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自由与责任:网络空间伦理诉求及其实现策略*

2017-03-22东,代

关键词:网络空间伦理道德

张 东,代 征

(1.重庆市教育评估院,重庆400020;2.重庆邮电大学生物信息学院,重庆400065)

自由与责任:网络空间伦理诉求及其实现策略*

张 东1,代 征2

(1.重庆市教育评估院,重庆400020;2.重庆邮电大学生物信息学院,重庆400065)

习近平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指出,互联网把世界变成了“鸡犬相闻”的地球村,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了社会发展;同时,他又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并明确提出了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等要求。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交互性,既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和舞台,又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和责任担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为主体网络信息的自由表达有其必要的边界和限度,网络行为中的责任担当对规范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有序发展存在着积极的应然价值,自由与责任构建了网络空间最基本的伦理诉求。

自由;责任;网络空间;伦理诉求;实现策略

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习近平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讲话指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都带来了深刻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新机遇和新挑战”[1]。并表示,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伴随“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对人类文明进步将发挥更大促进作用。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手机网民达6.56亿,中国网民的人均周上网时长为26.5小时[2]。人人成为网络时代的“新闻发布者”,人人都是“播放机”[3]。网络空间成为扩大人类不同形态、不同模式的文化多元发展的新载体,日益成为人类第二生存空间,改变着人类社会形态与组织结构。十八届五中全会面世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强调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一方面,倡导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网络空间又亟需规范和治理,迫切需要在网络空间多元取向基础上,考量多边共同的伦理诉求,在多种诉求表达中,自由与责任成为人们在网络空间和网络交互中的有序规范、健康和谐发展最基本的伦理诉求。

一、网络空间伦理的内涵意蕴与主要特征

网络,特指虚拟空间的网络,是多主体虚拟交互的基本平台和载体。网络空间伦理是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应用伦理,主要研究网络社会存在的伦理现象以及因网络社会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网络伦理的研究范畴在学界一般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视角。微观层面主要体现在人机交互过程中,人类在移动设备和网络技术开发、网络信息产品的使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识、行为准则和技术伦理;中观层面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彼此的伦理关系和人际交往中的规范体系,即网络人类社会应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宏观层面主要体现在将整个现代社会纳入到网络文化的背景中,即在现时代整个人类社会信息化、网络化背景下,人们在适应信息化过程中,处理信息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的基本公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然而,网络本身的伦理结构和精神要素贯穿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彼此并没有清晰边界,而是相互支撑和影响,渗透和贯穿于网络文化生产、传播、消费的全过程;网络伦理的规范对象包括网络文化的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管理者和其他参与者,既包括具体的自然人,也包括参与网络活动的组织(含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政府组织)和网上的虚拟组织(各类网站和网络社团),还包括各级政府,如何处理多主体和多样化主体应然存在的交往关系等。因而,网络伦理的基本内涵是网络多元主体公认的,在网络文化活动中形成,并需要共同遵守的关系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网络社会伦理和现实社会伦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网络伦理符合整个社会伦理建构的原则和价值理念,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网络伦理基于现实社会伦理,现实社会伦理必然包含网络空间伦理;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多元性和隐匿性、开放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伦理具有独特的表征。第一,网络伦理更具开放性和普遍性,网络无国界,意识观念和网络行为受网络氛围和环境影响更大;第二,网络伦理更具多元性,多层次化特征,网络主体更加多元,网络交往的深度和频度更加多样;第三,网络伦理技术依耐性更强,信息和技术参与网络交往的深度和广度都在拓展,受技术伦理影响较大;第四,网络伦理具有发展性,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伦理的空间更加巨大;第五,伦理主体更具平等性,网络主体均自愿参与到网络活动中,网络隐匿中剥离了网络主体彼此的现实光环或阴影,主体间更加平等;第六,网络伦理的协商性更强,交互更加频繁,网络价值观念在不断的碰撞和融合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第七,网络伦理在自律和他律关系上,更强调其自律性。当前,网络伦理的发展还逐渐呈现出伦理规则网络化、伦理主体符号化、伦理观念大众化、伦理价值多元化、伦理实践市场化等趋势。

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目标是在线行为的有序化与合秩序,这需要持续地进行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网络合作关系的模式化,以达成网络空间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均衡状态[4]。当前网络治理的逻辑是要契合现实社会治理体系,融入法治中国的进程,规范网络空间自由与秩序,引导网络参与主体担当负责,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网络空间伦理中的自由诉求及其限度

