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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惩治出差腐败

2017-03-17

党建文汇·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家公差凭证

因为出差花的都是公家的钱,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车私用、假公济私这类出差腐败。如何刹住不正之风?首先是卡死入住关。先秦时,官员出差已须持“介绍信”一类凭证才可上路,否则地方驿站有权拒绝接待。西周时有“质济”“傅别”一类出差证明信,春秋战国时多用“信节”,汉代用“符券”,唐宋时有“过所”“驿券”“信牌”一类凭证。驿券上,公务人员的身高、长相、随从人数、随身物件,甚至接待标准都写得清清楚楚,以方便辨认。到明朝,身份查验更严,往往使用“符牌”“勘合”一类凭证,兵部则使用“火票”。据《洪武实录》载,明朝规定:“公差官员,例该应付廪给、夫马车船者,照旧填用大勘合,仍给长单,自起程至公干地方,各经过官司、填注供应数目于各项之下……”

如果出差时有谋私行为或是享受超规格,则“后果很严重”。据《唐会要》,唐朝“如有家口相随,及自须于村店安置,不得令馆驿将什物饭食草料就彼等供给。”即使是官员,如是私事而又无券,“不得使用驿马,不得进驿停留”。违反规定、占公家便宜的话要被严惩。《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輒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明朝管得更严,“私借驿马”“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私役民夫抬轿”“乘驿马赍私物”都是不允许的,哪怕是所住房间超标也将受到责罚,《大明律·兵律五·邮驿》规定:“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与明朝一样,清朝也力控出差腐败,《大清律例》明文规定,禁止官员出差时“多乘驿马”。(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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