑,其影响之深之广跨越了社会制度,如明清时还有举孝廉。虽然历史上对九品中正制的评价负面居多,但这项制度实施之初,由于重视乡品,一些寒门贤才由乡党宗族荐举而位列公卿,也是荐举制的积极成果。以程文定去留的科举制也经历了由荐举向考试转变的过程,如隋唐时期科考资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的荐举,宋之后才彻底放开了科考资格。纵观科举时代,荐举在绝大多数官员的晋升、调整方面都起着决定性作用。例如,宋朝虽然有考课制度,但考课成绩再好,无人荐举也是枉然。明英宗二次登基后任用官员,无不听从吏部尚书李贤的建议,主要原因就是李贤擅长举贤任能。清朝的内阁大学士和各部尚书等高级官员,一般直接由朝廷推荐产生;各部院的低级官吏,则由各司核定保送;地方官考绩后,则经铨选推举。
从荐举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官员的入仕资格、职位升迁,荐举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这一形式历代相传,在不断完善制度的同时,也形成了深厚的文化传统,并影响到政治体制的确立、民族文化心理的形成。从这个角度看,今天我们通过荐举来选用干部,可以说是对传统政治文化的尊重与传承。
二、古代荐举制的积极意义与当代启示
(一)荐贤举能是官员应尽的重要义务
把荐贤举能作为官员的应尽义务是很多朝代的通行做法,甚至有些王朝将它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例如,周王室对各诸侯国君的贡举奖励明确:第一次及时贡举者,称“好德”;第二次及时贡举者,谓“贤贤”;连续三次及时贡举者,视为“有功”。有功者除得到物质和荣誉奖励外,还享有天子钦此的“专征特权”——不经过周天子同意即可出兵征伐他国。当然,不能如期如数贡举的,也有相应惩罚:第一次贬爵;第二次削地;第三次就要兴师问罪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称雄争霸,获得“专征特权”就意味着占据了道义优势,可以名正言顺地攻伐他国。汉代把荐举人才与各级官员的乌纱帽直接联系起来。汉高祖曾诏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必须按要求荐举人才,知而不举者将被免职。汉武帝颁行的《议不举孝廉有罪诏》云:“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2]意思是说,一年内,如果一个郡的长官连一个孝子、廉吏都没选出来,这个长官就是不称职,就要被减工资或免职,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汉武帝之后,举孝廉成为地方长官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宋代也把荐举作为官员的法定义务,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荐举令云:“如年终无举官状,即具奏闻,当行责罚。”“明代三途并进,荐举优先。”(曹于汴《荐举疏》)为保证朝廷有足够的人才可用,朱元璋多次给官员分配荐举任务。据《明史·选举制》记载:“时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
古代把荐贤举能作为官员的一项应尽乃至强制性义务,一方面表明对人才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由于荐举标准、程序严格,尤其是普遍实行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此背景下,荐举工作对官员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是压力与风险,而不是个人的快乐与收益。这一做法对今天选拔领导干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现在有些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获取的私利远大于责任与风险。当提拔干部的工作遇到麻烦或矛盾较突出时,一些领导干部就选择躲避或拖延。有的单位多年不动干部,中年人熬退休,年轻人心灰意冷,干部队伍死气沉沉。一些领导干部在任期结束前突击提拔干部,实际上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些现象表明,许多领导干部并没有从长远和大局出发来选拔培养干部视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这也是导致干部队伍素质良莠不齐,以及不能完成艰巨工作任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真实广泛的民意是荐贤举能的基础
古代荐举制实施效果较好的时期,通常都以广泛真实的民意为基础,即被荐举人的社会认可度较高,从严格的公开甄选中脱颖而出。例如,先秦时期的乡举里选按比、闾、族、党、州、乡层层荐举,五家为一比,家庭是荐举官吏的最基本单位。经过乡级“大比”之后,乡大夫还要组织乡老、乡吏对被举人进行“清议”。如果一旦被“清议”所玷污,则终身不得被举;“清议”无问题的,大家在综合评价报告上签名,由乡大夫献书于周天子。汉代的察举科目繁多,力图把各方面的优异人才都吸纳到官吏队伍中。察举的对象一般都是以道德品质或才能而著称乡里,为乡党普遍推崇。《后汉书》记载了很多这样的例子:江革孝行深笃,“乡里称之曰‘江巨孝’。太守尝备礼召,革以母老不应……永平初,举孝廉为郎。”(《后汉书·江革列传》)袁安以勇敢、正直而为乡人敬重,初举为县功曹,后又因此品质为同僚敬重,举为孝廉,从县令、府尹官至司空、司徒,为汉明帝重臣。凭学问和德行被举的范滂,“少厉清节,为州里所服,举孝廉、光禄四行。”(《后汉书·党锢列传》)九品中正制的荐举模式虽然有别于察举制,但民意仍然是评定人物等级的依据与基础。据《晋书·卫瓘传》记载:“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遗风。”由此观之,这项制度创设之初乡闾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在东晋之前,中正官的品级或调整一般都以乡论、乡评为基础,真实可靠。例如,魏晋时期的中正官定品或降品时,往往称之为“付之乡论”或“付之清议”。曹羲在《九品议》中论述了中正选人的正确做法:“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太平御览》卷二六五)意思是说,乡里的社会舆论对中正官定品起决定性作用。从九品中正制衰落的过程看,也正是乡议分量的减轻直至虚化,才导致这一制度蜕化为门阀士族独大的结局,其积极意义渐失。隋唐之后,随着科举制的推行,考试成为入仕的主要途径,官员的升迁去留则由政绩考核与荐举决定,其中荐举又是最关键的环节。但是,随着中央集权专制的强化,荐举权集中于上层统治者,社会舆论或民意的作用越来越弱,这形成了阶层之间的鸿沟,阶级对立也日趋严重。