自由是网络社会的天性和本质特征。信息交流自由的理念是信息时代精神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一方面,互联网扩展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体系框架[5]。自由是网络的基本特征,享受自由是网络价值主体的基本和平等的权利。不论是从Web1.0发展到现在的Web3.0网络时代,还是工业1.0到工业4.0的互联网+时代,技术的革新和进步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们信息交流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客观地扩展了人们的自由空间,不同程度地推进和实现着人们信息交流自由、平等、共享的理想,积极地表达着互联网从其诞生之日就表明的“自由和资源共享”的理念,公民表达自由是确保人人成为信息媒介的前提和基础[6]。大众中的每一个体皆成为了网络社会中的一个信息源和传播中介,用户的价值在“自由”的空间中得以最大化体现。人们在信息海洋中翱翔冲浪,自由地跨越“国界”,自由地隐匿或表现自我,或真实或虚拟,自由选择网络身份和角色,表达意见,展示自我。网络表达、网络交往、网络传播及其他行为客观地激发了人们的自由意识,倡导了自由精神,为人类提供了自由活动的空间和平台。网络既为自由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网络空间的发展也激发了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螺旋式地推进着自由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在网络这一交互载体下,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网络的日益智能化更是延伸了人的多样化功能,活动空间扩大,人们的“信息触角”无限延伸,“信息能力”不断增强,活动自由的诉求也更加强烈。网络的开放、即时和交互性为达成自由、平等、共享的对话、交流和行为理念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7],网络彰显自由精神,自由已然成为以信息和知识为基础的信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

另一方面,互联网给网络表达自由带来了巨大挑战。网络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和生存方式,在现实的网络交往中,网络个体和社会、他人不可分离,彼此联系,需要遵守相应的网络生活规则,以保障网络主体正常、合理、有序地开展相关网络实践活动。为了保证必要的秩序,“网络自由”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准则、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共同支撑,为网络自由划定合适的边界,在边界范围内享有网络信息表达和行为的自由,自由必然有其限度。网络与现实生活是一致的,既追求自由,又没有绝对自由,自由滥用将破坏自由,自由的泛化必然带来自由的窄化,自由的本质体现在“一定规范束缚下获得的相对自由”。自由与规范相辅相成,互为保障和条件。卢梭曾说过:“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必然会给他带来极大的“不自由”,自由之剑的肆意挥舞,必然会伤及无辜,整个世界将会千疮百孔。人与人之间要保障彼此自由,在网络伦理允许的范围内,遵照一定的网络规约、行为举止规范,主动保持一定的限度和边界,尊重他人的自由,成就自己的自由。因为对自由的合理限制、对权利范围的科学界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睦共处的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绝对自由的极端发展只会将自由推向自我否定、自我毁灭的境地。如若缺乏有效的规范而让自由无限制运用,势必会导致网络秩序紊乱。在现实中,有研究表明,网络自由也被称为“可克减的权利”,当下,国家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网络运营和维护机构都在努力构建网络规范体系,通过一定法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

三、网络空间伦理的责任担当及其应然价值

自律的道德规范、具有独立人格和严肃的道德责任感,是现代人实现自由的基本前提。在网络交往中,既要保证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的自由,又要避免有害信息和行为自由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必须让网络责任主体对自己的经营行为以及各自的上网行为承担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自由到自律再到责任担当,是网络伦理的最根本保证。

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用“因果力“说明了“责任伦理”的行为与因果关系紧密联系,人们采取某种行为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后果,原因有三:其一,我们的行为都必然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二,行为主体能够控制行为本身;其三,行为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预见性[8]。网络社会的责任和现实社会的责任一脉相承,具有逻辑的共通性。但是,因为网络空间的主体匿名属性,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能力都又各有特殊之处。正是这种匿名和虚拟,网络空间对责任的有效性、可见性、可控性都造成了极大冲突;网上的“任性”和“撒野”冲击着现实良风良俗,网络道德秩序的有序或混乱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和影响到现实社会。一方面,信息网络化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和好处;另一方面,也导致信息责任问题被进一步放大,甚至演变成网络道德暴力、道德绑架、道德施压。社会原本脆弱的道德约束力量在网络社会中显得无能为力,变成“然并卵”一般的笑谈。道德在网络社会中的“把关人”职责错位或弱化,本身基于“道德舆论、传统习惯、内在信念、外在约束”共同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在网络社会中逐渐式微。网络社会责任原则以“自律精神”为主要支撑,其约束能力和约束效果将大打折扣,责任缺乏的非道德行为从网络逐渐蔓延至现实社会,对当前道德建设产生冲击和影响,责任有效性降低。网络社会的价值多元或价值消解将对现实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产生矛盾和激烈冲突,冲击已有的道德信仰体系和信念精神。现在我们强调的责任不仅仅是“说真话”,这是一种责任表达的简化和下移,“说真话”在特定条件下成为一种道德律令[9],说真话、不信谣、不传谣是这一历史时期网络社会责任的基础。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宏达叙事责任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社会责任,鼓励在真话的基础上,传递正能量,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

