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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给+O”格式中“给”的隐现机制

2017-03-13周阳

关键词:外向制约韵律

周阳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武汉430079)

【语言学研究】

“V给+O”格式中“给”的隐现机制

周阳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武汉430079)

“V给+O”是典型的给予义复合格式,文章试图揭示该格式中“给”的隐现机制。动词V[+外向性][+终点性]等语义属性,对于“给”的隐现,具有制约作用;另外,“给”的虚实性质、“V给”双音化倾向以及“V给+O”的标题语境等也是影响“给”隐现的重要因素。能够隐去“给”的动词V,一般是具备[+方向性][+终点性]、以双音节为主的给予义动词。

V给+O;语义制约;韵律成分;标题语境

引言

现代汉语的“V给+O”,是一个表示给予义的典型格式。其中,V是“卖、寄、唱、买”等表示“给予”“取得”“制作”意义的动词,“给”表示通常意义上的交接、给予,O是给予的对象。我们注意到,“V给+O”在使用的过程中,有的可以隐去“给”,有的不能隐去“给”,例如:

送给老师+送老师传染给老师+传染老师

卖给老师-卖老师退还给老师+退还老师

买给老师-买老师抄写给老师-抄写老师

朱德熙指出“V给”句式主要由“给予”义动词构成,且其内部有“给予”义强弱之分,这是造成其中一些动词无法构成S4句式(*写我一封信)的原因[1];邵敬敏补充指出,随着“V给”句式的类化,表示“取得”“制作”意义的动词如“买、炒”等也开始进入“V给”,这些动词和“给”具有时空离散性[2]。

以上学者的观点,对我们总结“V给+O”格式中“给”的隐现规律有很大的启发。能够隐去“给”的动词V有哪些?为什么这些动词可以隐去“给”?“给”的隐现机制是什么,与V的语义特征、音节数量是否有关联,与“给”自身是否有关联,与“V给+O”出现的语体环境是否有关联?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V给+O”的构成情况、句法分布

(一)V的构成与音节数量

“V给+O”格式里的动词V是一个开放的类,不具备给予义特征的动词也可以进入格式。我们仍然按照朱德熙先生对这些动词的分类将V的构成分为三种,后两种是近几十年出现的说法。V的数目没有精确的数字。

“卖”类[+给予]:送、卖、还、递、付、赏、奖、嫁、教、交、寄、赔、传、输、发、借1、介绍、推荐、分配、转交、遗传、传染、归还、退还、转送、转卖、兜售……

“买”类[+取得]:买、娶、赢、收、扣、借2、骗、偷、抢……

“炒”类[+制作]:写、留、舀、唱、说、演、沏、刻、炒、抄、煮、做、划、敲、画、

跳、喝、骑、抄写、刻录、公布、复制……

从音节数量看,V既可以是单音节动词,也可以是双音节动词,没有限制。从韵律上看,“V给”是一个节拍,当V是单音节时,是两字拍;当V是双音节时,是三字拍。

(二)O的构成与音节数量

“V给+O”格式里的O作为动作交接、传递的接受者,大多是一些体词性的词语。一是称代人或物的代词,如“送给我”“煮给它”。二是称人或指物的人物名词,如“写给鲁迅”“输给美国队”。三是表示处所的地点名词,如“捐给图书馆”“寄给组织部”。O的音节数量没有限制,并且自成一个节拍。

(三)“V给+O”的句法分布

“V给+O”作为典型的给予义复合结构,必然和“与者”(A)、“受者”(B)及“转移物”(C)三者产生关涉。通过对语料库的搜集和整理,发现“V给+O”一般出现在处置句“A+把/将/使+C+V给+B”“C+(是)+A+V给+B+(的)”“A+V给+B”这几个句式类型中。“与者”(A)在上下文中出现过,有时则可以省去。例如:

(1)一个画人像的画匠把预先画好的彩像兜售给人们。(《扶桑》)

(2)越要强调意义、思想,就越不能使莎剧的意义、思想传达给人们。(《读书》)

(3)这是当事人亲口讲给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

(4)这坛酒本来打算送给你,看来我们要分着喝了……(鲁豫有约访谈)

(5)遇到熟人,他先轻叹一声……而后报告给人们:“唉……”(《四世同堂》)

上述三种句式的使用频率依次降低,“V给+O”最常出现在“A+把/将/使+C+V给+B”这类处置句中;另外,不同的“V给”的句法分布范围也不同,比如“送给”可以分别出现在三种句式中,“嫁给”则只能出现在前两种句式中。

