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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殿试评卷制度探析*

2017-03-21夏亚飞

中州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宋代

摘要:宋代殿试评卷制度包括阅卷考校、评定等级和皇帝裁定名次三个部分。宋代殿试阅卷采用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宋初仅有一次考校,宋真宗时期开始实行二级考校,并由二级考校发展为三级考校,宋仁宗时期创立了别立等第法;评定等级在宋初变化不定,至宋真宗朝逐渐成型,进士分为五等,诸科分为三等,宋仁宗以后基本上继承和完善了这一制度;皇帝裁定名次主要集中于状元和前数名进士,裁定标准往往出自己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总之,宋代殿试评卷制度草创于宋太祖、太宗朝,成型于宋真宗朝,并在宋仁宗以后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宋代;殿试;评卷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2-0116-08

科举制度创立于隋唐,发展、完善于宋代。欧阳修曾对宋代科举制度大加赞赏:“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①宋代科举制度之所以公平公正,并吸引了广大知识分子积极参与其中,与其完善的考试评卷制度密不可分。宋代统治者非常注重殿试评卷工作,创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殿试评卷制度。学术界对宋代殿试制度已有较多研究成果②,但对宋代殿试评卷的三級考校定等、评定等级制度的发展过程等问题的研究尚欠深入。本文拟对宋代阅卷考校、评定等级和皇帝裁定名次等殿试评卷问题作一考察,希冀对科举制度的研究有所补益。

一、殿试阅卷制度的发展演变

宋代殿试阅卷采用三级考校定等制度,总体过程分初考、覆考、详定三级程序,其形成和完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

宋初,殿试阅卷并无初考、覆考之别,往往一次性阅卷考校。如开宝六年(973)殿试,宋太祖“召殿中侍御史李莹、右司员外郎侯陟、国子监丞郝益为考官”,对新及第进士和下第者进行考校。③淳化三年(992),宋太宗“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命三司使、翰林学士、丞郎、两省给舍已上、三馆职事官等糊名考校”。④

宋真宗朝逐渐形成了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咸平三年(1000),殿试阅卷开始分初考、覆考两次考校。宋真宗“始命德裕等考讫,次命白等覆之”⑤。在殿之西阁的安德裕等考官进行初考,在殿之东阁的宋白等考官进行覆考,第一次有了初考与覆考之别。大中祥符初年,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初见端倪。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命翰林学士李宗谔等八人为考官,直史馆张复等八人为覆考官,侍御史周师望等二人糊名,给事中张秉、知制诰周起详定等第”⑥。殿试阅卷开始出现考官“详定等第”。大中祥符二年,宋真宗亲御殿试,“取考官、覆考官所定试卷参较等第,有不同者,命再考之。考讫,又付右仆射张齐贤等详审,仍以高第十卷付宰相重定”⑦。宋真宗把初考官和覆考官考校后的试卷“参较等第,

收稿日期:2016-11-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宋元明清中央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职能变迁研究”(13AZS011);河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宋代科举考官制度研究”(Y1424012)。

作者简介:夏亚飞,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郑州450046)。

有不同者,命再考之”,基本上和大中祥符元年殿试考校“详定等第”相同,但此处又多了宰相进一步“详审”和“重定”的环节。由此可见,宋真宗大中祥符初年,不仅有初考、覆考之别,而且有考官负责“详定等第”,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已经开始形成,但此时初考官还被称为“考官”,“详定等第”的考官还没有正式名称。大中祥符四年,宋真宗颁布新制定的《亲试进士条制》,标志着三级考校定等制度最终形成。史载:

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弥封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⑧

该殿试条制,完整地记录了殿试阅卷的过程。第一,在初考官考校前需要编排官封弥试卷,隐去考生姓名、籍贯等信息,并对试卷编号,然后交给封弥官誊写校勘,这样初考官考校试卷既不能看到考生的姓名等信息,也不能通过考生的笔迹作弊;第二,在初考官考校定等后,再次对试卷进行封弥,然后交给覆考官进行第二次考校定等;第三,编排官审定初考和覆考的考校结果,其考校结果不同的再进行考校,如果第三次考校后依旧不同,编排官“即以相附近者为定”。三级考校定等程序完成后,取考生信息与试卷编号堪合,将考校结果上报皇帝。