价值判断在很多层面上都具有相对性。对人类而言,有些价值是相对的。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对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对违背责任要求的处罚和道德谴责形式等等的理解都会有差异[10]。例如,我们常表达的“不负责任”和“负责任”属于对责任的“二元对立”,各执两端的表达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判定,部分责任属于中间状态,部分责任主体主观判断标准差异太大。很难界定某种行为的归宿和评判。总体而言,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维度可以分为公民责任、政府责任、社会责任;根据责任行为适用领域和标准维度可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网络责任包括道德和法律两种责任类型。其中,道德责任主要是受内心驱动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模式,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或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后果。前者的特征表现为行为模式必须付出一定的“主动代价”,后者的特征表现为行为模式将产生被动代价。道德责任的要求更高,但标准因时代和案例产生的实际效果差别较大。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人人在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用理性审视、过滤自己的动机、愿望,需要并通过对外在于自身的道德规范的确认,逐渐将社会道德要尽的义务逐渐地变成自身心灵的一种需要,体现为一种深刻的责任感,于是这种义务感对于主体来讲就不再只是一种自觉意识到了的责任,而成了对责任的一种意识[11]。这时的社会道德要求变成自己内心的法则,也由此将外在的要求变成内在的需要,意识转变为行为,从责任感上升为责任力;后者的要求更基本、更一般,也更好拿出标准。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首先尽法律责任是最基本的要求,在网络上不违法,按照规范发表言论和实施网络行为,这类责任更需要与法律和政治联系在一起,这不仅是因为责任对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法治可以赋予责任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客观性。

网络责任包括公民责任和政府责任两大责任类型,这两类主体同样可以以新媒体网络为载体,推进和发挥网络责任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感,在责任承担过程中形成“责任力”,反映出主体对他人、集体、社会赋予自己职责的深刻理解和认知。责任主体将网络责任的事实同内心的“应当”相互结合,网络行动成为自觉,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得以培育,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责任,既拥有神圣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同时又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公民责任和义务。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网络治理责任,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空气,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责任在网络上的诉求和自由表达。网络社会所要求的伦理,是一种以“慎独”为特征的自律性的伦理。是公民责任和政府责任两者的结合。

不管从责任主体而言,还是从责任性质来说,政府与公民、道德与法律对网络社会均能产生积极效果。从问责角度看,政府问责,可能会形成行政干预或法律惩罚,社会问责会形成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哈耶克称“自由与责任(responsibility)实不可分”。有限度的自由是一种“契约自由”,“责任自负”是主体自由的表达形式,主张自由和权利的人必定是有能力承担起责任的人,只有能承担起责任的人,才能说真正享有了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二者相辅相成。自由表达是活跃和发展网络空间的必要条件,合理规范、承担责任又是网络社会的必要保障,自由和责任构建出网络空间伦理诉求的两个基本维度。

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政府问责或法律约束的真空地带或监管失效地带,以及部分尚在立法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将会不同程度地显露出来。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越来越需要人们建立起来的一种自主自律型的新型道德,需要从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形成舆论氛围,教育网民自觉承担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个人的网络行为虽然代表个人,但其影响远远超过个人范围。当前网络发展到新的阶段,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促进各阶层网络意见的自由表达,每个网民都有一台对外播出的“个人电视台”,既代表自己的形象,又传递着意见、价值观和一定的社会责任,对外界产生影响。此种影响有时候将会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具有社会性甚至全球性。

四、网络空间伦理治理的基本策略

合法化、理性化和制度化是构成网络规范有序的核心要素。网络空间的基本伦理诉求既需要保障,又需要引导,通过法律条文、道德标准、社会监督、条件建设的共同作用来保障和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通过科学和理性慎思网络言行,用道德教化和正面引导来营造良好、和谐的网络环境;强化技术攻关,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监测方法捍卫网络安全,切实保障网民的正当权利。

(一)引导公民树立自由与责任互重的网络参与意识和态度

公民网络空间的社会生活方式离不开公众的有序参与意识,自由与责任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习近平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用“阿里巴巴的宝库”和“潘多拉魔盒”这一双刃剑的影响对互联网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自由和责任相辅相成,互为保障,互为条件。公民有序参与网络社会,离不开其理性、成熟的现代公民意识的确立和网络信息素养的提升,需要网络宣传部门和教育系统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规范网络环境下对公众权利的认同和保护,对公民责任意识的激发,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理性互动。同时,需要牢固把握自由与责任相互依存的关系。恩格斯曾经说过:“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认识规律是一种责任,有目的地追求这种责任本身是一种自由,因而自由和责任也是可以转化的,从这个角度讲“自由与责任”具有同一性,责任追求是为了获得更大范围的自由。网络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同时,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12]。要让公众自觉做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增强公众参与的公共责任感,引导公众理性发言,建立理性意识,提高网络主体的自身素质。

