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流转·不在地主与乡村社会
——以20世纪前期的华北地区为例
2017-03-14安宝
安 宝
(南开大学 滨海学院,天津 300270)
地权流转·不在地主与乡村社会
——以20世纪前期的华北地区为例
安 宝
(南开大学 滨海学院,天津 300270)
20世纪前期,中国社会开始剧烈而深刻的变迁,乡土社会地权的流转速度在社会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加快,且地权流转的空间范围超越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社区,不在地主群体借此开始规模性形成。不在地主群体的异军突起不仅引发了地主阶层的结构性变动,而且该群体的居住空间与所有土地异质社区的特点对当时的华北乡村社会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亦是中国城乡背离的重要致因。
地权流转;不在地主;乡村社会
在以农耕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是不可或缺的生产元素,且“人人得以自买自卖”,其自然而然地成为财富的首要象征,成为世人竞相追逐的目标,更成为人们了解农民生活状况和理解乡村社会变迁的一把关键钥匙。正基于此,地权流转历来都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研究成果斐然。然而与地权交易相关的某些问题尚存研究空间,20世纪前期乡土社会的地权流转与地主阶层结构的异动以及乡村社会剧烈变动间的关系是为其一。本文以满铁调查等资料作为素材,竭力揭示出20世纪前期华北乡村社会中复杂的地权流转实景,更要透析具有时代特征的不在地主阶层与乡村社会地权流转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华北乡村社会的影响。
一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中的地权流转现象史不绝书,明清以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权流转的速度开始加快,“千年田八百主”“十年之间已易数主”的谚语生动地描绘出土地所有权高频转移之图景。20世纪前期,地权流转的速度骤然加速,一年间几易其主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历史现象是当时多种因素合力作用之结果,简言之,当时地权流转频繁的致因有三个方面,即传统惯习衰微、社会秩序失范和家庭经济危机。
首先,传统地权优先购买权惯习的衰微为乡土社会的地权流转加快提供了制度条件。华北地区的自然村落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的人们生活聚居区。在社会流动频率低下的传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域内,故有“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的形象描述。这种固化的传统生活模式,让人们朝夕相处,再借助血缘关系和联姻方式,形成了“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共同意识。在传统温情意识的弥漫下,每逢家庭周期性大事件(婚丧嫁娶),社区居民往往全体行动,帮助当事者处理事务;如遇灾荒,且不说同族至亲,就是同乡近邻也会相互接济,以渡难关。这种温情交织下所生活的个体,在财产处理上极易受到长期形成的经济上相互依赖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即田产、房屋出售须先问宗族,如宗族内无人购买,次问亲邻,亲邻不愿承买,再问本村,社区内无承买者,方可售于他人(包括居住于外村、外县、外省之人)。而土地、房屋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历代王朝统治的经济基础,因此历代王朝对田宅的交易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着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1]1910,直至清末民初以前,各个朝代虽对此法有不同程度的变动,但皆沿袭此法。传统的温情意识和国家法律的制度保障,让优先购买权惯习得以在乡土社会沿袭千年之久。
然而,优先购买权惯习存在弊端,不良之人常利用此惯习勒掯出售田产者,严重损害了田产出售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历代王朝在价格上对土地出售者给予保护,“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2]232。随着此惯习弊端迭出,清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否定了优先购买权而确认了土地自由买卖的合法性,“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3]202。民国政府时期,大理院也在判决中否认了先买权的效力,“卖业先尽亲房之习惯既属限制所有权之作用,则于经济上流通及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即难认为有法之效力”[4]142。