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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昏礼不用乐”

2017-03-12张小雨高小强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礼记婚礼

张小雨, 高小强

(四川大学 哲学系,四川 成都 610064)

论“昏礼不用乐”

张小雨, 高小强

(四川大学 哲学系,四川 成都 610064)

文章以周代“昏礼不用乐”的规定为核心,探析周代礼制中为何有婚礼不能演奏音乐的规定,以及这种规定在后代无法实行下去的原因,进而探讨今天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一古礼。文章意在通过对周代婚姻礼节的研究,反观当下婚礼仪式的优劣,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为以后婚礼仪式的发展提出建议。

婚礼;婚俗;古乐;人情;人欲

一、何为“昏礼不用乐”

“昏礼不用乐”一说,始见于儒家经典《礼记》的《郊特牲》一篇当中,其原文为:“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1]210在《礼记》的《曾子问》一篇中也有类似表述,原文为:“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1]147以此两处记载为依据,可看出“昏礼不用乐”的内容其实较为简单,它指的是在婚礼进行的三日之内,娶妻的男方之家不得演奏音乐(按《曾子问》,女方家既然已经为女儿的离开忧愁得三日不能安睡,肯定也不会高兴地奏乐)。按朱子所说:“《礼记》乃秦汉上下诸儒阐释《仪礼》之书”[2]2186,可见《礼记》一书的主要内容是秦汉儒者对周代仪礼规定的内涵和意义进行论说,故此古礼在周代就已经形成。在周代之后,此礼被不断破坏,直至现代几乎已经完全不见。不过,我们还能从历代史书典籍中看到此过程的一些痕迹:

《北史》(卷第三十一·列传第十九),记载北魏大臣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式的现象,上谏朝廷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绝。虽条旨久班,而不革变,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教化陵迟,一至于此。《诗》云:‘尔之教矣,人胥效矣。’人君举动,不可不慎。《礼》云:‘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火;娶妻之家,三日不举乐。’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3]1122从中我们能看到,在高允所在的北魏(386—534年)政权之前,历代王朝都有明确的禁令,禁止在婚礼过程中奏乐,而实际效果却不是很好,原因在于在上者没有做好表率作用,而在下者不明礼义、习以为俗以至于没有遵循旧礼。但是此旧礼精神未灭,于是有高允这样的懂礼之人站出来,主张朝廷要从在上者开始做起恢复古礼。

《周书》(卷第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七),载:“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又廛里富室,衣服奢淫,乃有织成文绣者,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4]615说的是后周(951—960年)之时,大臣崔猷也面临着和北魏高允类似的情况,他在到任京兆尹之后发现了民间婚娶时多有人不遵守古礼,于是上书朝廷请禁止这种行为,得到了朝廷的支持。

唐代尊奉古礼,按《唐会要》(卷八十三)记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5]1527可见唐代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禁止婚礼用乐。

宋代,司马光作《书仪》以表达自己对当时仪礼的整改意见,在其书卷三曰:“主人以酒馔礼男宾于外防,主妇以酒馔礼女宾于中堂,如常仪,不用乐。”他自注曰:“《曾子问》曰:‘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今俗婚礼用乐,殊为非礼。”[6]348

明代学者黄佐作《泰泉乡礼》以重申古礼,曰:“凡昏礼,不得用乐。贺昏非礼,宜更贺为助,礼物随宜。凡亲迎,不许用鼓吹杂剧,送迎交馈。其有隔水路而用装彩大船、铜鼓仪仗,陆路用蒲灯、花筒、爆仗等项者,罪之。”[7]

将这些材料进行初步考察,我们能发现,在周代之后,各朝并没有严格按周礼执行,反而是自上而下、破坏礼节,最终使得古礼逐渐消失。但与此同时,在一些时期、也有一些懂礼之人,上书朝廷或自作文章,提出应该恢复此古礼,但是他们取得的成果却是有限的。那么周代制礼作乐之圣人在一开始,是为什么要做出这种规定的呢,后来此礼为何会逐渐消失了呢?

