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研究
2017-03-22叶焕勤
叶焕勤
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研究
叶焕勤
马克思法律观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它强调充分保障人权,关注人性,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了“人是法律本源”的人本思想。
马克思法律观;人本思想;价值
一、早期思想
马克思对法的探究始终围绕人这个因素,从早期的主观唯心主义法律观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最终确立,人本思想一直是马克思法律观的永恒主题。大学时期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萌芽时期,深受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以理性和自由为核心内容。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得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强调了人的地位的重要性,主张反对宗教的神。此外,他还论述了自由出版的作用,提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这一伟大的法律命题。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马克思的法律观转向了唯物主义维度。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指出,真正的法是为人而存在的。后期,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系统论证了人权和法权的关系,从多个视角阐释了人权客体的有关内容。《共产党宣言》比较系统地反映了马克思的法律观,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具体内容。
二、具体内容
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有学者将人本思想的法哲学含义解释为:“以人为本就是指一切以人为出发点,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从群体中解放出来,本质上实现人的权益、自由和尊严,在人的全面发展基础上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与进步”[2]。以下从4个方面阐述马克思法律观中人本思想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和保障人权
在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人权是随着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被重视。人权不但是当前社会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而且确认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法律的灵魂所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地位得到显著提升,成为法律的核心价值,而作为人权保障书的宪法一直位居国家法律的首位,成为维护人权的有力武器。马克思认为人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具有本质的不同,人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而不是西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天赋人权。“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4]不管是古代还是中世纪,现代意义上自由和平等所要求的生产关系都没有达到。在法的关系中,最能表现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就是法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如果法律没有将人作为法律的主体,那么这样的法律是不完善的,它只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物,也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在马克思的法律观中,只有法律确认和保障人权,人们才会享有其他权利。而法律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和确认个人的权利,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二)关注人性
古往今来,人们对人性的解释存在差异。休谟认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5]。而马克思超越了以往关于人性的解读,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指出,人性是人类历史活动的产物,具体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同于唯心主义抽象的人性论。马克思从人性理论出发,证明法律存在的必要性,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选择之主张。他认为,人首先作为自然人存在,与其他一切生命体一样,具有基本的生存物质需求。因此,法律首先是反映人们对物质生活条件的需求,规范人们获取物质的手段和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人的自然性中隐含自私、放纵等人性缺点,可能会对人的社会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满足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法律还需要对人的自然性中的弱点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任何法律制度都要基于人性化的要求,充分考虑人性因素,这是法的合理性存在的基础。
(三)保护弱势群体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它是完全消灭剥削和剥削阶级的,从而实现人的相对的、本质的、具体的平等,而不是绝对和抽象的平等。由于绝对平等不符合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因此,实现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马克思认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时候,应尊重人的普遍性价值,使人活得更有尊严,时刻关注人的现实生活状况,关心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改变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这也是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导致一部分人处于困难的境地,这就需要以人道主义的精神去关怀这部分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平衡社会利益的规则,法可以通过矫正措施对这种不公平进行相对的平衡。良法需要做到关注人的现实生活条件,关心人的幸福,禁止和否定一切不利于人类的举止行为。
(四)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自由和法律,由于它们具有重要价值,因此,一直备受学者的关注。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自由和法律的思想。马克思认为自由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法律主要是确认和保护人的自由,同时也会对自由采取一定的限制,法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通过对自由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自由。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是有边界的,人的本质是一切复杂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的目的是平衡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复杂关系。倘若允许一个人在行使自身自由权的时候侵犯他人的自由,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使人们获得更好的自由。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在满足人类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尊重个体的权利,使每个人能够自主自觉地按照自己的需求,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从而充分展现自己的个性和主体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法的最终目的,也是法的最高价值追求。
三、当代价值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像一根黄金纽带,将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的各个环节有机连接,使之永不断裂且万古常新。”[6]马克思的哲学体现了时代要求,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而“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法律观中的核心内容,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
马克思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经过长时间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人本思想是马克思法律观的重要内容,亦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法律观中人本思想的基本原理。一方面用人本思想指导我国立法、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坚持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格、关注人性;另一方面,要将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国具体的国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中国国情。
(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判断尺度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们评判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马克思法律观强调通过尊重人权、保护弱者来实现社会正义,为我国在法制建设中如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判断尺度。在马克思法律观的人本思想中,人格和法律具有重要价值,人和法律是相互影响的关系,人是法律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对法律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对人的发展也产生重要影响。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中,应该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更加严格,推动法的规范化,全面落实执法公正责任制,保障人权。在执行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一整套严密、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法律制度需要以法制性和人本性的思想为灵魂。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恰恰是这一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注重社会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注重人的个性化发展和主体性发展的结合,体现了强大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人权的尊重,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居于主导地位。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十分重视社会秩序问题。秩序和规则是紧密相连的,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将秩序纳入个人目标的价值范畴。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强调法律自身的权威性,而且要维护法律的运行秩序。因此,要严格遵守马克思法律观中人本思想的基本要求,完善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体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四、结语
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包含丰富的内容,无论是对人权的分析、人性的关注,还是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追求,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
[2]叶树斌.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考[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3]许安标.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6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9.
[5]休谟.人性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
[6]李龙.人本法律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J].中国法学,2005(2).
(编辑:王苑岭)
D90
A
1673-1999(2017)07-0006-02
叶焕勤(1992—),女,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2017-05-05
2015年安徽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能力研究”(AHSKQ 2015D02);2016—2018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研究项目(Szzgjh1-1-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