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科股权之争谈中国金融监管的缺失与对策
2017-03-22周艳凯
【摘要】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但相关金融监管措施却显得有些滞后。本文以万科股权之争为例,分析了当前金融监管的缺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万科 金融监管 缺失 对策
萬科管理层与宝能之间关于万科股权的争斗,已经持续了一年半之久,截止目前,这场纷争仍未平息。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场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必将载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史册,这场争斗不但显示出资本市场的残酷,更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待此类事件缺乏监管力度,监管规则也存在很大缺失。
在万科股权争夺中,监管部门介入流于形式,并没有触动这场股权争斗的实质性问题。比如深交所依据相关金融自律规则向当事双方万科与宝能系发出各类监管函、询问函,但是深交所并没有在监管函与询问函中涉及实质性问题。在2016年7月19日,万科管理层向证监会提交《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报告中直指宝能系的九大资产管理计划违法违规。证监会收到举报之后,并没有表达明确的态度,而是对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最终以公开谴责告终。金融监管部门对此事件缺乏监管乏力可见一斑。
从上述情况来看,万科股权之争透漏出我国金融监管的缺失,笔者认为当前金融监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层面:
一、金融监管联动机制匮乏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一行三会”组成,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该监管体制在金融风险防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此也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缺乏联动机制,“一行三会”之间各自为战,对金融风险缺乏整体的把控与预防。
在万科股权争斗中,随着事件的进展,宝能系买入万科股权的资金主要来源除了杠杆资金之外,还包括宝能系自有资金、经过穿透以后的浙商理财资金以及保险资金。虽然宝能系在证券市场买入万科股票只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但是从宝能系资金来源的状况来看,其包含了银行业与保险业,这使其面对的监管部门包含了银监会、保监会与证监会。在此情况下,只依靠证监会对宝能系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
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缺乏保护
在万科股权之争中,宝能系与万科管理层进行了激烈的博弈,但是在争斗过程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却被当事双方有意或者无意的忽略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此也没有什么表现,只是发表了一个流于形式的公开谴责,表达了对万科公开举报会宝能系会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判断,这对宝能系或者万科管理层来说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在万科股权争夺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如万科在2015年12月下旬至2016年7月的停牌期间,整个股票市场走势疲软,但是在万科停牌之前,其管理层却大量抛售自身持有的万科股票。面对复牌以后股票在一段时间内的不断走弱,中小投资者只能吞下利益受损的苦果。万科股权之争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无异于一场噩梦,但监管层的放任不管,保护性制度的缺失,更是加重了他们的损失。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真实有效信息被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平等的获取。在目前阶段,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虽然我国在二级市场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不少漏洞。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刻意发布假消息,将不利于自身的信息刻意隐瞒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万科股权之争中,交易各方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通览整个事件,万科股权之争当事方信息披露并不充分,这显示出在股权并购中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乏力。
针对上述监管漏洞,笔者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顺应金融发展趋势,强化系统监督
虽然为了应对日异月新的金融创新,“一行三会”设立了联席制度,但是其起到的作用仍旧有限。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对于跨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产品可以制定统一的监管措施,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战。在此基础上,为了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整体把控与预防,金融监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把控与预警。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
由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占了绝大多数。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很容易在市场波动中遭受不法侵害。从万科股权之争来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被当事双方所忽略,侵害中小投资者的举动在争斗中也时隐时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被强有力的保护着,对于我国来讲,要促使中国的资本市场走向成熟,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刻意从以下几点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第一,推进建立证券行业的集体诉讼制度。这有利于提升中小投资者在遭受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东不法侵害时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避免其因司法诉讼成本高昂而放弃索赔。第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在发生有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应注意倾听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力度
宝能系用于收购万科股权的资金只要通过杠杆而来,这意味着其风险较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则,加强收购方信息披露的力度。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加强信息披露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恶意披露虚假信息的处罚,以此来规范资本市场。
万科股权之争仍在继续,但无论结果如何,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都将是深远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对相关金融规则的制定,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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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艳凯( 1990-),男,汉族,山东济宁人,上海大学,2014 级法律( 非法学) 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