这为地权的频繁流转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条件。其实,明清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优先购买权惯习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乡土社会的地权流转骤然提速,土地商品化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趋向,而且,农民意识中的传统温情观逐渐让位于经济理性,于是,地权所有者在地权交易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日渐盛行。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二十九年(1940),顺义县的河南村虽依然存在优先购买权惯习,然而地权交易已以出价高低而定[5]3。
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优先购买权惯习由于失去了制度层面的保障和受到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日渐丧失了往昔对地权交易的约束力,从而打开了地权高速流转的桎梏。
其次,20世纪前期中国社会环境不靖——军阀混战和土匪猖獗加速了地权流转。清末民初,中央权威旁落,社会基本秩序处于失范之状态。当时呈现出一幅异常纷乱的景象,中央与各地方势力之间或服从或对立;各地方势力间互相倾轧;各地方内部又存在若干势力,实难统合。尤其是袁世凯去世之后,地方割据和军阀林立,战事不绝,中国大部分地区笼罩在战患的阴霾之中,作为政治中心区的华北地区更是战乱不断。从1916年到1932年,“军阀战乱没有一年休止。战争一次凶似一次,战争一次大似一次。1916年至1924年间,每年战区所及平均有7省之多,而l925年至l930年这6年间平均更增至14省左右”[6]361。广大的农村地区便成为军阀混战的战场和军需补给地,战事所及地方的农民,除提供饷糈外,还要遭受军队的无尽骚扰,凡民众所有,尽数被抢劫而去,甚至性命难以苟全,“苟全性命者,亦无法生活”,农民的恶劣生存环境可见一斑。在社会统治失范的状态下,田产所有权又往往会招来各种肆无忌惮的巨额摊派,因此,像吴店村这样,“早在20年代初期,由于军阀混战,勒索无度,富有的乡村领袖不是卖掉土地便是逃离村庄”[7]208,一部分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后离开村庄。
在社会秩序处于失范的状态下,土匪的大量涌现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历史诏示我们:凡是政治腐败的时候,必有匪乱乘机而起”[8]3。据学者研究,1930年全国的土匪总数高达2 000万[9]1。论及中国的土匪问题不得不提到河南,其曾被称为中国“土匪的世界”。1937年,据政府剿匪司令张铣估计,河南土匪达到40万[9]81。匪灾,是残害乡村的要角,恶匪到处抢劫作乱,残害百姓。土匪中许多人遵守“绿林”传统,不去骚扰家乡。然而,大多数土匪在选择牺牲品时,会表现出毫无社会良知,以相同“残暴”的方式对穷人和富人进行劫掠。河南项城县,1926年9月被山匪两次破劫城寨,盘踞月余,房屋被烧2万余间,财物损失约1 000万元。1927年11月,又遭山匪蹂躏70多天,死亡3 000余人,房屋被烧4万余间,财物损失2 000万元左右[10]450。此外,在土匪对乡村社会的危害中,绑架要挟高额赎金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户为赎人而出售土地的例子也就时有发生。“过去的贼厉害,过去的贼就是土匪。过去的土匪不像现在,他们一个勾一个,都得100多人。绑架勒索很厉害。”[11]42惠民于韩村的韩吉秀一家,在五个强劳动力的辛苦劳作下,积累了80亩土地,后被土匪张德功敲诈过一次,卖了30亩地[12]333。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1938至1939年左右因土匪勒索而导致很多村民出售土地[5]263。
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动荡加剧了社会不安因素的滋生,大规模的军阀混战不断和匪患的猖獗,加速了乡土社会的地权流转。
最后,经济资本积累较难的农民们因家庭周期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因素纷纷出售土地以解困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长期以来,至少从宋代以来,凭政治势力强占只是例外现象,地权转移主要是通过买卖方式。但是,乡土社会中的小农向来视土地为生命,另外,在农民的意识里,出售土地是家庭经济衰败的征兆,从而会影响自己在社区中的形象和地位,尤其是出售继承而来的土地会被社区居民耻笑为“不孝”“败家子”,所以,农民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出售赖以生存的土地。然而,在家庭遇到某些事件需要大量货币时,农民们只有忍痛出售土地以解燃眉之急。
