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导游自由执业体制改革与导游管理
2017-03-20周健
周健
摘要:导游人员是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主力军,是旅游服务的核心,也是旅游业的灵魂与窗口,在旅游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与其迅猛发展很不匹配的是导游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游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不高,严重制约了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旅游产业的发展,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导游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的。本文从我国导游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出发,对如何改革现有导游管理体制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以使其更加完善,从而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自由執业体制;改革;管理
一、我国导游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1.导游人员进入该行业的准入资格要求不高,执法监督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导游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不高,门槛较低。近年来,旅游业迅速发展,对导游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导游人员的准入资格较低,很难满足游客的需求,导游人员归属关系比较混乱,也根本无法满足旅游业的发展需求[1]。另外还存在政府部门执法监督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的弊端。
2.薪酬、社会福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我国,导游大多工作于导游服务公司,往往被称为“三无人员”,导游服务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额外小费补贴,甚至没有发放基本工资。即使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带团补贴。特别是出现零负团费后,导游经常采取买团、垫付团款、交付人头费等方法获得带团机会,另外通过擅自增加购物点、景点、自费项目来间接获取利润[2]。这些做法不仅降低了服务质量,还导致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劳动保障监管比较困难等原因,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3.导游等级评定制度不完善,根本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游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比较粗略,不够科学,既不能全面的反映导游的执业行为,也不能客观的反映导游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等级制度可有可无,与导游的收入不挂钩,也未能体现导游的荣誉,缺乏科学合理的引导和积极有效的激励,导游没有争取晋级的动力。在我国,中高级导游所占比例较低,低级导游人数众多,且往往把该项工作视为短期谋生职业,缺乏合理的职业定位,工作稳定性较差,并不在乎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4.继续教育受限,缺乏有效管控:导游管理的主体为导游管理公司、旅行社,在聘用导游人员后,存在只使用、少培训的短视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不能得到保障。
5.激励制度有待制定和补充:在当前形势下,针对这项工作制定的激励制度偏少,不能激发导游的工作热情,导致他们对该行业的职业前景不抱希望。
二、导游自由执业体制改革的社会背景
本年1月29日,我国在海口开展了旅游工作会议,会议表明,要将导游管理体制改革提上日程,从以往的行政化、固定化、非开放化的管理体制转化为市场化、开放化、制度化[3]。其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为核心原则,优化导游自由职业,对于一些与改革发展不符的政策要选择性摒弃或者进行优化,建立起一套全面的导游社会服务评价体系,争取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以导游的自身利益为基础,形成一个在其服务高端的视角下,能为其争取最多高薪职业岗位的职业导向,以提高导游的自我价值,这样可以促进导游提高其业务水平,增强其职业素养。
三、导游自由执业体制改革的意义
通过体制改革健全旅游行业导游相关机制,依法严格规范导游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制度,理顺劳动关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形成一支职业化导游团队,这支队伍不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而且业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改革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同时还提高了游客的满意度,这将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四、导游自由执业体制改革的措施与建议
1.行业准入机制加强:所谓行业的准入机制,就是从业人员的进入门槛。从业人员不仅仅要取得行业准入证书,更重要的是在取得证书后进入旅行公司进行实习培训,取得足够的从业经验,一般时间为一年。在实训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需要旅游管理单位为其发布见习导游证。满足一年实习期后,需要由相应部门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其中包括讲解能力、组织能力、人员素质等。考核通过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行业,办理导游证。
2.加强监管,实时有效规范导游行为:相关部门可通过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导游执业相关信息、游客对导游的评价信息等,实时有效监管导游日常、导游动态、导游事中及事后行为,及时制止不合理行为,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
3.改善导游服务保障机制:制定更加合理的制度措施,完善各种配套的服务管理措施以及服务准则,其中包含导游服务评价制度、导游职业退出制度、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导游经纪公司以及导游服务公司的运作制度等,严格规范和正确引导自由执业导游的行为。
4.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行:鼓励并大力支持条件和实力相对较强的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参与试点,构建导游与游客间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干预,保障游客的利益,同时也保障导游获得应得的效益。
5.制定导游责任保险制度:自由执业的导游,一旦发生意外个人一般无力赔偿。鉴于此情况,应建立健全导游责任保险的强制规定,以此来降低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提高导游人员的工作的热情和信心。
6.制定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评价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动态跟踪并评估试点工作及成效,及时妥善的处理出现的问题。通过改革试点,不断修改并补充相应的法律法规。
7.通过互联网平台,完善预约、评价机制: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导游的基本信息,游客通过平台自由选择并预约中意的导游,实现旅游前的双向选择和旅游后的双向评价。
8.制定培训和激励制度:通过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导游的技能素质,激发其工作热情。
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余瀛波.导游自由执业吹响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号角[N].法制日报,2016
[2]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孔磊.对深化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思考[N].中国旅游报,2016
[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李志强.对导游自由执业的思考[N].中国旅游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