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
2017-03-20张磊
张磊
摘要:环境监察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我国的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工作的开展,同时也降低了环境监察执法的效率。因而,应针对这些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对策。本文以我国的环境监察执法为视角,通过对环境监察中存在的问题的综合分析,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有效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做出理论上的贡献。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问题
一、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不健全
执法的前提是存在既定的法律,而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与环境监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层面的规定不健全,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环境法》,2014年我国对于《环境法》做出了修改,这是自1989年的首次修改,这个修改针对一些环境污染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并设置了严厉的处罚,但从总体上讲《环境法》的原则性规定依然不足,难以将纷繁复杂的环境污染纳入到法律规范的体系内。其二是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不足,我国与1989年之后,进行了关于各个行业污染标准的立法,在2000年后针对水,大气与固体废弃物进行了立法,2008年后有集中进行了修改与立法,虽然我国始终在不断进行环境方面的立法与修改。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提速,这种修改与立法明显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加之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也加剧了这个问题。同时受困于法律稳定性的限制,又不能贸然进行立法或法律修改。同时,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环境监察的相关法律。而以上这些问题反应在具体的实务中,就造成了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法律依据欠缺,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1.2执法素质不高
具体的执法人员是法律执行关键。而目前我国环境监察的执法人员却存在普遍意义上的素质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我国对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到位。高效地完成执法工作既需要相关的技术培训,也需要在时间中的經验积累。针对不容的人群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执法是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所必须拥有的技能。但目前对于这种技能的培训却落实的不到位,有些地方甚至没有执法技能的培训。而这以问题在基层中提下的尤为明显。第二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问题,对环境进行监察是一项复杂又麻烦的工作,被监察的企业往往主观上或潜意识里存在着接受监察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想法。而这种想法就导致其在具体的工作中与监察人员对抗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加剧监察人员执法难度的同时,也会影响监察人员的执法心情,进而影响监察人员的执法态度。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环境监察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具体的执行行为时,人格被国家机关吸收,因而其不可以依据自身的喜怒而决定自身的态度,不能因自身的态度而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而以上便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的问题,这对我国的环境执法造成不利的影响。
1.3执法手段单一
目前环境执法中所依托的执法手段较为单一,这不利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环境监察的执法手段主要包括定期监察,临时抽查这两种手段。针对定期监察,企业可以实施掩藏行为,从而逃避监察。而针对不定期的监察,企业也可以通过非法手段提前获取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笔者在此不予讨论。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问题会导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形同虚设。因而创新执法手段也是环境监察执法中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中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结合上文对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笔者现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2.1完善环境监察的立法
首先笔者要强调的是:完善立法并非片面地增加法律的数量,立法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经过合理的论证与严格的设计,不能针对个别问题与特定问题进行专门性的立法,要合理利用法律资源,维护法律的稳定新。
针对目前我国纷繁复杂的环境保护背景,完善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完善技术性立法,可以在通过修改的方式在现行的《环境法》中增加原则性的规定,使法律的“涵涉”能力增强,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调整与规制。第二是通过司法解释与司法答复增强法律对个案的处理能力,这种司法文件既能针对整体,又能针对个案,操作性强,有利于环境监察人员解决具体的工作问题。
2.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前提是让执法人员明确其身份定位,即使执法人员明确区分其个体人格与国家机关人格。从而在将执法工作与生活分区分开,更好地完成执法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而国家也应对不同的地区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不具备开展培训条件的地区应提供相应的扶助,使其能够完成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2.3创新执法手段
针对目前我国单一的环境保护的执法手段,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应结合地区具体的情况做出关于执法手段的创新。例如:在网络发达的地区可以采用网络监察的手段进行监察,在获得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在企业安装监控摄录装置,或要求企业定期、不定期地向执法部门提交排污处理的录像;或将科技检测产品转入排污处理装备上,一旦企业关闭了排污装备就会出发体统,能够被监察人员有效得知等。而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创新手段要结合地域特征,高科技的手段在不同的地区也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因而要因地制宜。
总结: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总结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而最后笔者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环境监察的新问题还会不断体涌现出来,届时还需要不断加强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刘之杰.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思考[J].环境保护, 2014,42(20):61-63.
[2]曹金荣.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4,11(7):1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