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新政解析
2017-03-11罗毅
罗 毅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 宜宾644002)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新政解析
罗 毅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 宜宾644002)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央行《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这是基于避免挪用备付金、明晰清算平台、规范机构业务范畴、监控资金流动、防范系统风险、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监管新政。针对新政实施对支付行业的冲击,提出行业发展转型思路,以及争取利息、设定最终存管比例上限等建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缴存比例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下文简称《通知》)。 新政明确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对客户备付金实施有效监管主管部门先后出台过《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201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本次《通知》要求客户备付金由央行集中存管,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很显然,从严监管将引发第三方支付系统的重大变革。
一、监管新政出台背景、成因与意义
客户备付金(Customer payment),是指支付机构预收的客户代付资金,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从理论上说,该资金的所有权仍应归客户所有,只不过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作为支付过程信用保障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交割时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近几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备付金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这种代管交割资金方式充当了诚信担保的作用,有效避免了电子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和消费纠纷,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繁荣。
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均须缴纳准备金到央行,这是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惯例。与之相对应的,国内近些年迅猛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中的客户备付金,以往却并没有严格落实缴存保证金(备付金)的制度。
官方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国内共有267家获牌照的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5000亿元,近4年间复合年增长率高达53.8%[1]。随着备付金规模持续、快速地“野蛮”增长,近几年陆续发生的上海畅购公司“畅购卡”事件、广东益民公司“加油金”事件、浙江易士公司“易士卡”事件等,均为典型的主观恶意挪用备付金,并引发群体挤兑事件,这类事件涉及面广且量大,一旦风险集中释放,不仅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破坏社会稳定。260多家机构共分散开立了3500多个(平均13个)备付金账户,这部分资金犹如一个庞大的资金蓄水池,央行无法对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少数几家机构控制着数亿人上千亿的备付金,清算风险巨大。现有支付机构备付金系统信息不透明、功能模糊、封闭运行,如果巨额高频的资金流动发生剧烈波动,传导至货币流通体系,恐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监管层基于金融安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维护客户权益、防范系统风险,势必需要从严监管。客观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规模的迅速增长,是新政落地的直接动因[2]。在2017年7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未来几年金融工作的顶层规划,进一步提出了为实体经济服务、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等六大任务。
中央在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主动防范系统性风险职责,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引导金融服务脱虚向实,促使“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回归其金融本源属性。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是守住金融红线,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举措[3]。
二、新政对支付平台系统的影响
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主要有三大类别:预付卡受理与发行、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客户备付金对这三类业务的沉淀效应作用影响力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不同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各不相同,新政的实施对增值业务不多、过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巨大,因企业同时面临难以寻求扩大手续费等收入来源的条件,故其前景堪忧。对于业务范围广、体量巨大的行业龙头支付机构影响则相对较小,这就势必促使行业并购的提速。
就新政目前的备付金缴存比例而言,其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运作影响不大。首先,客户备付金在工作日间不用实时地即收即缴存,只需要在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集中缴存(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其次据统计数据显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银行。因此,当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总体而言也不至于影响整个支付市场的平稳发展,但对各个支付企业的经营成果仍将带来显著的影响。
(一)支付平台机构收入减少,盈利能力降低
新政之前,支付机构自身事实上能占用这些备付金的孽息(fruits),这也成为不少支付机构的主要盈利模式,在某些机构甚至占到利润来源的七成以上。根据调研分析,按照目前网络交易平均付款时间约为7天,加之买方客户另外存留的余款,以及卖方客户提款时可能的滞留等因素,每单交易资金在支付机构实际停留时间在15天左右。目前支付行业客户备付金沉淀规模以5000亿计算,按央行现有存管过渡期的规定,平均集中缴存比例为18%(12%~24%不等),即900亿元集中存管,按行业统计数据中活期定期资金大约4∶6的比例,折合约定存款年利率平均约2%测算,整个支付行业每年净损失18亿元。作为行业龙头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因监管评级达到第三方平台中最高级别,暂时适用的缴存比例仅为12%,每年损失分别高达4.6亿元、4.4亿元,这还仅仅是过渡缓冲期的损失。
(二)支付机构对银行的议价能力明显降低
《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只能将客户备付金缴存至一个账户,每季度一存,且暂时没有利息,同时缴存比例将逐步调增,未来目标将实现全部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往用备付金存款作为对价是支付机构发展的基石,而新政要求的备付金将全部集中到央行的专用存款账户,这项规定从宏观监管的角度有利于阻断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非正常的利益纽带。支付机构失去了巨额流动资金的筹码,显然丧失了大客户对商业银行协定利率(Agreement rate)的议价能力。
(三)支付平台面临业绩压力
“网联”是我国专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平台,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一无二的,其于2017年3月31日启动,是数字化时代我国创新建设的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长期以来非银行支付机构采用的是典型的代理清算模式,新政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规定,顺应了当前支付清算体系改革的现实需求。中央银行为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责,组织建立集中支付清算平台,大大减少了各机构原来在多头开户情况下的备付金需求,提升了支付效率,同时降低支付成本,因此对于大型支付机构而言,“网联”的正式上线消除了其直连体系带来的壁垒优势,让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原有的优势大打折扣,如今与银行处于同等竞争层面。