荐举以真实广泛的民意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选拔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统治阶级队伍中,既有利于增强自身的生机与活力,又能促进阶层平稳健康流动,从而缓和阶级矛盾。以往我们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一直存在对民意重视不够,提拔领导干部时要么在小圈子内封闭运行,要么打着民意的幌子走过场。选用的干部德不服人,才不堪用。最极端的是“带病提拔”,激起了民怨民愤,影响非常恶劣。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这种政治生态的土壤是民心民意,选拔干部只有根植于这块土壤,才能培育出好苗子,才能茁壮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三)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荐举制不脱离安全轨道的保障
为最大程度减少荐举中的以权谋私,对举主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大多数王朝的通行做法。据学者研究,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依赖性最强的国家[3]。战国时期,秦国实行的“保举连带责任制”,严苛到不近人情的地步。《秦律·二年律令》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意思是说,举主不仅在职时要为自己的荐举行为负责,即便退职后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秦朝执行这项制度也很坚决,如范雎贵为国相,深得秦昭王信任,但他也因保举的王稽私通诸侯而被免相,而且“罪当收三族”。汉承秦制,继续坚持“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的原则(《史记·范雎列传》),加强对“任人不实”的责任追究。如汉明帝诏令:“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后汉书·明帝纪》)建武二十年,大司徒戴涉因荐举的官员盗窃金钱受到牵连而被投入监狱,死在狱中。西汉时富平侯张勃荐举陈汤,后陈汤被查实父死不奔丧,以不孝坐罪;张勃属选举不实,被削封邑二百户,死后被谥为“缪”,耻辱延及后代子孙。魏晋南北朝时,连带责任制稍微放松,但举人不当被降职免官是基本的。如北魏孝庄帝曾规定:举3人以上符合朝廷要求的,举主官升一级;举非其人的,降一级。东魏规定:荐举不才者,举主与被举人全部免官。但东晋之后由于九品中正制扭曲为豪门世族选官的工具,连坐责任制逐渐被抛弃,这也是政治腐败、阶层固化、政局变乱的一个深层原因。隋立国之后,又严格了责任追究制,隋文帝的礼部尚书苏威因“曲相举荐”而被以“朋党罪”免官,“知名之士坐威得罪者百余人”。唐朝为保证荐举官吏的质量,专门在《唐律》中明确了处罚办法。如规定“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举主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免官、坐狱、发配等处罚。宋朝实行终身保举制,即举主要保证被举人为官期间清正廉洁;若被举者未能履行职责,特别是贪赃枉法,举主要与被举者承担连坐同罪。宋太祖建隆三年要翰林院拟写诏告:州县长官各举幕僚、秘书一名……这些人上任之后要把他们的举主姓名、职务登记在册,如果被举者贪浊不公、不敢承担责任或在其位不谋其政,要果断处理,视造成损失大小或情节轻重对举主实行连坐。南宋左丞相周必大荐举吴概时在荐状末尾写道:“臣保举吴概等人,均系保任终身。倘若所举之人不称职,甘愿受谬举之罚。”南宋辛弃疾荐举的一个下属犯了法,按连坐制度,他被从镇江知府降职并发配前线。由于举主责任重大,官员非常谨慎,一般不敢轻易荐举。宋太宗就翻阅官员花名册,挑选那些德高望重的官员,点名要他们荐举。若被举者符合朝廷要求就对举主奖励,若被举者在任期间出现上述错误或犯罪,举主连坐但罪减一等。元代不仅实行保举连坐,还制定了弹劾连坐,即被举人为官政绩考核不佳时,举主会因此被弹劾降职或免官。明清时期,地方学府推荐优秀学子入读国子监,学官推荐失当要受处罚。康熙三十八年,朝廷面试各省贡生,山西、陕西、广东各有几名人选“文理不堪”“字画舛谬”,结果原卷驳回,省学政受到弹劾。康熙于是大怒,下令停止各省选拔贡生。清朝“戊戌变法”时,伺读学士徐致靖保举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变法失败后,徐致靖被褫职关押,其他举官如御史宋伯鲁、湖南巡抚陈宝箴、大学士翁同龢都被罢免且“永不叙用”,已经罢官的追缴其他待遇。
虽然古代荐举责任追究制的做法未必都科学、合理,但它对于惩戒用人腐败,遏制官吏队伍的裙带关系、以权谋私等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今天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暴露的问题与顽症,很大程度上是缺少严格责任追究制造成的。如任人唯亲、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帮派体系、“带病提拔”等。在严格责任追究制下,权利者会自觉控制人性弱点的滋生,更加慎重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突击提拔、裙带关系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那些南郭先生、无才无德、无群众基础的人混进领导干部队伍的机会也将大大减少。如此,我们领导干部队伍的质量将会有显著提升。更重要的是,一旦形成这样的良性循环,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也将指日可待。
[1]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5787.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45.
[3]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J].中国社会科学,2003(3).
(编辑:文汝)
K224
A
1673-1999(2017)11-0094-03
王忠军(1967—),男,硕士,菏泽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