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库著作权问题分析
2017-03-15吴春明
吴春明
摘 要:文章论述了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工作的变化、数据库使用限制、版权问题类型、图书馆版权纠纷及对策等方面的问题,并指出图书馆建设应重视版权研究,做好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关键词:图书馆;著作权;数据库;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G250.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2-0111-03
自21世纪以来,作品的传播方式、使用环境呈现出多媒体化的趋势,所有传统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都可利用数字化技术转换为0和1形态存在的数字作品。通过网络技术,所有作品都可以使用数字化形态迅速地在全球互联网中扩散。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便利读者服务的同时,也给图书馆带来更多的著作权新问题,图书馆著作权纠纷问题在数字时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工作的变化
1.1 数据库的经费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自20世纪图书馆开始收藏音像资料以后,渐渐增加了文摘型数据库、索引型数据库、全文数据库,随着信息检索技术的快速发展、文件下载和电子邮件发送的便捷,数字资源的使用大大超越纸本资源。目前,国内外图书馆在数字资源的采购经费所占比例逐年升高,仅中科院每年用于购买数据库的经费就达到2.46亿元,一些研究型图书馆数字资源的采购经费甚至高达80%[1]。
1.2 对馆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
当前图书馆职能正面临由传统收藏借阅服务向现代知识传播的环境转换,纸本馆藏与数字馆藏共存的管理模式对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和业务流程产生了巨大冲击,这对馆员的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馆员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能、信息素养,才能克服“数字鸿沟”,提供读者所需的学科和知识服务。
1.3 阅读呈碎片化、多媒体化和动态化
大数据就像大杂烩,所有的数字信息都可以在其中收集、分类和融合,通过因特网向全球各个地区和角落扩散。这就将阅读时间由整体向碎片化、阅读载体由纸质向多媒体化、阅读方式由静态向动态化转换,读者使用任何手持终端设备随时随地都能够打开、浏览、阅读、收听。同时,多媒体设备可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将各种情报信息以任何需要的格式、载体、形态传播给任何有需要的个人和机构。
1.4 版权纠纷复杂多样
①大数据时代版权纠纷的特点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如账号被盗、管理不当、超量下载、使用工具,可发生在资源建设与服务提供等多个环节。②特征呈现出非主观故意、无知善意和被动侵权。如:资源数字化侵犯著者的复制权、超链接和e-mail发送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CALIS管理中心姚晓霞统计,清华大学图书馆2003年至2012年就有62次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情况通报,涉及APS、ACS、SPIE、AIP、JSTOR和SAE等数据库,主要是违规使用电子资源和超量下载。
2 数据库的著作权使用限制
2.1 数据库的著作权属性
2002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指出:网络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检索、浏览、阅读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2]。如:Alexander Street Press(ASP)出版社等数据库经营商把音像和视频等资料经过选择和编辑上传到互联网上供公众使用,这样的经营模式属于网络出版行为,受法律保护,享有著作权的邻接权,任何使用者必须根据合法授权使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数据库商从事网络出版行为,理当接受国家有关版权法的约束,所有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应当注明相关版权信息,这说明网络出版活动仍然受到版权法限制,版权法的合理使用要求对他们同样适用。
2.2 数据库的使用限制
图书馆对数据库的使用限制主要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协议中就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范围、方式、期限等都做出明确授权,著作权许可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图书馆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如:ASP用户许可协议有两种形式的数据库使用限制:①限定范围。即仅供授权用户使用和授权代理服务器进行远程访问,采取IP地址認证方式。②限定方式。即不可以改变作品,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不可以转让,版权提示信息不得被删除等。
3 数据库版权问题
3.1 读者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读者出于个人学习、娱乐、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图书馆局域网IP范围内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若出现如读者个人违规在论坛共享,企业从读者处非法获取进行商业弁利等都属于侵权行为;网络期刊盗版、文献传递、大规模数字化等也可能存在读者侵权风险。关于图书馆是否承担用户侵权的责任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国际图联(IFLA)的观点是图书馆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用户侵权的责任,最终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在我国图书馆是否免除责任,还要结合具体侵权情节才能断定[3]。
3.2 新媒体终端访问的控制
随着移动终端设备和数字电视机等新型数字产品的开发与普及,利用因特网、通信网、广播网等,通过电脑、笔记本、手机、数字电视机等新媒体终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4]。在数字化环境下,出版商获得了大量直接面向读者提供文献的途径,同时也拓宽了消费者接触作品的方式,将社交媒体引入阅读领域,在平台上与朋友或联系人分享正在阅读或打算阅读的书籍。由于新媒体移动终端具有携带方便、深入社会各阶层和人群、分布广泛等特点,目前通过技术手段对它的传播控制极其有限。因此,新媒体终端超出用户的使用范围的侵权非常容易,防范侵权也更加困难。
