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中的平等
2017-03-12恩格斯
恩格斯
论家庭中的平等
恩格斯
在婚姻问题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最简单的法制比较,在这里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
男女婚后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不论在工厂里,或是在一切行业直到医务和律师界,妇女的地位都是这样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不过,在工业领域内,只有在资本家阶级的一切法定的特权被废除,而两个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权利确立以后,无产阶级所受的经济压迫的独特性质,才会最明白地显露出来;民主共和国并不消除两个阶级的对立,相反,正是它才提供了一个为解决这一对立而斗争的地盘。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
【题解】
本文节选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标题为编者所拟。在本段选文中,恩格斯主要探讨了家庭关系及其与财产制度的关系问题。
恩格斯认为,家庭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家庭关系包含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和夫妻关系,真正道德的婚姻应该是在与利益考量无关、以爱情为基础、男女两性在相互平等和完全自由自主的条件下缔结的,真正和睦幸福的家庭则应当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为基础。
但是,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却处于一种异化的状态,法律所赋予的婚姻自由、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都没有真正实现。在资产阶级家庭中,子女的婚姻自由受到了财产继承权的制约,子女的婚姻无法摆脱来自父母的干涉,从而使婚姻自由沦为一种表面的自由。由于妇女对丈夫的经济依赖性,妻子成为家庭的女仆,家庭关系中的两性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
恩格斯认为,法律掩盖了资产阶级家庭中的这种异化状态,也掩盖了家庭关系异化的根源。家庭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受到财产制度的深刻制约,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根源于财产关系的不平等。要真正实现婚姻自由和家庭关系的平等,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度,改变家庭的经济基础。(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