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论犹太人问题》认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
2017-03-11王宇明
王宇明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350)
【文化纵横·文化书评】
从《论犹太人问题》认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
王宇明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350)
1844年,马克思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其对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布鲁诺·鲍威尔的两篇文章进行了深刻地批判。马克思深入讨论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批评了布鲁诺对政治国家的盲目崇拜。马克思对政治解放的进步与不足的深刻分析,与他对根源于私有财产的金钱崇拜的扬弃,共同构成了人的解放的理论观点。
马克思;布鲁诺;《论犹太人问题》;政治解放;人的解放
一、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产生背景
马克思1844年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系统批判了布鲁诺·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文章中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相混淆的问题。在当时,德国是基督教国家,犹太人尽管在经济上富有,却因为信仰不同而在政治上受到排挤。布鲁诺·鲍威尔认为宗教是自我意识的异化,各种宗教都自居无限与普遍并排斥其他宗教,所以,他主张完全消除宗教,以实现无限的自我意识。在他看来,犹太教相比基督教更为狭隘,犹太教不但具有宗教的狭隘性,还具有民族的狭隘性。布鲁诺·鲍威尔在其文章中提出,犹太人必须放弃自身的宗教信仰才能获得解放,并认为犹太人所要求的“政治解放”就是“人的解放”。犹太人受犹太教宗教戒律的束缚,在法律上获得公民一律平等的自由,在生活中却受到宗教的压迫与限制,所以犹太人若想获得解放,必须放弃犹太教信仰;犹太人若想获得其要求的政治解放,就必须放弃犹太教信仰,这样,犹太人也将自己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了一般意义上“人的解放”。
二、“政治解放”为什么不是“人的解放”
对于布鲁诺·鲍威尔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其现实上是在维护当时德国的反犹政策,理论上忽视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混淆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的解放,“政治解放”是宗教和国家的关系问题而非神学问题,而布鲁诺·鲍威尔是用对待神学的方式来对待政治解放。犹太人问题产生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当时的德国,将基督教作为国教,君主是人格化的神,国家是神圣的。解决犹太人问题,实现政治解放,应当废除国教,将国家的基础建立在人民的主权之上,将神圣的国家转变为世俗的国家。
但是,废除国教并不等于废除宗教,马克思举出美国的例子:美国作为一个政治解放比较完全的国家,宗教信仰并不与政治权利相联系,也没有禁止公民有自己的信仰。马克思明确地说明,“政治解放”是将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信奉任何宗教,确切地说,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己的形式,以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1]基督教统治下的封建社会,将市民社会中的一切因素赋予了作为政治国家一部分的政治属性。封建的国家不仅仅使用宗教论证政治的合理性,还将经济作为政治的一部分,掌握政治特权就是掌握经济特权。政治解放在消除国家宗教性质的同时,也消除了旧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政治解放将政治与宗教分离,宗教、经济变成了市民社会中的事物,“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实际上,政治解放仅仅是将国家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市民社会的信仰自由保存了宗教的生命力,宗教依旧在市民社会中束缚着人类。马克思甚至认为,政治解放解除了基督教的特权,但国家却以信仰自由包容了基督教在内的所有宗教——换言之,国家的政治解放并不是消灭基督教的过程,而是“用宽容的基督教国家代替了排斥异教的狭隘的基督教国家。”[2]
马克思进一步从政治国家与宗教相似性的角度,批评了布鲁诺·鲍威尔对政治国家的盲目崇拜,这种对政治国家的盲目崇拜集中体现了布鲁诺·鲍威尔对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混淆。一方面,政治国家与宗教国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封建国家经政治解放后形成的现代国家,是人与人自由联系所形成的实体,各种政治理论统统将国家的形成归结为人在其理性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现代国家以此获得了抽象的普遍性,从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拔地而起,黑格尔称这种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政治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高实体,是自由意志的存在形态。布鲁诺认为在由人与人联系所形成的政治国家中,人可以得到普遍承认从而获得解放。