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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不同风险的大数据治理新思维

2017-03-18

信息化建设 2017年1期
关键词:主权发展

当前,大数据技术以及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面临着三类风险:“概念炒作”的风险、“野蛮生长”的风险、“社会转型”的风险等。上述三类风险,是大数据产业发展遇到核心关键问题,既是进行大数据治理的根本原因所在,又是大数据治理的思路来源。

应对大数据“概念炒作”的风险

是指社会中过度炒作大数据概念的潜在危害性。针对大数据“概念炒作”的风险,大数据治理对策应该从两个方面谋划:打造“数据开放”的价值效应、推动“数据应用”的成果转化。

打造“数据开放”的价值效应

在世界的历史进程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条规律:“封闭隔离”只会阻碍时代的车轮,“开放创新”才能助推国家的前行。在大数据时代,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发展的总要求和大趋势,我国的网信事业和大數据战略只有适应这个大趋势、顺应这股大潮流才能获得长足的进步、取得丰硕的成果。为此,在大数据所带来的“科技革命”、“思维革命”和“社会革命”中,我们必须首先打好“数据开放”这场开局战,用好大数据发展所带来的历史机遇,紧握民族腾飞的战略机缘,实现大数据在开放中共享、在开放中应用、在开放中前行的战略目标。

“数据开放”这个层面,更多的是从政府自身行动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外国经验和事物发展规律来讲,政府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包括:立法优势,从制度层面保证大数据发展的有法可依;资源优势,盘活手中现有的数据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源头、“活水”作用;制度优势,制定有效的利益共享制度,有效地刺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具体措施有:在立法设计上,加快数据开放的立法进程,及时出台数据开放的管理规定;在设施建设上,加快国家政务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的建设;在制定清单上,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和目录;在利益共享上,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打造联动机制;在政策扶持上,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合理合法挖掘数据信息中的潜在价值。

推动“数据应用”的成果转化

大数据成果的转化,既有利于破解当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又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示范效应的形成。在“数据应用”这个层面,政府更多的是以规则制定者和产业实践者的身份出现。对于前者,政府需要制定更多规则,以鼓励大数据发展、促进大数据的发展;对于后者,政府需要参与到大数据实践中,利用大数据破解自身遇到的难题和困难,有效地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

整体上,推动“数据应用”的成果转化这个层面需要做的工作有:加大引导支持,选择重点领域设施“数据应用”重大工程,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据应用”工程建设;加大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大数据”安全应用等关键领域的创新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快成果转化,加大数据应用成果在国家部门、行业和民生等实践应用,全面建设“数字中国”。

应对大数据“野蛮生长”的风险

是指大数据和大数据技术被应用到不恰当场景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针对大数据“野蛮生长”的风险,大数据治理对策应该从两个方面谋划:赢取“数据共享”的优势格局、构筑“数据安全”的防护屏障。

赢取“数据共享”的优势格局

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大数据的价值只有通过互通共享才能惠及社会、造福民众。但数据共享的相关行为体却普遍存在着“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能共享”的错误认知和窘境现状。数据共享理念的缺失导致了数据共享成果的缺失,数据共享法规制度的缺位造成了无法可依现象频频发生、法律法规冲突现象屡屡出现,由此形成的“部门墙”、“行业墙”和“地区墙”阻隔了发展;其所引发的“不敢为、不作为、不懂为”现象制约了进步。因此,赢取“数据共享”的优势格局,需用好网络时代的“数据思维”、抓住数据革命的“机会窗口”,打造数据共享这个新常态、利用数据共享创造新业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破除分割封闭的“数据孤岛”、打造优势尽显的“数据宝岛”,最终实现依法共享、整合共享、安全共享和人才共享,建设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数据共享共用格局。

构筑“数据安全”的防护屏障

网络时代的数据交换与传播模糊了国界,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数据安全”成为了上述事件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一环。无顾“数据安全”,而放任大数据发展,轻则给个人或者企业带来麻烦,重则给国家和民族带来危害。

在如何构筑这一问题上,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新法,将“数权法”即《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提上立法日程;制度升级,建立网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隐私监督,利用《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授权,依法对数据的跨境传输及流动问题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构建基于等级保护的大数据纵深防御防护体系构架,加强可信免疫、主动防护,确保大数据可信、可控、可管。

应对大数据“社会转型”的风险

是指大数据对社会结构带来危害的潜在风险。针对大数据“社会转型”的风险,大数据治理对策应该从两个方面谋划:实施“数据治理”的多管齐下、强化“数据主权”的捍卫保障。

实施“数据治理”的多管齐下

大数据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到社会的不同层面,牵涉范围广、关联关系复杂、涉及程度深。单纯地谋求某一点或者某一方面的治理,很有可能出现效果不佳,甚至初衷与结果背离的局面。如此,大数据治理策略需要有全局观和整体性,需要既考察大数据本身的特征,又考虑大数据与社会其他层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从大数据所具有大数据属性这个基础特征出发,归到大数据社会影响这个落脚点上。总体上讲,可在战略上为大数据发展尽快谋划,包括依法治数的顶层设计与战略规划,维护数据安全的制度设计等;在战役上为大数据发展提供匹配的环境,包括部门结构优化和能力构建等;在战术上为大数据发展尽快排兵布阵,在关键行业、重要领域先行获取大数据发展红利,包括大数据行业建设和网络空间国防与国家安全维护等。

强化“数据主权”的捍卫保障

“数据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地域范围内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所产生的数据拥有的最高权力。数据主权相当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和领土的所有权。由于从利用大数据挖掘社会动态、市场变化、经济规律、国家安全威胁、战场动态和军事行动等重要情报信息已经成为现实,因此,如果不明确数据主权,就会对公民个人隐私、社会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数据主权”更多是对外而言。

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据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我国既需要构建维护数据主权的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又需要利用现在的国际法体系与数据强权国家做斗争,以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快推行“数据外交”战略,二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的“数字丝路”和“数据丝路”,三是要区别对待美、欧、新兴经济体。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携手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尊重/维护数据主权的新共识,具体可以从两方面着手:推进大数据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认证体系建设;加强对新兴经济体的“战略性合作”。

(本文摘编自自中国信息化百人会年度报告(2016)之《大数据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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