3.3 过量下载
由于图书馆用户一次登录最多可下载30篇文章,超过30篇后需要重新登录。若图书馆用户24小时内下载文章数量超过90篇,该用户IP将被封禁24小时并记录为一次恶意下载;若图书馆网络结构复杂无法定位到IP,将会直接封禁该IP段,如:2012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ACS数据库过量下载事件。
3.4 供应商资质和合同的纠纷
资格审查包括数据库商的资质和在中国的代理授权,主要是核实国外商业数据库代理公司的代理协议、授权书和代理的范围。外文数据库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有:①供应商具有从事经营外文数据库进口业务的相关资质,所经销的图书和出版物均为国家正式渠道进口的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物。②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且能够通过网络开展业务工作。③供应商能够提供网络出版社的合作证明。
3.5 数据库收录侵权作品
2001年发布的《著作权法》,给版权人新增了一项重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版权作品,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数字出版商要想使用其作品,就必须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法主要权利人不是出版社而是著者,版权法保护的主要对象也是著者的权益。大部分出版商实际上缺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电子图书或期刊获得出版商授权,最终仍然是无效授权的可能性较大[5]。数据库如果收录有侵权作品,就会给图书馆带来版权纠纷。
4 版权纠纷的影响及图书馆的对策
4.1 著作权纠纷对图书馆的影响
版权纠纷对图书馆的教训是惨痛的,首先是受到数据库商的警告,甚至是律师函。其次是被关闭全馆或者局部IP访问权限,停止该代理服务器的开放,资源被删除或减少,服务项目被取消或关停,这给读者带来极大不便。如:2012年7月,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受到ACS出版社发来的警告,称ACS数据库存在被华南农业大学过量下载的情况,暂时封了两个过量下载的IP使用权限。再次是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甚至成为典型案例。最后是带来经济损失,包括国际通信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如:2010年肇庆数字文化网著作权纠纷案,虽然最终图书馆胜诉,但该案历时19个月,给肇庆图书馆帶来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
4.2 图书馆的对策
4.2.1 全面履行合同。图书馆运作须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图书馆在购买订阅数据库时与数字出版商和其他著作权人订立特定的使用许可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就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使用许可协议受法律的保护,图书馆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
4.2.2 版权公告。图书馆通过直接传达信息来普及版权,告知读者相关注意事项,制定电子资源管理规定,对图书馆网站数据库网页进行合理的版权声明,对恶意下载和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进行通知或警告。
4.2.3 加强技术防范。图书馆与资源供应商、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合作加强技术防范,加强新媒体移动终端用户身份识别和认证,严格控制数字化文献的访问权限;通过元数据和身份识别代码保护精神权利;通过水印和密码术保护复制权;通过设置IP权限和账号进行下载控制,防止文档、音视频和图书的随意下载和传播,让网络传播控制在馆舍范围或授权范围,达到资源保护的目的;通过设置访问监控可实现对特定资源、特定用户IP地址以及指定操作类型(如检索、浏览、下载)按照总访问次数或者IP地址访问次数进行访问监控。
4.2.4 签订免责条款。首先,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签订合同时,应包含有免责条款,要求数据库商提供资源的版权均由数据库商自行解决,图书馆只负责电子资源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与图书馆无关。其次,数据库商保证本协议所列产品均为来自出版社和作者的合法产品并拥有合法授权。各出版社声明其产品绝无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相关知识产权。如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由相应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
4.2.5 加强合同的审查。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规定。②合同的严密性。审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③合同的可行性。审查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6]。
5 结语
图书馆是收藏并保存作品、传播知识、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在著作权关系中处于特殊地位,是著作权人和读者联系的桥梁。图书馆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就会有损图书馆以及大学的声誉,造成采购经费的浪费,干扰资源管理的正常工作,影响读者的正常使用与合法权益。因此,图书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有关工作,做好风险排查与防范、规避工作,提高馆员和读者的版权保护意识,降低侵权风险。
参考文献:
[1]蒋隽.中大图书馆被涨价500%全国高校联合抵制数据商[N].信息时报,2015-11-23.
[2]杨勇.论对分享类互联网站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规制[J].中国版权,2011(5):42-45.
[3]赵立红,张文德.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J].图书馆学研究,2011(3):96-100.
[4]李彩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图书馆研究,2013(2):111-114.
[5]莫少强.我国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实践与研究[J].图书馆论坛,2003(6):220-223.
[6]360百科.合同管理制度[EB/OL].[2010-06-13].http://baike.so.com/doc/3988563-4184841.html.
(编校:崔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