二、“V给+O”格式中“给”的隐现机制

(一)V的语义属性对“V(给)+O”的制约1.动词V的“外向性”

朱德熙将“给予”描述为,A主动地使C由A转移至B。“给予”是“V给+O”的格式意义,它“表现在语言序列上就是向右方移动”,即外向位移[1]。“V给+O”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外向性位移,格式中的“给”表示的位移方向也是外向性的。但是,当“给”一旦从“V给+O”中隐去,原格式的“外向性”语义就全部依靠动词V来赋予。只有与“给”的方向性一致的动词V,才能继续构成“V(给)+O”。

从语义上看,“V给+O”格式里的V所表示的位移方向有以下三种:

外向位移[+给予]:“送、卖、递、寄、借1、归还、传染、教授、赠送”等等;

内向位移[+取得]:“买、娶、赢、收、借2、扣、骗、偷、抢”等等;

泛向位移[+制作](表示具体动作行为,不涉及具体方向):“刻、炒、敲、唱”等等;

外向位移内向位移泛向位移

送给孩子→送孩子买给孩子→?买孩子唱给孩子→*唱孩子

可以发现,受方向性的制约,“V给+O”隐去“给”后,如果V表示的方向与“给”的方向相同,剩下的“V+O”仍然具备“外向性”的给予义;如果V的方向与“给”的方向相悖,剩下的“V+O”不再保持原义,也就不能成立;如果V仅表示具体动作行为,不涉及具体方向,剩下的“V+O”则不合乎语法,也不能成立。

2.动词V的“终点性”

即使是表示给予义的动词,隐去了“给”以后,一些“V+O”格式还是很难继续表示给予义,或是意义比较牵强。这说明,给予义动词内部成员之间还有语义属性上的差别。

(6)当初策划这张专辑的创意就是小五提出来的,……厚着脸皮向亲戚朋友借钱,并答应赚了钱一定尽快把钱还给人家。(《中国北漂艺人生存录》)

(7)他就自己买下了大量的“北京法源寺”散发给教友。(《李敖对话录》)

(8)努尔哈赤将远房的寡婶介绍给老人。(《努尔哈赤》)

(9)最后阎江宁以一点之差输给对手,屈居第二。(1993年《人民日报》)

例(6)“还给人家”中的“给”可以隐去,不影响句子的语义和可接受度。例(7)“散发给教友”中的“给”也可以隐去,但语义略牵强,通常情况下不会隐去“给”。例(8)“介绍给老人”隐去“给”,语义发生改变,“老人”由动作传递的接受者转变为动作的受事;例(9)“输给对手”隐去“给”后不再合乎语法。

“V给+O”的语义结构包括“转移的源点—转移的动作—转移的终点”[3]这样一个语义模式。V表示转移的动作方式,并贯穿整个转移过程,但V“只能无限制地接近终点”,“给”表示到达转移的终点。当V越接近转移的终点,V的终点性越强,也就越容易隐去格式中的“给”。并且,表示给予义的V内部,存在终点性强弱的区别:

[+终点性](较强):“送、卖、还、递、教、赔、退、交、转交、归还、转送”等等;

[+终点性](较弱):“赔、赏、奖、付、嫁、捎、拨、借1、捐献”等等;

[-终点性]:“输、寄、汇、发、留、扔、踢、推荐、介绍、转发”等等;

终点性较强>终点性较弱>终点性弱

送给孩子→送孩子发给孩子→?发孩子扔给孩子→*扔孩子

“送、卖、还”类动词在表义时,还暗含一个潜在的动作接受者,终点性最突出;“赔、赏、拨”类的终点性次之;“输、寄、汇”等动词的终点性最弱,仅强调“给予”这一动作。V的终点性越强,越容易隐去表示传递终点的“给”;终点性越弱,越不能隐去。

(二)“给”的虚化程度对“V(给)

+O”的制约

对于“V给”格式中“给”的词性,语法界历来有不同看法。吕叔湘主编的《现代汉语八百词》认为“给”是介词,“引进交付、传递的对象”[4];朱德熙将“V给”视作连谓结构,“给”是动词[5];此外还有动词、助词两分说[6]等等。

