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有祖父母遗产继承权吗
2017-03-21孙海军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9期
孙海军
我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有三子,其妻已去世。王某的小儿子因车祸死亡,当时其小儿媳李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其长子与次子遂将王某遗留的现金和楼房进行了分割。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其所怀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两个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胎儿不具继承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很典型,社会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胎儿即使出生,但其不是祖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享有继承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腹中胎儿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體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法律上很明确,虽然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但还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待胎儿出生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遗产的分配。
本案中胎儿实际上是代位继承。需注意,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的条件就是孙子女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
上述案件最后法院的判决是令两名被告退回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