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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要把好“法治关”

2017-03-22倪怀敏

人民周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执行者民主化决策者

倪怀敏

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要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决策的内容违背科学发展规律,就不可能形成民主化的决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构建法治保障体系是这个统一体得以存在、发展的必要基础。

法治要求决策的内容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社会的有序运行都要通过正确的决策指导,进行科学的社会管理,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决策者是社会的成员,代表着所属群体的根本利益,所以决策的内容是否通过民主、科学的方式反映群体的共同愿望和利益,决定着决策者的成败。当然,决策的内容并非只是接受并满足某一群体的偏爱和需要,而是要遵循法治的方式和思维,引导群体展开正当的利益追求,让符合社会需要的价值目标内化到每个人的心中。因此,决策者要依法协调和解决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的矛盾,努力使个人的价值目标与社会的价值目标协调统一。统一的价值观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定的程序上成为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建议者或参与者。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量与日俱增。如果没有敏锐的观察力,单凭直观的感觉和经验很难完成決策活动。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就是在依靠两者统一、协调的管理活动中实现的。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社会。只有正确把握时代的脉搏,不断提高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总揽全局,制定和执行各个领域的决策。同时,为避免决策主体违背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决策进行歪曲,应该把反映国家、社会和人民根本利益,实现正义目标最直接、最有效的民主内容固定下来,并在执行中通过法治保证落实。

法治要求决策的程序应是具有规范性的科学程序

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形成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只有科学理论才能为决策指明正确方向。科技的进步为现代决策提供了先进的方法,许多学科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科学、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都可以被借鉴到决策活动中,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进程的需要。

决策者能否运用科学理论进行决策,并营造出有利于民主决策的良好氛围,是评估决策能力的重要因素,而法治程序可以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使参与决策的人能畅所欲言,在民主的氛围里迸发出智慧的火花。这一过程也是实事求是的过程,它包括决策者对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然后确定决策目标,拟定决策方案,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制定决策的价值原则、拟定具体方案、对各个方案进行详细论证,选择并确定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决策实践之后的效果反馈等一系列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决策者用正确的理论与思想来指导决策的实践,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尊重客观实际。这样,决策就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决策的正确方法和程序能够对经验决策、盲目决策、自发决策等弊端进行纠正,让决策的方法、手段、结果均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这个程序需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将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原则、方法和具体程序,按照法律的规范程序进行合理实践。

构建决策的法治保障体系

在培养决策层的法治思维方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其本质就是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保障体系。从根本上实现法治体系的构建,就要依靠法治思维,在实践中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治思维方式是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要求人们按照具体的法治原则、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来认识、分析、处理问题。我国正处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期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各项工作在决策时,决策者对法治的认同和实践,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法治思维与日常思维分裂,在决策中克服“重义务、轻权利”或“重权利、轻义务”的偏颇思想。此外,形成和增强决策者的法治思维,还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改变“政策意识强,法律、法治意识弱”的思想状态。既具有政策意识,也要使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广度、深度、强度上进一步深化,从单一的部门法律意识向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构成体系上进行全方位的拓展。

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治程序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对实施决策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估、监督。同时,要保证实施过程的透明、公开,如果封闭决策,则难免脱离实际,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最终失去人民的拥护。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制定后,执行者要善于准确理解决策,实现决策的目标,在实践中体现决策的价值。如果决策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与决策的预期背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执行者的理解力和贯彻力度不强。为确保各项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决策参与主体的确定、决策过程,包括调查、论证、审查等环节的分工以及如何在民主的基础上达到集中等问题,都必须是清楚且严格的。

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治监督机制。如果监督权受到执行权的影响和制约,专门的监督机构由于制度缺乏严密性,监督力度不够,存在“弱监”或“虚监”的现象,就很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决策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实施的有效性、对决策执行行为的严格监督,是法治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各领域的决策需要在完善的国家廉政体系中,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同时,还要加强诸如社会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相关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各个领域决策的合法性。

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治纠错问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就要求决策责任追究要形成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决策的过程中落实决策的责任制,要通过纠错问责机制来避免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错误和损失。决策问责的法律规范突出强调决策者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应该肩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决策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与职权内,建立和完善决策权与责任追究相互结合的制度,分清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的界限。决策者和执行者都应是具有高素质、高度法律意识的专门人才,理应在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关系中规范、调节决策行为。如果因为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或出于对私利的追求而进行主观片面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了利益损失,那么就应该通过法治纠错问责机制,依法追究错误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督促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依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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