自大中祥符四年制定《亲试进士条制》后,可谓三级考校定等的阅卷制度已经形成。但天禧三年(1019)殿试,发生了编排官陈尧佐和陈执中评定等第被责罚的事件。

天禧三年,宋真宗“命翰林学士承旨晁迥、学士盛度、龙图阁直学士陈尧咨、谏议大夫朱巽、张士逊、王随、知制诰宋绶、张师德、直史馆张复、直集贤院祖士衡为考官,直史馆崔遵度、兵部员外郎李若谷、都官员外郎张谷、屯田员外郎郑立、直史馆麻温舒、右正言刘烨、太常博士郭弁、太常丞富言、著作郎张暐为覆考官,知制诰晏殊、起居舍人吕夷简为参详官,太常博士闾丘梦松、萧贺为封弥官,直史馆陈尧佐、右正言陈执中为编排官”⑨,第一次明确出现了殿试参详官。其殿试之制:

举人纳卷,先付编排官,去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本比较,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仍送参详官启封,阅其同异,参详著庭,始付编排官,取乡贯状,以字号合之,第其姓名差次试卷以闻,即放牓焉。⑩

阅卷过程与大中祥符四年的《亲试进士条制》几乎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先前初考和覆考之后交由编排官详定等第,而此殿试条制明确规定以参详官详定等第。“编排之职,无覆考验,第据参详所定而已。”

在大中祥符四年之后,天禧三年之前,“编排官兼详定仍许点检差失”,一直兼任详定试卷的职责。天禧三年“分编排、详定为二,而尧佐、执中不详诏意”,依旧“详定试卷,复更升降”,最后“禁中参验,多所同异。故尧佐、执中坐黜责”。由此事件可知,天禧三年,编排官与参详官进一步划分职权,参详官专一负责审定初考官和覆考官的等第结果,编排官仅负责封弥试卷,编排撰号,堪合考生信息等事务。相比之前的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各考官的分工更加明确,进一步完善了殿试阅卷制度。此事因为天禧三年将大中祥符四年的殿试阅卷制度改进后,编排官陈尧佐与陈执中不了解新制度而造成了失误。但这一事件从侧面说明了天禧三年殿试阅卷开始由参详官评定等第。

殿试详定官(即参详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初考官和覆考官的考校结果,设置此考官后,出现了新的问题。宝元元年(1038),知制诰李淑上奏说:“初、覆考定等之际,多不照会,相去颇远。详定官既不别定等,只是斟量就一,或未适中。”殿试阅卷中初考和覆考所定等第相差较大,详定官只能从中择取一种考校结果,并不恰当。他建议:“并考官一处考定。别置点检官三五人,令先点检,然后考校。”设置点检官先点检试卷,然后让考官聚在一处考校定等,防止初考和覆考结果相差过大。但此建议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详定官评定等第时出现的问题。

宋仁宗嘉祐年间,殿试阅卷过程中发生了详定官王安石“别立等第”的事情。《东斋记事》载:

嘉祐中,进士奏名讫,未御试,京师妄传王俊民为状元,莫知言之所起,人亦莫知俊民为何人。及御试,王荆公时为知制诰,与天章阁待制杨乐道二人为详定官。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弥封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初考官所定等,以对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从覆考为定,即不得别立等。是时,王荆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当,于行间别取一人为状首。杨乐道守法,以为不可。议论未决。太常少卿朱从道时为弥封官,闻之,谓同舍曰:“二公何用力争,从道十日前已闻王俊民为状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既而二人各以己意进禀,而诏从荆公之请。及发封,乃王俊民也。详定官得别立等自此始,遂为定制。

据笔者查证,王俊民为状元在嘉祐六年(1061),王安石(荆公)和杨畋(乐道)为殿试详定官也在嘉祐六年。由此可以确定王安石“别立等第”发生的时间是宋仁宗嘉祐六年。《东斋记事》记载的殿试旧制与天禧三年的殿试阅卷制度颇为相似。详定官或依照初考等第,或依照覆考等第,不得别立等第。此次殿试,王安石认为初考和覆考所定第一名都不合适,于是重新拟定一人为“状首”,上报仁宗后,皇帝也肯定了王安石这种别立等第的做法。自此,详定官具有别立等第的职权,成为定制。

宋神宗时期进一步完善了殿试阅卷制度。熙宁三年(1070),宋神宗诏令御试详定所:“如今来初、覆考官考到试卷内等第相远者,更酌中别立等第。”再次以诏令的形式重申了嘉祐六年王安石别立等第的做法。同年,宋神宗令中书门下:“别定御试举人封弥式样,送御药院。仍本院誊录两本,分送初、覆考官。”在殿试阅卷中,誊录两份试卷副本后,分别送给初考官和覆考官,使初考和覆考不分先后。虽有初考、覆考之名,却无初考、覆考之别,间接改变了殿试阅卷的流程。