乡土社会中的家庭周期性事件是指每个家庭都要经历的冠婚葬祭。“昏礼者,礼之本也”,在乡土社会中,农民更加重视婚礼。家庭不论贫富都要举行婚礼仪式,当然,婚礼奢华与否是由其家庭经济决定的,富裕的家庭婚礼仪式规格高,贫困的家庭办得简单些。但婚礼必须举办,这样才能获得当地农民的认可,否则会遭到嘲笑和蔑视,甚至影响其在社区内的正常生活。因此,经济上困窘的小农家庭不惜通过出售土地来筹备婚礼。如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村民赵绍廷,1924年因妹妹出嫁而出售五六亩的土地,1926年二妹出嫁,卖却五亩土地,1934年为筹办弟弟婚礼卖却土地二亩多,1936年三妹出嫁卖却土地五亩,1939年自己的大女儿出嫁卖却十亩土地[13]238-239。家庭周期性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丧葬礼仪。在中国的孝的伦理中,儒家重视死后之礼。中国人正是长期受儒家观念的影响,对死后之礼的态度甚至超过生前之礼。此外,传统社会的人们普遍认为人的躯体死后灵魂将存在于人世,甚至可以投胎转世。基于这种观念和思想,丧葬礼仪既显得庄严、隆重,又往往带有神秘的色彩。乡土社会更是注重丧葬礼仪,贫者不惜为之倾其所有来筹办仪式。沙井村社区内的居民多无经济积累而为葬礼出售土地者甚多:赵廷奎,分别于1916、1917年因筹办祖父和叔父的葬礼出售20亩土地;社区内较为富裕的杨源,于1934年前后也因父亲的葬礼出售10亩土地[13]106,115,127,176-186,238,264。
自然灾害的破坏力极大,既严重阻碍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又加剧了处在经济崩溃边缘的农民生活的困苦,从而加速了地权的流转。华北地区的自然灾害频发,“不但在空间上日益趋于普遍化,而且在时间上也愈见普遍。空间上普遍化的结果,形成了无处无灾、无处不荒的现象;时间上普遍化的结果,形成了无年无灾、无年不荒的现象”[14]36-37,“一个已经在生存边缘挣扎的贫农,很容易因水灾或者旱灾造成的庄稼歉收而被迫负债,甚至于典卖土地”[15]307。这样的例子俯拾即是,民国二十年(1931)前后,侯家营的土地交易最为频繁,土地买卖达十数件之多,其因便是气候恶劣、灾害频发[5]6,46,224。临河村的情况亦是如此,1940年土地买卖一件,典地三件,1941年土地交易一件,典地五件,但1939年因受水灾的影响土地交易竟达到十四件。显而易见,无灾之年,土地交易量少,但一遇灾年,土地交易骤增。频发且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灾害,让在生命线上挣扎的村民更加贫困,生存的需要让他们只好饮鸩止渴出售了维持生计的土地。
20世纪前期,中国社会处于剧烈的变动过程中,传统地权流转惯习受到商品经济的刺激,加之其自身的弊端,因而呈现衰微之趋;中央权威旁落,社会基本秩序处于失范之状态,导致了军阀混战和土匪猖獗的混乱局面的出现;家庭周期性事件、自然灾害等因素将积蓄较难的农民家庭推到了崩溃的边缘,这些具有时代特征的历史因素促使了当时地权流转速度远超往昔。
二
乡土社会频繁的地权流转,引起了20世纪前期地主阶层内部结构的巨大变动,即不在地主群体的异军突起,该群体借助变动时代的地权流转速度加快和优先购买权惯习的衰微,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一跃成为当时地主阶层的主体。
20世纪三四年代,日本人在华北实地调查而形成的诸多资料,不乏关于不在地主阶层方面的记载。在这35个自然村落中,除1个无租佃关系和2个租佃关系不明的村落外,平均每个村落租佃的土地约占耕地面积的27.86%,但是在村地主只有14户,而且,这些地主并非富裕之家,或缺乏劳动力,或耕种不便,或急需用钱,才将自己少量的土地出租,余下的出租者皆为不在地主[16]101。诚如黄宗智所言,“在华北平原很多村庄根本没有地主。华北地主主要是居住在城市之中的不在村地主。那些在村地主往往只拥有较少的土地,而在许多村庄,甚至连这种小地主都不存在”[17]97。
此外,中国学者们所做的调查也提供了足够多的证据。据对河南省洛阳、陕州两县抽样调查,居乡地主与居外地主比例分别为86.5%和12.5%[18]34175。如果说洛阳和陕州地主城居比例较低的话,南阳地区的地主城居比例可就要高多了。冯紫岗、刘端生描述道:“南阳地主和别的地方地主一样,都集中到城市里。”由于地主、富农,甚至中农“急速向城市迁移,因此南阳城中由二万多人一下子增加到四万多”,“在直径不到二里的小小的城里,一百亩以上的地主竟多至五百余家。这些地主们多是从各乡跑来的,他们每家都有几百亩地”[19]201。新乡、滑县、许昌、镇平、辉县等县的调查同样表明地主大多数城居。新乡、滑县一带的地主“近年来……相率搬到城里居住,所以乡村中的地主成份相对的少”[20]5,特别是在许昌,“稍有田产的地主多半住在城里”。在河南南部和中部的镇平、邓县地主也多数居住在城里,乡村很少见到[20]90,108。
不在地主群体的激增与地权的高速流转密不可分。在地缘、血缘关系建构的传统乡土社会中,小农之家多仰于同族至亲、同乡近邻相接济。另外,农事生产的时间短、劳动强度大的生产特点促使农民们在生活中形成守望相助的依赖关系。这种传统的温情关系作用于乡土社会中的地权交易,形成了地权先买权惯习——先尽宗族、次邻、再本村、后外村。土地优先购买权不仅存在于民间惯习系统中,而且在国家的典章制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这致使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地权交易多发生于本社区内部,村落间以及与城市间的土地交易相对匮乏。