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庭审驾驭

2017-03-22范登峰

关键词:争点公诉人庭审

范登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长沙 410007)

论庭审驾驭

范登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长沙 410007)

庭审驾驭包括法官对于庭审的指挥、引导、干预、裁断。法官对于庭审的指挥体现为法官推动庭审进程、保障庭审条件、调度庭审人员等。法官在法庭中的引导体现为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行其权。法官在庭审中的干预体现为法官对于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庭规则或者对于完成庭审任务无益等行为予以制止以及促使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积极实施某些活动以保证庭审活动有序有效进行。法官在庭审中的裁断体现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庭审应当如何进行以及对庭审已经完成的任务进行确认而进行判断和处理。

庭审驾驭;指挥;引导;干预;裁断

一、引言

“刑事庭审中心论”的提倡反映出人们对于如何发挥刑事庭审的功能寄予重望。尽管刑事庭审任务的完成需要诉讼参与人及公诉人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但关键在于法官如何驾驭庭审。刑事庭审不能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人们所期待的功能原因很多,其中法官对庭审的驾驭能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相同或者类似的一起诉讼纠纷,一样开一次庭,有的法官庭审结束后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情况了如指掌,甚至可以当庭宣判;而有的法官庭审结束以后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却仍模糊不清,对具体应予适用的法律仍犹豫不决,不得不另行排期再次开庭。”[1]关于庭审驾驭,学界往往从法官的“庭审指挥权”或者“诉讼指挥权”的角度进行讨论。对于庭审驾驭的基本内容,学界的观点林林总总,概括起来包括指挥、控制、指导(引导)、处理、阐明、禁止、许可、介入等[2-7]。庭审驾驭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完成刑事庭审的任务、保障刑事庭审顺利进行。

二、庭审驾驭的具体方式

一般而言,庭审驾驭包括法官在庭审中的指挥、引导、干预、裁断。

(一)指挥

法官对于庭审的指挥主要是指法官推动庭审进程、保障庭审条件、调度庭审人员等行为。

一是推动庭审进程。推动庭审进程主要是指对庭审时间的安排和分配,包括开庭的日期、庭审持续时间以及庭审时间分配等内容。开庭日期的安排除考虑审判组织相关人员的时间外,要尽量考虑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出庭时间的协同性,同时还要考虑当地或者国家重大活动等案外因素。庭审持续时间包括案件连续开庭持续的天数以及每天开庭持续的时间,这方面既要考虑被告人的受审能力等情况,也要考虑看守所的办公时间、法院法警等工作人员的办公时间等因素。庭审时间分配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重要庭审步骤在整个开庭时间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在具体的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花费的时间幅度。

二是保障庭审条件。保障庭审条件包括法庭面积的保障、庭审环境的保障以及庭审设备的保障。在我国,法庭的建设较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20、27、30、31、33条都有明确规定,因而一般情况下,法庭面积的保障、庭审环境的保障以及庭审设备的保障不是一个问题。但在被告人人数众多以及旁听人数众多的案件庭审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如辩护人坐席的保障、旁听人员参与旁听的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席位保障、庭审环境制冷及供暖保障、庭审设备座位与电路接口保障等。

三是调度庭审人员。调度庭审人员主要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法警、书记员等庭审辅助人员的安排和指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审辅助人员的调度主要围绕两个目的:一是服务庭审;二是维护秩序。调度庭审人员服务庭审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法庭出示证据、引导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记录庭审活动等。在协助法庭出示证据方面,主要包括传递书证、物证等供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查阅、辨认,通过音响设备播放录音录像等。在引导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方面,主要是引导证人出庭、退庭、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等。在记录庭审活动方面,主要是指导书记员记录好庭审活动的主要、关键内容。由于书记员的记录水平参差不齐,法官应当在庭审中对关键内容予以特别提示,以免漏记、错记。对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虽然要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各自作用,但不属于法官指挥、调度的对象,因为尽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都要服从法官的安排、遵从法官的要求,但各自隶属不同的阵营,各自有不同的诉讼目标,特别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中立的状态,法官不应指挥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二)引导

法官对于庭审的引导主要是指法官通过交代法庭规则、交代权利与义务、交代案件争点等方式引导公诉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权。交代法庭规则、交代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保证庭审有序进行,交代案件争点主要是保证庭审有效进行。法官在庭审中的引导是庭审完成任务、实现目标最为重要的。引导作用发挥得好坏,取决于法官发现、归纳、表达等能力的高低。

首先,发现。法官的发现能力是由法官的经验、阅历、智力等综合因素决定的。法官在庭审中发现问题,主要通过“听”“观”“设”等方式。“听”是指法官要善于倾听。由于庭审要充分贯彻言词原则,因而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是通过口头的方式在法庭上表达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态度、意见,因而法官对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回答、发言都要仔细倾听,这样才能从中发现问题,把握案件的争议所在。“观”是指法官要善于观察。“设”是指法官要善于通过庭审条件创设发现案件真相的方式。因此,法官除能够熟练运用法律外,还应当具有熟练运用司法经验、审判技巧、洞察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之道的能力,这才是智慧的法官[8]。