南宋初年,宋廷改进了详定官别立等第的做法。绍兴五年(1135),翰林学士、知制诰孙近对殿试详定官别立等第的做法提出了异议。他上奏说:“如此,则高下升黜尽出于详定官,而初、覆考殆为虚设,请复旧制。如初、覆考皆未当,乃许奏禀别置等第。”由于详定官在考校定等方面权力过大,有可能使最后的考校结果完全出自详定官一人之手,故孙近认为详定官应该“奏禀别置等第”。于是,“殿试两考,立等不同,详定所以闻。诏编排官定夺”。但是,此更改建议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殿试详定官赵霈的反对,他上奏说:“臣近充详定官,以试卷与初、覆考等第不同者闻奏,奉御宝令编排所定夺。是使编排官得以兼详定之职,非特废法,恐自此遂为定例。”孙近的建议造成编排官参与定夺等第,侵夺了详定官的职权。因此,赵霈请求“今后隔二等累及五人,各开具集号,某说可取合升某等,某说非是合降某等,许依令奏闻,免令复加定夺”。也就是说,如果初考和覆考结果相差过大,以至于“隔二等累及五人”,合初考官、覆考官集议,依旧各持己见时,才需要上报“闻奏”。最终,赵霈的请求得到了批准,审核初考官、覆考官定等的大部分权力重新回到了详定官的手中。至此,三级考校定等制度依旧是初考官负责初考,覆考官负责覆考,详定官负责审定等第,当初考和覆考的结果相差过大时,需要集议和上奏。

二、殿试评定等级制度的发展演变

宋代殿试评定等级基于阅卷过程中的考校定等,其评定等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宋代殿试第一次评定等级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77)。史书记载中有分三等之说和分二等之说。

先看分三等之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太平兴国二年“上御讲武殿,内出诗赋题覆试进士,赋韵平侧相间依次用,命翰林学士李昉、扈蒙定其优劣为三等”,“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太平兴国二年殿试,不仅将进士分为三等,而且第一等、第二等进士与同出身进士(即第三等)所授官职也不同。《文献通考》《宋史》以及《宋会要辑稿》的记载与上述史料内容大致相同。《文献通考》载:太平兴国二年“上御讲武殿覆试,内出诗赋题,赋韵平仄相间,依次用。命李昉、扈蒙定其优劣为三等”,“第一、第二等进士及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其余皆优等注拟”。《宋史》载:“太平兴国二年,御殿覆试,内出赋题,赋韵平侧相间,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优劣为三等。”“甲、乙第进士及《九经》,皆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其余亦优等授官。”

再看分二等之说。据李心传《旧闻证误》针对《邵氏闻见录》的考辩:“按,《会要》,太宗所取进士,太平兴国二年吕文穆蒙正榜凡五人,第一等除将作监丞,今之宣义郎;第二等除大理评事,今之承事郎,并通判诸州。三年,胡秘监旦榜七十三人;五年,苏参政易简榜百一十八人,皆仿此例。邵氏谓以文定故,一榜尽与京官、通判者,謬也。文定实吕文穆榜第一等及第。是时止分两等,安得有第三甲也?”李心传以《会要》为依据,认为太平兴国二年分为两等,没有第三等。李心传看到的《会要》当比今天《宋会要辑稿》更为原始,但比较二者后,我们发现关于太平兴国二年进士分等的情况,今天的《宋会要辑稿》比李心传《旧闻证误》所引《会要》的史料更加丰富而完整。《宋会要辑稿》有两处关于太平兴国二年殿试评定等级和根据进士等级授官的记载。其一记载道:“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七日,帝御讲武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内出《训兵练将赋》、《主圣臣贤诗》题,得吕蒙正已下一百九人,并赐及第。命翰林学士李昉、扈蒙阅所试,定其优劣为三等。”明言太平兴国二年分进士为三等。其二记载道:太平兴国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新及第进士吕蒙正以下,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各赐钱二十万。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此处不同等级的进士授官不一样,与《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书的记述内容基本一致。即此处分进士为第一等、第二等和同出身(即第三等)。

因此,笔者认为,宋代殿试第一次评定等级始于太平兴国二年,其年殿试将进士分为三等,即第一等进士、第二等进士和同出身进士。李心传《旧闻证误》中遗漏了第三等同出身进士的相关史料,故二等之说不能成立。

太平兴国五年,殿试进士分第甲、乙。据《文献通考》记载:太平兴国“五年,覆试进士,得苏易简以下一百二十一人,并分甲、乙之第,赐宴”。即殿试进士分甲、乙等第在太平兴国五年。《续资治通鉴长编》有两处关于进士分甲、乙等第的记载,都在太平兴国五年。其一记载: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甲寅,上御讲武殿,覆试权知贡举程羽等所奏合格进士,得铜山苏易简以下百一十九人,又得诸科五百三十三人,并分第甲乙,赐宴”。史料内容与《文献通考》的记载大致相同。其二记载:“按《国史志》,分第甲、乙,乃(太平兴国)五年事也。”上述三种记载比较一致,都认为太平兴国五年殿试进士分甲、乙等第。