然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了经济流转和人情的边际效益让位于纯粹的财产价值时,经济理性便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加之土地优先购买权习俗与生俱来的诸多弊端,清政府颁布了否定亲邻优先权的合法性法令。至此,跨越村落空间的土地交易如开闸之洪水奔腾而出,势不可挡,此为不在地主的规模性形成提供了可能。近代大批军阀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大肆购置田产而成为不在地主,如袁世凯在彰德、汲县、辉县等地购置田产四百顷,在彰德县的土地占到全县土地的三分之一[21]56,62-63。虽然与军阀地主短期内大量购置土地相比,平民地主购置土地的数量和时间难以比拟,但正是这些数量庞大的平民地主在土地交易盛行的风气下在异社区抢购土地,方有近代不在地主阶层的规模性形成。不在地主王赞周在寺北柴村采用租佃方式经营的土地,无论是租佃关系的数量,还是地权交易与出典佃耕的土地面积,都能彰显出土地交易是不在地主形成的重要途径。相似的例子俯拾即是,如王洛耀、王洛魁、王连贵、李冠正、张黑旦、李洛耿、李菊廷、李陪子、李胖等等,均是通过地权交易成为不在地主阶层中的一员[5]3。显而易见,土地交易传统惯习的衰微、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动荡,土地交易日益频繁,尤其是跨村落空间范围的地权交易逐渐增多,这成为不在地主阶层的规模性形成的极好途径。
当然,不在地主阶层的规模性形成并不只有地权交易这一种途径,还有分家析产和空间流动。中国传统社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推崇“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家庭模式,一家几代数十口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而不分家是一种荣耀。而且,“大家庭作为一个行动单元在乡村政治和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定的优势”[7]208。但是,处于20世纪前期的华北乡土社会,无论是富家豪族还是穷家小户在剧烈而深刻的大转型、大变革进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大都会经历分家析产的经济行为。大致而言,该时期的分家析产有以下几种致因。其一,家庭成员在长期生活中的摩擦、矛盾或意见相左的现象在所难免,矛盾形式多样,有父子不和、婆媳不和、兄弟反目、妯娌不和,而且各种不睦的现象相互交错、彼此间难以辨明。据日本满铁调查资料证实,家庭内部不睦为乡土社会分家析产最为常见的致因。其二,家庭生活困苦导致分家。贫穷致家庭的生活难以为继,家长在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方面又缺乏摆脱困境的能力和良策,无奈之下将有限的家庭财产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家。其三,乡村社区的富裕者为避免成为盗贼土匪目标而分家析产。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战乱不断、兵连祸结、土匪横行,农民一旦拥有较多的土地,就会引起土匪的注意,绑票、抢劫便接踵而来,后夏寨村农民王庆昌的分家便是为了躲避土匪[22]34-35,424。分家析产为不在地主的形成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一种方式为分家后的家庭成员迁居其他村落,分家析产获得的土地与居住地的距离为其耕种带来了诸多不便且不经济,于是将其土地出租,其身份则转化为不在地主,如胶县某庄“在1930年时有百亩土地的地主三家,因不堪战乱和农村盗匪骚扰,一家分家为四户,一家改为在城市经商,一家逃居城市”[23];另一种方式为家庭成员在分家前便居住于其他村落或市镇之中,按照传统社会的“诸子有份”的析产惯习,获得一份土地,受原有职业或居住地与土地所在地距离等因素的制约,其多放弃自耕而采用租佃的经营方式,如此一来,这些人便转化为不在地主。
“安土重迁、故土难离”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农民心灵的深处,农民不会轻易离开自己的村落和家乡,往往世代累居于一处,形成同姓家族聚居。近代以降,许多农民打破了“守土”的习俗而致离村的现象蔚为壮观。究其原因为以下几端。其一,华北区域社会环境的恶劣,这不仅体现于自然灾害的频仍,亦表现在军阀的混战。同时,土匪也风起云涌,杀人、放火、抢劫、绑票、勒捐等暴力恐怖活动不绝。为避战乱,许多村民迁入较为安全的村落或城市,如河北省栾城县佃出土地的农户多因土匪猖獗而移居他处[5]176-186。其二,在乡村社会仅靠土地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更难谈发家致富了。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刺激下的商业利润远远高于农业,受外界经济利益的吸引,一部分拥有土地的农户则放弃农业而转到经济效益较高的商业,或从事有利可图的其他行业,而迁居城市无疑成为其追求经济利益的首选之处。此外,近代以来的天灾人祸、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大规模兴起、社会变革、宗族自身的人口膨胀等,引发了近代宗族的“裂变”,宗族制度“阻止移住他乡即离村”[24]7的传统功能日渐衰微。正是上述因素,改变了中国长期以来世居一处的传统习惯,迁居他处的离村现象日趋普遍。人可以迁移,但土地的位置不能随意移动。土地一向为人们所特别珍重,所以迁居的农家不会轻易地将土地出售,如若迁入社区离土地所在社区较近且耕种较为经济,迁居者会自种,如若迁居较远的社区,或是从事其他职业难有余暇自种,或是不谙农事耕作,则多采取租佃的经营方式。如1935年津南农村生产建设实验场学员在河北沧县调查时发现,以前劳动力不足的富裕农户总是雇工耕种,近数年来,由于农业收益有限,“有的农户甚至宁愿把土地分租给别人,自己跑到市镇等处,经营其他事业”[25]。这为不在地主阶层的大规模形成创造了条件。
