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主要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比分析
2017-03-16陈宇
陈宇
摘要 通过分析对比我国与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提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标准制定基础、标准数量和质量、检测标准、种类划分、特殊群体设置、豁免限量、评估周期等方面存在差异。提出积极参与CAC农药MRLs标准制定,开展MRLs标准制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普及农药残留标准知识的建议。
关键词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 S481+.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2-0094-04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esticides Maximum Residue Limits in China and Major Countries
CHEN Yu
(Zhousha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Zhoushan Zhejiang 316000)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esticides 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s)in 16 countries and regions,including China,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the European Union,Japan,the United States,South Korea,South Africa,Australia,New Zealand.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standard setting,quantity and quality,testing standards,classification,special group settings,exemption limits,assessment period and so on.Proposed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CAC pesticide MRLs standards,to carry out the basic work of the MRLs standard formulation,intensify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intercommunion,popularization of pesticide residue standard knowledge.
Key words pesticide: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s);comparative;analysis
1 不同国家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体系现状
1.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食品领域的国际标准,是WTO指定的食品国际标准协调组织[1-3]。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由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及CAC下属的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合作完成。JMPR根据CCPR确定的农药评估优先列表,评估各国或农药企业提供的农药毒理和残留数据,计算全球各大区、不同人群的膳食暴露风险水平,推荐农药最大残留水平,再通过CAC秘书处向食品法典各成员国公开征求意见后,提交CCPR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CAC大会批准后成为法典标准[4]。CCPR首次年会于1966年在荷兰海牙市召开。食品法典标准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有重大影响。它是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食品安全仲裁标准之一,也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制修订本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5]。
1.2 美国
美国农药相关管理机构为环保局(EPA),负责农药安全性评估、登记注册、 生产、销售、使用管理、MRLs残留限量的制定、农药在环境中的残留监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肉、禽、去壳蛋以外的其他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测;农业部(USDA)负责肉、禽、去壳蛋及其制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各州食品与农业机构负责对州内农药进行管理。依据法律为《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FIFRA)、《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大气清洁法》《水质清洁法》。
美国制定了详细、复杂的MRLs,共涉及380种农药约11 000项,大部分为在全美登记的农药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CFR)制定的MRLs,其余为农药在各地区登记中制定的MRLs,有时限或临时的MRLs,进口MRLs和間接残留的MRLs等,还列出了豁免物质或无需MRLs的清单,提出了“零残留”的概念[6]。美国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主要由美国环保局(EPA)负责制定,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0篇“环境保护”第180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与残留容许量豁免”公布。该节包括5个分节,即A分节“定义和解释性法规”、B分节“程序性规定”、C分节“具体容许量”、D分节“容许量豁免”及E分节“不需要制订限量的农用化学物”。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食品和饲料中不可避免的农药残留制定了行动水平(Action level),在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PG Sec.575.100)公布。此外,美国联邦法典(US Code)第21篇“食品和药品”第9章346a部分还对农药残留容许量以及残留容许量豁免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如规定含有无残留容许量标准或者残留容许量豁免农药的食品不安全等。豁免物质在规定目标作物上按GAP使用,共146种,涉及微生物及其制剂(如芽孢杆菌)、植物提取剂(如印楝素、辣椒素)及其他制剂(硼酸盐、铜、石灰、石硫合剂、次氯酸钠等)。
1.3 日本
日本农药相关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农药毒理学资料评审、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口食品农药残留监控;农林水产省负责农药安全性评估、登记注册、 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环境厅负责环境及水体农药残留资料的评审;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药安全管理。法律依据为《食品卫生法》《农药管理法》。
2006年5月29日,日本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 791种农用化学品的管理,是当时世界上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最多、涵盖农药和食品品种最全的管理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 mg/kg[7-8]。日本在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的5年内对暂定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解决修订这些标准,经修订后的暂定标准则转化为正式标准。此后每5年對标准进行1次重新评估和全面修订。
1.4 欧盟
