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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2017-03-17江娟

大经贸 2017年1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

江娟

【摘 要】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变革,同时也需要更高更严密的金融监管。本文首先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的一些金融产品的创新,提出在这一新的金融环境下加强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引言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发生在2013年。在此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开始缓慢发展,逐步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到了2013年,互联网金融迅速被大众所熟知及接受。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为了扶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政府监管部门正在努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各类金融产品的不断开拓创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给小微企业获取融资带来了心的方法和路径。然而,在蓬勃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各种风险。对此,应该全面了解和认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新型金融产品,掌握其中的金融运行机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才能真正走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

当下,互联网已在全国普及。接入互联网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金融与互联网进行结合,使得金融能够接触更多人,并给更多的用户群体带去福利,即“普惠金融”。以往,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贷款客户均为具有稳定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的大企業客户,小微企业无法从这些机构获得贷款。伴随着互联网的开放性,交易双方都能够更容易地掌握对方的信息,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融资。从投资角度来看,传统的银行理财对投资者设立了一定的门槛,一些手上小有闲钱的投资人无法获得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可以将来自不同地区的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在项目到期后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这一点上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满足了更多人的金融需求,帮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高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依托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反馈、分析等。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在此市场中,金融平台及投资者可以收集到生产和流通、投资和融资的各种信息,如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还款来源;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资产的价格和收益;金融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及服务价格等。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市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产品创新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孕育了一大批创新金融产品,本文主要讨论其中最典型的产品,即第三方支付、P2P金融平台和互联网众筹。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独立于商家和银行之外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现代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强劲推动力。201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已经突破30万亿元大关。第三方支付最早是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而兴起的,近年来,这一新型支付模式发展迅速,且逐步由线上渗透到线下,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忠实用户,而移动支付则成为越来越多用户选择的第三方支付手段。有预测显示,到2020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可能接近50万亿元。

与此同时,在这一领域也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预付卡内资金出现问题等。这一行业还有待进一步监管,风险有待消除。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金融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P2P即Peerto peer lending,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对接,借款人通过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能够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P2P平台能够以较高的效率迅速匹配借款人和投资者,满足投资和融资双方的金融需求。

此外,这些P2P金融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说推进了利率市场化的道路,由于小微企业也可以轻易达到其融资标准,整个社会的融资渠道都被拓宽了。通常来说,P2P平台的借贷模式包括纯线上和线上与线下结合两种模式。线上模式指的是P2P交易的一切登记、审核、放款等都在线上进行,平台不对项目进行线下真实性结合。由于这种方式极易造成信息的误判,增加交易风险,目前大多数P2P网络平台采用的后面这种方式,即线上与线下结合。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项目信息,平台对该项目的真实性、款项使用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保障性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将项目发布给投资者,使投资人进行购买与投资。据统计,2016年,我国全年P2P网贷成交额已经高于2.8万亿元。由于相关监管部门提高了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大了对P2P交易的监管力度,我国互联网P2P金融平台发生问题的数量有大幅下降。然而,这一行业仍然需要加强管理,才能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众筹

众筹即Crowd Funding,最早出现于美国。这一模式有点类似于预购+团购,创业公司和个人及其他相关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他们的产品和创意,获得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大家再对项目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帮助众筹项目发布者实现众筹目标。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众筹主要被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创业团队在众筹网站上发布他们拟发售的产品,通过网友的资金支持,他们得以将产品进行商业化生产,通过销售商品获得利润,进而给参与众筹的网友提供一些回报。二是相对贫困无钱医治的个人通过相关平台发布自己或家人的重病信息,希望网友伸出援手,对疾病进行众筹,从而帮助病人获得医治机会,如“轻松筹”便是这样一个平台。众筹带来了投资融资的新模式,在未来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变成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路径。然而,众筹行业内的一些风险仍然不可忽视,如项目是否真实、项目创意被人剽窃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路径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以往传统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目标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此,有必要探索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监管新方法和路径。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相比传统金融行业,进入互联网金融机构无需较高的门槛,容易造成鱼龙混杂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均以光速传播,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此,首先要将这一进入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比如,对于P2P网贷公司,可以对公司的最低风险准备金、注册资本、是否在银行开立第三方托管账户、项目风险审批流程等作出严格规定,确保平台的每一笔资金都得到合法利用,避免平台高管或内部人员私自捐款“跑路”的情况发生。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关部门应继续采取“牌照”制度,对每个申请牌照的支付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针对预付卡“跑路”事件,首先要严格限制预付卡的发放,其次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预付卡发放公司,要进行严格处罚和管理。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的投机和犯罪活动,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查处并对其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规范运行。此外,要引入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及时清除,限制其继续经营,从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减小市场冲击。

(二)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个人征信系统能够帮助金融交易的高效、低风险进行。当前,虽然央行已经建立了征信信息库,但是相关征信信息并不完全,也无法共享给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摸清金融交易参与者的征信情况。对此,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快信息和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推进征信信息的归集统一。同时,加快对民间征信信息的收集工作,重新构建个人征信体系。通过个人征信体系的共享,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结语

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一大批新型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而诞生,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开始出现。在这一大环境下,对金融行业的管理和监管要与时俱进,更加侧重于互联网金融兴起对金融行业风险的影响。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开拓,完善相关政策,依照中国实际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87-97

[2]魏鵬.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3-9

[3]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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