太平兴国八年,殿试进士始分三甲。据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记载:“分甲次自兴国八年王世则榜始。”即宋代殿试分甲自太平兴国八年开始。《文献通考》记载道:太平兴国八年“试进士始分三甲,第一甲并知县”。明言太平兴国八年殿试进士始分三甲。《宋史》记载的情况与此有所不同。史载:太平兴国“八年进士、诸科始试律义十道,进士免帖经。明年,惟诸科试律,进士复帖经。进士始分三甲”。望文意可知,分进士为三甲不在太平兴国八年,而在雍熙元年(984)。但是,雍熙元年并未举行殿试,故此处“进士始分三甲”仍应该在太平兴国八年。马端临曾说:“分甲取人,始于太平兴国八年,然是年第三甲五十四人,第二甲一百五十七人,反三倍于第三甲之数。”由此可知,太平兴国八年分三甲取人。

淳化三年(992),殿试等级开始分为五等。“淳化三年三月四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内出《巵言日出赋》、《射不主皮诗》、《儒行论》题,得孙何已下三百五十三人,第为五等。”《事物纪原》载:“淳化三年三月四日,帝御崇政殿试进士,诏糊名考校,定其优劣为五等,第一至第二等赐及第,第三、第四赐出身,第五赐同出身。五等之分,自此为始也。”二者都主张此年殿试等级分为五等。

宋真宗时期,殿试评定等级制度逐渐成型,并为后世所继承。咸平三年殿试,进士分为六等,诸科开始分为三等。“真宗咸平三年三月十七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内出《观人文以化成天下赋》、《崇德报功诗》、《为政宽猛先后论》题,得陈尧咨已下三百六十五人,第为六等”,诸科“得九经马龟符已下四百三十二人,第为三等”。景德二年(1005)殿试,进士分为五等,诸科分为三等,并成为基本定制。景德二年,宋真宗“御崇政殿亲试礼部奏名举人,得李迪以下二百四十六人,第为五等”,“翌日,试诸科,得九经以下五百七十人,第为三等”。景德二年殿试评定等级情况与咸平三年相差不大,景德二年分为五等,咸平三年分为六等。

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殿试进士试卷不仅分等,且开始有具体的名号和评定标准。大中祥符二年,殿试进士试卷分为五等,各等有称号。“上御崇政殿亲试,仍别录本考较,取《玉篇》中字为号,始令第进士程试为五等,曰‘上次,曰‘中上,曰‘中次,曰‘下上,曰‘下次。”大中祥符四年,宋真宗颁布《亲试进士条制》,规定:“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殿试进士试卷评定分为五等,各等又有评定的标准。

宋仁宗嘉祐六年,赵抃在《御试官日记》(以下简称《日记》)中将殿试试卷评定分为五等,与大中祥符四年《亲试进士条制》(以下简称《条制》)稍有不同。史载:“第一谓学识优长,辞理精纯,出众特异,无与比伦;第二谓才学该通,文理周密,于群萃中堪为高等;第三谓艺业可采,文理俱通(须合得及第者);第四等谓艺业稍次,文理粗通,于此等中仍分优劣,优即为第四等上;第五等(须必然合落者)谓文理疏浅,退落无疑;不考,谓犯不考式;纰缪,谓所试文字并皆荒恶。”首先,《日记》所载试卷各等的标准相比《条制》所载更加具体细密;其次,《日记》中有试卷归为“不考”和“纰缪”的记载,而《条制》并未有此记载;再次,《日记》所载第五等文理疏浅,退落无疑,但实际上自嘉祐二年实行殿试不黜落之后,第五等也不再黜落,盖所记为旧标准;最后,《条制》与《日记》所载评定试卷的标准虽有差异,但仍可以看出后者源自前者。

宋神宗时期科举改革,殿试专用策论,基本继承了前代的评定等级制度。熙宁三年,宋神宗“亲试进士,始专以策”,“初考为三等,覆考为五等”,最终评定的结果是“叶祖洽以下三百五十五人,第为五等”。元丰二年(1079)殿试,“得进士、明经诸科时彦以下总六百二人,第为五等”。殿试进士试策分为五等,和前代进士分五等之制基本相同。

