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2017-03-18任紫菡
任紫菡
摘 要: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也在得以在我国实现了快速发展。在现代网络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宣告产生而且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传统金融行业。在网络时代日趋开放的大环境之下,互联网金融之产生为我国强化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在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科技大力发展的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是金融行业和大数据相互结合之后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之发展,不但表现为传统金融往互联网领域不断加以延伸,比如,网上银行大行其道、网络证券与网络保险方兴未艾等,而且还表现为民间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比如,P2P、第三方支付的大量运用。在网络和金融相互联系起来之后,不断切实降低了金融交易的实际成本,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难度大等问题,而且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和金融的紧密联系,能够借由互联网金融来实现了各项资源的最合理配置,推动了我国实体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利用移动支付平台以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来满足具体客户之需求,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了全新的理财的形式,而且还加快了金融行业摆脱中介的进程,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依据2015年10月由国家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主要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运用网络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来推动资金的融通、支付与中介服务的新类型的金融发展方式。依据该定义的表述,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互联网支付、众筹、互联网基金、信托以及消费金融等均在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之内,其中得到最快发展的是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我国互联网金融尽管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极为惊人。依据一项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别的行业发展,但该速度是以宽松型监管为中心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强化,而且还会对监管层以后监管举措的选择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比如,尽管国家曾经提出P2P平台不能办资金池,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处罚条例,造成诸多P2P选择铤而走险,进而产生由于难以兑付而产生倒闭现象。据统计,从2015年以来,全国每月所倒闭的金融平台至少有100个。2016年全年我国已经有500多家网贷平台产生了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从十年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对科学与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一)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细则
因为中央以及地方更为倾向于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与逐步壮大,从而支持在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途径无法融资的中小企业来开发实体经济,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得到新的发展,但是绝不可以改变金融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为主要代价的,不能够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为主要代价,不能够放任于互联网金融实现野蛮发展,或者是钻法律以及监管的相应的漏洞甚至出现违规发展。我国一行三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尽快地借助于国际上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来的发展状况,尽可能快地制定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点是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等各项业务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与业务上的监管。但是,我国在对P2P网贷以及众筹监管之时不能类似于美国政府那样进行过大的管制,从而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创新型发展。笔者觉得,我国完全可借鉴于英国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还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断地出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到了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然而并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正视出台,未能创建起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全面发挥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应当不断强化管理,要求网络金融企业能够履行好具体的备案手续,全面发挥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全面关注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和有关的风险,从而确立客户资金的第三方保管机制,不断增加对投资人以及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保护能力。也就是说,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产生,创设出诚信与规范化发展的突出环境。
(三)强化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牵涉到了投资者、融资者以及担保者等相关各方参与到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在当前信息并不对称的市场大环境之下,因为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极易影响到广大消费者所具有的各项权益。有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权益上的保护应当切实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各项信息的披露,金融产品要全面向消费人群作出介绍,让金融消费者群体能够明确金融产品所具有风险和其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传递出真实而又有效的各类信息,且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其二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要求创建更加健全的诉讼以及赔偿体系。对消费者群体所提出的诉讼,要及时加以处理与解决,从而切实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漏洞,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四)推進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了非常多的牵涉到非法集资或者是牵涉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不良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偏离了目前的的合理发展趋势,从而对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发展前景均蒙上了厚厚的阴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监管作为规范指引本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实施自律监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恢复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上的信心。所以,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诞生之后,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地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从而做到在本行业的风险防控、各类信息披露、投资人确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投诉机制、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数据标准以及统计、金融客户资金的存管等诸多方面均明确标准以及细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而努力保障中央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虽然互联网金融尚无法全面代替传统金融,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非常大地转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活动生态,而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极大发展,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这就要求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出以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取得更大的发展,并且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安全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工作新机制,进而为广大消费者群体创设出更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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