如前所述,地权流转、分家析产、空间流动皆为不在地主形成的方式。那么,哪种方式是不在地主的主要形成方式呢?我们以资料较为完备的沙井村为分析素材来探讨这个问题。据调查资料显示,沙井村共有不在地主21户,其中,刘万福、言绪、张义臣、尹志祥、尹某、李文敏(李寿山)和张某7人的信息量不足,这些人究竟借助于何种方式具备不在地主身份暂难以探究,故不作为分析对象。余下14户不在地主的形成方式中,土地交易为6户,空间流动为4户,分家析产为1户,余下的3户继承父辈购买的土地成为不在地主。尽管调查资料未能显示继承土地的3户是从父辈还是从自己这一代开始出租土地,但通过土地交易方式形成的不在地主还是明显占据优势,约占不在地主总户数的43%。可以说,在三种方式中,土地交易是不在地主的主要形成途径。关于此点,亦可以从其他村落得到证实。如寺北柴村和吴店村的大部分不在地主的形成,是因为这两个村落内的居民在大量举借外债而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抵押的土地所有权通过交易转移到债主手中[5]459-470。由此可见,地权的高速流转是不在地主群体规模性形成的主要途径。
三
华北乡土社会地权的高速流转引起了当时地主阶层的结构性变动,这一凝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结构性变动——不在地主阶层的大规模形成对当时的乡村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加速了乡村危机的来临。
不在地主阶层对当时乡村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村费和摊派两个方面。村费和摊派古已有之,在20世纪以前并未成为农民的主要经济负担,但在国家权力下沉和诸军事势力混战的情境下,村费和摊派的增长速度令人瞠目结舌,二者骤然成为农民家庭的主要支出。在国家整合地方的过程中,村落社区的办公费用、治安费用、役员报酬教育费用以及其他临时性费用激增,“超前百倍,或数百倍”[5]76,22。20世纪30年代前期,村费多时大致四五百元,但到了1939年增长到九百元,1941年更增至一千七八百元[13]342-344。通常来说,村费以拥有土地的亩数为征收标准。拥有土地的不在地主按照征收标准理应缴纳村费,但事实并非如此,该类型的地主基本不承担村落社区内的经济支出。如不在地主何氏在沙井村拥有土地并出租于该社区农民,但其只承担田赋而不担负村落内的一切经济费用[5]224。上述事实绝非个案,于辛庄、红寺村辖内的佃耕地在村费承担上便是如此。摊派的增长速度亦是惊人,有的摊款甚至呈几何式增长。1911年以前,摊款尚是一种极为少见的税收,然而十年之后,摊款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1937年前冷水沟村每年平均摊款是4 000元左右,到了1940年,该社区一年缴纳了2万元,那一年的摊款是田赋额的4倍[22]34-35,424。至此,摊派成为农民最大的负担,他们最畏惧的是摊款[13]324。不在地主拥有大量的土地,却不承担相应的摊款,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经济。缘于地权的转移并未牵动摊款比例的变化,相应的摊款未随地权转移而转移,而是继续由该村落来承担,也就是说,急剧增长的摊款不得不由土地减少状态下的该村担负。天灾人祸钩织下的华北乡土社会农民的地权不断流入不在地主手中,然而数量庞大的该群体却不承担相应的村费和摊派,沉重的经济负担落在村落社区内的居民肩上,并进而直接影响到了农家经济,“赋敛无度,十室九空,疮痍满目,民不聊生”[26]434。
不在地主群体对乡村政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乡村权力生成机制上。乡土社会成员在国家不在场的情况下,凭借着财富、地位、文化、人品等因素走上了基层权力舞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草根领袖走向基层权力的舞台。为了透过迷象揭示出基层权力形成的内在规律,对河北省顺义县33个村落中的会首情况进行分析可发现,与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相比,经济资本在权力生成的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也就是说,在传统的乡村权力生成过程中,拥有经济资本而成为社区领袖的机会颇大[16]99。然而,这种经济资本与乡土权力生成机制的关系在20世纪前期华北乡土社会地权高速流转的影响下发生了变动,地权的高速流转导致不在地主群体大规模形成。该群体居住于村落社区之外,基本上不承担土地所在村落社区的各种经济负担。“差徭稀少摊派轻微之时,尚未感觉重大困难”,而一旦出现各种经济“至重至巨”的情形时,不仅影响到农业的生产能力,甚至难以维持生计[27],故“群议沸腾、众情难遏”[28]。