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金里卡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述析
2017-03-15孙军
孙 军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统战与文化教研部,辽宁大连 116013)
威尔·金里卡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述析
孙 军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统战与文化教研部,辽宁大连 116013)
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立足于政治哲学视角,以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实践为基础,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对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进行了缜密论证与合法性辩护,进而建构起系统的多元文化公民权理论。尽管存在争议,但其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在学术和实践层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客观认识其理论的合理性成分及存在的有关争议,对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
威尔·金里卡;少数群体;集体权利
20世纪中后期,移民问题和少数群体权利问题成为很多西方国家的主要社会矛盾和政策难题。在这一背景下,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群体权利(minority rights)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吸引了大批政治哲学家的理论关注。加拿大女王大学哲学教授威尔·金里卡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作为自由主义学者,他立足于政治哲学的视角,以加拿大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实践为基础,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对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进行缜密论证与合法性辩护,以期证成少数群体权利与自由主义的个体自由和社会正义原则并行不悖,甚至是实现自由平等原则的重要机制,进而建构起系统的多元文化公民权理论。在实践层面,该理论对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善意的忽略?——自由主义传统与少数群体集体权利
毫无疑问,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最具影响力的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尽管自由主义事实上包含了一系列理论流派,其支持者的政治光谱分布亦相当广泛,但其核心理念则是将个体自主视为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更广泛的,自由主义主张个体尊严、言论和思想自由、机会均等、以法律限制政府权力、保障自由贸易、支持市场经济和强调透明、民主的政治体制等。
在对待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collective rights)问题上,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往往借助于覆盖所有个体的普适性公民权利,实现对这部分人群的权利保护。换句话说,凭借这种公民权理论,自由主义者相信,对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共同的公民身份得到保障。显然,在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一种普遍性个体权利体系可以包容文化差别。[1]137因此,传统自由主义者不主张直接赋予少数群体特殊的集体权利,包括给予他们永久政治身份或宪法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普遍人权学说被作为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理论基础。内森·格雷泽(Nathan Glazer)将自由主义思考少数群体权利的这种进路称作“善意的忽略”(benigh neglect)。[2]从历史上看,对集体权利的忽略是有传统的。诚如阿克顿勋爵所言,“欧洲的旧制度中,民族的权利既不为政府所承认,也不为人民所要求。王室而非民族的利益调整着边界”[3]。显然,与专制主义者在意国家不同,自由主义者更关心个人。
以保障普适性公民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论对集体权利的沉默,还与其预设的理论前提有关。即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治社群之内,所有公民在文化构成上都是同质的。即使他们生活在文化多样性的多民族社会,仍然会以一种理想化的文化同质的政治共同体作为其理论建构的预设前提。这在自由主义内部似乎达成了一种默契。他们不会去追问为什么个人权利不是以“人”为标准而只能属于特定范围内的公民?为什么社会福利只能属于拥有边界的特定群体,而不是任何人?[4]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些问题都是不言而喻的。用金里卡的话说,自由主义是在用“普遍主义的语言遮掩着它对共同体的信奉”[5]。
循着这一思路,传统自由主义在处理族际冲突时,习惯于“把人们当作个体来对待”,寄希望于通过构建一种普遍性个体权利体系包容文化差别。于是他们往往倾向于借助同化或融合等手段,将多民族的政治共同体整合为文化同质的族裔共同体。或者他们认为,只要实行普遍的地方自治,民族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抑或秉持“国家与种族严格分离”的观点,用一种“善意的忽略”来回应不同群体间的文化差别与政治诉求。按照这种看法,传统自由主义者对待民族文化,类似于对待宗教的方式,即将其视为人们私人生活中自由表达的精神归属,而不应该诉诸国家权力予以干涉。甚至少数群体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传统自由主义也不主张采取差别政策予以补救。
