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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制

2017-03-17张梦园

卷宗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大学生

张梦园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日趋成为人们交易的主要渠道,进而催生出了一系列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网络贷款平台就是其中十分受到青年学生欢迎的一种类型。然而在高校“网贷热”达到高潮的同时,一系列因网贷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在高校校园蔓延。究其根源,正是因为网络贷款是近年来才发展出来的新兴行业,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规制,因此笔者归纳了目前网贷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用法律来实现各个击破。

关键词:大学生;网贷平台;法律规制

1 迎合网络时代背景,网贷业务蓬勃发展

在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大背景的作用下,各种产业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三大产业更是被确定为互联网+行动计划中的重要发展目标,网络平台成为我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重要中介。大学生则是利用这一中介平台来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主要群体。首先淘宝、京东、当当、美团、百度糯米一系列数不胜数的网上购物消费平台满足了大学生通过指尖来选购衣食住行的各种欲望,为其消费提供了丰富多彩途径,而后,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适时出现,向高校学生拓展业务,为其提供资金来源,成为支持其消费的中流砥柱。自此,大学生网络贷款业务开始迅速发展。

2 现状窥探:看似商机满满,实则风险重重

网络贷款行业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学生的创业提供了支持。但伴随而来的还有一系列问题。2016年3月份的大学生因无力偿还贷款而自杀的事件一时间轰动了全国,而后新闻媒体更是频频曝出了许多大学生因贷款而酿成的悲剧,有的同学因信息泄露而莫名其妙“被贷款”,有的同学加入贷款骗局或成为被害人被骗巨额财产,甚至出现一些学生拍下裸照抵押贷款。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究其背后原因,无非是对于网络贷款的规制还不够完善,从而使得许多建设尚不完善的网络贷款公司沦为诈骗者的工具,更是使学生这一涉世未深的群体暴露于重重危险之下。

3 追本溯源:准入规制不足,运营监管不力

(一)双方准入门槛太宽松

事物之发生必有其根源,而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发生的基础就是网贷平台以及大学生作为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从借贷平台方面来看,p2p网贷平台是指为有借款需求的人和希望通过借贷赚取利益的人牵线搭桥的一种中介机构。而现在国家对于p2p网贷平台的设立还没有出台硬性规定。关于网贷公司的设立依据的还是主要是《公司法》。而2014年最新《公司法》出台了之后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了很多,宽松的政策网贷公司鱼龙混杂。从借贷大学生角度来看,大学生年满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脱离父母生活,具有极大的交易自主性,然而其虽具有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但由于其还是没有独立财产,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在承担责任时又会陷入一种惊慌盲目的状态,民事能力的界定过于宽泛导致了大学生的任意妄为。

(二)p2p平台运营过程缺乏监管

p2p平台能够迅速占据大学生市场和它的运营策略是分不开的,而这些高效的运营策略往往也是问题的根本所在。首先从前期广告宣传来看,p2p网络平台运营者经常通过一系列“零担保”“低利率”“即时到帐”等方式在各高校校园内展开铺天盖地的不实宣传。这些宣传无疑导致大学生内心对其误信。其次在借贷过程中一般都需要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网络贷款平台通常不经仔细审核,不进行严格保护,导致信息滥用。再次,在贷款成功之后,贷款利率的计算往往由网络贷款平台一方自行定制,其和借贷双方完全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最后,在还款期限截止,网贷平台的一系列不正当的催债途徑导致大学生无法承受压力而走上绝路

4 对症下药:加强法律规制,实现各个击破

(一)从源头上控制,提高借贷双方的准入门槛:

针对以上这些现象,最需要做的事情还是从源头上把关。首先从立法上严格限制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件。对于网贷公司应实行特许经营制,将其经营范围严格限定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以此来提高网贷平台的质量。另外,对于借款大学生也要进行一定的行为能力的限制。即使现行《民法通则》对于大学生的行为能力无特殊规定,但是我们应当结合行为能力制度本身的理念予以具体适用,考虑其理智、认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关于责任能力,大陆通说是将其包含于行为能力之中,但并不代表其是毫无意义的。在对待大学生这一独特群体能否无限制进行贷款应对其责任能力予以考虑。因此有必要在网贷平台与学校教务部门建立一定的联系,在借出款项之前要先结合学生在校的表现对其偿贷能力进行一定的评估,以此来确定大学生是否能承担当贷款违约时应负的责任。

(二)加大法律监管,对网贷过程进行有力控制

对于网贷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并未加以特殊的限制。然而对于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法律规制不足而使得网贷流程各阶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大学生倍受其害。因此,我们应当加快立法步伐,针对网络贷款出台专门的规定,以此来保护大学生这一网贷中的弱势群体。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在宣传阶段对网贷平台发布的广告信息予以严格控制。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对于广告信息已经做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广告法》第28条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这些规制还是不足的,网贷平台本身确实有一些优点,商家在对此进行不当描述时并不一定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针对网贷平台,我们应制定特殊的准则,尤其应当将在校大学生的权益考虑进去,禁止网贷平台迎合大学生心理而发布相应的广告。例如广告主不得在大学校园内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针对大学生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有关网络贷款的广告等。

其次,在贷款申请阶段给网贷平台加以妥善保管贷款方向其提供的信息的义务,提高贷款方在其提供信息时的谨慎程度。个人信息滥用已是我国现存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网贷过程中更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出现的贷款骗局,裸条贷款,以及今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大学生利用同学信息贷款几十万无法偿还而跳楼的事件中都与个人信息未得到大家的普遍重视有关,因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相应立法时明示个人信息权的地位,将盗用、滥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介定为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网贷的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贷款行为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风险的灭失,事实上最后将无力还款的学生推入深渊的就是在其违约后的一系列不当催债行为。因此对于大学生贷款中的违约行为我们不应当将其与一般的违约行为等同只注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应当同时对网贷平台追究责任的方式予以规制。网贷其本质其实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对于借贷方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和解调解等正当途径解决,对于采取不当手段给学生施加压力的并造成不当后果的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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