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教育研究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价值探析
2017-03-21苏航
苏航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学前教育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英、美等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把学前教育视为政府责任,纷纷通过立法来保证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通过制定政策来保证学前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循证研究成果所揭示的学前教育的价值。但在我国几乎没有如此大规模的、系统研究学前教育效果的项目研究。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国外进行循证教育研究后对学前教育形成的积极作用,以此来说明这项研究对国内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循证教育研究 英国 学前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1-0076-03
一、循证教育研究概述
循证教育是在循证医学的背景下诞生的。其概念可追溯到1966年,Hargreaves 在一家培训机构进行演讲时首次提出。他认为教师与医生进行的实践决策过程存在较强的相似性。但一些医生在决策时会遵循严格的科学证据,而教师往往更依赖于个人经验。由此,他进一步提出了循证教育学的概念,主张教育领域的实践也应该严格地遵循研究证据。怀特赫斯特认为“循证教育是在教育过程中将专业智慧与最佳、最有效的经验证据整合起来进行决策的过程”。
循证教育学提倡将整个教育事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其关注点在研究者和教育者的基础上,将受教育者、管理者也纳入了同一体系,形成了一个可持续积累和实际运用结构。循证教育学的整体结构通常包含几个内容:(一)研究者提供的证据。(二)教育实践者在实际证据基础上进行的教学。(三)受教育者主动参与教育实践的决策。(四)管理人员调节整个教育过程。因此可以说,询证教育权衡了研究人员、教育实践者、受教育者和管理人员四者各自权益,把他们有效的重组在一个全新的系统里,为实际运用时探索结果、减少研究同实际运用的差距铺设了一条交流纽带。
当前我国政府空前重视学前教育,有关学前教育的一系列中央和地方政策已经或即将出台。因此,借鉴国外有关循证教育研究的方法,开展较大规模的学前儿童发展与教育的基线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缜密的纵向研究,为适合国内学前教育的发展而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基础,这将会是我国学前教育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EPPE项目
(一)EPPE项目含义
EPPE项目是有效学前教育项目(Effective Provis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的英文缩写,是欧洲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项旨在考查学前保育和教育如何影响儿童发展的研究成果,不但对英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产生了重要促进作用,而且对影响儿童社会性发展以及认知学习的日常教育实践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被称为“循证教育”研究的典范。该项目于1997 年开始实施,由英国教育部进行基金支持,耗时7 年时间,从英国各学前教育机构随机选取被调查者,到20世纪90年代末共调查了3000名学前儿童。
(二)EPPE项目颁布背景
最初EPPE项目的开展是为了表明并阐述学前教育对儿童的认知和社会性发展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他们在上学之初(5岁时)的发展状况和到第一学段(5-7岁)的进步状况产生的影响。此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首先,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英国学术领域便首先提出学前教育对于幼儿的发展非常关键。1990年在兰博尔德公布的报告里就曾提出学前教育能够为幼儿的未来学校生活奠定良好的奠基;[1]1994 年鲍尔发表的“好的开始(Start Right)”报告里就曾指出,早期学习之意义,尤其是质量优且有效的学前教育肯定会为社会以及教育事业带来极大的益处。[2]其次,在工党新政府上台之前,整个英国的学前教育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有些是由地方政府的教育或服务部门举办,有些是由诸如学前机构学习联盟等志愿团体举办,还有一些是由私人机构举办。较其他许多欧洲国家而言,英国幼教机构得到的政府财政支持很少。此外,21世纪之后,英国政府颁布的许多学前教育新政策推动了EPPE项目的出台。如2003年政府推行的邻里托儿所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托儿所为婴幼儿提供照看服务,设置在贫困地区,以便这些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出去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儿童中心计划”,首先面对居住在贫困地区的家庭,然后推广到英格兰所有的社区。英国政府的教育质量政策研究重心也逐渐向学前教育阶段转变。这些一系列早期教育政策的出台为学前教育的积极作用的可靠性提供了研究证据。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关学前教育有效性的大型研究除了英国的有效学前教育项目之外,还有美国高瞻课程研究所从1962年开始实施的佩里法案、初学者全日制保育方案以及美国联邦儿童健康与人类发展研究会主持实施的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研究等。但在我国几乎没有如此大规模的、系统研究学前教育效果的项目。
(三)EPPE项目的影响
该项目研究者采用有效性研究、质量特征研究和个案研究三种研究方法来探究学前教育对儿童的影响、有效的学前教育组织特征以及儿童自身和家庭因素对儿童的发展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取得的成就主要包括:(1)为早期教育的重要性提供了新的證据;(2)全面细致的阐释了早期教育经验是如何影响儿童的认知和社会行为的发展;(3)考察了幼儿园、小学、家庭三者如何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儿童学习成果;(4)为广大读者提供了理解学前教育重要性的新视角,尤其是对学前教育的政策演进、学前保育及教育的有效性研究感兴趣的研究者。该项目为当时英国学前教育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3]
