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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2017-03-20江树梅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公证依法治国

江树梅

摘要:公证制度的魅力在于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文章阐述了公正效力的概念以及公正效力的内容,简单分析了公证效力的价值,最后对完善我国公证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依法治国

依据我国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在公证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与公证职能的发挥息息相关。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公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公证制度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公证效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合法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公证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引导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由于公证是法律行为,对于减少诉讼,预防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公证效力是指公证作为法律行为可以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都明确规定,公证包含有以下三种效力:公证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二、公证法律效力内容

(一)公证证明效力

第一,公证证明效力是法律效力。公证证明效力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不能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这是公证证明效力与其他证明效力的最本质区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证据,应当进行真伪的辨别,审查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在法条中又规定,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为立案依据,但是具有相关证据推翻的除外。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公证可以作为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具有完整的证明力。

第二,公证效力具有优先性。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证效力证据力优于其他证据。在我国同样具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公证效力具有普遍性。公证效力不仅在公证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在从事司法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效力不仅在主权国家有用,在其他国家同样具有效力,其不受意识形态,文化因素等影响,并且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降低证明力。

第四,公证证明效力具有相对性。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公证效力。

(二)执行效力

第一,范围特定性。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可以为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这种法律行为主要以债权的形式进行表现。

第二,公证执行力与司法活动息息相关。公证效力必须依靠司法强制力才能得到落实。在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之后,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负责具体执行。如果没有人民法院的配合,公证强制执行文书就无法发挥效力。

第三,公正效力具有可异议性。如果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利害相关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三)法定公证效力。法定公证效力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具有效力的事项。第一,法定公证效力不是单纯的法律效力。第二,法定公证效力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其他规章不能作任何规定。第三,法定公证对公民正常经济活动的强制干预。

三、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

(一)公证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体现。公证制度是公证机关通过履行自身职责,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人事活动,公证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社会和人们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是社会寻求公证保护的根本原因。人们进行公证主要是希望通过公证法律效力,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们对于公证需求会越来越大,公证独特法律效力也能积极地响应人们的需求。

(三)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强化公证行业责任意识的法律原因。公证效力对于人们行为具有深远影响,关系到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因此在办理公证文书时不能有丝毫马虎。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发挥法律效应,否则可以视为无效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与其他文书显著不同,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其他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必须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加强其责任意识,使其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在我们的少数民族地区,应配备藏汉双语公证员,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重构公证理论的重要突破。目前,我国公证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公证人履职保障问题,公证人诉讼地位问题等等。为了使公证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必须对以上问题进行严肃认真探讨,寻找切实可行方法,确保公证制度发挥最大效力。

四、完善我国公证立法的建议

(一)确立公证人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的公证制度中,公证处为責任主体,而公证员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认可。在这样的状态下,无法充分调动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公证员对自身要求也相对放松,这就使得公证员的整体素质有下滑趋势。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公证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公证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以提升公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细化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的审查义务。在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公证员具有审查当事人身份等权利,但是公证员的审查范围、审查程度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难题。因此,需要法律明确给予相应权限,以便公证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叶青、黄群.中国公证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112.

[2]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5.

[3]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132.

[4]周海春.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J].公证人谭,20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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