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腐败的关系研究
2017-03-17李雪宁
李雪宁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腐败往往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两驾马车。腐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利益输送满足了腐败的物欲贪念。本文从相互影响层面入手,将二者关系归纳为互利共生关系并进行一定分析。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败;互利共生关系
腐败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社会上同时并存的两种现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的“双恶马车”。腐败是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微妙关系,有学者称其为“孪生兄弟”关系,有学者将其定为“联姻”关系,都体现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对于二者关系的重视和二者在本质上的紧密相关性。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腐败的互利共生关系
生物学对于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紧密关系称为共生。共生关系分为三种:互利共生、偏利共生、寄生。其中,互利共生是指在共生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利于生存的帮助,同时也获得对方的帮助。大豆和大豆根瘤菌即为相互获利的共生关系典型,大豆为根瘤菌提供生存环境和能量,根瘤菌为大豆固定氮元素,以便于获得更多的氮源营养。共生关系理论现已应用到社会学领域,也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模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腐败在相互的利益勾连之下,即形成了大豆和根瘤菌间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力于生存的帮助,同时也获得对方的帮助”的互利共生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惠互利。具体体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腐败的支持和庇护下,不断地发扬壮大;腐败分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供养下得到满足。你来我往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腐败均获得不同程度的升级,形成一种协同作用倍增了对社会的危害。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益于腐败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都非常猖獗,但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背负很多命案却仍不会受到刑罚和刑事追究。究其原因是有保护伞的存在。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何为保护伞?保护伞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阻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庇护主要体现在经济、司法、政治三个大方面。
(一)经济层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目的就是敛财,最大限度地追究经济利益。单纯靠简单的暴力强取不能发大财,当前的一些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有自己的公司、企业,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敛财的目的。凭借腐败分子的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占据了一系列的经济优势。第一方面,腐败分子帮助争取稀缺资源。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国有资源的使用权都是要通过竞争、竞标并由有关部门批准来获得的。实践中,掌握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国家机关违反招标规则或者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破坏公平竞争原则而不管 ,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符合条件、以不合理的低价等危害社会利益的方式等而获得稀缺资源使用权,控制当地某一方面的市场。 第二方面,腐败分子依靠行政权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垄断地位。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的腐败分子通过设置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屏障,限制其他企业从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范围相竞争的行业,保护和扶持的发展等方式,排除其他企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竞争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建立了垄断的地位,使其独占鳌头,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二)腐败分子对黑社会在司法层面的保护可以总结为两种方式。第一,消极的不作为方式:纵容。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的基本的犯罪如收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的暴力型财产犯罪,以及犯罪手段升级的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开设赌场等犯罪视而不见,甚至对于其他公民的举报也不予理睬,放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第二,积极的作为:包庇。一方面表现在帮助其隐匿罪证、为其通风报信、提供逃跑路线等行为。更严重的是利用职权阻挠、干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对黑社会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行为。许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是由于腐败分子的压制和介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黑社会性质犯罪得不到惩治。
三、腐败分子获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满足腐败官员的物质利益。贿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武器。从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中,都有受贿的影子。许多参加“打黑”工作的司法办案人员都愤愤坦言:哪里的黑社会恶势力猖獗,哪里的腐败现象就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取悦腐败官员,千方百计投其所好,用金錢、古董等一切能满足腐败分子物欲、情欲的方法进行贿赂。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暴力手段帮助腐败分子巩固权势,解决难题。在国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公民不配合甚至有冲突的情况。国家公职人员不能随意对公民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的手段,但是武力手段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看家本领”。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协助,“教训”公民乖顺服从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决定等,也起到一定威慑、警示的作用。如我们平时即已知晓的,城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对不配合拆迁的“钉子户”进行威胁甚至殴打、伤害,迫使他们搬迁,以达到行政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腐败互利共生,扩大了各自犯罪的范围和影响,提高了犯罪的级别,形成了黑白混道的格局。在研究惩治这两种严重危害公民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重罪之对策时,二者的共生关系可以作为有效的切入点。
参考文献:
[1]韩晓燕:《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系研究》》.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腐败的关系分析http://www.doc88.com/p-745825007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