1、是英国循证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EPPE项目研究发现,为幼儿提供普及的学前教育有益于幼儿的发展,在贫困地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具有其潜在的价值。这些研究发现有助于英国循证政策的制定。2006年,英国教育与技术部的分析战略宣称:这个项目揭示了学前教育对儿童第二阶段学习产生的影响作用。EPPE项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对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详细阐明了幼儿园教育质量对未来的成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相同批次儿童的连续观察使我们发现幼儿园教育的持续性影响作用以及增强或减弱这种持续性影响的具体因素。[4]
2、对英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持续推动作用
EPPE项目回应的一系列政策问题包括:“谁是学前教育的受益者”、“儿童多大开始上幼儿园”、“不同背景的儿童获得学前教育的益处是否一样”以及“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对儿童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使得20世纪90年代,学前教育第一次在英国成为普及服务的内容;该项目对社会上有关儿童和家庭之间长期存在正义的讨论做出了准确回应;阐明了高质量的幼儿园教育能够让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在上小学时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同时也推动了另一项开创性项目的开展。
要使一项研究能够在教育政策制定和教育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同时满足“恰当的时机”“正确的研究方法和可靠的研究发现”“准确的信息传达”和“对正在变化的政策需求的高敏感度”等四个基本条件。有效学前教育项目符合上述所有条件。
三、现今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
自2000年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学前教育的发展,2006年,出台的“国十条”中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教育系统中的关键,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倡导推动学前教育,将其摆在更加关键的战略位置。并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学前教育投入,尤其是重点发展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给予覆盖范围广、保证基础设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5]
2010年由国务院发布并执行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强调:“到 2020 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学前教育正式纳入到国家的法律文件,是《纲要》与以往诸多政策最显著的差异,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学前教育改革的决心,同时也为未来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同年颁布的《国务院有关目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里对学前教育在终身学习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强调,但是在中国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学前教育对幼儿成长目前以及长远影响包括哪些?哪种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认知世界以及社会化发展最有帮助?何为高品质、高效率的学前教育?现在很少有研究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那么,我国有关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和一些具体要求就有可能遭到质疑。
(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均衡
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中国共有22.37万所幼儿园,其中民办幼儿园14.64万所,占比65.4%。就全国而言,不管是城镇或是乡村,民办幼儿园数量均在50%以上;国内近49%地区均是民办性质幼儿园。尽管民办幼儿园在数量上有很大优势,但它们的规模一般较小,仅2015年民办园的幼儿数量占在园幼儿总数的36.5%,有近66%的孩子都汇集在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另外,在幼儿园保教费用方面,各地不同等级的幼儿园之间差异很大,发展很不平衡。据相关数据显示,上海、杭州、兰州、枣庄、玉溪等城市教育部门公开披露的公办园保育费中发现公办园的收费中枢普遍在150元-250元/月,且与城市消费水平、收入水平无明显关联,公办园保育费是同档次民办园的1/10-1/3。实际收费过程中,叠加餐费、学习用品费、保管费等费用,公办园的总体收费一般达到600-1200元/月,仍仅为同档次民办园的1/3-1/2。
(三)幼儿教育经费投入较少
从经费投入的角度分析,虽然学前教育在国内愈来愈受到重视,然而其占有的公共及社会资源却十分不足,经费投入过少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同世界其它国家相比,像美、英、日、澳大利亚甚至印度近几年在学前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均不断攀升。2003年公布的数据发现,OECD国家以及西欧十几个国家中学前教育费用投入都占了各自国家GDP比例的0.5%,相当于我国的十倍。所以,不断提高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同时扩大其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以及教育总投入中的比例,是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四)学前教育缺乏法律保障