其次,归纳。归纳包括法官对案件无争议事实的确定及案件争点的确定两个方面。法官在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1)确认无争议事实是巩固庭审成果的重要方式。庭审确认无争议事实,实际上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当庭认定。(2)确认无争议事实,可以提高庭审效力、节约司法资源。经过一定的环节后,确认无争议事实也就意味着与此有关的举证、质证无需重复进行,也就缩小了争议范围,从而提高庭审效力、节约司法资源。(3)确认无争议事实,有助于明确争议焦点、确定案件争点。无争议事实确认后,意味着有争议的事实也基本同步得以确定,因而有助于明确争议焦点、确定案件争点。法官确认无争议事实应注意:无争议事实应围绕要件事实进行,所谓要件事实就是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事实;无争议事实应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官加以提炼;无争议事实的确定应取得控辩双方当庭的明确认可并记录在案。法官在庭审中归纳争点,是以法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全面充分认识为前提的,法官在发现案件问题的基础上,需要对争议焦点进行提炼,从而形成案件争点。所谓“争点”,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必须首先要找到司法辩论的着眼点(起点),也就是“争论的起点”或者“辩论者双方对立的观点所引起的停顿之处”[9]。争点归纳在复杂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定轴”的功能[10]。法官确认争点应注意:争点必须是对证据能否采信、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影响犯罪构成与刑罚裁量的争议问题;争点的确定应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官加以提炼;争点的确定应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第三,表达。表达的目的在于法官让庭审参与人员明了法庭规则、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是理解庭审意图。表达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应当将相关内容表述得准确、易懂、得体。所谓准确,就是要求法官的意思表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让庭审参与人员产生歧义。易懂,就是要求法官的表述方式应当根据受众的具体情况进行,对于公诉人、辩护人的表述尽可能用法言法语,对于不太熟悉法律的民众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对于普通话水平不高的人尽可能用当地通行的语言进行,同时适当控制语速、音量、语气等等。得体,是指法官在让受众理解庭审意图的同时,应当注意自身作为法官的身份,不能用低俗、粗俗的言词,不能使用有损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语句。

(三)干预

法官在庭审中干预的目的在于保证庭审有序有效地进行,根据这一标准,法庭上法官的干预包括激发性干预与否定性干预两种形式。激发性干预是鼓励、许可公诉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实施某些庭审活动的干预;否定性干预是限制、禁止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实施某些行为的干预。干预的方式包括提示、打断、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以及通过追究法律责任(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干预。

(四)裁断

法官在庭审中的裁断,包括程序裁断与实体裁断。程序裁断指是法官对于庭审应当如何进行而进行的裁断。实体裁断是法官对庭审过程中就案件证据、案件事实、行为定性、刑罚裁量已经完成的任务进行确认而进行的裁断。裁断与刑事审判中的裁定与判决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刑事审判中的裁定与判决属于庭审中的裁断,但庭审中的裁断不限于裁定与判决,还包括决定,如对于回避申请是否支持、异议是否成立,等等。不论是庭审过程中的裁定、判决还是决定,对于庭审中的相关事项都具有相应的决定性。

首先,程序裁断。庭审中的程序裁断包括依申请进行的裁断和依职权进行的裁断两种。一般情况下,法官主要通过依职权进行裁断而对庭审进行驾驭;依申请进行的裁断主要是在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就庭审应当如何进行提出建议或者异议时进行的裁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依职权主动进行裁断的事项包括法定的裁断事项及酌定的裁断事项。法定的裁断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及司法解释)法官对案件庭审进行必须做出的裁断,如是否延期审理。酌定的裁断事项是指法官对法律未加规定,但因为个案庭审中发生的对庭审开展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进行的裁断,如对于被告人体力不支是否休庭进行的裁断。法官依职权进行裁断,应当遵循积极主动、职权法定、直接公开等原则。依申请进行裁断主要包括对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为保证自己正常行使法定权利而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为制止对方不当庭审行为而提出的异议和要求、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对于庭审安排而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进行的裁断。公诉人,特别是诉讼参与人为保证自己正常行使法定权利而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在庭审过程中较为普遍,如提出给被告人卸下械具、因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而提出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人提出给予充足的时间发表辩护意见,等等。法官依申请进行裁断,应当遵循积极应对、即时裁断等原则。

其次,实体裁断。实体裁断涉及到案件证据、案件事实、行为定性、刑罚裁量等诸多方面,有些是庭审当场能够完成且应当完成的,有些是庭审当场不能完成但需要对相应状态予以固定的,因而庭审中的实体裁断包括结论性裁断与阶段性裁断。