这就使得征收摊款也越发困难,但此为基层权力阶层的主要工作内容,基层领袖们为完成工作任务,常常自掏腰包先行垫付,这不仅在经济上易蒙受损失,且难以获得社区居民的理解,甚至招致仇视。于是,村落社区的权力阶层可谓处于国家与地方双重挤压的境地,这就使得“有声望的村领袖对担任公职更为畏惧”,纷纷退出社区的政治舞台[16]102。民国以后,军队的摊派繁多,摊款成倍增加,吴店村的原村领袖为此陆续辞职,甚至有人迁出村庄[29]420,430。冷水沟村长杜凤山原本颇受社区居民所尊敬,但因摊款而辞职,其他有名望的村民皆不愿接替其职位[22]6。原有的社区领袖者从原社区的权力中心撤离,导致社区权力出现“真空”。这样为地方恶霸和恶棍们提供了难得寻觅的机会,他们便乘虚而入,控制社区的权力,故而出现学者们提及的社区“权力寇化”现象。例如,地方恶霸李严林和樊宝山,便是利用原村庄领袖拒绝继续管理村务而形成的权力真空,攫取了村落社区的权力。另外,在某些村落中,富裕阶层退出后留下的职位由贫穷的人来担任[29]420。由此,高频地权交易导致不在地主阶层人数的日益增多,促成经济资本与乡土权力生成机制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动,即经济资本逐渐远离基层权力,不再成为乡土社会内生权力的重要生成因素,流氓、地痞和恶霸往往取而代之成为社区领袖,故生成了当时的乡村政治危机。
近代中国乡村危机既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又是学术问题,政界和学者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从不同视角探究中国近代农村危机的原因,形成了不尽相同,甚至是大相径庭的阐释,众说纷纭。且不论哪种认知更具合理性、更接近历史事实,但在地主阶层对乡村的负面影响上形成了一定共识,丰富了我们对中国近代乡村危机成因的认知。但失之过简,一味追求整体性的地主阶层研究,却未发觉20世纪前期,华北乡土社会地权的高速流转引起了当时地主阶层的结构性变动——不在地主群体异军突起,并成为主体。此变动对当时的乡村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加速了乡村危机的来临,也拉开了城乡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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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红]
Transaction of Land Ownership,Absentee Landlords and the Rural Society——Take the Case of North China in Early Twenties Century
AN Bao
(Binhai College,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270,China)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s traditional society in early twenties century.Meanwhile,the speed of transaction of land ownership become more and more rapid and the geographic scope of transaction of land ownership is also beyond the village which land belongs to.As a result,the groups of absentee landlords gradually formed.The expander of the group of absentee landlords not only changes the structure of the landlord class,but also brings negative influence to the rural North China because of 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place where the absentee landlords lives and the place where their land is located.That’s one key reason why China’s urban and rural divide gradually.
the Transaction of Land Ownership;Absentee Landlord;Rural Society
10.16164/j.cnki.22-1062/c.2017.01.012
2016-10-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ZS018);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ZL15-004)。
安宝(1981-),男,辽宁大连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K258
A
1001-6201(2017)01-00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