二、为何“昏礼不用乐”

首先考察“昏礼不用乐”出处的《礼记》,它提供给了我们两条理由:

《郊特牲》:“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在《郊特牲》看来,因为“昏礼”体现出“幽阴之义”,而乐是“阳气”,婚礼与乐分属阴、阳,二者阴阳不济,不能在阴之中,用阳之物,这是一个原因。《礼记大全》(卷十一)亦说:“古之制礼者,不以吉礼干凶礼,不以阳事干阴事。则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8]

可是,婚礼是吉礼、喜事,为何会体现所谓“幽阴之义”呢?有两说可看:其一,在《礼记正义》中,郑玄注:“幽,深也。欲使妇深思其义,不以阳散之也。”孔颖达疏:“幽,深也,欲使其妇深思阴静之义,以修妇道……阳是动散,若其用乐,则令妇人志意动散,故不用乐也。”[9]815按二人之说,“幽”字意思是“深”,“阴”字意思是“阴静之义”,“幽阴之义”指的就是出嫁妇人深刻地思考为妇之道。而音乐为“阳”,意思是“动散”,指的是在婚礼之时如果敲锣打鼓,则会转移妇人的注意力,使之不再用心于思考今后的为妇之道,此为一说。其二,从“婚”字的字义来看,《说文》解释“婚”字为:“形声。字从女,从昏,昏亦声。婚,妇嫁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10]271因为古人婚礼在黄昏之时举行,而此时正是一天由昼向夜过渡的阶段,是阳气消散,阴气开始主导之时,因此有“幽阴之义”。再者,“婚”主要强调的是女方,即是指女方嫁过来的行为为婚,男方这边称为“姻”。因为指的是女方的事情,而女方在阴阳属于阴,故有了一层“幽阴之义”。与之相冲突的是,“乐”是阳之物。按《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1]291乐根本上产生于人心之动,从“阳动阴静”的角度来看,它属于阳物。又按宋代陈旸《乐书》“乐由阳来,声为阳物”之说,则乐属阳明矣。二者在阴阳关系上,就不能相配,故古人“昏礼不用乐”,此又可作为一说。

第二个原因,是《郊特牲》所谓“人之序”。卫湜《礼记集说》引程子语:“‘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此说非是。昏礼,岂是幽阴。但古人重此大礼,严肃其事,不用乐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11]300可见程子不认同前文“幽阴之义”这种说法,他认为婚礼不应该是幽阴,而只是因为古人将婚礼看得很重,行礼之时极其严肃,不用音乐,故才有这种说法。真正使得“昏礼不用乐”的原因在于“人之序”。《礼记正义》郑玄注:“序,犹代也。”孔颖达疏中未再做详细解释,《陈氏礼记集说》中陈澔曰:“人之序,谓相承代之次序也。”[1]211清代孙希旦撰《礼记集解》说:“昏礼,舅姑授妇以室,子有传重之端,则亲有代谢之势,人之子所不忍言也,故不贺。”[12]711可见,“人之序”指的是家中一代人和一代人之间交替转换的顺序:在婚礼之前,父母为父母,新人为子女。而在婚礼之后,舅姑(指女方的公婆即男方的父母)要授予新人房屋,还要渐渐将家庭重任交到年富力强的新人手上,自己从目前的一家之主,渐渐退居其后去颐养天年。他们从现在的父母即将成为以后的祖父母,这对新人则会从人之子女渐渐变为人之父母,担当起家庭以至整个家族的重任,带领家族继续走下去,这便是家中一代人和一代人之间交替转换的“人之序”。它体现出家族成员随着时间变化而产生的身份和责任的变化以及一个家族生生不息的传承。古人对此尤为重视,故特意用“不贺”的方式,使得新人在一种严肃的氛围之下,完成礼节的规定,让他们不被结婚的喜悦和未来新生活的新奇迷糊住了双眼,而是深刻地思考自己之后面临的责任。“不贺”绝对不是说婚礼、结婚这件事情,是不值得人高兴庆贺的,而是说不应该只看到其中喜庆的一面,从而过分粗鄙地把这种喜悦无限制地放大,并一味沉醉于庆贺当中,忽略甚至泯灭了其中需要我们郑重其事而绝不可苟且对待的道理。《礼记·曲礼》:“故日月以告君,齐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1]11可见还是存在酒宴祝贺环节的,但是,参加酒宴的宾客们,不突出是来庆祝婚礼的,而只是说“听说你家有客人”这种话。古人不刻意地夸大其庆贺的成分与喜悦的心情,而是通过遵循礼法来将感情进行合适地表达。所以,周代的圣人是因人之情而制礼的,目的在于使人之情发而中节和谐,而完全不是以礼制来戕害人情。