进入“V给+O”格式的动词V,既有与“给”方向性相同的给予义动词,也有与“给”方向不同或不涉及具体方向的其他类动词。我们认为在“买/唱给孩子”这些说法中,“给”还保留着较为实在的给予义。较之“送给孩子”中的“给”,“买/唱给孩子”中的“给”动词性更强。邵敬敏也曾提出,“买给”实际上“由两个分离的动作组成”,“买给”之间加上时态助词“了”,结构依然成立[2]。

既然“买给”“唱给”中的“给”还保留着实在意义,由这类动词构成的“V给+O”必然不能省去“给”,否则格式在语义和语法上都是无法自足的。可以认为,“V给+O”只有保证了“给”的动词意义发生较高程度的虚化,才能隐去“给”。例如:

(10)施公道:“本部堂且问你,那一件湖绉的棉袄,是谁送你的咧?”李氏道:“小妇人回到娘家,向父亲要。后来父亲做给小妇人的。”→*后来父亲做小妇人的(《施公案》)

(三)韵律配置对“V(给)+O”的制约

前文提到V、O的音节数量都没有限制,“V给+O”是一个两步拍格式:“V给/O”,语音停顿在“V给”之后。当“V给”的音节配置是“1+1”格式时,尽管“送(给)孩子”“递(给)老师”等说法在短语中可以隐去“给”,但将其放置到具体的语篇环境中,“给”一般都不可隐去,否则将影响到句子节奏的舒畅度。例如:

(11)现在你因想谋夺省长的位置,又不惜把人格卖给孙馨远。(《民国演义》)

将例中的“给”隐去后,虽然语义上说得通,但音节节拍由原来的2/3拍改为1/3拍,韵律上有失和谐。但是,如果V和O都是单音节,省略“给”后的音节节拍则为1/1拍,“V(给)+O”仍然可以成立,例如:

(12)你先让它干活,我收拾收拾,你把这驴卖给我。(《雍正剑侠图》)

当“V给”的音节配置是“2+1”格式时,如果其后的O也是双音节或多音节,隐去“给”以后,“V给”变为两字拍,“V(给)+O”仍然可以成立;但如果其后的O是单音节,隐去“给”后,由于失去原有的停顿,整体格式稍有头重脚轻之嫌,但仍可接受。例如:

(13)马小感到羞愧就没再深说,并把重金退还给翟连。(《古今情海》)

(14)退还给他,我不等他这二两银子买米下锅!(《官场现形记》)

可以看出,“V给+O”在隐不隐去“给”时,受到了V、O音节数量的制约,这也是汉语双音化的一种表现。单音节V与“给”的复合,恰恰在韵律上形成双音节拍,V和“给”不易分离,这时“给”更大的句法作用体现在充当韵律成分,即韵律配置上。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音节的动词V,在韵律上一般不会对“给”的隐现产生强制性制约。

(四)语体环境对“V(给)+O”的影响

“V给+O”中“给”的隐去除了受到动词V[+外向性][+终点性]等等条件的制约以外,“V给+O”出现的语体环境(新闻标题、日常口语)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条件。

(15)福师大赠送台湾文教机构百年学术丛书逾700套(中国新闻网)。

(16)美男子持剑欲杀拉登续巴基斯坦或将其移交美使馆(腾讯新闻)。

例(15)(16)是两则新闻标题。如果分别在“赠送”和“移交”的后面添上“给”,即“赠送给台湾文教机构”“移交给美使馆”,则更加符合日常交际的说法,更加通俗。但我们注意到,在新闻标题等语体环境中,将“V给+O”隐去“给”的说法比比皆是。从语用角度进行解释,新闻标题往往突出简洁、明了的表达效果,尤其是一些官方媒体的新闻更加注重语言表达上的文言书面色彩,以求达到严肃、正式的表达效果,因此为“给”的隐现提供了有利条件。隐去“给”的“V+O”,简洁性、书面性更强。再如:

(17)收到七格格@蜀道之南从束河寄我的明信片啦,还有美丽的句子!(BCC微博)

(18)明天把照片拷出来,和大山顶牛那组发我!(BCC微博)

例(17)(18)是两例微博中的日常口语。根据上文对V[+外向性][+终点性]的考察,“寄我”“发我”这种说法显然因为动词V[-终点性]而不成立,如果添上“给”,更合乎语法。从语用角度进行解释,“寄我”“发我”类说法(排除说话人口误、笔误等因素),因为音节较短,省时省力、简单易懂;又因为省去了表示交接、给予意义的“给”,句式上带来异感冲击,表达效果更加轻松、活泼。但同时,这种说法所使用的群体和领域都有所限制,其对“给”的隐现起到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给”隐现机制的层级性