北宋后期,进士试策似应分等级。如,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殿试,“赐进士李常宁等二十有四人及第,二百九十有六人出身,一百八十有八人同出身”,“诸科明经七十有三人,各賜本科及第、出身、同出身有差”。可以看出其中有分等的迹象,但具体分等情况不清楚。元祐六年殿试,“赐进士诸科马涓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另外,当年“宗室八人,子漪自第四甲升第二甲,余递升一甲”,“苏颂有孙象先在三甲,王岩叟有子摭在四甲,二人并诸宗室皆下殿谢”。由此可以看出进士试策应该分等级。南宋时期,殿试评定等级制度继承北宋,依旧分为五等,殿试评定等级制度最终确定。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四方士集行在,帝亲策于集英殿,第为五等”。其后历年殿试,如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宋宁宗庆元五年(1199),一直分考生为五等。

三、皇帝裁定名次

宋代殿试评定等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殿试考官编排等级和名次后,殿试的主考官——皇帝,往往根据情况升降考生的等级和名次,在这一过程中,皇帝最为关心的是状元和前数名的名次。

宋初狀元的裁定以交纳试卷先后为判断标准。史载:“祖宗以来,殿试用三题,为以先纳卷子无杂犯者为魁。开宝八年廷考,王嗣宗与陈识齐纳赋卷,艺祖命二人角力以争之,而嗣宗胜焉,嗣宗遂居第一名,而以识为第二人。”虽然开宝八年状元王嗣宗最终以力争之,但这是因为二人齐纳试卷,皇帝采取了不得已的措施。另外,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宋初皇帝裁定状元的随意性。宋太宗时期,“凡廷试,帝亲阅卷累日,宰相屡请宜归有司,始诏岁命官知举”。皇帝作为殿试主考官,积极参与到殿试事务之中。雍熙二年殿试,“梁颢首以程试上进,帝嘉其敏速,以首科处焉”,皇帝仍旧以试卷交纳先后为裁定。端拱二年(989),“廷试日未昃,卷上奏御”,宋太宗“览二人文相埒,敏亦如之,莫适高下”。最终将先交纳试卷的陈尧叟和曾会分别评定为第一名和第二名。依旧以交纳试卷顺序为评判标准。

由于历年殿试考试中,“胡旦、苏易简、王世则、梁灏、陈尧叟皆以所试先成,擢上第”,造成了“士争习浮华,尚敏速,或一刻数诗,或一日十赋”。甚至有文人李庶几“与举子于饼肆中作赋,以一饼熟成一韵者为胜”,这种“举子轻薄,为文不求义理,惟以敏速相夸”的情况亟须改善。淳化三年殿试,“太宗皇帝自出试题《卮言日出赋》,顾谓侍臣曰:‘比来举子浮薄,不求义理,务以敏捷相尚,今此题渊奥,故使研穷意义,庶浇薄之风可渐革也。语未已,钱易进卷子,太宗大怒叱出之”。“庶几最先进卷子,遽叱出之。由是何为第一”。该年殿试宋太宗黜落了提前交卷的钱易、李庶几,而以孙何为状元。同时,为了彻底革除这一弊端,淳化三年开始实行封弥考校。由于此年殿试是宋太宗朝最后一次殿试,故殿试封弥考校在宋太宗朝仅实行过一次。

宋真宗时期,殿试广泛推行封弥考校试卷,皇帝通过纠正封弥考校中的问题干预考校,以此把持状元及前数名的决定权。同时,宋真宗创立进呈前十名试卷制度和召见前数名进士制度以最终确定状元及前数名的人选。

景德二年,宋真宗“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等糊名考校,帝取封弥试卷观之,谓宰臣曰:‘考官恃无所私,不以取士为急,一切考入末等,内郭贽尤甚。如此则例多摈斥,非所以助朝廷求才之意也。遂命知制诰李宗谔等十人宿于殿东,覆加考校,其中选者甚众”。在殿试封弥考校后,宋真宗不满意黜落过多的现象,让人重新考校。覆考之后,宋真宗对宰相说:“昨亲阅考官所定试卷,意其入末等者过多,即别令详考,往往合格。比缘临试多士,糊名校覆,务于精当,而考官不谕朕意,过抑等第,欲自明绝私,甚无谓也。迪所试最优。李谘亦有可观,闻其幼年,母为父所弃,归舅族,谘日夕号泣,求还其母,乃至绝荤茹素以祷祈;又能刻苦为学,自取名级,亦可嘉也。”宋真宗通过不断纠正封弥考校中的问题干预考校,并认为李迪考试优秀,李谘刻苦为学,非常满意。最终李迪被评为第一名,李谘为第三名。同时,宋真宗对关心边事的士人大加拔擢和奖励。陈贯“举进士,试殿廷,得同出身,上识其姓名,曰:‘是数言边事者。擢置第二等,赐及第”。宋真宗将数次上言边事的陈贯拔擢为第二等,并赐及第。