然而这种无差别待遇原则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善意的忽略”的结果,实际上是少数群体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某些群体处于更加弱势的境地,特别是那些长期遭到主流社会排斥的少数文化群体成员。由此可见,族裔问题的复杂性,使其无法通过民主制度简单加以解决。冷战结束以后,鉴于多民族社会族裔冲突日益加剧并迅速上升为全球问题,以及更多的少数群体争取文化权利的诉求正在对西方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造成冲击,自由主义理论需要对此作出回应。即在理论上说明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可以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得到保障。换言之,政府有必要以群体权利的方式对少数群体给予一定方式的特殊照顾,进而调和普适性公民权利和少数群体集体权利之间的矛盾。
二、金里卡少数群体集体权利思想的理论阐释
正是基于传统的人权学说,不能解决少数群体可能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金里卡才试图在自由主义的价值内核中寻找能够赋予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哲学依据,进而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发展出一套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理论来补充传统的人权原则。这一理论的证成依据,能够解释少数群体集体权利如何与人权和谐共存,如何受到个体自由、民主与社会正义等原则的限制。金里卡坚信:“用少数族群权利来补充传统的人权是正当的,而且事实上是不可避免的。”[1]7
由于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展开对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论证,因此金里卡需要捍卫个体自由这一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与族裔共同体建立起联系。在金里卡看来,个体自由首先意味着选择自由(freedom of choice),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想要的生活,但这种选择不是抽象的或虚无缥缈的凭空想象,而是具有特定的文化前提,依赖固有的文化身份。因为即使在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文化背景对于个人的选择亦是至关重要,所谓的自我并不是如社群主义所批评的完全脱离现实,而是依赖于一定的文化背景。罗尔斯就认为,只有“根据历史文化背景才能理解我们的目标”[6]。德沃金将这种文化背景视作“构成所有社会实践和制度的基础”[7]230,并且必须加以保护,使其不会“在结构方面降低品质或衰败”[7]231。玛格丽塔和拉兹则指出,“对该文化的熟悉决定了想象的边界”[8]。由此可见,自由民族主义者建构个体自由和民族共同体联系的中介便是文化。
金里卡对集体权利的论证便遵循了这一进路,强调文化与个体之间的依赖关系。金里卡认为,作为一种基本善,建立在由语言和历史所界定的社会性文化之上的文化成员身份对于个人自主选择至关重要,必须被吸纳进自由主义原则中去,这是证成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关键,也是论证展开的逻辑起点。因此,为厘清金里卡的论证逻辑,必须理解社会性文化(societal cultures)这一统摄性概念。按照金里卡的理解,社会性文化对于个体自由具有本质性意义,能够为“它的成员提供跨越人类全部活动范围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不仅包括共享的记忆或价值,也包括共同的制度和习俗。[1]96-97换言之,人们作出有意义的选择不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而是在一种具体的文化情境中,并依赖于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结构。他认为,只有凭借一种丰富、可靠的文化结构,人们才能对各种可能得到的选择有一个清晰认识,进而对他们的价值作出明智的判断。[9]在这里,金里卡既承认个体自由与自主,同时也承认文化结构对个体选择的切实影响。所以即使作为“原子化”的个人,事实上也不可能轻易地与原生文化彻底决裂而追求纯粹的抽象自由。
与罗尔斯、德沃金等人基于单一民族国家和文化同质性社会作为思考的预设前提不同,金里卡是在一个多元族群文化社会中审视这一问题。为容纳多元文化诉求,多元的族群文化差异成为金里卡在自由主义理论框架内证成少数群体差异权利的一个考量因素。[10]对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文化成员身份具有一种“鲜明的社会姿态”,能够在人们塑造自我认同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基于归属而非成就的民族身份尤其适合作为“认同的主要聚集点”,从而使个人产生“不费力且又可靠的”归属感。另一方面,考虑到融入多数族群文化“是一个实际上非常缓慢的过程”,而且成本高昂,少数群体成员自然会强烈地依恋他们自己的文化,珍视自身的文化成员身份,并对保持这种联系视作合法权益,是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自由与他所归属的民族文化密切相关。后者为前者的个人价值选择提供了源泉和自我认同的基础。鉴于此,金里卡将这种个人文化成员身份视为基本人权,甚至提到罗尔斯的“基本善”的高度。由此进路,通过借助社会性文化,金里卡将个体自由与族裔共同体联系起来。因此,多民族国家应当对少数群体的差别权利采取更加尊重和肯定的态度,进而承认并保障这种权利。
