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益法在矿权评估中的应用
2017-03-15田宪哲
田宪哲
摘要:在探矿权转让过程中,详查及以上勘察阶段的矿权评估适用收益法,收益法评估中重要的影响因素有折现率和累计净现金流量,通过分析,探讨了属于矿权转让方和受让的方各自内在收益,并指出了在评估實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实业发展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矿权评估;收益法;折现率;净现金流量现值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业资源开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矿权转让价格需通过评估确定,2013年双方启动矿权评估工作,在此期间进行了多轮的磋商,双方针对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反复沟通,前后历时3年多,2016年底终于尘埃落定,完成探矿权转让手续。经过此次漫长的矿权转让工作,笔者认识到矿权评估工作的复杂性,选取不同的参数其评估结果差异很大。矿权评估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对未来经营情况的预判,因此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保证公允反映矿权的价值,矿权评估100%准确是不存在的。矿权评估结果对项目后期生产经营至关重要,如果矿权评估值过高,偏离了矿产资源的内在价值,将会给项目后续开发带来深远影响,反之如果矿权评估值过低,将会打击找矿人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矿权评估业务进行简单探讨,希望对相关业务具有借鉴意义。
一、矿权评估方法介绍
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共有三种评估方法,分别是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
(一)收益法
在两种情形下适用收益法,一种是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第二种是特殊情况下的普查也可以采用收益法,这种特殊情况指矿床是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在收益法中一般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二)成本法
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三)市场法
适用于与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相近的市场上已有矿权交易的项目。
鉴于收益法在实践应用中较为普遍,同时影响因素较为复杂,本文只针对收益法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探讨。
二、收益法的实质
(一)收益法的计算方法
到了详查阶段以后之所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因为在详查阶段矿产资源储量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具备测算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了。收益法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假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在项目生产经营期内,将每年的净现金流量按确定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之和,即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为矿权的评估值,在收益法中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原理。
(二)收益法的影响因素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影响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因素有折现率和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采用的折现率越大评估值越低,反之,折现率越小评估值越大,折现率属反向影响因素;净现金流量越大,评估值越大,反之净现金流量越小评估值越低,净现金流量属正向影响因素。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中对相关影响因素展开介绍。
(三)收益法的实质
由于矿权评估值为经营期内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因此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人提出,既然项目经营期内所有的净现金流量现值都付给矿权转让方了,那么留给矿权受让方的收益在哪里呢?实际上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这部分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不是项目的全部收益,如果不是项目的全部收益,那么这部分的收益到底是收益中的哪部分呢,矿权受让方的未来收益又是哪部分呢,或者说矿权受让方的收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因为从矿权评估结果来看,看似矿权转让方已经把项目未来收益全部拿走了,对该问题笔者起初一直较为困惑,始终无法明白矿权受让方的收益到底在哪里,如果这个疑问弄不明白,收购矿权将会承受很大风险,后经深入研究,明白原来留给受让方的收益就是折现率对应的收益部分。
比如某矿产资源项目经营期内累计净现金流量是30亿元,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是15%,假设矿权评估采用的折现率是9%,折现后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是10亿元,那么这10亿元就是矿权评估值,双方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后确定成交价。项目总收益15%是确定的,评估的过程就是如何将总收益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分配,转让方的收益率就是总收益率15%中高出折现率9%部分的收益率,即为6%,受让方的收益率为折现率9%。因此,在项目总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采用的折现率越高,属于转让方的收益率则越低,评估值也越低,反之评估值越高。
三、收益法在矿权评估中的具体应用
综上在收益法中影响矿权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折现率和净现金流量,而影响净现金流量的因素可进一步细分为资源储量和品位、产品市场价格、固定资产投资、折现率等重要技术经济参数。
(一)资源储量和品位
资源储量和品位直接影响的是产品数量和质量,其对矿权评估的影响为正相关,资源储量越大,品位越高,项目的收益率水平就会越高,矿权评估值就会越大,在现金流量表中属于现金流入项。资源储量和品位是地质勘探的结果,属技术指标,评估人员无法改变和选择。
(二)产品市场价格
产品价格直接影响的是现金流入,对评估值属正向影响,产品价格越高,评估值越大,价格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敏感性强。如何选定评估用的市场价格呢,在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公布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明确:“收益途径评估中的价格参数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以评估基准日前的3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确定价格参数,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和价格波动大的矿种,可向前延长至5年”。而到了2008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发布了《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明确:“选取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要坚持时效性、有效性、谨慎性原则。无论是时点参数,还是为预测参数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或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格和费用水平。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市场价格”。笔者认为此规定原则性强,更倾向于价格的时点性,在当前有色金属市场价格持续低迷,大宗商品去产能的背景下,采用时点性价格会使之前热炒的矿权市场更趋理性,让其回归价值投资空间,更有利于未来实业的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越高,项目的收益率水平越低,隨之矿权的评估值越低,固定资产投资与矿权评估呈反向关系,固定资产投资敏感性较高,评估用的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参考使用设计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设计院编制的可研报告要客观、公正,既不能高估投资也不能低估投资。
(四)折现率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构成,在实务中无风险报酬率可以选取距离评估基准日前最近发行的长期国债票面利率、最近几年发行的长期国债利率的加权平均值、最近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而风险报酬率是与勘察开发阶段紧密相连的,勘察开发阶段越低,矿产资源未来开发利用面临的风险越高,投资方要求的收益率会越高,切实体现了高风险高收益,因此风险报酬率就会越高,反之勘察开发阶段越高,风险报酬率越低。风险报酬率在普查阶段取值范围2-3%,详查阶段取值范围1.15-2%,勘探及建设阶段0.35-1.15%,生产阶段0.15-0.65%。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来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评估机构用作评估的重要依据资料,矿产模型的建立、计价系数的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估算、运营期生产成本的测算等均要参考可研报告,这些参数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如何保证可研报告的客观公正,就成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商谈的焦点,在实践中往往是由转让方委托设计院编制可研报告,不可避免的会体现转让方的利益诉求,因此可研报告会存在压缩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收益率水平,反之如果由受让方委托编制可研报告,就会出现虚增投资,加大运营成本,降低项目的收益率水平。因此可研报告的技术经济参数成为双方谈判的焦点,笔者认为由双方共同委托设计院编制可研报告其结果可能更为公允。
(二)项目收益率
综上所述,项目可研报告往往是由转让方委托编制的,会存在虚增收益率的情况,收益率越高评估价也越高,有的评估项目收益率高达30%,评估溢价高达10倍于风险投资,评估溢价很高,已严重偏离了项目实际的收益水平,留给受让方的收益率只有9%左右,在矿权转让之日,受让方就承受了较高的负担,为项目的后续开发留下了隐患,因此,笔者认为评估用的项目收益率应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设置评估溢价上限,以保障整个产业链项目的正常收益水平,促进实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青海黄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