《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礼记正义》中,郑玄注曰:“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重世变也。”孔颖达疏曰:“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己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9]583体现出不奏乐的原因是因为娶妻的儿子自己内心的不忍。他现在娶妻成家,很快就要生儿育女。这意味着亲人之间出现了世代的交替,原先的父母由于自己结婚这件事情,将再长一辈,于是对时间流逝的感叹、父母衰老的伤心,自己所面临的责任之重大,等等,一股脑地涌上心头。他心情如此复杂,还能一味地高兴得起来吗?那么音乐的助兴,就显得完全不需要,音乐反而会将他的心情引向过分的欢庆喜悦,减弱甚至消弭了他该有的对于自身人生责任的思考。可见,《曾子问》中给出的“思嗣亲”实际上和《郊特牲》中所强调的“人之序”为同一个意思。

双星行星机构的装配条件与单星行星机构的装配条件推导方法相似,同样设沿圆周均布nb组行星齿轮,则相邻行星轮组之间间隔的角度应为δH=2π/nb.假设在Ⅰ-Ⅰ位置装入第1组行星轮,为了在间隔δH的角度装入第2组行星轮,需要固定齿圈,将行星架转过δH,则Ⅰ-Ⅱ占据了Ⅰ-Ⅰ的位置.此时,太阳轮也随之转过一个相应的角度αS,太阳轮的整数齿相位约束条件可表示为αS=2Nπ/ZS(N为整数),如图5所示.

除此之外,近人的研究还提供了别的原因:

其一,学者马之骕所著《中国的婚俗》一书谈到了一种观点,他说:“结婚乃大喜之事,尝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来侵害新娘。为了确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为,不但不动乐,而且还要大举哀,借以蒙骗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13]10马先生是从鬼神与人之关系的角度来说,认为“昏礼不用乐”是先民惧怕鬼神而在婚姻礼仪上采取的一种办法,目的在于蒙骗邪魔,保护新娘。这种说法体现出先民对鬼神的惧怕,甚至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仅仅作为一时一地的风俗,不排除也有这种现象的存在。但问题在于,礼制规定平日祭祀先祖,结婚还要专门禀告先祖,圣人制礼作乐,规定婚礼不举乐,必定不会依从马先生所说的这类迷信的想法与做法,反倒是该要去掉这种陋俗的。所以,马先生的说法与圣人制礼作乐全然不相干。

其二,认为“昏礼不用乐”是抢婚行为所留下的遗迹。学者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一书中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其来源或亦不无与掠夺婚有关,盖女家三夜不息烛,则因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三夜不举乐,则恐女族来犯而隐密之故。”[14]78意味着男方是通过抢夺的方式而得到女方为妻妾,因而不敢声张,怕她家里人来报复,所以低调行事,不奏音乐;而女方家因为女孩被抢,万般伤心,故三日不能安睡。于此略有区别的是,学者而学者蔡枢衡在《中国刑法史》上讲:“娶妇不举乐的古礼,当是掠夺婚时代女族警戒掠夺而男族警戒反掠夺习俗的残余。”[15]11他也认为“昏礼不用乐”是先民应对抢婚而留下来的一种遗俗。女家三夜不息烛,是因为怕家中的女子被人夺走而要守夜;男家三天没有乐声,是怕有人知道他家通过抢婚结婚,怕女方家又来将女子抢回去,故通过不演奏音乐来保守秘密。抢婚是男子以强行掠夺的方式掠取女子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蔡先生认为先民为了应对抢婚,而要采取这样的一些防备手段,这也说得通。但问题在于,我们姑且不论抢婚在古代是否真像蔡先生推测的那样普遍,甚至还出现过一个“掠夺婚”的时代?即使这种现象有过存在,那对于这类显而易见的陋俗与野蛮,圣人制礼作乐不就是为了要彻底地清除之,哪里会明知是其遗迹,还要听之任之地保留其“昏礼不用乐”的规定呢?所以,蔡先生的说法同马先生的一样,亦与圣人制礼作乐全然不相干。对此,我们终究还是只能认可从儒家经典中寻找到的答案。

三、体贴“昏礼不用乐”

前文已将“昏礼不用乐”之含义与原因大致交代清楚,可按现在常人看来,这种古礼早已不在,今天再谈论这个古礼的意义何在呢,应该怎样来体贴这个古礼呢?

