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初探
2017-03-16李雪颖
李雪颖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初探
李雪颖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先秦时期,儒法思想的斗争以法家思想的最后获胜而终,汉前的法多由法家修订,于是稍稍落后的儒家不能心甘情愿的“俯首称臣”,他们开始努力另一件事,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萌芽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快速发展于分裂割据三百多年的魏晋南北朝,终成熟于隋唐。无心论汉唐,只想以围绕着北魏驸马刘辉“殴主伤胎”案,谈一谈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的融合与法律儒家化的碰撞,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逐渐臻于完善。
父权化;司法改革;贵族特权;女性;儒家化
一、家族
在对刘辉“殴主伤胎”案定罪审判的讨论中,以崔纂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守卫者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认为不应对刘辉以谋反大逆罪而判死刑,因为在父系家族论理中,无论是高贵的公主还是平民女子,只要嫁于夫家,便从属于夫家的宗室,因此兰陵长公主的孩子更是驸马刘辉的孩子,按照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故杀者,各加一等”,因此刘辉只是杀死了自己的儿子。儒家化最重要的内容便是家族中的父权化。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父系化更具体的体现便是中国的五服制度。根据孔子的教科书《仪礼·丧服》可以知道,五服制度是指在九族之内一个人去世以他的亲友为他服丧的时间和服饰的差距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而这里的五服制度是父系的五服制度,母亲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有别于本宗,我们只需要为母亲的父母、亲兄弟姐妹、和她兄弟姐妹的孩子服丧,过此即无服制,也就不是我们家族的一员了。因此五服制度是父权化下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在五服制度里父权至上,在一个家族里父祖是统治阶级,这个家族里所有人都在他的掌控之内,包括他的子孙妻妾,以及子孙的妻妾,未出阁的女儿和孙女,甚至大家族里还包括了同居的旁系卑亲属,而且权力极大,不仅包括经济权利、婚嫁权利,甚至包括人身权利。
五服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最显著地体现就是西晋《泰始律》首创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它是指对于家族成员之间的犯罪,以服制的远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上犯下,则服制越近则越轻;以下犯上,服制越近刑罚越重。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人的智慧,把法与情、礼与法完美的结合。
二、官僚特权的确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流传五千年的法律原则,它是指百姓有百姓的礼,贵族有贵族的礼,不得僭越;百姓有百姓的刑罚,贵族有贵族的法律特权,这强调的就是儒家的阶级。
1.八议制度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在这里的辟译为法。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正式确定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分别指、皇帝故友、朝廷认可的贤人、可以辅佐君王才能者、对国家有过重大功劳并被认可的人、官僚贵族、以勤奋之力为国家做出贡献者、前代国宾。八议制度是指这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审判时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公主之死》一书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案子,同样是灵太后摄政的时期,“广阳王元深和城阳王元徽的妃子于氏通奸,被元徽一状告到朝廷。经过皇族宗室的讨论之后,元深被消除王位,遣送离开京城”,这里便是典型的八议,广阳王作为“贵”即使发生了在古代算得上大罪的通奸(当然没有十恶那么严重),也并没有被判处肉刑或者剥夺人身自由。
2.官当制度
同八议一样,官当作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贵族集团利益的一项法律原则,正式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晋律》规定了“除名比三岁刑”和“免比三岁刑”,《北魏律·法例》对贵族和官僚分别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等叙用”。《陈律》里同样有所记载。而官当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创制的“军功爵制度”,且同八议一样并不适用于十恶,这就使得在维护官僚贵族利益的同时,捍卫着国家的权威。
三、结语
在法律儒家化的漫漫长河里,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地位,男性主掌着主流思想的变革,女性一般扮演着锦上添花的功绩。我始终相信“存在即为合理”的道理,正因为魏晋南北朝多民族文化的碰撞,不仅为我们带来了女性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更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活力,这些多元化思想充斥下的儒家思想更好的适应了历史的发展,让我们中华法系能够延绵四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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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颖(1994.6~),女,汉族,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