宋真宗时期,皇帝通过采用召见前数名考生制度,确定状元。“凡贡士当赐第者,考定,必召其高第数人并见,又参择其材质可者,然后赐第一。”大中祥符八年殿试,宋真宗读到蔡齐的文章感叹道:“此宰相器也。”非常喜欢蔡齐的文章。“及公召见,衣冠伟然,进对有法,天子为无能过者,亟以第一赐之。”可见当时皇帝评定状元,既以文词取士,又要召见观察其气质和风貌形神。

宋真宗时期创立了进呈前十名试卷制度。欧阳修说:“真宗尤重儒学,今科场条制,皆当时所定。至今每亲试进士,已放及第,自十人已上,御试卷子并录本于真宗影殿前焚烧,制举登科者亦然。”说明此制度创立于宋真宗时期。大中祥符二年,宋真宗亲御殿试,“取考官、覆考官所定试卷参较等第,有不同者,命再考之。考讫,又付右仆射张齐贤等详审,仍以高第十卷付宰相重定”。此处皇帝未裁定最终名次,以宰相重定前十名,可谓是进呈前十名试卷制度的雏形。

宋仁宗继承了进呈前十名试卷制度,以此确定状元及前数名的人选。庆历二年(1042)殿试,“未放榜间,将先宣示两府,上十人卷子”,两府“再三考定第一人卷子进御。赋中有‘孺子其朋之言,不怿曰:‘此语忌,不可魁天下。即王荆公卷子。第二人卷子即王珪,以故事,有官人不为状元;令取第三人,即殿中丞韩绛;遂取第四人卷子进呈,上欣然曰:‘若杨寘可矣”。两府宰执参与评定殿试前十名,并由宋仁宗裁决杨寘为第一名。嘉祐二年殿试,“林文节连为开封府南庙第一,廷试皆属以魁选。仁宗亦遣近璫伺其程文毕,先进呈。时试《民监赋》,破题云:‘天监不远,民心可知。比至上前,一近侍旁观,忽吐舌,盖恶其语忌也。仁宗由是不乐,亟付考官,依格考校。考官之意,不敢置之上等,入第三甲;而得章子平卷子,破题云:‘运启元圣,天临兆民。上幸详定幕次,即以进呈,上曰:‘此祖宗之事,朕何足以当之?遂擢为第一”。最终宋仁宗将章衡(字子平)拔擢为第一名,而将犯皇帝语忌的林希(字文节)评定为第三甲。

宋神宗进行科举改革,以策问取士,不仅裁定状元及前数名的人选,且时常评定其他考生的等级和名次。

熙宁变法其间,宋神宗以策问取士,往往将拥护变法的考生拔擢为高等。熙宁三年殿试,叶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宋神宗非常喜欢,“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熙宁六年殿试,“王氏之学士人未多得,行中独记其《诗义》最详,因信笔写以答所问,极不如意。卷上,日方午,遂经御览,神宗爱之”。最终朱服(即朱行中)以第二名及第。

同时,宋神宗对才学疏浅的考生进行降等处理。“熙宁三年廷试,罢三题,专以策取士,非杂犯不复黜,然五路举人,尤为疏略。黄道夫榜传胪至第四甲党鏄卷子,神宗大笑曰:‘此人何由过省?知举舒信道对以‘五路人用分数取末名过省,上命降作第五甲末。”

个人喜好也是宋神宗评定状元,升降等级的原因。元丰五年(1082)殿试,“考官本考裳置第五甲,神宗尝见其文,因记其数句。至唱名,令寻裳卷,须臾寻获进呈,神宗曰:‘此乃状元也。乃唱名”。“至是年,(刘槩)又为省元,神宗闻其名。放榜日,亦在第五甲,神宗呼至轩前,问曰:‘卿学录几年?槩曰:‘臣待罪学录三年。又曰:‘师何人?槩曰:‘蒙陛下教养。神宗嘉其应对,宣谕曰:‘有司考校失实,置卿第五甲,今升第二甲。时考试官知制诰曾巩辈以定黄裳、刘槩试卷不当,各罚铜三十斤。”宋神宗将考官置于第五甲的黄裳拔擢为状元,将刘槩由第五甲升为第二甲,并因此责罚了曾巩等考官。

