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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征与做法

2017-03-18郝银龙

农民致富之友 2017年8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农户

郝银龙

(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黑龙江肇东 151100)

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征与做法

郝银龙

(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黑龙江肇东 151100)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日益加剧,并呈规模化和多样化趋势。如何因势利导,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已成为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 土地流转的主要特征。

1.1 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

1.2 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一以流转主体为标准,可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流转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二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动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三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四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五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5%。

1.3 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1.4 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有的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小城镇等项目建设。这些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也有一小部分没有被批准。相关镇为了完成工业发展等任务,以镇政府或用地单位名义,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建设。

1.5 多为农户自发组织,主要依靠示范带动。调查发现,有八成以上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只有较少的流转是由村里组织的,并且大多数农户土地流转是在亲戚、邻居、干群之间进行流转。近年来涌现出了一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好的典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土地流转,农民主要表现出“跟风”效应,再看到种养大户、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带来的规模效益后,才肯大胆地进行土地流转。依靠示范带动的因素很大。

2 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随着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服务功能的逐步加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过去以农户间、业主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主向当前的政府和市场引导与自发并重的自主流转转变;二是由过去依靠口头协议的不规范流转向签订书面协议的规范流转转变。同时,土地流转进程加快,规模逐年增大。而土地流转的日趋规范所依靠的是制度创新与突破:

2.1 建立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信息化管理,在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形成可查询、可追溯、可汇总、可展示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建立健全全市、区县、乡镇三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动态管理。在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内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实现流转信息实时、透明、集中发布,并定期更新。

2.2 加大投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同时,积极搞好宏观指导和调控工作,制定财政帮扶、以奖代补、农业新项目推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市场信息和流通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并积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不断增加对主导产业培植和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在财政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贷款、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发展土地流转的项目,提高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确保如期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2.3 加快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增强对流转土地的承接能力。一是培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以特色农业板块建设为契机,通过村委会协调、农户自愿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将农户经营的地块互换集中,发展规模特色农业。鼓励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培养种植专业大户。二是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引导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既发展松散型的农村专业协会,又鼓励发展紧密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又鼓励发展生产加工销售结合型的专业合作组织。

F321.1

A

1003-1650(2017)04-0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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