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遵法”到“尊法”的思考
2017-03-17孟祥添
孟祥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吸取经验教训,使法制理论逐渐完成了由“遵法”到“尊法”的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让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1]。遵法是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要求,而尊法更是表现为公民内心对法律的崇敬和尊重。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遵法”到“尊法”的演进过程进行简单梳理,接着对尊法与遵法进行比较研究,最后落脚于如何“尊法”。
关键词:尊法;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009-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理论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法制理论体系。从遵法到尊法,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更是实现经济社会“五位一体”全方位发展的要求。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遵法”到“尊法”的演进历程
“实事求是”的思想为中国各项事业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助推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民主集中制的恢复与贯彻为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民主基础。三者有机结合,为中国式的从“遵法”到“尊法”的改革揭开了序幕。
(一)从“有法”到“知法”——社会主义法制的开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人们把领导者个人推崇到极高的地位,遵循“两个凡是”的方针,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肩负起歷史的重任,完成了伟大的历史转折。这次全会不仅结束了国内工作徘徊前进的局面,肃清了强调阶级斗争的“左”倾错误,完成了拨乱反正,更主要的是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征程,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沿着法制轨道前进。随后,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题目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在充分吸取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的创新与发展。值得肯定的是,这次全会重新确立了法律的崇高地位,使人们认识到法律的存在及意义,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无秩序的生活方式。
(二)从“知法”到“遵法”——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来,我国各项事业发展也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但是有很多人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造成社会上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出现。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建设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在各层面加强法制建设”[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八二宪法”,也是我国当前现行宪法,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紧接着,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党员还要遵守党章”[3]。到了党的十三大,又根据新的时代背景提出“两手抓”,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4]。总结党的十二大到十四大的法制建设成就,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建设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公民也基本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但值得思考的是,法制建设的重点仍然是法律对人的强制和约束,仅仅使人肤浅地认识到法律不可违,并没有真正使人领悟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从“遵法”到“尊法”——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
20世纪末期,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但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低潮。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进我国宪法。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5]。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有秩序地开展,在党的十六大上特别强调“党员和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6]。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7],这把遵法的要求由党员干部扩展到了全体公民身上,充分说明了我们党对法治思想的认识更深了一个层次。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这样的阐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8]通过对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报告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法制建设的重点不局限于对人的强制作用,更重要的是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生活在法治社会,首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
二、“遵法”与“尊法”的区别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的更迭,都是为了更有力地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更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更充分地尊重人民的诉求,更切实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法律对我们每个公民的要求也实现了由“遵法”到“尊法”的根本性转变。
(一)“遵法”与“尊法”的含义不同
“遵法”要求每一个公民尽到法律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享受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发挥个人能动性,一切行为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公民的切实要求。可是,“尊法”却是要求我们在遵照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认同法律的主体地位,尊重法律的至上性、公平性、权威性,全社会都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
(二)“遵法”与“尊法”的主体性程度不同
遵法,顾名思义就是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它反映了公民的尊法程度,是一种外在的客观要求,体现出公民尊法的主体性程度不强,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对法律的态度,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强迫性、被动性。另外,遵法也从另一个层次上反映出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不足和公民素质的低下。尊法,从字面意思上看是单纯地尊重法律,其实它是对遵法的升华。它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尊法主体性程度的增强,是一种内在的主观意愿,从而在尊法的基础上自觉地遵守法律,表现出主动性和自愿性。这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大量违法犯罪现象提出的新的要求,反映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创新和公民素质的提高。
三、我们应该如何“尊法”
“尊法”体现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各个社会阶层以及每个单独的个体。它不以社会地位、财富多寡、学识学历、个人能力为评判标准,它广泛地要求全民共同参与、个人切实履行。
(一)从国家和社会入手,遵循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全民“尊法”
“依法治国”方略为我们指明了前进道路,让我们明白怎样尊法。
