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2016会计准则变化
2017-03-14金聪聪
金聪聪
【摘要】本文将具体对2016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下称“本准则”)修改前后的条款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讨论修改后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并分析会计准则的修改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财务影响。
【关键词】会计准则;新旧对比;财务影响
一、政府补助概念
1、政府补助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財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特征
第一,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第二,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此时,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二、准则新旧对比
1、政府补助的范围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虽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有理由将其作为营业收入,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营业利润,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若继续作为政府补助,企业在通过递延收益反应时,按照时间顺序递延确认营业外收入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确认的时间。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等各种随主营业务形成的政府补贴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却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挂钩,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会计上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界有必要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营业收入的区分原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的区分可以让企业的收入与费用更加清晰,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企业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补助应该与收入做好明显的区分。
2、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据上没有注明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原准则要求在分摊时,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征求意见稿中,递延收益需要转入营业收入,虽然利润总额不受影响,但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营业外收入减少。此外,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原准则转出至营业外收入,征求意见稿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第一,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者奖励企业已发生的行为的,原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求意见稿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第二,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者引导企业将要发生的行为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或相关行为发生的期间,原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求意见稿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会计处理同前。
3、列报和披露
原准则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第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第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第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第四,企业若取得财政贴息的,还应当披露该事项以及优惠利率。变更后的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变得更加完整,使得企业的政府补助来源与去向更加的清晰。
三、预期财务影响
1、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与资产相关的应计入递延收益,除与资产相关外的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作业营业收入确认。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应该确认为营业收入,现行准则的处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构成状况,不利于企业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因此,财政部对原会计准则进行的修订。新准则修订后,企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为营业收入,提升核心竞争力,此外,企业在进行会计变更后应该使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变更进行账务处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属于政府补助的经济资源,应根据是否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按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分别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还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极大地变更了原准则的内容,例如某些化工类企业,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
2、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对企业获得的财政贴息,应该在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征求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第一,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第二,以贷款的公允价值(根据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统一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四、结束语
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改前后的条款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预期会产生的财务影响。修订后的我国中央财政部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到了与国际会计管理制度的接轨,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与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会计管理法律机制。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后,企业应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此外,对于某些无法使用追溯调整法的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使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进行追溯,直接采用新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