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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2017-03-20牛雨莲

商情 2017年3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惩罚

牛雨莲

(上海大学 上海 200444)

【摘要】为了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权力的滥用,设立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健全法制就要先从基本做起,从侦查制度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完善它,不仅是从立法上还有实践上的问题,旨在能够让侦查监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词】侦查权力 人民检察院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

(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这边的侦查机关不仅仅包括公安局,还有某种情况下同样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具体办案中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活动。所谓调查取证工作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等。适用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行使侦查监督的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凡是有以下情况的,人民检察院都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这些违法情况。

(二)侦查监督制度的作用

侦查监督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在两方面,第一点就是权利制约。就像公检法三个部门,职能不同却又互相制约,这样可以保证独立办公最小化的减轻腐败。而且,有了侦查监督这项制度,人权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证,侦查有了监督之后,公权力不会滥用,而且,相互制约的机关可以阻止,受到侵犯的受害人也可以提出意见,最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侦查过程的公平。“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所以,为了保护处于较弱地位的人们,必须赋予相同的公权力进行监督。而且,中间过程中权利的运用也会是透明的,减少了滋生腐败的可能,这就是第二点。贪污腐败和职务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基层职能部门更是因为远離权力中心而肆无忌惮,所以,在侦查过程中,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侦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院监督的权利缺少系统的保障,缺乏刚性监督。首先,在立案方面,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时,虽然检察机关可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但并没有明确怎样处理,而且原监督的机关也没有对公安机关直接的处分权,这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权威性,而且也体现了监督的软弱性。其次,在强制措施方面,检察机关虽然有权对公安机关违法适应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但对这些侦查监督的手段一般都只是停留在口头建议、纠正通知书等一些没有实质力量的权力,且检察机关只有对当时侦查中出现的错误的纠正权,并不具备对违法侦査人员的处置权。在现实中,不被接受侦查的时候检察机关最多能干的事就是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通知。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

(2)检察部门的事后监督起不了大作用。在侦查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侦查部门一手包办,检察部门基本上是无法在侦查部门侦查时进行监督的,因为侦查的过程复杂且多变,不可能时时跟着。即使真的有什么违法的方面,却没有什么实际证据,而且,侦查部门移交的案件文书中,肯定都会美化自己的侦查经过,即使是有一些不光彩的地方,也不会呈现在文书上。所以,检察部门除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的程序可以进行监督之外,剩下的可能性就是群众举报了,但是群众举报是一种被动的方式,且有其滞后性。

三、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1)强化侦查监督的法律效力。侦查监督之所以不能完全实践是因为没有强力的法律后盾,“法律的力量在于惩罚,如果惩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此惩罚只是对法律的一种附加的谴责。”所以,为了遏制侦查机关可能的肆意妄为,滥用职权,必须让侦查监督真正的起作用,要增加侦查监督中检察机关的权利。让侦查机关的权利系统化,有一套独立的体系,比如说如果侦查机关拒绝被监督,不能只是两个部门在一起协调或者口头通知,而是要申报并且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的话检察机关可以拒绝并依然提供监督。有了法律做保障,腰杆挺直后才能做实事,或者可以在侦查部门侦查的时候规定要监督的次数,或者让侦查部门及时上报当段时间的任务以及情况,对于错误的可以监督其改正,坚持不改的可以上报是否惩罚,以便及时掌握侦查部门的动态,而且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

(2)建立系统的侦查监督机制,上面第一点也提到了要强化侦察监督的权利,但仅仅是增强权利还不够,因为保证了侦查权利的不滥用,但并不能保证监督机关的权利不滥用。所以要保证两方的公平和公开就必须建立系统的侦查监督机制,从开始如何申请,到中途如何进行监督事宜到最后结束时是怎样都要做好细致的系统安排,为了能够顺利进行,就必要明确时间,方式,顺序等因素,而且为了能够让其有可操作性,违反侦察或监督程序都必须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侦查机关收到纠正通知书书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没有异议即生效,若还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此通知书依然有效,复议结束或维持原行为或可改变。

参考文献:

[1]顾潇燕.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3.

[2]黄春江.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云南大学,2015.

[3]王学成.论侦查监督[J].法律科学,2002,(03).

[4]陈卫东,李奋飞.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J].政法论坛,2000,(06).

[5]郭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问题探讨[J].政法论丛,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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