南宋宋高宗廢除了进呈殿试前十名试卷的制度。史载:“故事,殿试上十名,例先纳卷子,御前定高下。及是御药院以例奏,上不许,曰:‘取士当务至公,既有初覆考、详定官,岂宜以朕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自今勿先进卷子。”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宋高宗废除了进呈殿试前十名的制度,但殿试状元和前数名依旧由皇帝裁定。李心传说:“自绍兴、乾道、淳熙、绍熙之际,殿榜上三名,多人主亲擢云。”绍兴二年殿试,殿试考官考定张九成第一,凌景夏第二。吕颐浩认为:“景夏词胜九成,请更寘第一。”宋高宗说:“士人初进,便须别其忠佞,九成所对,无所畏避,宜擢首选。”最终宋高宗做出了裁定。绍兴五年殿试,“考官以有官人黄中第一,帝访诸沈应求,应求以沈遘与冯京故事对,乃更擢应辰为魁,遂为定制”。宋高宗否决了以官员黄中为第一,而以汪应辰为状元。绍兴二十四年殿试,考官定秦桧之孙秦埙为第一,张孝祥第二。宋高宗“读埙策,觉其所用皆桧、熺语,遂进孝祥为第一,而埙为第三”。宋高宗亲自阅读秦埙的策文,并将其降为第三名,而以张孝祥为状元。

宋孝宗时期,依旧进呈殿试前数名试卷以供皇帝最终评判和裁决。乾道七年(1171),由于应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的李垕要参加殿试考试,御药院在考察以往的殿试制度后上奏说:“御试举人,唱名毕,其正奏名进士第一甲策文,并写作册进御并进德寿宫,及焚进诸陵。今李垕策文,伏乞指挥。”于是宋孝宗让御药院依例进呈。即宋孝宗时期殿试依旧进呈正奏名第一等的试卷策文。淳熙十四年殿试,“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有司。是举,王容盖自第三亲擢为榜首”。宋孝宗亲自将第三名的王容拔擢为状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宋代殿试评卷制度草创于宋太祖、太宗朝,成型于宋真宗朝,并在宋仁宗以后不断发展和完善。宋初太祖、太宗朝,殿试评卷制度处于初创时期,阅卷考校仅有一次,评定等级变化不定,皇帝裁定状元、升降名次较为随意。宋真宗时期,三级考校定等制度创立并定型,评定等级制度逐渐形成,创立了进呈前十名试卷制度和召见前数名进士制度。宋仁宗以后的历朝历代,多是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对殿试评卷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宋代殿试评卷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宋代殿试阅卷采用三级考校定等,使初考官、覆考官、详定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约束,不能以个人喜好随意决定考生的去留、等第和名次,体现了殿试评卷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第二,评定等级划分为五等,各等级又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体现了殿试评卷工作的细密性;第三,宋代皇帝重视状元和前数名的评定,往往以各种原因升降等第,评定名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宋代殿试评卷制度无论对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还是对明、清时期的评卷制度均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宋代殿试评卷制度对省试评卷和发解试评卷具有垂范意义。譬如,封弥、誊录考校试卷都是先由殿试创立,而后逐步推行于省试和发解试;三级考校试卷在殿试中开始实行,其后省试也实行了三级考校试卷制度。其次,宋代殿试评卷制度对明、清时期的评卷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代的会试考校试卷,“去取在同考,参定高下则主考柄之”,采用二级考校试卷制度。据清末探花商衍鎏记述,清代殿试读卷官将前十名卷子进呈皇帝,由皇帝亲定前十名的甲第名次。可见,至清代依旧实行进呈前十名试卷制度。