综上,“V给+O”格式中“给”的隐现,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Ⅰ.动词V须具有外向性位移的语义属性。和“V给+O”的方向性一致,“给”也表示外向性给予意义,将其隐去后,要求格式中的动词V也表示外向性的位移特征,即V必须是给予义动词,这样才能继续赋予格式“V+O”给予意义。

Ⅱ.动词V须具有终点性位移的语义属性。“给”在“V给+O”中还表示位移的终点,将其隐去后,要求格式中的动词V,在表示给予动作的同时,还要表示接近、到达给予的终点,即V必须有一个潜在的接收终点,这样才能保证“V+O”给予意义的完成。

Ⅲ.从“给”自身看,当“给”在“V给+O”中还保留着较为实在的动性意义,虚化的程度不高时,一般不能隐去,否则容易出现语义上的不自足、语法上的不成立。

Ⅳ.从韵律配置看,“给”的隐现还受到V、O音节数量的制约,这也是汉语双音化的表现。单音节动词V与“给”在韵律上形成双音节拍,不易分离(O也是单音节的情况除外),即使动词V具备了[+外向性][+终点性]等语义属性,“给”的隐去也大大受限。

Ⅶ.从语体环境看,新闻标题中的“V给+O”优先选择隐去“给”,以达到简洁、严肃的表达效果;年轻人在日常口语交际中也经常隐去“给”,这种说法有使用群体和领域的限制,不是“给”隐现的必选条件。

Ⅰ→Ⅱ→Ⅲ→Ⅳ→Ⅶ可以看出,上述隐现机制是有层级性的。从Ⅰ到Ⅶ,层层推进,“给”在“V给+O”格式中的隐现受到了逐层限制,对能够隐去“给”的动词V的限定范围也越来越小。Ⅱ是对Ⅰ所排除后的动词V的情况的进一步考察;Ⅲ“给”的虚化程度又和Ⅰ、Ⅱ动词V的语义特征有密切联系,当V表示给予义,“给”的虚化程度则更高;Ⅳ、Ⅶ则分别从双音化倾向、标题语境两个方面对符合Ⅰ、Ⅱ、Ⅲ条件的动词V,进行语用层面的更进一步限定。这体现的也是深层语义特征对表层句法形式的制约作用,以及韵律、语境等语用因素对句法形式临时突破自身常规设置所造成的影响[7]。

结语

对于“V给+O”格式中“给”隐现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V+O”能否继续表示“给予义”上,因此动词V的语义属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其次,“给”自身意义的虚化、“V+给/O”的双音节韵律配置、“V给+O”出现的语体环境等也都是不可忽视的制约条件。“V给+O”格式在隐去“给”以后,需要满足语义上的一致性和自足性、语法上的合格性和成立性。因此能够进入该格式,且满足“给”自由隐现的动词V,一般是具备[+外向性][+终点性]、以双音节为主的给予义动词。对“V给+O”格式“给”隐现机制的总结,再一次印证了语法意义决定形式、语用条件影响形式等句法原则。

[1]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J].方言,1979(2):81-87.

[2]邵敬敏.从“V给”句式的类化看语义的决定性原则[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9(6):1-8.

[3]延俊荣.语义兼容对“V”“给”并置的制约[J].语文研究,2007(4):29-33.

[4]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97.

[5]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70.

[6]施关淦.“给”的词性及与此相关的某些语法现象[J].语文研究,1981(2):31-38.

[7]储泽祥.汉语“在+方位短语”里方位词的隐现机制[J].中国语文,2004(2):112-122.

(责任编辑:王芳)

Existence-omission Mechanism of“给”in“V给+O”Format

ZHOU Yang
(Humanities School,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V给+O”is a typical composite format with the meaning of“giving”.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semantic attribute of the verbs in the format with extraversion and endpoint properties has constraints on the omission of“给”.Besides,the delexicalization of“给”,the disyllabic tendency of“V给”and the headline context of“V给+O”could b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omission of“给”.The verb“给”could be omitted were usually those that had the meaning of“giving”with extraversion and endpoint properties or those that had a disyllable.

V给+O;semantic restriction;prosodic features;headline context

H146

A

1672-8572(2017)03-0102-05

10.14168/j.issn.1672-8572.2017.03.16

2017-03-15

周阳(1993—),女,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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