在马克思看来,布鲁诺所歌颂的政治国家仍然是异于人的实体,人之所以要进入这个异己的实体来获得解放,恰恰是因为现实中人与人是相互分离、互相敌对的。政治国家反映了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尽管政治国家相对于宗教国家是一个进步,但是政治国家本质上与宗教国家相同,是人未能获得解放而产生的中介——这个中介联系了现实中异化的人,并进一步加强这种异化,“国家是人以及人的自由之间的中介者”。另一方面,人对政治国家的崇拜与对宗教的信仰是同源的。政治解放是针对封建主义的,封建主义社会下,市民社会是政治的,整个国家内部的关系建立在政治秩序的基础上,是单一的:个体隶属于一定的共同体,通过共同体中的秩序获得其生产资料,市民社会就是个体与国家发生关系的体现。政治解放摧毁了这个共同体,把个体从共同体中分散开来,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因素由于其普遍性,组织成为政治国家,而市民社会中从属于个人的特殊目的的因素继续存在于市民社会中。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裂——这就使得同样参加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人具有了二重性的特征:人一方面是特殊的个体,在市民社会中从事的活动具有个体意义上的特殊性;而在另一方面,个体在国家中行事其政治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原本存在于市民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的抽象活动被分离出去,市民社会失去了它原有的政治性,成为了单纯的物质生活。个体的利己性在市民社会中得到了彻底的解放,人无法在市民社会中获得他人和社会对自己的承认,且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都会受到他人和社会的限制,所以,“人把处于自己的现实个性彼岸的国家生活当作他的真实生活”,将实现自己的愿望寄托于政治国家。这与信仰基督教是同源的,都是人将现实中无法得到满足的寄托于抽象的存在物之上。
三、“人的解放”的实现方式
马克思在对政治解放与政治国家的分析中,注意到了私有财产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的第二部分以犹太人为例,分析并扬弃了根源于私有财产的金钱崇拜。马克思指出,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和基督徒谁更有自由的能力”的问题是犹太人解放问题的神学提法,犹太人的解放本质上是将人从金钱崇拜中解放出来,而这一解放不仅仅是犹太人所需的,还是现代社会全体人所需的。
封建国家中,私有财产是政治特权之一,有资格参与政治的人也是有产之人。在政治解放中,私有财产与宗教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得到了保留。马克思称“财产资格限制是承认私有财产的最后一个政治形式”,然后“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国家的确在政治生活中取消了私有财产的限制,完全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是相对于宗教、私有财产这些特殊本质的,通过超越特殊本质的差别成为普遍性的代表。而在市民社会中,人是以其私人目的而存在,他人和自己都是工具,“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自身的人,外化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人具有现实的各种特殊性。政治解放仅仅实现了抽象的普遍性,而没有在市民社会领域消灭私有财产制度,私有财产制度成为了市民社会领域特殊性的根源: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束缚人、使人具有了“二重性”特征,并在观念上成为宗教迷信、对政治国家盲目崇拜的基础。扬弃金钱崇拜,就是要从根本上废除私有财产,消除人在现实中与观念上所受束缚的基础,实现人的解放。[3]
四、结语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通过对布鲁诺·鲍威尔的批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通过批判布鲁诺对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混淆,马克思阐明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人的解放意味着将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封建国家中,宗教通过国家以政治的力量统治人,而政治解放是将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对于人的解放而言是不彻底的:一方面,宗教仍然在市民社会领域内束缚着人类;另一方面,政治解放所形成的政治国家具有局限性、虚幻性。对市民社会的根本变革,才能实现人的解放,政治解放只是人的解放的一部分,是人的解放的一个步骤,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政治解放并没有真正实现人的解放,在阐释清楚“政治解放”的内容与方式之后,马克思具体阐释了“人的解放”的方法——废除私有财产,消灭金钱崇拜。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63.
[2]李淑梅.政治哲学的批判与重建——马克思早期著作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78.
[3]侯小丰.“自由何以实现”与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的逻辑进路——重读《论犹太人问题》[J].浙江学刊,2010,(4):44-53.
【责任编辑:周丹】
A811
A
1673-7725(2017)08-0237-03
2017-06-05
王宇明(1993-),男,辽宁沈阳人,主要从事政治哲学方向研究。