(四)支付平台公司估值或将下降
支付宝和微信凭借其大数据的平台、支付渠道的培育、便捷安全的消费支付体验模式,赢得了客户的粘性,拥有“提前收费”占用孽息的“资本”。那些依赖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明星平台公司,如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新型金融服务集团拉卡拉等。不久的将来若要上市,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新政出台后,此类公司的市场估值或将下降。
三、新政后支付平台发展转型思路
《通知》在经营上增加了“银行系”在成本上的优势,未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龙头地位或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金融监管和改革的目标之一正是要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回归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
有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行业备付金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约占支付机构总营收的11%,新政实施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失去了这一块的稳定收入来源,而平台机构的日常维护、人员开支等费用都非常大;从2017年3月31日起,清算平台“网联”启动试运行,将替代支付主导的“直连”银行清算模式,降低了支付机构原有的壁垒优势。新规对支付行业的导向是明确而直观的,意味着金融不当套利时代已成为过去。央行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实施,目的就是压缩套利空间,因此支付平台的转型势在必行。支付机构在规范业务的前提下,必须创新发掘非利息收入渠道:(1)手续费,如提现费用;(2)增值业务,如信贷、供应链融资、公共事业缴费、联合营销、丰富应用渠道等;(3)跨行业寻求协同发展,即支付机构与P2P网贷行业进行合作,采用与银行联合存管方式,运用此前积累的支付数据,跨行业寻求合作,拓展消费金融、大数据、P2P网贷等[4];(4)在细分领域建立金融平台,重视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支付+金融+电商”的战略,构建支付—账户体系—理财服务—大金融等的平台级服务模式,打造B端的金融平台机构,发展聚合支付产业链;(5)由“重”转“轻”,提升服务,摒弃恶性竞争的“烧钱”套路,创新发展线下线上双通道业务,发掘如何依靠产品和服务来增加客户的黏性和活跃度,始终牢记客户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以品牌忠诚度来留住客户;(6)构建开放式的生态平台,寻求与银联的良好合作关系,并瞄准人工智能AI技术,基于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在智能支付、智能场景、绿色APP方向抢占先机,实现转型升级。
四、对监管新政的调整建议
在法律尚未能明确的前提下,央行若占用资金却无需付息,无端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似有与民争利或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之嫌;同时支付平台因自身固有的成本支出因素,或会以收取服务费等方式将其转嫁给消费者,最终增加消费者负担。因此建议《通知》在试运行一段时间后能做如下调整:
(一)备付金应当计利息
目前备付金利息的主流观点大致可分为4大类。(1)买方客户(所有权论):从实际交割前的理论归属角度看事物实质,认为备付金是客户存放在平台的存款。(2)卖方商家(成交论):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客户备付金的同时,也是交易的开端,在交易场景中卖方已经从物流端发送物品,类比于线下交易时段,该项资金应该转移至卖方所有。(3)支付平台(服务及担保论):基于“保管合同说”物品保管合同及消费保管合同的一般理论,认为在这种合同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保管人,在这种假设前提下,如果将备付金视作保管物,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具有处分权[5];同时,一般理论和各国监管实践都认为,支付机构吸收客户资金并不构成“吸收存款”,因此也就不构成与客户之间的存款关系。(4)央行(备付金“准公共性”论):客户形成的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本身,似乎类似于商业预付卡的沉淀资金性质,不属于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可以视作具有“准公共性”,因此就不应该计息。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备付金应当计利息。存管银行按活期利率支付给支付机构平台公司,同时改革现有支付机构无偿占有买方客户备付金模式,通过调研设置一个合理的比例,支付机构将所得利息分拆部分支付给客户。所有的利息计算与分拆支付,均由系统自动设定计算并完成支付。对于其具体比例,可以借用央行对存款利率的设定模式,即对分拆比例设定一个基准下限,确保客户的既有利益不受侵害,而上限可以由支付机构自行浮动,成为市场服务的一个竞争因素。
(二)缴存比例宜以70%为上限
《通知》要求备付金集中存管中远期的目标是100%。基于当前要求缴存比例为12%~24%,以及新政实施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银行的现状,从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合理流动、国家金融市场安全等角度来分析,建议远期缴存比例以70%为上限,中期达到50%以上,这样做既能达到监管要求,同时又兼顾合理性,有利于减轻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结构流动性负担,支持支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祝雨清.央行新规落地:支付宝、财付通各只须交存200亿 [EB/OL].(2017-01-15)[2017-05-25].http://xw.qianzh an.com/t/detail/507/170115-df2ea157.html.
[2]胡群.央行为何担忧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存管[EB/OL].(2017-01-14)[2017-05-20].http://www.eeo.com.cn/2017/0114/296359.shtml.
[3]金融工作会议要点解读:四大原则六大要点[EB/OL].(2017-07-16)[2017-05-20].http://finance.jrj.com.cn/2017/07/16062022753989.shtml.
[4]备付金集中存管 第三方支付路在何方 [EB/OL].(2017-04-22)[2017-05-25].http://www.toutiao.com/i641165620 4719751682/.
[5]王立.支付机构凭啥不能得备付金的利息 [EB/OL].(2017-03-13)[2017-05-25].http://b2b.toocle.com/detail--6388482.html.
Supervision on Customer Provisions Deposited at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An Interpretation of New Regulations
LUO Yi
(Yibin City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Co.,Ltd,Yibin 644002,China)
In terms of supervision on client reserve deposits in the custody of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Notice of the People’ s Bank of China—Regulations for Centralized Custody of Client Reserve Deposits Administrated by Third-party Institutions states that certain percentage of client reserve deposits should be allocated to a designated bank account.The purpose of the new regulations is to avoid misappropriation,to define clearing platforms,to specify business scope,to monitor cash flow,to prevent systematic risks,and to implement the work requirements on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risks.Considering the impact of the new regulations on third-party payment provider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developmental transformation,and earning more interests profits by limiting deposit ratio.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client reserve deposits;centralized custody;deposit ratio
F 830.39
A
1671-4806(2017)06-0040-04
2017-09-02
罗毅(1972—),男,四川隆昌人,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师(投资),硕士(MBA),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金融、企业管理。
(编辑:林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