注释

①欧阳修撰,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一一三《论逐路取人札子》,中华书局,2001年,第1716页。②穆朝庆《论宋代的殿试制度》(《许昌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认为殿试试卷评审阶段包括编号、糊名、誊录、初考、覆考、详定等程序;何忠礼《宋代殿试制度述略》(《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讨论了殿试进士第一名的评定标准;张希清《宋代殿试制度述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认为宋代殿试首先实行封弥、誊录制度,创立三级评定等第制度和实行五等考第制度;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中华书局,2008年)将宋代殿试考官评卷工作分为阅卷和定等;张凯乐《宋代殿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13年)论述了殿试试卷的考校及等第的划分。③④⑤⑨⑩徐松辑,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校点:《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387、5390、5390、5394、5394、5394—5395、5425、5398、5426、5426、5430、5388、5265、5390、5390、5399、5400、5410—5417、5391—5392、5266、5487、5373—5374页。⑥⑦⑧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1533、1616、1740、2140—2141、393—394、473、1321、1616、9958、10925、10925、734、734、1616、7809—7810页。范缜撰,汝沛点校:《东斋记事》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第9页。刘诗昌撰,张荣铮、秦呈瑞点校:《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中华书局,1986年,第39页。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殿试详定官别立等》,中华书局,2000年,第273页。何忠礼先生认为太平兴国二年分三等之说和二等之说“似各有据,未知孰是”(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中华书局,2013年,第14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考三》,中华书局,2011年,第879、880、881、883页。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中华书局,1985年,第3607、3607、3610、3619、3608页。李心传撰,崔文印点校:《旧闻证误》卷一,中华书局,1981年,第7页。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丙子注文,中华书局,2004年,第540页。由于此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国史志》记载“分第甲、乙”,与《文献通考》中“分甲、乙之第”和《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甲条“分第甲、乙”的记载可以相互佐证,也就是说分第甲、乙的时间当在太平兴国五年,故《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丙子注文中《登科记》说太平兴国八年始分甲、乙,不可采信。谢维新编:《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前集卷三七《殿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05页。查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等史料未见此年有举行殿试的记录,且何忠礼先生认为《宋史·选举志》“将三甲事系于雍熙元年后,定误”(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中华书局,2013年,第16页)。高承撰,李果订,金圆、许沛藻点校:《事物纪原》卷三,中华书局,1989年,第170页。刘诗昌撰,张荣铮、秦呈瑞点校:《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中华书局,1986年,第39页。陈均编,许沛藻、金圆、顾吉辰、孙菊园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八,中华书局,2006年,第427页。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中华书局,1985年,第3626页。另据何忠礼先生考证,“‘同出身不当在‘同学究出身之后”(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中华书局,2013年,第67页),故改正。王明清撰,戴建国、赵龙整理:《玉照新志》卷四,大象出版社,2013年,第195页。按:《宋登科记考》,开宝八年殿试进士中未见第二名陈识(龚延明、祖慧编撰:《宋登科记考》,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1页)。谢采伯撰:《密斋笔记》卷四,《丛书集成初编》第2872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8页。欧阳修撰,李伟国点校:《归田录》卷一,中华书局,1981年,第2页。魏泰撰,李裕民点校:《东轩笔录》卷一,中华书局,1983年,第6页。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九,景德二年三月甲寅,中华书局,2004年,第1322、1323页。欧阳修撰,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三八《尚书户部侍郎赠兵部尚书蔡公行状》,中华书局,2001年,第554页。欧阳修撰,李伟国点校:《归田录》卷二,中华书局,1981年,第22页。王铚撰,朱杰人点校:《默记》卷下,中华书局,1981年,第38—39页。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四,中华书局,1984年,第61页。陈均编,许沛藻、金圆、顾吉辰、孙菊园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八,中华书局,2006年,第427页。方勺撰,许沛藻、杨立扬点校:《泊宅编》卷四,中华书局,1983年,第24页。王明清撰:《挥麈录》前录卷三《国初取士极少,无逾宣和之盛》,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9页。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建炎二年九月庚寅,中华书局,2013年,第411页。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殿试详定官别立等》,中华书局,2000年,第273—274页。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中华书局,1985年,第3627、3628页。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六,绍兴二十四年三月辛酉,中华书局,2013年,第3153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二《选举考五》,中华书局,2011年,第930页。张希清:《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王圻撰:《续文献通考》卷四六《选举考四·考官增损事例》,《续修四库全书》第76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59页。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147页。

责任编辑:王轲

The Study o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Marking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Xia Yafei

Abstract: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Marking System of Song Dynasty includes paper inspection, grade estimation and the emperor′s rank. The paper inspection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used the 3-level evaluating inspection pattern. The inspection was only taken one time in early Song Dynasty; the reign of Emperor Song Zheng Zong began to use the 2-level evaluating inspection, and later developed into the 3-level evaluating inspection; the method of regrading was set up in the period of Emperor Song Ren Zong; Grade estimation was fluctuating in early Song Dynasty and was taken shape in the period of Emperor Song Zheng Zong, Jinshi were divided into five classes and Zhuke three classes, the system of grade estimation had been mainly inherited and improved after the Emperor Song Ren Zong; The emperor′s rank mostly concentrated on Zhuangyuan(the number one scholar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 and only a few Top-Jinshi, the criterion was usually held in the emperor′s hands, and showed certain randomness. All in all, the Imperial Judge System of Song Dynasty started to establish in the period of the Emperors Song Tai Zu and Song Tai Zong, took shape in the period of the Emperor Song Zheng Zong, inherited and improved after the Emperor Song Ren Zong.

Key words:the Song Dynasty;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marking; paper inspection; grade estimation

中州學刊2017年第2期宋代商人非制度化行为分析2017年2月中 州 学 刊Feb.,2017

第2期(总第242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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