欧盟农药管理主要机构为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农药的风险评估;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农药活性成分的登记注册,欧盟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欧盟农药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各成员国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制剂的登记注册,欧盟农药管理政策的转化和执行。
2005年5月,欧盟颁布REGULATION(EC)No 396/2005,要求欧盟各成员必须实施统一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则实施0.01 mg/kg的一律标准。法规于2008年9月1日生效后,欧盟对法规进行多次修订。豁免物质共53种,主要包括脂肪酸、植物油及简单无机物等[9]。欧盟1992—2008年进行农药安全性重新评估。评审合格的产品给予重新登记(欧盟登记有效成分、成员国登记制剂),未提交评审资料或评审不合格产品予以撤销,同时修订限量标准。此后每10年重新评估1次。
1.5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
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APVMA)负责制定农产品,特别是进入食品链的农产品中的化学农药和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澳大利亚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5个部分组成:食品中化学农药和兽药及相关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适用的产品部分(取样分析部分)、残留定义、动物饲料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不需要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兽药及相应的使用方法。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产品分类参照CAC产品分类。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某种农兽药或某种农兽药在某种农产品中的残留未在上述限量表中列出,澳大利亚一律要求不得检出。1998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食品标准互认协议,共同建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负责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10]。
新西兰农用化合物(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新西兰食品安全局根据《食品法(Food Act)》制定。该标准不仅对具体限量标准未涉及的农用化合物残留设定了0.1 mg/kg的默认标准。同时,还认可符合FAO/WHO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进口食品。此外,农用化合物在烘干、脱水或是浓缩的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必须以该食品经过稀释或是复原后总量为基础。某种由1种或多种食物组成食品中的农用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等于农用化合物在各种食物中的最大残余限量乘以该种食物在食品中所占的比例所得值的总和。
1.6 加拿大
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加拿大卫生部下属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负责制定,收录在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条例中。需要注意的是,除个别豁免物质外,对于无限量标准的农药残留,目前加拿大执行0.1 mg/kg的统一标准。加拿大对于无限量标准的农药残留拟实施不得检出(ND)要求[11]。
1.7 韩国
韩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韩国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制定和发布,收录在《韩国食品公典》中。 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包括农产品、人参和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于缺乏具体限量标准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CAC有标准时直接采用CAC标准;无CAC标准则采用同种农药在同类农产品(农产品分类表中同一类中的标准;对于坚果及籽实、水果、蔬菜产品,指食品分类表中同一组)中最严值作为目标产品的限量标准;如前2项均不适用,则采用同种农药已有限量标准中最严值作为目标产品的限量标准。此外,韩国要求在黄豆芽及绿豆芽中不得检出多菌灵、克菌丹、噻菌灵、福美双等4种农药。对于加工食品,如果韩国未针对其制定具体残留限量标准,则采用以下规则:优先适用CAC标准;根据原料的许可限量判断加工食品的残留合格与否,如在脱水或其他处理过程中水含量发生变化,则限量确定要考虑水含量。
1.8 南非
南非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南非国家卫生和人口发展部根据《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制定,收录在南非1994年《有关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中(由南非1994年246号政府公告发布)。根据该法规,食品中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限量标准表列出限量要求,如限量标准表未明确列出,则限量要求为0.01 mg/kg。此外,符合FAO/WHO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或欧盟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也可进口。
1.9 新加坡
新加坡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负责制定,其收录在新加坡食品条例(Food Regul-ations)中。食品中农药残留须符合新加坡限量标准。若新加坡无相关规定,则必须符合CAC限量标准;对于加工/混合食品,其残留限量不得超过用于加工该食品原料容许量/组成该混合食品的食品中的容许量。新加坡食品条例(Food Regulations)中仅对动物源性产品中抗生素和雌激素做了规定。根据该食品条例,抗生素指化学合成或微生物来源的化学物质,其在低浓度下可消灭细菌或其他微生物或通过阻碍其生长达到相应目的。除尼生素可作为经热处理破坏肉毒杆梭菌孢子的液态蛋制品、干酪及罐装食品的防腐剂外,新加坡要求抗生素及其降解产物在奶、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中不得检出。
1.10 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
泰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收录在农业和合作部颁布国家农产品及食品标准《TAS 9002-2556 Pesticide Residues:Max-imum Residue Limits》中;印度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收录在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发布的《FOOD SAFETY AND STANDARDS(CONTAMINANTS,TOXINS AND RESID-UES)REGULATIONS》中;印度尼西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即印度农业部《27/permentan/PP.340/5/2009号》法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
1.11 中国
2012年5月,中國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发布了《食物内残余除害剂规例》(以下简称“规例”),并于2014年8月1日生效。规例为进口或在香港生产消费的所有食品中所有可能的除害剂残留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中国台湾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收录在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的《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中,附表1规定了畜禽水产以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附表2为安全性高、可免订容许量、毋需检验其残留量的豁免物质;附表3为禁用农药列表;附表4为食品分类表。未制定残留限量要求的农药(豁免物质除外)均不得检出。
