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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内涵探究

2017-03-22何志武

关键词:政治协商制度化协商

何志武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内涵探究

何志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命题,为我国民主政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需要厘清中外协商民主不同的理论渊源和研究路径,明确界定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范围和边界。需要科学阐释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明了其结构功能。需要指明我国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目的所在,充分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程序化;规范化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1]党和国家再次强调协商民主的重要性,指明了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对于广大政治研究者来说,必须认真思考和探索3个问题:(1)什么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2)为什么要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3)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目的是什么?本文对这3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

一、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研究的界定

对研究问题的界定是开展研究的起点。如何正确界定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问题,有必要系统梳理中外对协商民主研究的理论源流,厘清我国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和独特的研究价值取向。

就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路径来说,西方与我国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既有价值取向的不同,也有研究方式方法的差别。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是对当代西方选举政治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约瑟夫·毕塞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概念,他认为美国政治既尊重多数原则,又对民众的多数形成制衡,体现为一种协商民主。佰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则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内涵。詹姆斯·博曼论述了协商民主的条件问题。乔·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决策机制,以讨论和协商替代票决民主[2]。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在其著作中提到了协商民主,进一步推动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哈贝马斯以商谈理论为基础,将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转换为偏好转换的理论,认为达成实质民主的路径就是协商民主,从而使协商民主真正成为了20世纪末西方重要的民主理论之一[3]。纵观西方的协商民主研究,主要是对现代西方多元社会中对精英主义的选举民主的反思和批评,基本不涉及我国的协商民主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推进协商民主发展具有启发作用和借鉴意义。

自2007年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就协商民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先后举办了20余场专题学术讨论会。俞可平、陈家刚等编译出版了几十本关于协商民主问题的著作。据中国期刊网统计,仅2007—2013年国内学术界发表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方面的论文就有1 295篇,其代表性的研究倾向和观点主要有:一是以俞可平、陈家刚为代表,重在译介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俞可平提出协商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不是一种政治发展过程。陈家刚认为,作为制度形式和治理机制,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都倾向于强化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二是以李君如、齐卫平为代表,重在发掘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李君如认为(从制度层面看),人民政协应该成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要认真研究协商民主的程序问题,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4]。三是以陈剩勇、朱勤军为代表,重在突出协商民主的“参与式治理”功能。朱勤军认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交互作用,实现协商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创新。

总之,我国的协商民主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出现了“嫁接论”“本土特色论”和“治理工具论”三者激烈碰撞的局面。指导理论的多元争鸣,不能有效推动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紧迫问题,特别是缺乏深入研究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理论概括和实现路径的对策。因此,迫切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去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以制度分析为视角,提出一种切合我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理论和寻找一条有效的实现路径。

这里所说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研究,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聚焦我国政治协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去探索其科学内涵和发展路径问题,在坚持这一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从而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

二、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内涵

协商民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看,协商民主也经历了一个从形成、发展到成熟的过程,突出表现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无论是理论渊源,还是实践方式,都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的协商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中国人民根据革命历史和现实国情在政治生活中的创造,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而,其内涵就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下,通过制度理论整合,制度体系建构和优化,突出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和层次性,实现协商民主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过程及结果,从实践层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需要指出的是,所研究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具有广泛性和层次性特征。

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是指将协商民主的程序和原则固化下来,形成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政情的制度体系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一般而言,制度化既是组织和机构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又是整个共同体的行为方式和习俗更加固定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变迁过程。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表现为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原则确定和程序安排等,将我国人民积极参政议政的良好愿望和参与政治治理的权利实现过程,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运行机制。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首先要求法治化。协商民主制度法治化,最终会将协商制度成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约束和指导我国人民有序地、规范地参与政治活动,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协商民主一旦走上了法治化之路,就具有制度刚性特征,成为大家广泛遵守的共同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除非经法定程序和广泛达成共识进行修改完善,它要求自身不会因为时间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为国家领导人更替而改变。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协商民主制度化、法治化的优势,才能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切实实地落实下去。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还要求运行机制的规范化。从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上看,规范化是组织和个人从无规则到有规则,从无序到有序,从行为无边界到有明确边界的过程和结果。我国协商民主走上规范化之路,就要求我国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有既定的规则,有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参与行为的程序约束。无论是协商内容的范围边界限定,还是协商形式及协商场所的选择,亦或是对协商结果的采纳与否,都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不得在过程上随意参与,也不得在协商结果上不认真处置,一切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对程序化的要求也是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协商活动,在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程序化就是要求对参与主体约束、议题范围、议题调研、方案提交、会议如何发表意见、建议如何收集汇总、上报采纳程序等过程都非常明确、具体、合法、合理、有序和完整。这些程序性的制度安排,既是现代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我国协商民主发挥作用和提高效率的必要安排,更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一个显著标志。

当然,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与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能割裂开来看,不能忽视四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应该说,制度化包含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法治化是制度化的保障形式;规范化是制度化的外在表现形式;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实现途径。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一定要认清四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和有机结合的辩证关系,这也是深刻认识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科学视角。

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重大命题,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和明确的目标指向性。

第一,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直接目的是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党领导下创设的。该制度发轫于抗日战争结束之后,为结束内战和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国民党、共产党、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共38人,于1946年1月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今北京)隆重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3个具有历史性的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标志着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建立。其后大致经历了扭曲并停滞、恢复和发展、发展与成熟等几个阶段[5]。从历史教训和现实经验来看,制度化发展正是政治协商制度正常运行和发挥重要作用的可靠保障,强调其制度属性就能保证政治协商制度不因人、因事、因时变化而改变。我国独特的政治协商制度一定要很好地坚持,一定要充分发挥制度设计的优势,充分履行和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和功能。在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下,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正是基于这种需要,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和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去积极推动政治协商制度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第二,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间接目的是推进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建设。在世界政治文明的宝库中,我国有两种独具特色和优势的基本政治制度: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选举民主为基础的政治文明形式;另一个是人民政协制度,是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政治文明形式。这两种民主政治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人民政协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作用[6]。当下,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方向,其间接目的也可以理解为继续坚持和完善我国的这两种民主制度形式,让协商民主配合选举民主,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和制度自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

第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两个一百年”伟大目标。当今中国,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实现“两个一百年”伟大目标的号召,正在努力实现中国梦。但是,由于国际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经济出现了“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多年改革的矛盾凸显,特别需要我国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通过政治协商,达成改革共识,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强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协商民主的参政议政,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让社会各界献言献策,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共同致力于“国家富强、民主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最终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1).

[2]高建,佟德志.协商民主[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127-136.

[3]吉武莫.协商民主与有序参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2-16.

[4]李君如.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09(4).

[5]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391-399.

[6]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J].政治学研究,2004(3).

(编辑:文汝)

D062.1

A

1673-1999(2017)11-0001-02

何志武(1974—),男,博士,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治与公共政策。

2017-09-30

2014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研究”(14SK012);2014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和运行机制研究”(2014YBZZ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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