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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探讨 

2017-03-13孙尧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不足个人信息

摘要: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为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同时带来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被非法利用,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探讨了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不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52-01

作者简介:孙尧(1986-),女,汉族,北京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理学专业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哲学。

一、引言

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衣食住行已进入网络化时代,网络化给我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目前网络活动已开展实名认证,然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措施尚不成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堪憂,故《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相应处罚[1]。

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的个人信息包含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2],属于个人的财产权利[3],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泄露敏感信息更易造成严重后果。随着科技发展,获取敏感个人信息的技术手段已经具备,加之公民保护意识淡薄,不法分子可以方便获得大量公民敏感信息。近年来个人信息侵权案时有发生,如周某某案、周某案[4]等,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电信诈骗已然成风,“徐某某事件”令人痛心疾首,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已严重威胁到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然而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进度远落后于科技发展速度,完善刑法、构建个人信息安全屏障刻不容缓。

三、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

尽管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补充修正,然而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情况反而愈演愈烈,令我们不得不深思其不足之处。

(一)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刑法虽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补充修正,然而所提个人信息范围尚无定义,法条只是笼统地说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但哪些个人信息应受到重点保护,刑法尚未明确,造成守法意识界限不清及公民自身防护界限模糊。

(二)侵害程度需进行一步界线化

刑法中关于侵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太过感性,主要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为判断标准,然而“严重”和“特别严重”本身就需要依靠别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其界限模糊不清,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什么算“情节严重”、什么算“情节特别严重”,只能靠法官的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故需进一步划清侵害程度的判断界线,便于司法操作。

(三)关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法条过于简单

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诈骗案、骚扰事件正呈逐渐扩大的态势,其手段不断更新换代,令人防不胜防,相比之下,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条太过简单,难以应对当前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纷繁复杂局面,迫切需要开展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完善刑法,将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框入刑法的围栏里。

四、完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并细化可能带来危害的个人信息范围

建议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5],对可能带来危害的敏感信息加以明确界定,如将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明确为敏感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获取、买卖甚至实施犯罪活动。一可增强公民提供信息时的防范意识;二可为商业活动划定不能触碰的红线;三可为司法活动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法条依据。

(二)量化或界线化对个人信息侵犯程度的判断标准

建议将对个人信息侵犯程度的判断标准量化或界线化,给“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一个清晰的划分界线,比如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损失多少数是情节严重,损失多少又算是情节特别严重,或兼顾人身伤害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如将造成死亡的算作情节特别严重等,只有在不同的人依据此标准进行评判时得出相同的结论,此判断标准才具有科学的可操作性。

(三)成体系制定侵害个人信息的刑法章节

为控制骚扰诈骗电话满天飞的局面,解决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和利用而造成的信任危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建议成体系建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属刑法章节,将可能的犯罪行为逐条细化、逐款明确。

[参考文献]

[1]李慧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J].实践(党的教育版),2016(02):54.

[2]翁孙哲.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探析[J].犯罪研究,2012,01:32.

[3]朱羽佳.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6,10:69.

[4]周晓.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6.17.

[5]周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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