(二)完善基础设施搭建网络平台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指标,网络空间自由和责任的实现有赖于网络空间的打造。目前我国依然存在东西差距、城乡差距,网络资源和网络信息开放同样存在不平衡现象,为了进一步发挥网络的正面效应,必须推进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建设。可喜的是,当前我国很多省份将信息化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和目标,积极打造“三通两平台”,运用新兴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着力建设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切实跟进“互联网+”的时代步伐,各行业也纷纷改进工作方式,用信息化手段更新工作流程,利用网络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健全网络空间互动的参与和保障机制

应当说,自由是网络空间的理想诉求,责任是网络大众的社会担当,二者均需要健全的网络空间互动参与价值和保障机制。网络大众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中的意见表达机制、诉求回应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尚不完善,意见表达的限制、诉求回应不及时或不得当,监督评价不规范等还缺乏必要的解释、说明和疏导,容易造成网民因表达意愿不畅通、网络自由诉求不满足而衍生负面情绪。一套完整的网络参与体系是净化网络空间,实现既表达自由,又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制度保障,是强化网络规范有序、实现价值的现实基础。网民责任的网络表达需要鼓励和保护,需要积极搭建网络信息载体和平台,引导公众表达个体意愿,如积极参与与之学习生活相关的网络投票、听证、论证、评论等网络活动。

(四)完善相关网络法律法规

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高屋建瓴地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划蓝图。当前,我国已出台了一部分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网络管理、域名管理、网络经济、网络争议、网络安全等方面,随着网络对人们经济生活的渗透日益强化,网络社会问题也将层出不穷,如网络欺辱、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各种网络新兴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如“网络支付”“微信红包”等。我国网络立法尚处于不断探索、发展的阶段,法制建设要进一步细化并贴近人们的现实生活,尽快出台一系列兼顾整体性、行业性、国际性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让公众的网络参与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网民必须在宪法和相关网络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为网络自由、网络责任保驾护航。

(五)积极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

习近平在互联网大会上也强调“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处理好个人自由权利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需要提升大众网民的媒介素养,自觉遵守网络伦理和网络道德;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教育者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网络舆论,用正向的网络行为做好示范,及时纠正不良、无序甚至威胁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表现,同时,大力培育网络文化成果,发展网络文化产业,用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引领网民的网络参与行为。

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景,治理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跨国跨界,携手合作,治理好,发展好,就是共同体的美好命运。网络伦理的实现,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既保护自由又严格自律,既利用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和幸福,又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与担当,既攻克硬技术,又培育软实力,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和空间。

[1]习近平.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视频讲话[N].光明日报,2016-11-17(1).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6-08-05)[2016-08-10].https://www.china.com.cn/opinion/think/ 2016-08/05/content_39029418.htm.

[3]王琦予.从巴赫金狂欢化理论看“自媒体时代”[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57-60.

[4]何明升.中国网络治理的定位及现实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16(7):112-119.

[5]代金平,郭娇.自由与规范:网络文化的基本价值冲突?[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102-106.

[6]罗楚湘.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J].法学评论,2012(7): 68-73.

[7]张东,朱方朔.自媒体流行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影响与策略[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79-84.

[8]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07.

[9]查尔斯·艾斯,华明.全球网络的文化与交流:文化多元性,道德相对主义,以及一种全球伦理的希望[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5):11-23.

[10]詹姆斯·摩尔,正萍.计算机伦理学中的理性、相对性与责任[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10.

[11]范虹.网络主体的道德意识培养[J].伦理学研究,2005(1):75-78.

[12]里德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84-85.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The Ethical Claim and the Strategies in the Network Space

ZHANG Dong1,DAI Zheng2
(1.Chongqing Educational Evaluation Institute,Chongqing 400020,China; 2.School of Bioinformatics,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China)

Owing to the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of virtuality,openness and interactivity,the internet has dramatically changed the existing situation and the living style of modern human.On the one hand,the internet provides us a free space,on the other hand,it demands that people should have highly and specifically moral spirit and responsibility.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is basically pursued in network ethics.The right to give free speeches in the network has should be practiced in ranges and boundaries.Mindful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online behavior is important to standardize the network behavior and advanc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freedom;responsibility;network space;ethical claim;strategies

B82

:A

:1673-8268(2017)01-0060-06

10.3969/j.issn.1673-8268.2017.01.010

(编辑:刘仲秋)

2015-12-24

:2016-12-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交互自媒体价值观传播机制及其导向策略研究(14XKS04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网络游戏的价值观形塑机制及社会干预研究(12YJC710082);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广告的价值观渗透研究(2013QNMK02)

张 东(1977-),男,四川达州人,硕士生导师,博士,重庆市教育评估院副书记、副院长,主要从事网络社会问题研究;代 征(1988-),男,山东烟台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猜你喜欢

网络空间伦理道德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共建诚实守信网络空间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网络空间并非“乌托邦”
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养探讨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