面对古礼,我们绝对不能仅把它当作是过去曾经存在过的一种典章制度,仅停留于把它的具体内容考察清楚,最后说因为它已经消失了,故和现在的我们无关,因而仅仅满足于考察浏览一番,以证明我们有过所谓灿烂文明,也就如此而已了。也许我们还更应该通过考察古人这样做的原因,体会他们如此做的用意,以期作为借鉴,来判断我们当下的做法是否正确。而体贴“昏礼不用乐”这一古礼,可以从体贴古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开始说起。

从前文“人之序”与“思嗣亲”的说法来看,古人在婚礼过程当中,不仅仅考虑到结婚的男女双方,而且还要照顾到其家人,即古人不仅仅把婚姻当作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以这两个人为核心的两个家庭以至家族的盛事。在这件盛事上,双方家人的感受,都应该被考虑进去。我们不妨设身处地地将我们自己摆入到一场古人的婚礼当中,来感受古人之所以要这样做的真实用意。

站在出嫁女方的角度来说,女子出嫁就意味着,告别娘家,她将已成为婆家夫家的人了,以后她再也不能随时随意地回娘家,即使通常逢年过节地回去,也只能是娘家的“客人”,再不能久住久留了。这其中自然有其深意在,我们现代人一时不能完全理解,尚不要紧。不过,我们始终都能体会到的,要出嫁的女子本人及其家人的心情,特别是其父母的心情,绝对不会是单纯的高兴,还更多地有担忧与伤心。尤其从女方父母的角度来说,看到和自己朝夕相处的孩子就要嫁到他家,可能会感觉一下子失去了挚爱之宝。这时,新郎如果是敲锣打鼓、喜气洋洋而来,反而会加重他们的这种忧伤情绪,让他们感觉好像是这个人将我们的宝贝抢走,他现在还得意洋洋地,好像是在宣告自己的胜利。而如果新郎是静悄悄地来,严肃庄重地履行各种仪式,等等。就会感觉他不是来炫耀胜利而是郑重其事地在接受一份责任、一份托付。于是在这种严肃庄重的氛围下,父母将自己女儿郑重其事地托付给新郎,新郎亦庄重承诺自己对别人的女儿、自己未来的媳妇的无可推卸的照看照料的责任,这一切都不需要通过热闹的音乐,人为营造的喜乐气氛来加以冲淡与抵消。

对于迎娶女子的男子来说,如前文已述,他虽然如尝所愿,能够开始一段全新的生活,其中不乏愉悦与开心甚至幸福。可是,他不得不首先考虑到自己和新婚妻子将要承担起的家庭责任,以及伴随岁月流逝带来的父母地逐渐衰老,等等。所以他的内心一定也是复杂而沉重的。这个时候,热闹的音乐会分散他的意识,遗忘自己的责任,倘若他还要在音乐营造的喜庆氛围中不管不顾地追逐快乐,显示欢喜,那他恐怕再也顾及不到别人尤其女方家庭家族的感受,从而实际地伤害到了他们,他自己还不自知。

不难看出,圣人是在细致周到地考察了婚礼各个环节,体会了在其中各方的心情,以及婚礼应该具备的意义和各方都该具有的责任,才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婚礼仪式的,详细情形可以在《仪礼·士昏礼》以及《礼记·士昏义》中看到。婚礼决不仅仅男女当事双方自己的事情,可以不顾及双方家人的感受而仅仅追求自己情感的任性抒发,这点与我们今人的做法格格不入,所以才乍一听到“昏礼不用乐”的规定而感觉尤为不可理解。不过,在经过这番实际的考察后,希望能够从中体会与体贴到圣人的伟大用心,我们会情不自禁地感叹道,这是一种何等深刻的思考,其呈现出来的又是一种何等厚重的文明与文化啊!只有在这种礼制之下,人之性情才能得到完全正当中节而和谐的彰显,人也才能最终成全为人。相比之下,我们后人的行为显得是多么的轻薄,当今的所谓婚礼怎能称得上是“礼”呢?一味地高调追逐男欢女爱的“热闹”以至“胡闹”,婚姻当事双方的责任,尤其对于整个家庭家族的责任,不是完全被忽略,也是被摆放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面对此情此景,我们不禁要问:古人这么好的关于婚礼的规定为什么最终会趋于消亡了呢?初步考察下来,我认为至少会有以下这样几个原因:

首先,是周代的衰亡带来的“礼崩乐坏”。周代本有一整套完整的礼制,但在平王东迁之后,王室的影响渐渐衰微,于是诸侯群雄并起,天下纷争。这使得原来的礼法渐渐被破坏,从上到下不懂礼、不守礼与悖礼之人日渐增多,以至即使圣人孔子、贤人孟子要恢复周礼王政,都被同时代的人视为迂腐而不切实际。到了汉代,成建制的周礼就早已不复存在了。其次,是不懂礼之人固执己见,盲目行事造成的。例如,在晋代葛洪著《抱朴子·疾谬》一篇曰:“俗间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黩,不可忍论。……古人感离别而不灭烛,悲代亲而不举乐,礼论娶者羞而不贺。今既不能动蹈旧典,至于德为乡闾之所敬,言为人士之所信,诚宜正色矫而呵之,何谓同其波流,长此弊俗哉!然民间行之日久,莫觉其非,或清谈所不能禁,非峻刑不能止也。”[16]600在葛洪看来,民间不懂礼之人常年来产生了诸多婚礼恶俗,因为无知,对之“莫觉其非”,于是古礼规定渐行渐远,恶俗积重难返而无法根治;再者,不难发现在前文引《高允传》中,高允提到古礼被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在上者不能做好模范,其中我们应该看到两点:1)高允所在的北魏,是北方鲜卑族拓跋氏建立的政权,他们在北魏孝文帝改行汉制之前,肯定已经有了一套自己民族的婚礼仪式,因此他们没有遵守汉人古礼。高允提到的所谓“前朝之世”即在北魏之前的各朝,也不乏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实际上提供了第三个原因,就是少数民族的融入,对汉族本来仪式习俗产生了影响,使得汉族原先保有的仪式习俗产生了变化;2)就是从在上者来说,他们明知古礼却并不遵守,除了其可能已经有其自己民族的婚俗之外,还可能是因为其私心私欲的作用,使得他们无法了解古礼之精神,而在婚礼上仅追求一个排场、尽兴,即高允所谓的“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这是第四个原因。我认为后世出现的这种人欲泛滥而与古礼精神背道而驰,是造成古礼完全消失的根本原因。

从前文引《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看出古人在对待婚礼时首先是强调与突出由天理所赋予婚礼的深远的意义,即准备结合两姓间的欢好,对上来说,要传宗接代以持续事奉宗庙,对下来说,要生儿育女以继承后世等三项。婚礼最本质的属性在于其家族性、社会性而不是个体性,它最重大的意义在于为家庭、家族、民族以至人类繁衍后嗣,因为如果没有子嗣,则家族只会走向凋零,何谈和好二姓、事奉宗庙?从这个角度来说,婚礼当然就该首要从家庭家族出发,各项礼节规定需要照顾到各方亲人的感受,突出它应该具备的深远意义和新人为此所需承担的责任。这才是婚礼的本质。可是,后人对婚礼的认识,渐渐夹杂了自己的私心私欲,而不再以此天理为准。例如,我们常听说一些父母要让子女“风风光光”地结婚,这种说法实际上体现出的是人们过分的欲望:要么就是将婚礼作为一种彰显身份的手段,通过大摆宴席、敲锣打鼓想营造出一种排场,让到贺宾客体验到这两家人财力非凡;要么就是父母把儿女婚礼当做自己培养儿女的“汇报演出”,想通过过分庆贺的方式,让人看到我的女儿嫁到一个好人家或者我的男儿娶到一个好妻子,从而彰显出自己所谓养儿育女的成就。要么就是女方想以这种方式突出自己地位的尊贵地位,通过风光出嫁,表现出自己所受到娘家以及未来夫家的特别重视。要么就是男方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体现对未来妻子的重视,表明自己对妻子是如何如何的好,等等。但从根本上来说,这实际上都是在婚礼中夹杂了太多个人的私情私欲,而使得婚礼越来越偏离了它本来该有的样子,甚至连本身就已经大大简化了的拜天地、拜爹娘、夫妻对拜等仪式都几乎再也见不到了,能看到的也就只有大讲排场,铺张浪费,捉弄新郎,猥亵伴娘种种恶劣低俗现象的不断发生,而且似乎没有底限,只可能越来越恶劣低俗。正是因为人们对待婚礼的态度变了,变得不仅不节制个人的情感和欲求,而且还变得越来越仅仅彰显个人的私情私欲,于是婚礼之本义便必定受到严重的损害、婚礼所应当彰显的天理也几乎不复存在,唯余下一些赤裸裸的人欲。按《论语·八佾》篇载:“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朱子《论语集注》注解曰:“林放,鲁人。见世之为礼者,专事繁文,而疑其本之不在是也,故以为问。”又曰:“在丧礼,则节文习熟,而无哀痛惨怛之实者也。戚则一于哀,而文不足耳。礼贵得中,奢易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二者皆未合礼。然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朱子又引用范氏语:“……礼失之奢,丧失之易,皆不能反本,而随其末故也。礼奢而备,不若俭而不备之愈也;丧易而文,不若戚而不文之愈也。俭者物之质,戚者心之诚,故为礼之本。”[17]62可见礼有文有质,而先质后文,具体仪式及器物等表现出来的为文,而其背后却还隐藏有质。于丧礼来说,其本质在于哀痛惨怛之情的表达而不只是在于仪式的齐备等等。与此类似的道理,婚礼之“本”,更该突显的是感恩与责任,感恩天地、父母、家人等,以及“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责任之重大,而不该一味追逐场面之喜庆、热闹、盛大。对于每个人来说,一生就一次婚礼,故很多人对自己的婚礼是有很多细致的策划或宏伟的构想,希望自己的婚礼能就按自己的设想来,充分表现自己的情感,因为这是“我唯一一次婚礼”。不过,我们必须知道:婚礼以及婚姻绝不仅仅是当事双方两个人自己的事情,它同时必定还是双方家庭与家族共同的事情,因此个人除了该首要考虑感恩与责任外,在情感的表达上,也不能不要有节制,要顾及亲人及周遭人的感受,以让婚礼能切实地突显婚礼之本,婚礼之理,以及婚礼本身的意义与价值。

