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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分析及规制

2017-03-14福州大学法学院庄钰静高炳巡

海峡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合同法规制条款

福州大学法学院 庄钰静 高炳巡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分析及规制

福州大学法学院 庄钰静 高炳巡

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它具有单方提供性、预先拟定性、不可协商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它的出现满足了竞争性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但是又对传统合同的自由交易原则产生了极大的挑战。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看法。现在,格式条款已经成为了最普及的合同条款之一,并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针对我国现状,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国的格式条款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完善格式条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格式条款 自由交易 合同 竞争性经济 规制

格式条款的出现,堪称是“过去一百多年来,合同领域中最重要的发展之一”[1]。它的出现,既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又对合同法的自由交易原则产生极大的冲击。甚至,有人将格式条款视为“影响传统合同法突破产生的最大因素之一”[2]。因此如何平衡好格式条款利弊关系,让其最充分地发挥作用,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1 格式条款概述

合同是商品经济从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记录着商品经济从萌芽、发展到发达的过程[3]。面对日益复杂、繁冗的交易以及人们对于利润孜孜不倦的追求,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在我国,格式条款指的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该条款,在拟定时未与对方协商而制定的条款。同时,合同的相对方在与提供方订立合约时,只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同意,二是不同意。现实中,不同类型的条款层出不穷,但是有些复杂的条款,连受过良好教育的消费者群体都不一定看得懂,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该条款[4]。而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都是比较通俗易懂,这也是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

不同国家赋予了格式条款不同的内涵。在德国,用“一般交易条款”来代替“格式条款”,同时《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一般交易条款定入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条款制定人在使用时必须要明确向相对方指明一般交易条款,并且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例如着重标记、重点解释等。提供方尽到以上义务后,还必须要得到相对方的同意,该一般交易条款才能真正订入合同。在韩国,不仅用”约款“代替格式条款,而且还设立专门机关来负责管理约款,即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既可直接要求制定约款的企业和行政机关对不合格的约款进行修改,也可对约款进行违法审查,甚至给予一定的惩罚。在以色列法律中,用“标准合同”取代格式条款的称呼,同时以色列颁布了《标准合同法》来专门规制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对“定型化条款”的概念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企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甚至解释格式条款的内容,若明示有困难,则应公告其内容,并且唯有同时具备明示以及相对人接受两项条件,定型化条款才可以成为契约内容[5]。

格式条款自产生以来便饱受争议。支持者美其名曰“是最好的并且可能是唯一的避免交易成本的方法”[6],也有的学者将其认定为“能够促进贸易发展”[7]。但是反对者则认为格式条款是“令人厌恶的东西”[8],甚至有的学者担心格式条款会打破合同法的整体性[9]。支持者认为,格式条款有以下优点:第一,通过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使双方利益实现最大化。采用格式条款,不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这就大大缩减了双方在这方面所花费的各项成本,包括食宿费、交通费以及时间成本等。传统交易中往往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模式才能最终缔结合约,而格式条款的出现和应用大大简化了这一交易模式,提高了缔约的效率。第二,格式条款可以预估交易成本,有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一方面,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或者熟知该交易领域的人拟定的,而且经过反复适用的实践考验。另一方面,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避免了自行起草合同中出现的考虑不周的情况。第三,格式条款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家宏观调控。一方面,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强制合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的格式条款;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审核,实现对市场经济的间接调控。因此,格式条款有助于调整经济的结构,维护经济的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正常发展[10]。

反对者持有的意见如下:第一,格式条款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过程,而且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致使格式条款相对人无权选择条款内容,因此它限制了合同自由[11]。第二,格式条款允许了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有可能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故意加重对方的义务或者增加自己的权利来获得更高的利益,这可能导致格式条款演变成“霸王条款”。

2 格式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的应用

格式条款产生于19世纪工业革命,之后便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之中,包括保险合同、供电合同、供水合同、金融合同、网购合同等[12]。尤其在网购交易大行其道的今天,人们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格式条款。在此,笔者列举了几个典型领域中的格式条款。

