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程序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17-03-16
严格按程序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插图/沈欣
上期,我们主要谈了办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实体问题;本期,我们再谈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程序问题。对此,除了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明确规定外,2016年9月18日,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规定》)。
@小警: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跨区域作案,有的甚至是跨国作案。请问,对此类案件,应如何依法确定管辖?
刘警官:根据《意见》第5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辖:(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4)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侦查。(5)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6)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侦查。(7)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侦查的案件,需要报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侦查前,向同级检察院、法院通报。(8)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
@小酒在人间: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判断,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是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好办的问题。请问,《意见》对此有解决办法吗?
刘警官:根据《意见》第6条,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搜集被害人陈述的,可结合已搜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搜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搜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意见》第7条,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涉案银行账户或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杨小刀:不法分子实施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往往涉及返还冻结资金。请问,在返还冻结资金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刘警官:在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时,依法、及时、便捷返还冻结资金,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规定》第3至5条,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此外,被害人在办理被骗(盗)资金返还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被害人应由本人办理冻结资金返还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安机关应核实委托关系的真实性。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冻结资金返还手续的,应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续。
@焚琴煮鹤: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时,返还冻结资金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刘警官:根据《规定》第6至12条,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后,应主动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向冻结公安机关或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提出冻结涉案资金返还请求的,应填写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返还申请表。冻结公安机关应对被害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查明冻结资金确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流向表和呈请返还资金报告书,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与冻结公安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冻结公安机关移交受、立案法律手续、询问笔录、被骗(盗)银行卡账户证明、身份信息证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返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冻结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决定。冻结资金应返还至被害人原汇出银行账户,如原银行账户无法接受返还,也可向被害人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返还。
冻结公安机关对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应以转账时间戳(银行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点)为标记,核查各级转账资金走向,一一对应还原资金流向,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资金流向表。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启动新的返还程序。被害人以现金通过自动柜员机或柜台存入涉案账户内的,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账中的存款记录与被害人笔录核对相符的,可依照本规定予以返还。公安机关办理资金返还工作时,应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由两名以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持本人有效人民警察证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前往冻结银行办理返还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时,应对办案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进行审查。对于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有权要求办案公安机关补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返还。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现场办理;现场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回执反馈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留存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原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并妥善保管留存,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