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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探究

2017-03-15卢少华

中国市场 2017年5期

[摘要]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活动中已经得到了应用。只有进一步对行政合理性原则进行分析,弄清它的真谛,明白它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促进行政法制建设。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为了让政府的行政活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进一步做好公共管理。而且这些行政活动能够依法律进行,有法律保障。此外,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样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但是,在应用上它们是有区别的,在适用范围上不能混淆。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行政法制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127

在行政法制的发展历史中,行政合法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在政府的行政活动中,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同时其“自由”度对行政行为的影响日益扩大,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和重视,产生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制建设需要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应用带来效果的改善和前景的开拓。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行政合理性原则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已经确立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明确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对该原则的认识还存在一些不足,有时会有所疏忽,有时又会产生应用不当等问题。为了让这一理论成果更好地应用于行政活动,对行政合理性原则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可以让行政合理性原则得以更好地实施。进一步分析得知,弄清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真谛,明白它的适用范围,能在行政活动中较好地应用该原则,会对行政法制建设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1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意义

11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就是行政职权法定和行政行为受法约束。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二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前者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否合法的问题,后者负责解决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判断某一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时,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该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二是该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便因此产生,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

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行政法制进化的客观需要,是决定单一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双重原则的根本原因。出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历史进步的过程。人们总是由实践到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并不断前进。由单一原则向双重原则的飞跃,是行政法制进化的标志。

12除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绝对“自由”状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出现了一些客观实际问题,这促使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不断深化,变得更为全面。尤其是控制意识的加强,引起了人们对行政合理性的思考。在行政法制建设的初级发展阶段,人们的目标与眼界只限于规范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也随之只限于以制定法律去衡量羁束行为的合法性。19世纪以来,政府因社会需要行政职能不断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断扩大,人们日益感到它的重要。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互茨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自由裁量权一旦应用不当,其影响是巨大的,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受到普遍否定。形态单一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已不足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侵害其他利益,行政合理性原则因而诞生并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目的之一就是去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绝对“自由”状态。

综上所述,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非常有意义的,它是行政法制进化的标志,是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指导思想有所差别,行政法指导思想意在表明行政法要旨和精神,它的效力层次更高,内容更抽象。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精神内涵的具体体现,更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中国行政法合理性原则,并非单一项单一性原则,它由三项下位原则所组成。

2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介于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一种目的与手段的考量,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一个下位原则。比例原则的主要思想起源于雅典的立法者梭伦,梭伦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对限度与过度的重视,认为过度对法规本身以及公众都有损害。其哲学思想要点用一句短语来表示,即“别太过分了”。英国1215年6月颂布的《大宪章》提出了要求对自由人犯罪所受惩罚需要符合一定尺度,轻罪处轻罚,重罪处重罚。

22平等原则

“平等”是法的本质特性,无“平等”就谈不上法。因而“平等原則”也就成为法的普适性原则。中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象征。人类从缺乏平等的社会走向平等文明的社会,走过了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许多国家都以它作为立法的基础。中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也都采用了平等原则。

23正当原则

正当原则,系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简单来说就是要符合人们心中共同认可的“情理”标准。正当原则强调的是人们的一般道德标准,也就是普遍存在的道德规范。但是,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是有区别的,他们的生活价值观也存在差异,这里指的是普遍性的、一般性的生活价值观。

以上概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可以从中领会其主要精神,领悟其真谛,了解平等、适当和正当的丰富内涵。

3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弄清楚它们的关系和区别,才能避免应用不当。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中不偏向于任何一项,同时也不可不顾前者或后者。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考虑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合法范围内合理才值得考虑,任何违法的“合理性”都是不允许存在的。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权行为,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为。两个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是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只属于行政法原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是适用的,但对于司法机关所主持的行政诉讼活动则不适用。

以上概述清楚地表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项基本原则的关系,分清了它们的区别,阐明了它们的适用范围。

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期以来,它在国民经济建设和行政法制发展的进程中,为行政法制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41规范公共管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行政活动中考虑合理性,行政活动在合法化的基础上,更加趋向合理。但合理不是绝对的,它考虑的是整体和大局。

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非常有利于规范化管理,避免在行政活动中的一些随意性,减少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差别,逐步趋向统一、规范。当然,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应更多地考虑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在此所谈的统一性,更多的是指精神层面,对于具体的定量标准,还是要考虑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

42促进法制建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行政法基本原则又与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存在差别。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其制定必须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一致,其内容必须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两者如果不一致,则必须修改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更改行政法基本原则。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制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而且是决定性的。促进行政法制建设向着文明与进步的方向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显而易见。

43稳定社会

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双重原则,是行政法制走向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智慧结晶。

行政法制建设同样走过了曲折而艰难的道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经历了认识与实践的无数次交替循环之后,才得出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人们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更为全面,它经过了实践检验,符合客观实际,它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客观存在,符合和适应它的规律,就能起到稳定和促进的作用。

行政法合理性原则,是许多学者进行社会学和法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并应用到社会实践之中,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它被社会各界所接受,是全社会的共识。在行政活动中,应用这些原则,能够维护法制,同时也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能够在国民经济建设和行政法制建设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5结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应用,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它为推动行政法制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政府有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同时也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责。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为了让政府的行政活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进一步做好公共管理。而且,这些行政活动能够依法律进行,有法律保障。从单一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双重原则,是人类行政法制进步的一个标志,是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的飞跃。它为规范公共管理和促進行政法制建设以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郑传坤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卢少华(1964—),男,汉族,广东佛山人,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南海校区),公共管理博士在读,讲师,从事学校图书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