2.1 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格式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一方面,格式条款有效地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格式条款也有利于劳动方快速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的工资待遇、工作要求等,节省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格式条款的运用可以使用人单位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是在格式条款的应用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企图加重劳动者的责任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并对于劳动者有利的方面及权利予以隐瞒遮掩。

2.2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应用

从2008年开始,网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不断发展并且成为当今购物的主要模式。格式条款的应用,为卖家和买家都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投入。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一般形式是,购物网站要求消费者在线填写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并要求消费者点击“确定”以进入下一步操作[13]。格式条款虽然提高了购物效率,但是也引发了不少的安全问题和法律问题。

2.3 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日益提升,保险业渐渐繁荣兴盛起来。保险公司每天必须处理大量的保险合同,面对繁重的工作量,保险公司已经无法用缔结传统合同的形式来处理日常事务了。格式条款的适用正好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预先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制定好相应的合同,例如有保单、保书以及其他的保险凭证[14],而投保人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却不能对条款的内容提出修改。这与格式条款的规定十分吻合。

3 我国格式条款的应用现状

格式条款作为一把“双刃剑”,既存在利处,也存在弊端。如何兴利去弊,将格式条款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就需要有合适的手段来进行调整规制[15]。

3.1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基础较为薄弱。首先,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并不系统,而且很零散,只有少数的省市对其进行规定,很多省市仍然是空白的。其次,我国在格式条款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宏观性指导,缺乏微观指导,理论构想与现实效果之间仍有很大的差距。最后,我国对于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应该按照何种程序订入合同等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3.2 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司法方面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首先,我国法院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不够科学、解释效果参差不齐。格式条款不同于普通的合同条款,在出现不同的解释时,应该优先适用有利于条款相对方的解释,但是在实践中却恰恰相反,法官习惯于将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混淆,运用一般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结果得出更有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实际上侵害了合同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16]。其次,由于当前法律法规方面对于格式条款欠缺有效规定,特别是微观指导,法官很难把握立法的指导,容易对格式条款出现误判。

3.3 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行政规制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本应起到关键的监控作用,但是近年来,行政规制不但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相反,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却能在行政规章中找到合法的根据[17]。主要问题有:首先,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晰。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有管理合同的职权,但是并未规定格式条款的监管是由哪个机关具体管理,各行政机关职能并不明确,也无法履行职能[18]。其次,由于行业保护主义的存在,有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更倾向于保护本部门或者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利益,侵害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4 格式条款的制度构建

格式条款利弊兼具,但是总的来说,格式条款的“利”更大于“弊”。我们应该在肯定格式条款存在价值的基础上,对其加强监管,以充分发挥格式条款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规制。

4.1 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为此,当务之急就是对于格式合同进行统一立法,进一步细化格式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使格式条款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

4.2 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司法是让静态法律产生实际效果的途径[19]。一方面,法官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现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应该赋予法官更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日益增加的格式条款纠纷。但是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提高法官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避免权力滥用。另一方面,法院审查的格式条款的范围不应该仅局限于商业交易中的合同,而是应该将事业单位、行政性单位等的格式条款纳入审查范围。同时,应该加强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并且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4.3 行政方面的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的法治现状中,在行政措施上仍然存在很大的空白。对此,一方面,在格式条款的规制方面,应该要健全事前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既起到有效预防不平等条款的作用,又能够更好地维护合同的自由。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将备案后的格式条款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供大众查阅,效果肯定会更好。此外,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制定示范性文本,以供条款制定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参考借鉴。另一方面,应健全以听证为核心的事后监督机制。主办方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来参加。当然,如果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有异议,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5 结论

虽然不同人对格式条款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整体上而言,格式条款是利大于弊,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非凡,我们应分别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完善格式条款制度。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公平、诚信的态度进行合同的商洽。同时,由于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方面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断加强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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