基于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和西方国家的多元文化实践,金里卡对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论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平等的理由。相对于多数群体,少数群体的成员遭遇到天生的不平等。这种“境遇”上的差异并非个体责任,而是在个体选择之前便客观存在。金里卡注意到有些少数群体在和多数群体成员竞争过程中被不公平地置于不利地位,其社会性文化的生存能力可能受到后者所作出的政治或经济决定的削弱。如果不加以干预,则会变成严重的不正义。政治承认和支持则可以矫正这种不利地位。[1]139第二,历史协定的角色。金里卡认为,支持少数群体享有集体权利的理由,还在于这些权利往往是历史协定的结果,或者是由两个或更多的民族同意联合的协定。他以美国和加拿大政府为例,举证出在西方民主国家曾经有过的与少数群体签订的历史协定,尽管这些规定常常被忽视或者否定。当然,对这些协定的签订背景是否公正进行追问也是必要的。由于环境的变化,对最初协定的解释往往存在困难。但是金里卡看重历史协定的原因在于,通过对历史协定的尊重,有助于使人们重新思考少数群体加入多民族国家的条件是什么,对于中央政府权利的限制又有哪些?在他看来,尊重历史协定的重要性在于,不仅捍卫了少数群体的自治权,同时也能够确保政府行动获得公民信任。[1]153第三,文化多样性价值。如果说前两种论证主要从义务层面规范多数群体的行为,基于文化多样性价值,诉诸的则是多数群体的利益。因为文化多样性可以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文化资源和生活方式,多数群体也可以从中获得益处,进而捍卫少数群体的集体差别权利。金里卡注意到,少数群体特有的传统生活方式还有助于为后工业社会提供一种适应环境的可持续关系模式。不过金里卡也承认,文化多样性论证有其局限性,由于多数群体可能担心其内部文化多样性的减少,因此会凭借强大的利益拒绝少数群体的自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论证只能作为一种补充,而不能取代基于平等或历史协定的正义论证。[1]159
与此同时,金里卡也强调,相比于民族性少数群体,文化多样性论证可能更适合用来捍卫种族性群体的集体权利。这就涉及金里卡所讨论的三种具体的有群体差别(group-differentiated)的权利形式:一是少数民族的自治权(self-government rights),即少数民族要求中央政府赋予某种形式的政治自主权或区域管辖权,以确保自身文化充分且自由地发展;二是移民团体的多种族权利(polyethnic rights),即中央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法律保护,用以保障移民团体继续表现其文化特殊性,但前提条件是促进融入社会而非诉求自治;三是特殊代表权(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即要在国家公共机构中为少数民族和移民团体提供有保证的代表席位。[1]34-42金里卡坚持认为,只要是少数群体,就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族群形式享有不同的集体差别权利。无论哪种权利形式,都需要国家干预,并赋予明确的价值导向。
作为一名自由主义学者,金里卡显然也注意到自由主义内部在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问题上对他的批评与质疑。传统自由主义的立论基础是个人主义,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洛克、密尔,还是包括罗尔斯、德沃金、阿玛蒂亚·森在内的当代自由主义者,都基于个人理性、选择自由而反对赋予少数群体以集体权利。他们认为强调群体差异的做法,很有可能导致将集体权利凌驾于个体权利之上,进而破坏国家与社会统一的基础。[11]所以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权利主体只能是个体,集体权利与自由主义的普遍人权是不能兼容的。金里卡虽然也承认“集体权利”这一概念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用来指称少数民族差异权利并不准确[1]56,但他坚持认为少数群体应当具有集体权利的某种属性,而且这种差异权利完全可以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得以证成。与此同时,金里卡也意识到所谓“族裔内部”可能会以保卫传统的名义干涉甚至侵害个人权利,于是他对群体差别的权利论证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和有限制的赞成。这里涉及对两种限制条件的区分。第一种区分来自于本土少数民族和外来移民,也即金里卡所定义的民族性少数群体(national minorities)和族群性少数群体(ethnic groups)。前者又可分为少数族群和原住民,后者则包含合法移民和外侨。[12]金里卡认为,由于民族性少数群体的文化身份建立在非自愿基础之上,他们大多希望保持自身的文化独特性,与主流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不希望被同化。因此相比于自愿到来的种族性少数群体当然应该享有包括自治权和特别代表权在内的集体权利。另外一组限制条件,便是金里卡对集体权利的两种含义,即内部限制与外部保护进行的区分。金里卡显然支持后者,因为以集体权利形态呈现的“外部保护”本就是自由主义的题中之意,它能够保障少数群体不易受到主流社会的干预,有助于实现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之间的平等。金里卡将其视为辨识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理论的重要依据。与之相对,“内部限制”则可能对少数群体成员的“选择自由”造成伤害。金里卡由此强调,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集体权利观念坚决反对任何少数群体对它自己成员基本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限制,坚定地支持个体拥有决定他们文化传统中的哪些方面值得传承下去的权利。[1]194-195正如有学者所言,金里卡的自由主义基本立场,为集体权利的行使确立了普遍人权的基本底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集体权利滑向极权主义深渊的危险。[10]质言之,金里卡要求在少数群体内部实现自由,而在族群之间实现平等。