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国家已经颁发并全面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然而在国家明确规定的这四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学制阶段中,却没有与学前教育有关的立法,进而使得学前教育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够清晰。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提倡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创办学前教育的背景下,民办幼儿园得到了快速发展,涌现出了许多横向教育的法律主体。然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仅对公办幼儿园的各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点明显与我国民办私立幼儿园的规模不相适应。并且《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大部分是对义务方面的规定,严重缺少权利保护意识及强制力,而且对违反其相关规定的救济方式也没有提及,这显然无法适应我们国家现价段的学前教育系统。两个文件都忽略了幼儿园应有的权利,忽视了幼儿教师的薪资福利、医疗保险以及培训学习等诸多问题;尽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注册及审批的具体流程,可是对幼儿园转向与注销等却未做出任何规定;未对幼儿园的经费來源予以明确的界定;而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处理幼儿园的各项事故。在一部带有政策性质的文件中单单规定了被管理者的相关义务,而缺少对权利的保护,很明显这并不符合当代立法的观念。
四、循证教育研究对我国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
(一)为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学前教育十分关键、学期教育在每个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等诸多观点在我们国家已得到很多人的认可,不但在众多学前教育理论研究中被引用,而且已经成为我国有关学前教育政策制定和教育实践的理论依据。但“为什么学前教育非常重要”“学前教育起到奠基作用的有利依据有哪些”等相关方面的研究很少涉及。这就使得一些人士在教育政策出台后,提出一系列质疑,如《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什么是科学的保教”?而循证教育研究恰好能够给相关教育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并使这些政策得到很好的实施。
(二)有利于推动学前教育全国性的立法文件的出台
我国政府为了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曾经颁布过多部专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管理措施。《宪法》和《教育法》中都有关于学前教育的相关规定,也出台了全国性的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及政策文件,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对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做出了全面完整的规定。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幼儿园管理条例》已经落伍了,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对学前教育的要求,我们国家必须颁发一部对学前教育做出明确规定的立法文件。为了全面发展这项事业,我国于2010年第一次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偏重于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性,虽为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奠定了基本价值基调,但学前教育立法的强度和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有利于加快我国学前教育改革的进程
EPPE项目在英国启动后,大大加快了英国学前教育的改革进程,在该项目实施期间,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法案,例如在2004年颁发的《为父母提供选择,儿童的最佳起点:学前教育十年战略》;2000年出台的《为3-4岁幼儿免费开放保教场所实用手册》和《下议院学前教育咨询报告》这两个文件都对EPPE项目的研究证据进行了有效应用;该项目的建议还被纳入到《每个孩子都重要》法案之中。
而EPPE项目之所以能为一些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除了该项目为一系列对政策制定来说相当重要的研究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答案,还得益于,在研究项目的过程中研究人员使用了一种全新的政策机制模式,那就是“知识交换”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研究人员与政策决策人员从项目刚刚建立一直到项目结束都保持着互相沟通及协作,以處理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及特殊情况,这也代表着政策决策人员必须和研究人员同享决策权,而研究人员则应该根据政策的需求对研究做出适当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和政策决策人员同享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持有权。受益于这一模式,促使政府和研究人员这两个不同群落之间可以互相理解、共同协作。[6]
这种政策模式机制非常符合循证教育研究的特征,目前我们国家的政策机制大多数很有可能仍然是由学术领域为各级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供应理论方面的依据,研究和政策两者之间属于单向度的。经由知识交换模式最大程度地实现双向角色的交换,有助于研究人员与决策人员更加全面的理解对方的工作内涵,最后实现政策实施及研究的完全结合,这对我们国家的政策实施及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维与操作模式。
参考文献:
[1]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Science.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the Quality of the Educational Experience Offered to 3- and 4- year Olds(Rumbold,A),London:HMSO,1990.
[2]Ball,C.Startright:The Importance of Early Learning,London:RSA,1994.(下转162页)
(上接77页)[3][4]余珍有,易进译.学前教育的价值:关于学前教育有效性的追踪研究/(英)希尔瓦等主编;,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1.
[5]庞丽娟,韩小雨.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6]李轩:英国有效学前教育项目述评,比较教育研究,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