所谓结论性裁断是指有关案件事实是否成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裁判结果。结论性裁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能判尽判。只要是法庭能够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在当庭宣判。之所以强调能判尽判,一方面是凸显庭审的功能,让庭审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是提高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二是确保质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特别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庭宣判并不困难,但对于事实复杂、证据庞杂乃至适用法律分歧很大的案件,在“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背景下,当庭宣判无疑让法官承受的压力更大。因此,应当理性认识当庭宣判的现实可能性,不能将当庭宣判率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来要求所有的刑事审判。在追求高效的同时,一定要确保公正。

所谓阶段性裁断,是指庭审就案件证据、案件事实、行为定性及刑罚裁量已经形成了影响作出最后结论的阶段性结论。所谓的阶段性,是指基于庭审活动,法庭对有关案件证据、事实、行为定性、刑罚裁量情节作出的一定程度的结论,这一结论是形成结论性裁断必须完成的一个环节或者一个阶段。因而尽管阶段性裁断不是结论性裁断,但是已经为结论性裁断的作出打下了基础,并且结论性裁断必须受制于庭审过程中作出的阶段性裁断,一旦阶段性裁断已经做出,结论性裁断只能沿着阶段性裁断确定的方向继续开展或者在阶段性裁断决定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应当说,阶段性裁断是所有刑事庭审都必须实现的目标:在当庭宣判案件的审理过程,结论性裁断应当是由一个个阶段性裁断推演而来;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虽然不能在庭审中得出最后的结论,但可以从阶段性裁断的确定来预测案件最后结论的走向。

三、当前庭审驾驭存在的问题及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

近些年来,虽然庭审驾驭的整体水平得到很大提升,但庭审驾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略。如某项调研指出,从某中级法院及15个基层法院386件刑事案件的庭审评查来看,大部分法官开庭时均有瑕疵和不足[11]。

庭审驾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法官在庭审中指挥、引导、干预、裁断的作用发挥不足或者发挥过度。因而庭审驾驭的问题包括驾驭不足和驾驭过度两种类型。驾驭不足是指刑事庭审时,因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欠缺或者客观原因制约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发挥,使得庭审未能有效进行或者有序进行。驾驭过度是指刑事庭审过程中,因为法官不当干预使得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或者法官越位使得庭审人员的角色混乱,导致庭审未能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应有作用或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庭审驾驭能力提高的时间来看,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包括即时提高与远期提高两种方式。所谓即时提高,是指法官基于现有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所谓远期提高是指法官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长期的积累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对于资深法官,由于有长期的庭审经验积累,因而庭审驾驭能力一般优于担任审判岗位不久的法官。但刚刚走上审判岗位的法官,基于现有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熟记起诉内容、借鉴同类案件、拟定庭审提纲、制作庭审预案、备好参考资料等方法也能很大程度上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的远期提高取决于法官和法院两个方面。就法官个人而言,应当通过不断的学习、观摩、总结等方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就法院而言,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制作庭审规范、进行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目前,部分法院制订了《庭审通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还有些法院经常组织法官进行庭审观摩,这些均有助于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

[1]沈志先.驾驭庭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9.

[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62.

[3]徐阳.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权能解构[N].人民法院报,2004-04-14.

[4]蔡杰,冯亚景.我国刑事法官庭审指挥权之探讨[J].法学研究,2006(6):114.

[5]王亚明.诉讼指挥权:问题及对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4.

[6]施亚芬.论我国刑事法官庭审指挥自由裁量权及其程序控制[J].刑事司法论坛,2011(1):93.

[7]蔡墩铭.刑事审判程序[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47.

[8]王申.法官的实践性知识与智慧导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6):39-42.

[9]舒国滢.“争点论”探赜[J].政法论坛,2012(2):12-34.

[10]黄湧.民事庭审中争点归纳环节的问题样态与对策[J].人民司法,2013(5):26-30.

[11]杨凯.三位一体:刑事审判的思维、理念与技能[A]//万鄂湘.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册)[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011.

On Controlling Criminal Trial

FAN Deng-feng
(Changsha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Changsha,Hunan 410007,China)

Controlling criminal trial includes judge's command,direction,intervention and verdict during the proceeding of criminal trial.Judge's command in the proceeding embodies as enhancing the smoothness of the proceeding,ensur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trial,and scheduling people during the proceeding.Judge's direction in the proceeding reflects as that all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ed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judge's orders,so everyone in court can perform his own function.Judge's intervention in the proceeding includes warn,caution and even punishment given by judge during the proceeding of a trial to any participant or bystander who violates the order of the courtroom.Judge's verdict on the trial includes the judgment and disposing of matters related with facts,evidences,legal issues according to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controlling criminal trial;command;direction;intervention;verdict

DF718.2

A

1672-934X(2017)06-0155-05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6.025

2017-10-18

范登峰(1965-),男,河南新野人,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司法、法律文化、民事执行研究。

猜你喜欢

争点公诉人庭审
“争点中心型”庭审方式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建构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论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民事诉讼中事实争点整理程序研究
浅析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体例的完善
民事案件事实争点释明模式构建
——基于法官裁判突袭防范的考虑
“幽灵抗辩”与公诉人举证的限度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应对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