三、金里卡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多民族国家,如何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使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繁荣发展,并享受包括政治上的自治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要政治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明显增强,以民族为单位的利益和文化纷争亦尤为激烈。如何在推进政治民主化与文化多元化的同时,既能有效防止少数民族的离心倾向,又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可以享有文化与政治上的自治权,成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无论是过于强调同一性的民族国家思维,或是人为建构“国族”共同体都难以解开这个死结。这些理论不仅无法消解少数群体的权利主张,亦无法化解边疆与民族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先后发生了拉萨“3·14”事件、奥运火炬境外传递受阻以及新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等活动,有外国媒体借此攻击中国的民族政策,国内学术界也出现了一些质疑我国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声音。在相关讨论中,很多学者注意到金里卡关于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思想,并频频引证其观点,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提供有益思考和借鉴。
笔者认为,金里卡关于少数群体集体权利的思想,对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其关于有群体差别权利形式的区分,在某种意义上恰好凸显了中国民族政策的合理性。当代中国,一方面已通过“宪法”在法律上赋予少数民族平等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另一方面,依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实行了制度化的差别待遇政策。当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基础和实践形式方面与金里卡主张的基于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集体权利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和内在旨趣却是近似的,都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特别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靠稳固的制度设计,依法赋予少数民族特殊的优惠政策以确保少数民族权利。实践证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民族问题的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就自治权的具体形式而言,金里卡过于推重联邦制或类似联邦的领土自治形式,并且将其看作是“解决这些冲突唯一的或最好的方式”,因此在评价亚洲国家民族政策问题上,金里卡无视这些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武断地把联邦制视作亚洲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办法。在他看来,作为亚洲的特例,只有实行了多民族联邦制的印度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像中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多民族国家则面临着少数族群民族主义的挑战。[13]此外,金里卡的论证逻辑基本上预设了少数群体由于其成员身份必然导致不利处境这一前提,而没有关照到那些在经济、政治上具有优势地位的少数群体集体权利问题。其关于少数群体权利思想的讨论大多数时候也都是纯粹的哲学思辨式研究,对应的实践例证较少谈及,而且举例多为美加等国的多元文化实践,缺少对东亚国家的细致分析。*在东亚,来自菲律宾、泰国等国的劳工在输入国无法获得平等的公民权,但这一安排有助于外籍劳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以改善自身生活。因为如果他们开展争取公民权运动,则面临的结果只能是被遣返回国。这与金里卡基于少数群体成员享有平等公民权基础上的集体权利显然存在抵牾。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学术理论,金里卡主张的多元文化主义本质上和马克思主义属于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多元文化主义提倡相对主义,马克思主义则讲发展、讲进化;多元文化主义强调‘多元’和‘差别’,而马克思主义则是‘多元’和‘一体’的统一论者。”[14]因此,科学评析其思想,特别是在讨论中国民族问题上引证其观点,必须同时注意到金里卡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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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作者简介:孙 军(1982-),男,博士,副教授;E-mail:sunjun19821027@163.com
1671-7031(2017)02-0098-05
D7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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