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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的适用

2017-03-20曹聪

商情 2017年3期

曹聪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摘要】随着当前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人民的文化生活也随之发展起来,人民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上的享受,开始逐渐转向精神上的追求,于是,广场舞—一种既能强身健体,又能愉悦心情的项目便应然而生,但是广场舞在健身的同时也引来一系列的矛盾,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科斯定理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不可让渡性

一、广场舞与居民休息权之间的矛盾表现

当前媒体对有关跳广场舞的大妈和周围的邻居之间的矛盾纠纷的报道使人已屡见不鲜,各种事件层出不穷。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广场舞在娱乐健身的同时也会不自觉地影响到周围居民的休息,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居民的休息权,因为很多广场都是居民区的小广场,周围都是居民楼,这些舞者常常聚到广场上跳舞,跳舞时播放的伴奏及她们的谈笑声往往声音很大并且能够传到很远的地方,这时周围那些不爱好广场舞的居民可能就会很反感,有时甚至使他们大为恼怒,使得居民休闲娱乐与安静休息之间的两方矛盾不断地激化。当前广场舞作为一种娱乐舞蹈的同时也是一种“扰民舞”。

二、卡梅框架理论

科斯定理处于产权界定的初始状态,该定理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通过产权的明确清晰界定,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进一步使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优的状态。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学的不断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卡梅框架理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

(一)财产规则

财产规则可以理解为在产权界定清晰明确时,当一方的产权受到另一方的侵害时,国家允许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的交易,只要双方是自愿的,国家就保护双方之间的定价,同样的,若是受这种规则保护下产权者不想转让,那么他人,甚至是国家都不能强制其进行转让,那么这时如果非产权持有者想要获得产权,只能通过与产权者之间的自由协商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而获得。在广场舞这一事件中,假设国家将产权依法赋予跳舞大妈,那么跳舞大妈拥有合法且不受他人任意阻拦播放音乐的权利。与此同时,周围的居民也不能够私自阻止跳舞大妈进行跳舞健身,如果周围的居民想要免于跳舞大妈音乐噪音的影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实现,居民可以集体出资给跳舞大妈购买耳机或者集体出资筹建一个专门的健身场所让大妈既能在该场所跳舞,也能娱乐健身。若是周围的居民被赋予安静环境下的休息权,那么这一权利也是免受跳舞大妈的影响的,跳舞大妈如果想要在居民区周围的广场上继续跳舞,可以与居民进行协商谈判,作出一定的补偿并经居民的同意后可以继续跳舞健身。

(二)责任规则

责任规则就是法律赋予非产权持有者一种权利,在产权界定清晰明确并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和交易时,非产权持有者可以不经过法律所已经确定的产权持有者的同意而直接使用其产权,但是必须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作为赔偿,这是一种非自愿的强制交易。在广场舞这一事件中,假设国家起初将产权依法赋予跳舞大妈,那么跳舞大妈便拥有合法播放音乐和娱乐健身权利。这时,周围的居民如果想要免于跳舞大妈播放音乐所带来的噪音影响,可以无须经过跳舞大妈的同意,直接的要求跳舞大妈换场地或者离开,但是这些居民必须补偿跳舞大妈不能跳舞健身所带来的损失,这里的补偿金额并非是通过双方协商谈判的方式来确定的,而是国家行使介入权确定的一个客观标准。若国家起初依法赋予周围的居民安静环境下的休息权,那么在责任规则下,这些跳舞大妈可以不经广场周围的居民的事先同意而继续跳舞,但是必须对因她们跳舞这一行为给周围居民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同样,这里的赔偿金额并非是通过双方协商谈判的方式来确定的,而是国家行使介入权确定的一个客观标准。

(三)不可让渡性

不可让渡性就是指法律明确的将产权授予一方,并且规定这一权利是不可让与的,即使双方是基于自由的交易意愿也不得进行让渡,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理学中的父爱主义。父爱主义通常认为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自由,但是在这个自由的范围内对于自我的伤害或者其他不利于自身的行为作出限制,比如禁止自我傷害。在广场舞这一事件中,假设国家起初将产权依法赋予跳舞大妈,跳舞大妈便拥有合法播放音乐制造噪音的权利,那么在不可让渡性这一规则下居民安静环境下休息的权利就完全没有保障,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跳舞大妈可以任意的播放音乐,不受任何的干涉,而且这一权利也不能进行交易,那么,对于广场附近的居民只能忍受着噪音所带来的损害,这样的产权界定过于绝对化,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越激化。反之,若国家起初依法赋予居民安静环境下的休息权,那么在这一规则下,广场周围居民安静环境下的休息权就受到绝对的保护,也意味着跳舞大妈播放音乐跳舞制造噪音的权利被完全的剥夺。对于那些想通过广场舞来释放压力、强身健体的大妈来说似乎也显得不近人情。

因此,从以上三原则的分析,我更倾向于适用责任规则来保护受损害的产权,因为责任规则能很好地解决好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耗费较大金额的资本这一问题,同时又不至于过于呆板、不近人情。同时,我认为应赋予广场周围的居民享有安静环境下休息的权利。因为保障公民的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具有法定性,同时,从社会的和谐角度讲,跳舞大妈随意播放音乐制造噪音这一行为是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噪音污染已经被纳入环境污染的范围,如果赋予跳舞大妈随意播放音乐制造噪音这一权利,那么就与国家治理防治污染政策相悖,国家就会花更多的成本来处理这一问题,与此同时,社会矛盾也会愈演愈烈。

参考文献:

[1]高云虹.科斯定理与科斯理论的核心思想[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

[2]魏建,宋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

[3]刘超.权利不可让与规则与环境侵权救济[J].武汉大学学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