1.“科学立法”是前提。“尊法”的首要前提就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建构完善,因此必须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生活诉求,急百姓所急、想百姓所想,允许社会各方面参与,综合社会各阶层意见,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找出并弥补社会发展中所暴露出的法律缺陷、漏洞,平衡社会发展中各方面的呼声与利益诉求。立法要在充分论证、科学探究、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的氛围下,综合分析,权衡利弊,慎重决断,切实考虑广大人民利益,做到科学立法。
2.“严格执法”是目的。要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公平性、公正性。要让人民群众发自肺腑地“尊法”,那么政府就必须严格执法。政府的决策要有公信力,制度要有合法性,执法要有依据。这不单单要求政府各部门转换观念,保证各项决策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服务型政府不能单单停留在口号上,应该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贯彻到自身行为准则内。政府工作人员心中都有一根法律准绳,检查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要传达百姓声音,有公仆意识,敢于为群众做表率、立榜样。同时要完善社情民意制度,完善信访制度,要让人民群众有说话的渠道,唯有如此才能知道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哪些优点、哪些做得还不到位。在这种社会表率作用下,人民群众必然重视法律主体地位。
3.“公正司法”是保障。“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这说明,司法必须要公正,否则也无法使群众做到心服口服。因此司法必须要有理有据,要避免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要避免领导干预,保持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要制定审判负责制,谁审判谁负责,谁干预谁负责。用种种制度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信服司法的权威,让公民树立一种法律的判决只取决于个人行为,不因任何外在意志而改变的观念。
4.“全民守法”是根本。全民守法表面上看起來是“遵法”,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就会引起质变。整个社会的氛围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在这种氛围熏陶下,人民群众才能意识到“遵法”的重要性,它可以避免社会冲突、缓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暴力,社会在公序良俗中有序进行,继而实行“遵法”到“尊法”的全方位蜕变。
(二)从党员干部入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就要求党必须时时刻刻做到为人民服务,时时刻刻发挥先锋队的作用。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我们党面临着形形色色的风险和考验,这更要求党员在种种诱惑下保持刚正不阿,用先进和纯洁的党性教育武装自己。但是,中国是一个有着千年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权力本位思想在某些领域还留有残余,一些党员干部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时,总是存在着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切实转变这种观念,且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方面,需要转化成个人的价值信仰和行动导向,争当“尊法”模范带头人。首先,领导干部要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党员干部之所以被称为人民公仆,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党员干部除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外,还应该认真地履行自身义务,深入到群众中去,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办事,杜绝出现无视法律、徇私枉法的情况,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坚定的信仰者和执行者的形象[9]。其次,领导干部要牢牢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但这也给党员干部带来各种各样的诱惑。因此,党员干部为了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必须要遏制贪欲,消除特权意识,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越道德和法律底线。最后,党员干部要保持学习永不止步的精神。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是处在变化发展中的,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观察世界,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党员干部必须时刻关注和学习新的法律条例、新的政策理论,使自己掌握系统完备的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才能引导公民依法维权、化解矛盾,让法律成为公民手中切实的维权武器,继而逐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
(三)从公民自身入手,培育全社会“尊法”的良好风尚
卢梭就曾经强调过法律需要让公民铭记在心里。这就启示我们,如果公民无视法律,不管国家的法律条例多么齐全、法治体系多么完善,法律也相当于一张废纸。因此,公民必须从内心深处认同和尊重法律。首先,公民应树立牢固的法律至上的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权威性地位,它规定了公民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因此,公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应该用宪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另外,细节往往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不遵守规章制度,存在例如不遵守交通规则、随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现象,他们经常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在大事上不犯法就可以了。但是,事情往往会积少成多,在不经意间就发生了“质变”。所以,公民要做到观念里有法,不打“擦边球”,不越法律红线。其次,公民要具备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这就需要公民首先摆脱人治文化或宗教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当遇到困难时不应该首先向领导个人或宗教求助,而应该相信法律的力量,借助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自己。当然,公民的法治素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培养起来,这就需要公民利用学校、社会或某些民间组织的普法教育,使自己熟悉法律,逐渐养成尊重法律、依靠法律的习惯。最后,公民要积极地表达政治诉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公民既是公共治理的参与者又是自我管理者。因此,公民要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去,通过多方面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形成了代表自己意志的法规后,才会有一种意识去遵循、维护法律。
“尊法”根本上是公民意识与个人态度的改变,是从法律要求个人怎样做到我怎样做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改变。这种改变是我们党针对新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问题所做出的政策调整,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方略的体现,因此务必要根植于全体国民。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中国法学,2014(6):5-19.
[2]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J].会计研究,1982(6):1-2.
[3]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09-20].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5/65381/4429517.html.
[4]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09-21].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6/65447/4526368.html.
[5]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公报[J].学理论,2000(12):4-5.
[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02(22):3-19.
[7]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人民网,[2016-09-
20].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6429094.html.
[8]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光明日报,2012-11-18.
[9]本报评论员.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N].法制日报,201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