婚礼固然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它不可替代,然而婚礼还应该是在对个人情感欲求的节制下而构建出的一套完整的礼节仪式,它的目的正是在于彰显婚姻之本义和恰如其分地表达情感,这也可以说是儒家“发乎情,止乎礼”之义在婚礼中的体现。按《毛诗正义?周南关雎诂训传》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孔颖达疏曰:“发乎情者,民之性,言其民性不同,故各言其志也;止乎礼义者,先王之泽,言俱被先王遗泽,故得皆止礼义也。”[18]6婚礼过程中新郎新娘及其亲人以及宾朋都需要抒发自己的情感,但情之抒发则要在礼之规定与节制下来表现方才能是适宜的。“昏礼不用乐”也就是圣人出于这样的目而构建的关于婚礼的规定,这项古礼有其不可辩驳的正当之处。我们现代人的毛病往往在于太以自我为中心,要么不明就里地任性而为,要么随波逐流地沉沦低俗。其实,真不如放平心气,从而能够细细体会与体贴古礼中所蕴含的道理与意义,以此反思我们当下的生存现状,尤其反思我们当下婚礼中的种种乱象,以便能够逐渐尝试重建完全体现礼的精神的婚礼,终究能够让中华重新成为礼仪之邦,华夏幸甚,人类幸甚!

[1]陈澔.陈氏礼记集说[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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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郑玄注,孔颖达疏.毛诗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On“No Music in Wedding”

ZHANG Xiɑoyu,GAO Xiɑoqiɑnɡ
(School of Philosophy,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Sichuan 610064,China)

This article is about the study of the norm of etiquette of marriage in Zhou Dynasty.Focusing on the regulation of“no music in wedding”,this article looks into the reason why no music was permitted in wedding under the norm of etiquette in Zhou Dynasty and why this regulation failed to be carried on and then explores the way we treat this ancient regulation today.After the study of the wedding etiquette in Zhou Dynasty and an inspection into modern wedding rituals,this article is designed to propose suggestions for today’s wedding rituals by learn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Wedding;Marriage Customs;Ancient Music;Human Feelings;Human Desires

B21

A

1009-8666(2017)11-0134-07

10.16069/j.cnki.51-1610/g4.2017.11.020

2017-08-30

张小雨(1992—),男,云南文山市人。四川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史、儒家哲学史;高小强(1956—),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哲学系教授,中国哲学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儒学、古希腊哲学、德国哲学。

[责任编辑、校对: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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