中国大陆于1995年和2006年先后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10]。目前,我国农药的MRLs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和行业标准(农业部发布)两部分组成。自2010年以来,农业部清理整合17部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形成了统一的食品中农药残留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等技术规范,制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农产品中5 450项残留限量标准[12]。此外,农业部通过公告形式,制定了禁限用农药清单(194号、第199号、第274号、第322号、第1157号、第1586号和第2032号公告)。清理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413部,编制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明确到“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将达到1万项,形成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完善配套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2 我国与国外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比较
2.1 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基础
目前,我国已登记农药650个品种,有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约占总登记品种的60%。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制定MRLs需具备农药毒性评估、居民膳食结构以及田间实际残留量[13]三方面。我国MRLs标准制定起步晚,基础性工作开展较少,大量数据缺失,毒理学、残留试验数据少,而且部分非GLP实验室产生,严重影响了MRLs制定时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2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和质量
目前,我国制定了387种农药5 450项MRLs标准,与2010年870项相比,增长了5倍[14],但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约10 000项、日本约50 000项和欧盟约60 000项MRLs标准,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农药残留限量值规定不合理,部分农药残留国外已经广发使用,但我国没有相关限量标准,例如美国、巴西、阿根廷等主要大豆生产国在大豆生长期普遍使用草甘膦,但我国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标准没有制定大豆中草甘膦限量标准,导致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无标可依。此外,部分限量标准相比国际标准偏高,灭多威在玉米中CAC的限量标准为0.02 mg/kg,而我国为0.05 mg/kg,多菌灵在油菜籽中CAC的限量标准为0.05 mg/kg,而我国为0.1 mg/kg。
2.3 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标准
目前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标准共162个,有GB标准68个,NY标准17个,SN标准76个,YC标准1个。相比美国、日本、欧盟等农药管理发达国家,我国农药残留限量缺少系统完善的检测方法,标准重复交叉制定严重,部分物质检测方法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还不能一一对应;此外,一些已经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无检测标准,包括胺鲜酯、氨氯吡啶酸、丙硫菌唑等60种农药物质没有检测标准。
2.4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种类划分和特殊群体设置
世界各国制定农药的残留限量依食品分类的不同大致分为2种类型。如CAC国际标准、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将食品细分为一个个具体的品种,制定农药在每一种食品中的残留限量,MRL数值很多。例如日本共分4级,第1级为食品来源,包括植物来源、动物来源、矿泉水等;第2级为组别,包括蔬菜水果等12组;第3级为类别,包括百合科蔬菜、梨果等43类;第4级则为具体食品名称。在每类(组)食品的最后,一般均有“其他……”用以涵盖列举食品未涵盖的其他食品。另一类型如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俄罗斯、南方共同市场等,将食品大致分为几个类别,制定农药在各类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我国作物种类划分近几年有很大进步,制订了《用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2010年1490号公告),从单一粮食、蔬菜和水果,发展到目前3级,11个大类,45个小类,分类逐渐细化[15],逐步与日本、美国等接近。此外,日本、美国、欧盟均将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加以区分,设定限量标准,而我国没有针对特殊群体设定相关限量。
2.5 豁免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
目前,我国在豁免限量和一律限量方面还是空白,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建立豁免残留限量和一律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其中美国制订了146种豁免物质,日本65种豁免物质,欧盟53种豁免物质。
2.6 评估周期
日本在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的5年内对暂定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这些标准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暂定标准则转化为正式标准。此后每5年对标准进行1 次重新评估和全面修订。欧盟对定期评审合格的产品给予重新登记(欧盟登记有效成分、成员国登记制剂),对未提交评审资料或评审不合格产品予以撤销,同时修订限量标准,此后每10年重新评估1次。我国实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周期评估制度,周期15年,临时限量和再残留限量评估周期5年[16]。
3 结语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看来,农药MRLs标准体系还不完善。这迫切要求我国一是参与CAC农药MRLs标准制定,及时提交我国农药残留试验数据,逐步提高法典标准中我国标准的比重,提升中国在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影响力[17];二是积极开展新登记农药品种毒理学实验、残留监测情况以及我国消费者膳食消费数据等基础性研究工作;三是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建立协调、统一、有效的MRLs标准及修订工作机制;四是积极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间农药管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地区间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协调一致,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五是普及农药残留标准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开农药残留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贯和标准化知识培训,推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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